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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政局上班时间

时间:2017-12-26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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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政局上班时间 第一篇_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

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

主要内容(五个方面) 1.办事依据

2.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概况 3.适用范围

4.属地化管理原则

5.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

一、办事依据(主要有5个文件)

1.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这是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执行的。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

这是财政部2011年5月16日发布,2011年6月1日执行的 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3号)

这是江苏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的江苏省的实施办法,是2005年5月10日发布并执行的

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苏财会〔2011〕32号)

这是江苏省财政厅在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联网后制定的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是2011年8月31日发布,2011年9月1日执行的。 5.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宁财会〔2011〕645号)

二、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概况

三、适用范围

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适用于南京市管辖范围内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包含持南京市及区县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外地转入南京市的持证人员以及在南京市的部、省属企业单位的持证人员。

四、属地化管理原则 南京市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变更、调转等事项(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办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到单位机构代码证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

2.不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暂住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

五、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这是一个行政许可事项) 1.适用对象及时限:

适用对象是参加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人员

2.需填写表格:《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表1)

3.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3)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注:上述资料复印件及表格统一使用A4纸。下同) 4.参加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成绩全省有效,合格人员可以按照前述属地化原则到相应财政部门申领 (二)会计从业资格注册 1.适用对象与时限: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所在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需填写的表格:《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见表2)

3.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计人员信息变更 1.适用对象

持证人员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变更时,按前述属地化原则到相应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需填写表格:《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表》(见表3)

南京财政局上班时间 第二篇_南京财政体制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市综合改革和财政转型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在现行中央、省财政体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收入属地管理,规范财税秩序;完善市区收入分成体系,保障既得利益,增量比例分成;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分配政策,促进财权事权统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完善财政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壮大实力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体制创新。坚持公共财政、效益财政、透明财政理念,构建现代财政管理体系。

(二)促进发展。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助推南京早日创成率先大业。

(三)简政放权。坚持简政强区县(园区)和财随事转,合理保障市区两级既得利益,赋予基层发展的政策空间,促进共同发展。

(四)统筹兼顾。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框架,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收入属地管理

1、下放市本级保留企业。除跨区生产经营企业和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收入保留在市本级之外,其他市本级企业实行收入下放所在区(园区)属地管理。

2、调整异地征管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实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行政管辖地、收入归属地三统一。将异地征管企业收入归属调整到位,对总部企业单独确定。合理保证迁入、迁出

区利益,五年内市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财力基数划转(前三年全额划转、后两年减半划转)。

(二)完善市区收入分成体系

1、调整收入划分范围

(1)江南八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现行收入范围基础上,原属市级固定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所在区(园区)库;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其他市级税费也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园区库。

(2)江宁区和江北地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各项收入实行属地管理,缴入区(园区)库。 原属市级的原浦口、原沿江、化工园范围内契税和高新区范围内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市级税费,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区(园区)库。

2、完善财力分配政策

(1)市区共享收入财力分成。

①江南八区。共享收入范围: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房产税五个税种,增量部分市统一按23%的比例分成。【南京财政局上班时间】

②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政策,在上述共享收入五个税种基础上增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共八个税种,增量部分市统一按 20%的比例分成。市下放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按专项分成办法执行,其他市下放收入保证市级利益。

③江宁区和江北地区。共享收入范围在江南八区五个共享税种基础上,增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共八个税种,增量部分市统一按20%的比例分成。 原市统筹(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税收返还政策按2012年水平,在本轮体制期限内纳入补助基数。 江北地区市下放收入,包括原浦口、原沿江、化工园契税和高新开发区地方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按专项分成办法执行),保证市级既得利益,增量纳入市区体制分成。

(2)市下放企业财力分成。

①南京卷烟厂收入预算级次下放建邺区,各项收入通过年终结算全额上划。在本轮体制期限内,2013年市补助建邺区1000万元,以后每年按烟厂当年共享收入增减幅度考核计算补助额。

②其他市下放企业基数按近五年收入加权平均水平调整核定,新增财力市区按8:2比例分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按专项分成办法执行)。

(3)调整江宁区和江北地区土地出让收入统筹政策。科研和五星级酒店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市不集中;工业和仓储用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市集中8%;经营性土地按出让总价款市集中8%,统筹用于市级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

(三)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分配政策

1、调整维护建设事权,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分成。市级负责全市设施维护建设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设施实行管养和重大城建项目进行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区库。根据各区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管理经费基数占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比重,核定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比例。

2、明确教育事权,教育附加市区分成。市级承担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和市保留的部分重点中学,区级承担高中及以下的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基础教育。教育附加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区库,以教育规模、生均教育附加等因素为依据,实行收入基数内定额分成,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对区级财力进行测算分类,分江南八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两个区域,计算各区人均财力水平(按财政供养人口和常驻人口分别计算,权重各占 50%),对区级财力区分为三类:第一类:在所在区域平均线以下的区。第二类:在所在区域平均线100%至150%的区。第三类:在所在区域平均线150%以上的区。按照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明确的城乡公共服务支出相关指标,对综合测算人均支出水平低于该区域平均支出水平的差额部分,第一类区,市按 10%的比例补助。第二类区,市按8%的比例补助。第三类区,市按6%的比例补助。

