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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和宪法解释

时间:2018-01-22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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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和宪法解释 第一篇_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 宪法序论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

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1.人权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人权文件和权利宣言。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资产阶级取得了反对封建势力的重大胜利。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人权、民主和法治等一系列原则。后《人权宣言》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置于宪法之首。

2.独立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权利宣言和文件。1775年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者的战争。独立战争期间,1776年7月,北美13州殖民地的代表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独立。该宣言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则和人的权利,推动了独立战争和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展。

3.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1688,英国“光荣革命”后推翻了象征专制统治的斯图亚特王朝。在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国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英国最终确立。

4.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的1787年,美国13州的代表在费城召来的制宪会议上通过的确立美国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文件。后经各州批准,成为美国宪法。这部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5.魏玛宪法: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宪会议在德国南部城市魏玛制定的。这部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宪法相比,其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反映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特点。

6.苏俄宪法:苏俄宪法,全称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它是1918年7月在第五次全俄代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确认了苏维埃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规定了国家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鼓舞了俄国和全世界革命和进步人士为捍卫和争取社会主义而斗争。

7.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布的。它是一部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一定程度的分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等,并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所以略具资产阶级民主色彩。但是,该法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确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利。该宪法规定了9年以后实施,所以并未在实际中生效。

8.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以后,清政府面临覆亡的命运,于匆忙之中起草了该宪法,并宣布立即执行。该宪法性文件迫于形势压力,对皇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确认了君主立宪政体。但是,这部宪法其意依然在于坚持和维护皇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只字未提。十九信条是清王朝颁布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9.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党派的共同政治纲领,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记载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国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是我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1931年6月,国民党在召开的国民会议上通过并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以宪法的形式赋予国民党党政合一的合法性。该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其效力一直延续到1946年《中华民国

宪法》的公布和实施。

1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由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性质、任务、根本政治制度和劳动群众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1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任务和抗日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且确认了抗日政权的更为广泛的民主基础,确认了著名的“三三制”原则,是我国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的一部宪法性文件。

14.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它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有力地推动了解放区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进展。

15.1954宪法:1954年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该法确认了我国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并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这部宪法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三章 国家性质

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3.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即工农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一个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

4.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

5.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所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6.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

7.人体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方式。经营的范围主要是农业、手工业、运输业、商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经营的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8.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9.物质文明:指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

10.精神文明建设:指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

第四章 国家形式

1.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支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2.单一制: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3.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组织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5.国家形式: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6.复合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7.邦联: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8.联邦: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9.“三三制”: “三三制”是指抗日民主政权在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实行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制度。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制定和宪法解释 第二篇_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

一, 名词解释

斜体的相对更重要点

.1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利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2人权,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

3.宪法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4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5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6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7联邦制,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8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

9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10总理负责制,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2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14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

权组织形式。

15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16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17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1 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

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2 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3 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

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4 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

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5 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

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6 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7 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8 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

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9 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

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10 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11 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

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2 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

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13 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

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14 、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

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15 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16 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 17 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

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18 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

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19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20 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

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21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民的

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22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23 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

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24 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

济形式。

25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

基本形式。

26 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

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27 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

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28 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1,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最基本的特征,中共领导。显著特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2,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规定了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其他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其内容一律无效。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的通过只需要二分之一即可。,

,3,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政治权利?

基本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行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政治自由。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 无记名投票的原则(5) 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6)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5,选出的代表对谁负责?具有什么特殊权利?

对人民负责,

a) 提案权

b) 质询权

c) 依法提出罢免议案的权利

d) 人身特别保护权

e) 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6,全国人大的性质,组成,职权?

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职权;1.立法权,(1)修改宪法。(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人事任免权

3.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4.监督权

5.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7,常务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职权?,

性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组成;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职权;1.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8,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主席负责制

9,检察院的性质?上下级的关系?

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制定和宪法解释 第三篇_宪法名词解释1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

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特征:

a.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动作的原则。

b.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4.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6.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7、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8、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1、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2、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3、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4、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5、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6、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制定和宪法解释】

17、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18、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1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

形式。

20、经济基础:或称经济结构,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三个方面。

21.经济制度: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分配方式在内的生产关系制度。

22、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23、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24、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25、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

26、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产水平的提高等。

27、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8、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在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29、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 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30、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 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31、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 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3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 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33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拔和推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34、选举: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35、选举的组织:是承担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主持选举和宣布选举结果的机构。

36、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

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37、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38、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 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39、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40、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41、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 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42、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

单位,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43、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44、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45、单一制国家: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46、复合制国家: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47、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

48、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49、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 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50、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 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5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 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

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52、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 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

的规范性文件。

53、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

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54、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55、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56、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57、公民的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58、公民的义务: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为一种必要性。

59、控告权: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60、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

61、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组成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

62、一院制:指议会由一个民选的议院组成,统一行使议会职权,一般称为议会或国会。

63、两院制:指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分别行使议会职权。

64、行政机关: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65、法律监督: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66、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

67.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68.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69.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70.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d.社会经济权: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e.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f.特定人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老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桥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g.监督权利:

71、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7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 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7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 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7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7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76.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77.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种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律和人民检察院。

78、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宪法制定和宪法解释 第四篇_宪法课本答案

第一章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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