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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时间:2018-04-12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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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第一篇_【每日一法】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及影响

【每日一法】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及影响

主要内容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提出至今,已经历21年。自1993年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至今,存款保险制度草案的出台,经过了各有关部委、立法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

偿付限额50万元人民币

考虑到中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人民币,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够为99.62%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 100%全额保护。

中国央行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对存款实行限额赔付,并不意味着50万以上的存款就不被保护。从国际上来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市场手段,促成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使问题银行存款转移到好银行,使50万以上也能充分保护甚至全额保护。对个人储户而言,50万元人民币覆盖资金面的80%。

截至2014年11月,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保险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草案,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险的保护范围内,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对民营和中小银行将是利好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中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

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中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针对此前有关存款保险将加大中小银行经营负担的疑虑,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成本负担增加很轻微,对税前利率影响也很小。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下一步从公布到正式实施,还将安排充分的准备期。据了解,这个准备期将有较长时间。

主要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第二篇_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出台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为了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是我国推出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

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2、有利于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均衡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够有效缓解限制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监管顾虑,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各类银行公平竞争、均衡发展,保障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存款保险将使小银行的信用得到增强,推动形成一个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民营银行的一次发展机遇,将对大型国有银行的国家隐性担保转变成一种面向市场的保险制度,参保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储户们会认为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更小,出现偿付问题的概率也会更小,因而将钱存进资金雄厚的大银行更放心。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有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偿付作保障,将钱存进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对储户尤其是小储户来说几乎没有区别,这无形中增强了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提高了民营银行的竞争力。

4、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实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限额偿付。存款保险制度会保障绝大多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把最高偿付限额定为50万元,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对现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充分的调研,发现50万元可以全额覆盖99.63%的存款人(含各类企业存款)。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也并不是没有保障,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大多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专业化处置,通过规范的手段促成运营良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资产、承接其存款,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限额也会随之调整。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第三篇_存款保险制度

MICROSOFT

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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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0332赵文华

20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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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摘要:论文主要论点是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发道德危机。首先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以及其发展,让读者先大致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然后依据《存款保险条例》逐条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发道德危机的原因。

关键词:含义、发展、道德风险、投机、保险费、储户

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指各种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最典型的是银行)聚集在一起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济危机或面临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例如:2007年美国五大券商贝尔斯登旗下的两家对冲基金公司出现巨大亏损,金融危机全面爆发,期间美国众多中小银行相继倒闭,作为美国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此期间为中小银行赔付了大量存款,保护了存款人的部分利益。

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于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的机构的处置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保险机构对投保机构的帮助是有偿性的,只有在投保机构缴纳保险费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才是有效的,对于未参加保险或者终止保险关系的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不予保护。 存款保险机构所担负的存款赔付是有限额的,我国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储户对于银行的信心,增加储蓄,具有一定垄断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20世纪经济大萧条时期,美国金融体系遭到重创,为了应对危机,美国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中就包括存款保险,1933年联邦政府出面创建了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发展,金融机构的风险上升,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机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尝试引入,20世纪80年代,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飞速发展,截止到2011年底,全球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12年我国就提出要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2013年达成共识,2015年3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实施。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出面建立的,存款性金融机构自愿参保。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发道德危机:

1、 商业银行投机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

存款保险机构会在成员机构发生经济危机或濒临破产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因为有了存款保险,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就会弱化,可能只是部分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这样的赌博无非两种结果,赌赢了,商业银行能够获取高额利润,盈利有商业银行的股东和管理层分享;赌输了,对于商业银行引起的经营危机,存款保险机构一般有三种处理方法:资金援助法,通过贷款提供资金援助使其渡过难关;兼并转让法:存款保险机构主持,由健康银行兼并或转让;清算赔偿法,存款保险机构受托对该银行进行清算,支付存款赔偿,所以,尽管商业银行投机可能导致经营困境还是破产,都

有存款保险机构来保底,更何况我国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但是对于大额储户(存款超过50万的)来说,银行的投机行为对他们没有丝毫益处,相反,银行一旦破产,大额储户还要承受一部分损失。

