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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劳动保障网 第一篇_长治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长治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记事本_重要文件 2008-04-24 17:26 阅读1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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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医〔2003〕215号)和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2001〕119号)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长治市境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

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和有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社区劳

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8.3%。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缴纳6.3%,个人缴纳2%。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

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大病(大额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额按每人每年60元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按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

〔2001〕119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连续缴费六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实际额度;连续缴费六个月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自缴费次月起由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

(三)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内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按市政府《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2001〕

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三年以上的,符合特殊慢

性病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时、足额、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个月以内的,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2个月未缴的,视为自动脱保,脱保后再次缴费必须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并视同首次参保,

但个人帐户基金可以连续使用。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对于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

低于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办

理变更接续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

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劳动保障网 第二篇_山西省关于2016年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2015年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二、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晋城市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两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长治劳动保障网】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长治劳动保障网 第三篇_关于表彰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

【长治劳动保障网】

关于表彰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

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晋劳社厅发[2007]1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千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投身劳动保障事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工作中,不畏艰难,埋头苦干,狠抓落实,劳动保障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调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等36个单位为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教育处处长王荣等70名同志为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往开来,再立新功。

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为劳动保障事业无私奉献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学习他们脚踏实地、严谨细致、热忱服务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一身正气、秉公办事、不计名利的高尚品质。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开拓奋进,为加快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36个)

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山西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太原市失业保险中心

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保障局

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大同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大同市矿区劳动保障局

大同市大庆路街道劳动保障所

阳泉市劳动教育培训中心

平定县劳动保障局

阳泉市城区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南煤社区

长治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长治县劳动保障局

长治市城区东街东关社区劳动保障站

晋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泽州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所

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建设路社区

朔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朔州市朔城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右玉县劳动保险所

忻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定襄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代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晋中市榆次区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所

寿阳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昔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吕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交口县劳动就业中心

柳林县劳动保障局

临汾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古县劳动保障局

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劳动保障事务所

运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运城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运城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附件2:

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70名)

王 荣(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李玉清(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 常志峰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 贺德孝 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王继荣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

王 涛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副处长 尤永前 太原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处长

张子儒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李德彪 太原市高级技工学校校长

张崇德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李天保 清徐县劳动保障局局长

潘月媛(女)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道劳动保障所干部 李 坚 大同市劳动保障局就业指导科科长 侯保东 大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 刘晓雁 大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科长 陈巨才 浑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建礼 阳高县劳动保障局局长

长治劳动保障网 第四篇_晋人社厅发〔2009〕52号

晋人社厅发„2009‟52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审计厅 关于表彰全省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 :

近年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在加强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全省各界的广泛称赞和信赖,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推动我省审计系统继续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广大审计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扎实推进审计工作的创新,使审计工作在我省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审计厅决定,授予朔州市审计局等22个审计机关“全省审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授予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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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峰等19名先进个人“全省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希望全省审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进取,努力开创我省审计工作的新局面,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省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审计 表彰 决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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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省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朔州市审计局

长治市审计局

晋中市审计局

临汾市审计局

太原市杏花岭区审计局

左云县审计局

大同市新荣区审计局

阳泉市矿区审计局

平定县审计局

襄垣县审计局

沁水县审计局

阳城县审计局

山阴县审计局

原平市审计局

左权县审计局

中阳县审计局

临县审计局

翼城县审计局

临猗县审计局

山西省审计厅财政审计处

山西省审计厅农业环保审计处

山西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

—3—【长治劳动保障网】

附件2:

全省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太原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副主任科员 韩翠峰 广灵县审计局局长 高尚智

大同县审计局局长 柴 禄

阳泉市审计局后勤中心主任 王贵红

阳泉市审计局金融审计科科长 王锦平

屯留县审计局局长 侯宝山

晋城市审计局副总审计师 张向阳

晋城市城区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股长 张桂芬 朔州市审计局财政审计科科长 韩杰

