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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18-03-22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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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第一篇_法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424个)

法律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424个)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要求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

★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

★提高全民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专业dai xie 论文请加扣扣 五一 一二一零一二三

★受贿罪的主要特征及对策

★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民法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物权法是奠定法治大厦的基石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处理受贿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减刑制度的研究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

★法官的职业道德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试论民事执行问题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论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论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几个问题

★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及其发展趋向

★论辨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地位

★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

★论玩忽职守罪

★婚姻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述加入WTO后,我国法律体系制度及调整方法的变化和趋势 ★论行政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比较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

★试论执行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

★论罪行法定原则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违约责任

★对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探讨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论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特点

★论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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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与行政法制改革

★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试论中国刑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罗马法的借鉴意义

★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过失犯罪

★中外刑法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网络犯罪研究

★聚众斗殴犯罪研究

★渎职犯罪研究

★证据在侦查中的作用

★关于司法鉴定客体研究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权代理

★论表见代理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论TRIPs协议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

★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践考察

★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

★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

★关于国家之间国内法律管辖权的竞合问题

★国际贸易法中的立法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WTO 体制与国际贸易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我国加入 WTO 的利弊分析

★关于人权与法治

★论依法治国

★宪法司法化与中国宪法的实施

★安乐死问题研究

★沉默权研究

★网络文化与青少年犯罪

★论行刑人性化文明化

★试述暴力型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其矫治对策

★外来人口犯罪成因极其对策

★对吸毒现象的社会心理分析与研究

★文化冲突与犯罪

★被害人在侦查中的地位

★影响证人证言的心理因素

★现代犯罪手段对传统侦查方法的冲击

★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服刑能力的关系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论不当得利之债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和问题

★如何完善我过的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

★论我国公司法对外投资企业的适用

★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

★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论我过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民事公诉的法律思考

★当代中国治吏问题法律研究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我见

★论制宪权

★法与廉政建设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行政复议法研究

★行政听政若干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问题研究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试论小农经济传统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近代中西法文化冲突及其影响

★清末法制改革对大陆法的移植

★中国古代“困商”“辱商”的法律价值及其历史影响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 第二篇_法学毕业论文

引 言

在挪用公款罪单独设立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以贪污罪论处。为了更有效地区分和惩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行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该《补充规定》中,挪用公款罪首次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对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逐步走向科学化。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正式将挪用公款罪纳入刑法典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条文中。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作为一种多发性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公共财产权益,也直接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近几年,挪用公款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不断增加,挪用行为方式日趋复杂、隐蔽,如“挪而未用”行为的认定、挪用一般公物行为的性质认定、挪用行为与借贷行为的界定等,都直接影响到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认定;法律虽明确规定了按照用途来区分,挪用公款主要有三种基本的行为方式,即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型;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型;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种行为有不同的判断基准和司法认定;同时,对一些特殊的挪用公款行为,如挪用公款为他人或其他单位进行担保、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私人借款的行为等等,实践当中也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4月就“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2001年9月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问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及犯罪特征。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了进一步的立法解释,明确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但尽管如此,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仍不能全面涵盖已出现的挪用公款犯罪的复杂行为和关系,刑法学界围绕着挪用公款行为方式的界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的定位、挪用公款具体用途行为的判断基准与司法认定、挪用公款的转化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本文拟从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实践当中的挪用公款案例,对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作些探讨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刑事立法的见言。

一、挪用公款行为的主要特征

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把握,最为困惑的是对挪用公款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如何理解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挪用行为能否定罪的实体判断。97刑法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颁布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84条规定中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部分不一致的界定,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该问题出台了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部分不一致的立法解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少见的,也给实践中对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定罪带来一定的困惑和难度。

(一)当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

目前,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第384条中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是否属于该罪客观要件的一个构成要素,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方面的一个构成要素。其理由是: (1)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归个人使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的使用情况,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其挪用公款的目的表现;(2)设置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惩治公款私用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去向与用途是为个人私利,还是用于单位需要,在违法程度上显然是不同的;1(3) 从条文语义上看,在有关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中,突出强调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个前提行为。因此,“归个人使用”应当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和其他活动三类行为中起统领和决定作用。(4)实践中,对于挪用归单位使用的情况也要区别对待:如果挪用的是特定的款物,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来定罪处罚;如果挪用的是一般公款,那么可以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来进行处理;如果挪用一般公款归单位使用,是以个人名义且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则与个人使用并无质的区别。2

否定说认为,“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方面的一个构成要素。其理由是:(1)被挪用公款的用途和去向,只是行为人在主观动机上的不同表现,对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与否不产生直接影响;(2)挪用公款数额的大小和挪用时间的长短是决定挪用公款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因素。只要挪用公款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时间,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何处,并不能改变和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3)从法律条文的语义上来看,刑法第384条规定只在“进行非法活动”前注明了“归个人使用”,对“进行营利活动”1