2、保险费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

保险费率的确定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基准费率,一个是风险差别费率。基准费率,顾名思义,就是无差别保险费率,无论投保机构的风险水平,一律采取相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风险差别费率就是根据投保银行的风险水平所群额定的不同的保险费率,目的是在存款保险机制中引入定价机制,防止投保银行过度涉险。美国一开始实行基准费率,后来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基准费率对于一些高风险的存款机构更有好处,差别费率根据存款机构的风险制定费率,相对公平些,而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率是固定费率与差别费率相结合,也还是对于高风险的存款机构有利。

3、保险机构的目的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

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就是在商业银行经营困难或濒临破产时提供帮助,而一般较大的银行机构设置完善,经营良好,一般不会出现濒临破产的情况,所以他们进行存款投保的意义并不大,更甚者,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作为后盾,无偿享受政府的保险,根本不需要担心破产的问题,进行存款投保更是多余,况且存款保险还要缴纳保险费,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四大国有银行也没有必要参保。我国的保险费率是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缴纳的基准保险费都是相同的,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风险越低的银行缴纳的保险费越低,所以想四大国有银行等经营稳定的大银行反而更有利,不仅缴纳的保险费少,而且还多了一层保障,相比较来说,中小银行益处就要少一些。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赔款,超出最高赔付限额的部分,已发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清偿,因此存款高于50万元储户会不选择中小银行,而会选择由国家后盾的四大银行,造成存款搬家,显然,这对于四大国有银行更有利,相反对于中小银行就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4、储户降低风险意识可能造成的道德危机

存款保险制度使得储户对于风险的意识降低,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以后,部分储户可能会为了追求高利润,不顾银行的经营风险,选择利息较高的存款性机构。众所周知,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利息高的存款性机构的风险必定也很高,万一面临破产,小额储户还可以获得全额赔款,而大额储户(超过50万)的只能获得部分赔偿。这对于大额储户而言是不利的。

5、银行成本增加可能造成的道德危机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缴纳保险费会增加其运营成本,相应的利润就会减少,而这部分多出来的成本,商业银行就会把它转嫁到储户身上,对于存款保险机构,它也有相应的成本与收益,它的存款保险基金来自于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在投保机构中清算的其他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收益以及其他收益,存款保险机构显然是盈利性的机构,其必然会讲自身利益放在储户与银行的前方,由此储户是利益最后方。

总结:存款保险制度可能通过多方面引发道德危机。

参考文献: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第五、六、九、十八条

《货币金融学》(蒋先玲著,机械工业出版社)P208

《存款保险制度面临道德风险,应注意五大问题》(于换军)

《新帕尔格雷夫金融学大辞典第二卷》(经济科学出版社)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第四篇_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出台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为了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是我国推出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

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2、有利于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均衡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够有效缓解限制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监管顾虑,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各类银行公平竞争、均衡发展,保障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存款保险将使小银行的信用得到增强,推动形成一个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民营银行的一次发展机遇,将对大型国有银行的国家隐性担保转变成一种面向市场的保险制度,参保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储户们会认为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更小,出现偿付问题的概率也会更小,因而将钱存进资金雄厚的大银行

更放心。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有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偿付作保障,将钱存进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对储户尤其是小储户来说几乎没有区别,这无形中增强了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提高了民营银行的竞争力。

4、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实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限额偿付。存款保险制度会保障绝大多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把最高偿付限额定为50万元,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对现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充分的调研,发现50万元可以全额覆盖99.63%的存款人(含各类企业存款)。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也并不是没有保障,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大多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专业化处置,通过规范的手段促成运营良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资产、承接其存款,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限额也会随之调整。篇二:存款保险制度 课程论文

成果类别:课题论文

√个人作品 □ 集体作品

2015年暑期社会实践成果

成 果 名 称:论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发展 负 责 人 姓 名: 冷昌聪 联 系 方 式: 18672266577 所 在 系 部: 金融系

共青团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

目录

摘要„„„„„„„„„„„„„„„„„„„„„„„„„„„„„„„.3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与含义„„„„„„„„„„„„„„„„„„„„3

