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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内容

时间:2018-01-23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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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内容 第一篇_关于“三重一大”具体内容

关于“三重一大”具体内容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供销事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

(三)供销社体制和机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财务年度决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六)招投标以及重要项目引进方案;

(七)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八)直属企业改制改革,公司设立、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

(九)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

(十)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十一)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十二)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

(一)对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二)后备干部的选拔与管理;

(三)对社属各单位的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四)涉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五)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

(三)重大、关键性的资产开发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四)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五)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

(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1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

(二)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

(三)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四)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是完善纳税服务机制,为企业“升级换代”提升速度。大力推广纳税服务提醒、“12366”服务热线等服务措施,提高办税自助化、网络化、社会化水平,真正实现涉税业务“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对重特大项目全面落实专人负责、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全程跟踪等服务举措;继续推进深入开展以培优、扶大、助小为内容的“创业帮扶”工程,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升级换代”,积极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二是健全部门互动机制,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与政府、工商、地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进服务纳税人的综合效率;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相互协作,形成有效的联合办案机制,加大打击违法犯罪力度;主动与各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联系和合作,获取信息,发挥其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大力构建全市联动、上下贯通、便捷高效的准入服务大平台。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卸下税收负担。2009年,市国税局共办理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6亿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7585.2万元,为小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购税7433万元,办理退免税13.93亿元,有效地发挥了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今年,市国税局在2009年实现结构性减税36.35亿元的基础上,将继续不折不扣地兑

现落实一系列结构性减税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为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建设卸下税收负担。

三重一大内容 第二篇_“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

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多经企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企业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向上级组织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计划、工作报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人员编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历史债权债务,资产收购,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企业资产变动、报废处置、投资及担保;

(七)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积金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

(八)企业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九)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职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公司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一)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向上级推荐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企业性的奖惩事项,组织或参加公派出国人选的确定;

(十四)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中层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上级党组织(或董事会)提出的党委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建议;

(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的推荐、选拔;

(五)中层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六)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聘任与解聘建议;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年度大修、技改、科技计划及重大调整;

(二)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

(四)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五)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新产品开发;

(六)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调整;

(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

(三)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所需款;

(四)集中发放的较大数额奖金,集中使用的较大数额福利费;

(五)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融资、贷款等运作事项;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体和权限

第十条 决策主体、形式、人员

(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

(二)决策形式主要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或职代组长联系会等的形式进行。

(三)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职工代表。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商定;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列席会

三重一大内容 第三篇_三重一大内容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供销事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

(三)供销社体制和机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财务年度决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六)招投标以及重要项目引进方案;

(七)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八)直属企业改制改革,公司设立、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

(九)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

(十)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十一)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十二)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

(一)对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二)后备干部的选拔与管理;

(三)对社属各单位的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四)涉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五)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

(三)重大、关键性的资产开发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四)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五)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

(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1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

(二)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

(三)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四)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重一大内容 第四篇_“三重一大”内容

【三重一大内容】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

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

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

三重一大内容 第五篇_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学校劳动用工、工资制度、分配方案,以及学校年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职工福利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重要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办法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岗位设置、调整及岗位补员;

(七)学校安全稳定、工程建设、教学改革、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教师培养计划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校民主管理、工会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九)重大责任事故、涉及队伍稳定和学校形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其它涉及学校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规章制度的研究审定,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要决策的研究制定等;

(二)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后备干部的选拔、配备、培养锻炼及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对外、对上重要先进、代表及其他重要人员(集体)的选拔推荐;

(五)学校招聘录用引进人才方案及录用结果的审查;

(六)其它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五年及以上规划;

(二)基建项目;

(三)大型或大宗设备、物资购置;

(四)办公、生活设施的装修和大修项目;

(五)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年度资金使用预、决算;

(二)1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

(三)对外投、融资,借款、委托理财、担保、捐赠、拥军、扶贫,以及出让银行授信等额度;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学校领导人员有权调度、使用的资金限额。

第四章 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十条 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数不得少于相关会议规定人数。对于涉及学校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校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提出干部任免有关意向,向公司党组请示。

(二)待公司批复后,组织部门对拟提任(聘任)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对拟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将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干部名单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省公司人事董事部审查、备案。没有经过组织部门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五)党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的拟提任(聘任)干部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六)由党委按规定任免党群干部及副处级中层干部,由校长依法聘任或解聘行政干部(科级)。

第十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

(一)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三)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四)讨论重大问题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齐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三重一大”问题一般应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六章 执行决策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学校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的,要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监督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检、组织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一大内容 第六篇_三重一大的内容

重大决策(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二)供销事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三)供销社体制和机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五)财务年度决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六)招投标以及重要项目引进方案;(七)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八)直属企业改制改革,公司设立、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九)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十)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十一)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十二)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十三)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十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一)对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二)后备干部的选拔与管理;(三)对社属各单位的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四)涉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五)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三)重大、关键性的资产开发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四)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五)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一)1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二)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三)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四)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重一大内容 第七篇_医院三重一大工作内容

医院三重一大工作内容

1、“三重一大”包括医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重大事项包括:医院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医院反腐倡廉、行风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等事项。医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调整;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和干部队伍建设等。

3、重要人事任免包括:医院重要干部任免(职能部门负责人、科室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及重要人事问题和人员奖惩等。

4、重要项目包括:医院未列入预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大型房屋修缮、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对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5、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医院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等。

三重一大内容 第八篇_2016供电分公司制度学习工作方案2篇

第1篇: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方案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容

(一)以下事项的决策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定和重要指标措施;

2、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

3、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等事项;

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等事项;

5、公司劳动用工、工资制度、分配方案、经营者收入以及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职工福利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调整的重大问题;

7、重大技术改造、对外合作、技术交流;

8、内部机构、岗位设置、调整;

9、单位党建、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等工作及实施方案;

10、其他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问题

1、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2、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和对违纪人员的处理;

3、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的提升、调动;

4、关于涉及领导人员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重要材料、领导班子意见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问题

1、电力基本建设、10万元及以上的改造、扩建项目;

2、引进重大、关键性设备的项目;

3、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项目及有关非生产性项目;

4、《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中列举的“三重一大”事项,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资金预算和预算调整;

2、2万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3、以上未涉及的大额资金使用。

二、决策原则和方式

(一)决策原则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1、“三重一大”项目的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决策后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监督和检查;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1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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