2 参见郭立新、杨迎泽主编:《刑法疑难问题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l月版,第423页。 参见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和“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并未标明这一点,由此可见, “归个人使用”在三种挪用行为中并不具有统帅和决定作用,也不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认定其统领三种挪用行为的说法显然是缺乏根据的。3(4)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虽挪用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既没有以个人名义,也没有谋取私利,如果一概不处罚,将有放纵犯罪之嫌,也不利于惩治犯罪。。

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换句话说,只有能够证明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而导致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

4能成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此无关的事实特征是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而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指行为对犯罪客体实际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它既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犯罪构成的基础。因此,“归个人使用”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决定了它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构成要素。挪用公款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从贪污罪中分化出来的。修订后的刑法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贿赂罪并列于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说明这三种形式的犯罪具有共同的特点:一是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该类人员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特殊身份和重要地位,其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必然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所形成的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三是从侵犯的客体来看,该类犯罪均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挪用公款罪同时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是指将公款挪用私用,改变公款的用途,但最终还是要归还的,因此,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只是公款的占有、使用权,而不包括公款的处分权,这也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由于机制上的不成熟和管理上的不完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呈现易发、多发特性,国有公款成为这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对象。挪用国有公款归个人使用,一方面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公信力;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尤其是一些严重的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银行、企业的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常常达到数千万、甚至上亿元,这必然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和伤害。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将“归个人使用”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为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是很有必要的,也符合客观需要。

3【法学毕业论文】

4 参见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135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3页。

(二)司法解释的矛盾和冲突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理解的问题,理论界与司法界目前仍存在许多分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于1998年、2001年就该问题两次颁发司法解释,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相反却引起了更多的歧义,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

1998年5月,为了解决实践中适用挪用公款罪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98《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学者们对该《解释》中关于“个人”范围的规定,有不同的认识和见解。很多学者认为,首先,该《解释》与有关的市场主体立法发展不相协调。我国经济主体立法在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一直实行以所有制为分类标准,对所有制不同的企业采取的是差别待遇模式。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公司法》后,《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形成了市场主体法的一个基本的规范体系框架。这也意味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所有制而差别对待的立法模式已不能满足其内在需求,我国市场主体法的分类标准正在逐步从所有制向企业组织形式过渡,因此以所有制分类的立法模式必将被以企业组织形式分类的立法模式所取代。而该《解释》置市场主体的立法发展于不顾,仍坚持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判断企业刑法地位,呈现了观念的落后。第二,与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即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而最高法98《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从语义上来说,这里所指的私有公司、私有企业是不属于单位范畴的,这显然与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相违背的。第三,挪用公款的行为是相对于本单位而言,挪用公款给私有单位或其他公有的单位,在社会危害性的评判上并无差异,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把私有公司作为个人,这样的区分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第四,该《解释》违背了世贸组织关于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根据WTO规则的要求,也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在我国,不管是国有资产、私有资产还是外国资产,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只要其合法经营,其权益都将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01《解释》),该《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立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内容上看,最高法01《解释》增加了“以个人名义”和“为谋取个人利益”等条件,较98《解释》更为明确具体。但实践中,对“为谋取个人利益”如何理解,学者也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个人利益”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物质性利益,是指具备物质形态、可用货币价值衡量的利益,如赠送房产、购买家用电器等贵重物品、给予好处费、提供免费旅游机会等。精神性利益是指非物质形态、精神领域及私情方面的利益,如帮助就业、升学、提升、提供色情服务等。私情方面包括为满足亲属、情人消费或经商而挪用公款。从一定意义上来说,01《解释》与98《解释》相比,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对此学术界也有不同看法。01《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个人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两个条件,也只有在两个条件并存时该行为才构成犯罪,这样的规定超越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限,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挪用公款罪的范围,给挪用公款犯罪的查处带来较大的困难。事实上,由于实践中很多挪用公款行为在形式上都是以单位名义而非以个人名义进行,在无法查明是否以个人名义的情况下,必将使挪用公款犯罪的查处陷入相应的司法困境。

(三)“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01《解释》发布后出现的司法困境,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84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立法解释。(以下简称全国人大02《解释》),根据该立法解释,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一种情形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这条规定具体、清晰,让人一目了然,较好理解,是最常见的“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即挪用公款后无论是给本人、亲友还是其他自然人使用,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面其实暗含了一个前提条件,即限于行为人私自作出上述决定的行为。如果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是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则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这一点在2003年《全

法学毕业论文 第三篇_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

法学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146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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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外执行的法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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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

【法学毕业论文】

★浅谈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作用

★行政强制与处罚行为的法律思考

★试论有关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实行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违约金制度的思考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性质问题研究

★提单管辖权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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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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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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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论辩论式诉讼

★论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论沉默权

★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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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心理动因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法学毕业论文】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份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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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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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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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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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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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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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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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之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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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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