二、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可能产生的影响„„„„„„„„„„„„„„„„3

1、存款保险制度对传统银行的影响„„„„„„„„„„„„„„„„„„..3

(一)银行利润受影响但有利长远„„„„„„„„„„„„„„„„„„„3

(二)银行业进入新常态„„„„„„„„„„„„„„„„„„„„„„„4

(三)银行业竞争加大„„„„„„„„„„„„„„„„„„„„„„„„4

2、存款保险制度对新型银行的影响„„„„„„„„„„„„„„„„„„„5

(一)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5

(二)资金压力大,信用机制需完善„„„„„„„„„„„„„„„„„„5

三、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金融市场„„„„„„„„„„„„„„„„„„„6 附录:参考文献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于今年5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时事热点的研究对于了解整个金融局势有着很大的帮助。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同时,不难发现,国内外政策实施的背景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中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本国实际国情来进行,再加上中国文化中长达几千年的一系列文化因素问题,此政策一旦实行各大小型商业银行包括互联网下的虚拟银行也将会纷纷涌现,其对于传统银行而言所面临竞争力加大,在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银行该做如何改革,互联网所带来的金融是否会造成经济体制的混乱,各种竞争引起的后果可否得到控制,一旦危机发生央行如何救市?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银行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与含义

上世纪90年代,业界开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对于银行业是否要竞争,这个问题就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是国家经济命脉,之所以叫命脉, 意味着对国家高度重要,国家要管控,也意味着如果出点事,其对总体经济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和牵连。因此有人认为,如果重要且敏感,国家指定几家即可,其他资本进入银行业危险会比较大。按照

这样的逻辑推演,当时有人认为,既然是国家经营,有没有存保制度无所谓,而当时的银行也只有工、农、中、建、交几家。

后来大家逐渐认识到,银行类机构也是竞争性服务业。银行的作用首先是把钱管好,把钱用好,把资源配置好。竞争有利于把钱用好,把资源配置好,而且竞争还可以改善服务态度,推动产品创新。只有少数几家银行,服务和创新就会比较弱。大城市的金融机构比较多,但是到了基层,一个地方只有一两家银行,就可能出现局部性垄断,而供应方垄断会导致定价不合理、服务不周全和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大家逐渐认同了银行还是竞争性服务业。

如果说竞争性服务业允许竞争,那么又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在所有制意义上,民营能不能参与?答案应该是可以参与。但若可以参与,倒了怎么办?当然,其他行业的企业倒闭也会带来失业和欠债,但往往清盘时债务问题不大。虽然银行倒闭是小概率事件,但由于杠杆高,一旦倒了的话,储户损失震动会比较大。这时,国家就面临管还是不管、救还是不救的选择,是顺其自然还是适当

保护储户,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

如果要维护金融稳定,那是不是用纳税人的钱?纳税人这个概念过去在中国用得还不多,如今已变得深入人心。如果不用纳税人的钱,那就要有存款保险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简单地说,以后银行破产了,就不是由国家买单了,而是由存款保险基金来赔。

二、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对传统银行的影响

(一)银行利润受影响但有利长远

在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消息的刺激下,上周五银行板块整体飙涨

8.44%,创下当日a股单一板块涨幅之最。其中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6只个股强势涨停。(以中国银行为例,在五月份左右明显有跌幅。其他银行也都有下跌或者停滞)

但从存款人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将改变其“政府隐性担保、存款无风险”的固有意识,使其更加关注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选择较为安全的金融机构存入资金。同时也使金融机构强化其风险意识,促使其理性揽存、理性经营。

从银行业的市场格局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存款人对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营银行的信心,为其创造公平适宜的外部环境。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将打破商业银行难以破产退出的现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二)银行业进入新常态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这条明显表明未来将走向差别费率,略提升银行负债资金成本。缴纳费率将根据银行风险情况差别确定,银行个体风控能力得到差异化市场定价,保险成本降低推动具备风控优势银行脱颖而出。这对于传统银行无疑是好消息,由于长期由政府国家隐形扶持,资金相较于新型的中小型银行丰厚,抗风险能力强,尽管失去了政府的帮助,但在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存款浮动上限范围或将进一步放开,传统银行能够更充分的利用自身的优势来获利。

(三)银行业竞争加大

存款保险制度出行以后,负债业务资金会明显加大,对于消费者更偏好于存款在传统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占整个经营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非利息收入的比重逐年提升。商业银行迫于息差收窄的压力而不得不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另外,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时,阿里巴巴等网络银行以及中小型银行合作社都纷纷挤进金融银行业,与此同时也促进了传统银行的改革,改善信贷结构和信用等级。篇三:存款保险制度调研报告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调研人:x菜鹅