朔州市审计局行政社保审计科科长 杜中顺 忻州市审计局局长 武恩良

河曲县审计局局长 程晓鹏

晋中市审计局信息化管理科科长 温润堂

平遥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李彩萍

吕梁市审计局办公室科员 秦 伟

吕梁市审计局财政审计科科长 高树泽

吉县审计局局长 刘王胜

古县审计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王传琴

运城市盐湖区审计局局长 原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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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劳动保障网 第五篇_长治市县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招录工作人员简章

长治市县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招录工作人员简章

长治市县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招录工作人员简章

长治市县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招录工作人员简章

长治市县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招录工作人员简章

长治市县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招录工作人员简章

长治劳动保障网 第六篇_长治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长治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8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五)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两级经办,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经办业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等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设在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各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要设专人负责具体承办代办业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

第八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镇低保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对平顺县、沁县、黎城县补助50%,对城区补助80%,其他县、市、区由本级财政全额补助,下同)。

(二)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省级财政补助25元,市、县财政补助30元,个人不缴费。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财政补助80元。

(四)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

4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市、县财政补助100元。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市、县财政补助140元,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人员,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余额为其家庭成员参保缴费,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下年度按规定连续缴费的,可从下年度的7月1日起连续享受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集中缴费时间参保的人员,从参保缴费的当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用于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符合条件的门诊慢性病费用(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另定)以及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急诊门诊费用(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以及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急诊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对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55%、一级医院6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支付。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两年的,从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

长治劳动保障网 第七篇_长治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长治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适用本细则。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划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筹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人单位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基数,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并按核定金额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个月、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时间: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90天。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条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长治劳动保障网】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与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按定额、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

(一)定额支付

1.自然分娩: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550元、一级医院1320元。

2.人工干预分娩(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价格)

人工干预分娩包括:

⑴.人工剥离胎盘术:三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85元、一级医院65元。

⑵.宫颈裂伤:三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85元、一级医院65元。

⑶.产道壁血肿切开术:三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170元、一级医院130元。

⑷.单胎产钳术: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95元、一级医院455元。

⑸.单胎臀位牵引术: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95元、一级医院 455元。

⑹.胎头吸引术: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95元、一级医院455元。

⑺.内倒转术:三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170元、一级医院130元。

⑻.毁胎手术分娩: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40元、一级医院260元。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三级医院37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28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剖宫产+伴手术价格)

其他手术包括:

(1)卵巢囊肿切除术(单侧):三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170元、一级医院130元。

(2)子宫肌瘤剔除术:三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298元、一级医院228元。

(3)绝育术:三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43元、一级医院33元。

(4)子宫全切术:三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383元、一级医院293元。

(5)阑尾切除术:三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170元、一级医院130元。

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定额支付标准提高10%。

5.引产: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引产包括:羊膜腔内(外)注射引产、水囊引产和药物引产。

6.住院人工流产:三级医院870元、二级医院750元、一级医院640元。

7.门诊人工流产:三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240元、一级医院230元。

8.放置宫内节育器320元。

9.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

10.输卵(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二)按项目付费:输卵(精)管复通术;出现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施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生育并发症。

(三)限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

不满12周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100元;

满12周不满16周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300元;

满16周不满28周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500元;

满28周至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800元;

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六)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九)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十)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十一)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本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或产假期间因患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欠费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章 医疗费用和津贴的结算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10周内,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本人的妊娠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生育保险诊疗手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发生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本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终止妊娠或施行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职工本人的《生育保险诊疗手册》、出院证、产前检查费收据、住院(门诊)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诊断治疗建议书、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并填报《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申请核拨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协议医疗机构对定额付费项目,除婴儿费、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外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其他费用。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事先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本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至接到用人单位或协议医疗机构申报费用明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拨付给用人单位或协议医疗机构。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范围内,与具备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生育服务的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除急诊、急救、因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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