一、调查背景

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建立、以及随后实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将进一步加快各银行综合化经营改革的步伐,构筑起更为多元的经营架构和盈利 结构。

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条例施行后的变化情况,按人行邯郸中支的指示,针对该条例施行后对xxxxx银行的实际影响情况,以及个人客户存款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二、调查基本情况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个人存款变化情况

2、变化主要成因

3、公众认知情况

4、对策与建议

(二)调查执行情况

本次调查的时间历时三天(5月15日至5月17日)

本次调查的范围为xx城区,受访者为xxxxxx银行个人客户,调查方式为电话调查。 本次电话调查被访者共55人,其中男性43人,女性12人。 其中,个体工商者占比80%,企事业工作者占比12.7%,务农人员占比

7.3%。

三、调查结果【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一)个人客户基本投资情况

1、个人客户目前投资的基本方向为: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 作为一种较为传统和稳妥的投资方式,“储蓄”在个人客户的投资方向上有绝对的优势,有92%的被访者在该方面有一定数额的投资。而理财产品在近几年已经被相当数量的人接受,在本次调查中,有55%的被访者有该方向的投资。另外,股票投资也也占有相当的份额,但投资热度明显不如以上两种投资方式。

2、个人客户储蓄存款在总资产所占比例较高。

接受调查的个人客户普遍认为:将积蓄存在银行是一种传统但又稳妥的投资方式。被访者大多数认为:现在房地产市场不明朗,而股市大起大落,不适合其风险偏好;理财产品虽然盈利可观,但一些条款及运作方式不如储蓄存款安全、灵活。所以,多余的资金存入银行依然是大部分人的选择。

(二)条例施行后的个人存款变化情况

《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 日正式施行,相较于4月末的居民存款情况,5月份增量不大,但在存款结构上发生一些转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理财产品热度减弱。

2、个人大额存款(50万)略有下降趋势。

3、开户数略有增多。

4、银行存款营销重心在未来会发生转移

(三)存款变化的成因

参与我行调查的客户中,有近七成表示该条例的颁布使他们感觉

存款更有安全感,不会再顾虑银行的知名度以及网点的大小。同时,也有个别客户表示出对一些问题表示关注,主要集中在:大额存款要考虑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存,以及大额存款未来的赔付比例问题;也有部分客户认为,该条例施行后要适当调整自己的家庭理财规划。 经研究分析,《存款保险条例》推出后,一方面增加了居民基本储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从而使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但在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各种存款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也就是开户数增加的原因之

一。这迫使银行从业者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四)公众认知情况

经调查,有60%的被访者知道该条例正式颁布,并清楚条例中的赔付标准;另有25.5%的被议者虽不知该条例正式颁布,但在调查的过程中,能表明对此条例的赞同态度;有14.5%的被访者认为条例的施行对自己影响不大。从收入方面分析,收入高的被访者关注度要高于中低收入被访者,并且收入高的被访者明确表示要将存款进行重新分配。但在调查中,也发现只有5.5%的被访者知道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保险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以上数据表明,大部分个人客户知晓条例的出台,但细则方面不清楚,银行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提高。

(五)对策与建议

《存款保险条例》的正式施行,增强了个人客户对银行的信心。客户不再顾虑知名度及相关客观因素,而是实实在在的以自己感受来选择银行。对于银行而言,此条例的施行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

了解条例的客户现在形成一种共识——存款无论是存入大型银行,还是存入中小银行,均可享受存款保险的保障,有利于金融环境的稳定。与此同时,条例的颁布,也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从而使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但在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各种存款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迫使银行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在银行经营方面要深度发掘自身的优势,考虑xx实际的经济架构,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优化存款结构,大力增加对公存款和大额存款在存款总量中的比重,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对公业务,挖掘批发性存款,尽力改善存款结构。 另一方面,该条例的施行,也表明今后政府将不再给银行经营托底,一旦经营不善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按市场化程序处置,这迫使银行经营更加重视对自身业务的风险监控,审慎经营。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第五篇_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的意义和影响

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以下四点: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的垄断性。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

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最具代表性。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

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这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

2、美国存款保险的保费征收和退还

按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

1.5%的上限。同时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

在保费的征收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负债(总资产-有形权益资本)来收取。这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

美国实行差额保险费率。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风险越低费率越低,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FDIC实行净保费返还制度,将保险费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参保银行。FDIC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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