2、特殊性转移支付政策。对保障房社区物业管理、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给予适当补助。鉴于六合区和化工园人均财力差距较大,可由化工园对六合区进行适当转移支付。

(五)完善财政激励机制

1、对市区共享收入(不含市下放企业收入)增幅超过核定增幅目标部分,实行超收奖励政策。

(1)核定增幅目标: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鼓楼区和下关区增幅目标为12%,其他区(含园区)增幅目标为16%。

(2)超收奖励:超过核定增幅部分,市统一按10%的比例分成,其余作为对区(园区)的奖励。

2、对新办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税省奖励资金,市留成30%,统筹用于全市金融业发展。

3、继续执行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在规定时间内的支持河西新城和“一谷两园”建设等财税扶持政策。

(六)其他

1、规范财税秩序,各区县一律不得擅自出台税费先征后返政策。

2、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行政管辖地、收入归属地三统一。

3、对于搬迁企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实行收入属地管理,规模较大的(上缴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300万元)五年内按核定的财力基数由迁入区划转迁出区(前三年全额划转,后两年减半划转)。

4、按财权和事权匹配原则,梳理和调整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政策。本轮体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5年。如遇国家、省财税体制调整,市将对方案作相应调整完善。其他未尽事宜和本通知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附件:1、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管理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2、市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8日

附件1

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管理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属地管理。推进城市维护建设事权重心下移,明确辖区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其综合管理职能。

(二)财随事转,责权统一。明确市区城市维护建设职责范围,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分配方式,实行收入属地管理。赋予区级政府政策空间,激发基层发展活力。

(三)统筹兼顾,区域平衡。在政策统一框架下,兼顾各区差异化和特殊性,合理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分成比例,保证市区既得利益。

(四)强化考核,提优增效。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市级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能,奖优罚劣,促进城市维护建设管理水平提升。

二、实施范围

江南八区、原浦口区、原大厂区,不包含开发园区、功能平台以及交通、水利、农林等设施。

三、事权划分

(一)江南八区

调整城市维护管理事权。以2011年12月31日设施量为基础,结合2012年新增设施情况,进行调整。市主要承担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大型高架、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进行专业化、机械化管养;其余设施养护、保洁、日常管理等事项,由各区负责(具体事权划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下放部分城市建设事权。对在一个行政区范围内实施且直接服务于该区的新建、改扩建及出新的城建项目由各区负责,具体包括:26米(鼓楼、玄武、白下、下关、秦淮五城区为16米)以下的支路街巷以及雨污水管网、绿化等附属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出新,房屋整治,游园绿地建设,区域性排水管网及泵站建设(包括小区、单位雨污分流改造),公厕及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二次供水改造等事权。

(二)江北两区

原浦口区、原大厂区范围内城市维护管理事权全部下放,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事权由所在区负责。

四、财权划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收入属地管理,市区分成。

(一)江南八区

根据各区承担的下放事权经费基数占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比重,核定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比例。为保持各区政策相对平衡,区分成比例不高于90%。分成比例超过90%的,按90%的比例分成,差额部分市通过定额补助保证其既得利益。下放事权支出基数由城市维护管理支出基数和城市建设支出基数两部分构成。

1、城市维护管理支出基数

(1)设施经费。设施维护经费根据区级承担的设施量、维护定额以及补助政策计算。

(2)人员经费。按照定额标准和分担政策,将市里负担的城市维护管理人员经费下放,列入基数。

(3)其他经费。拆违控违、店招店牌、楼宇清洗、景观亮化、市容整治、垃圾分类、应急保障、维修改造等城市管理事项所需经费,按照各区设施经费的5%核定,列入基数。

2、城市建设支出基数

在保障市级城市维护管理及重大项目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区级承担的城市建设事权确定。

(二)江北两区

在确保市区双方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两区上解基数、原市保留企业征收基数以及市对两区的城市维护经费补助基数进行调整抵扣,核定两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数,其余收入全部留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基数

以基期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含下放企业)调整数确定收入基数。

(四)其他政策

1、河西新城作为城市维护管理体制调整的试点区,市对建邺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政策给予适当支持。

2、鼓楼、玄武、白下、秦淮、下关五城区 16 米以下的支路街巷(包括雨污水管网、绿化等附属设施)建设、改造,市在城市建设支出基数核定上给予适当倾斜。

3、建邺、栖霞、雨花台三区16米—26米的支路街巷(包括雨污水管网、绿化等附属设施),属于新建的,竣工验收后市给予工程建设费用(除征收拆迁费用外)不超过50%的补助;属于原路幅范围内出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后市给予工程建设费用20%的补助。

4、江南八区投资规模较大的排水管网、泵站建设、垃圾中转站建设、二次供水改造等项目,市考核验收后以奖代补,给予适当补助。

5、对新增城建管养设施量较大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政策给予适当倾斜。

6、省集中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由市本级负担。

7、市设立城市维护管理考核专项资金,按区级设施维护管理经费基数的 10%安排。资金来源:区级设施维护经费基数集中5%,市级安排5%。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管部门牵头制定和完善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工作规范、质量技术标准和考核办法,市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制定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城市维护设施养护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提高城市维护管理效能。

(二)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力度,采取定期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设施维护质量的考核。市区两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维护管理经费的监管,确保管养经费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本次城市维护建设管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体制调整执行期,与新一轮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期限一致。如遇国家、省财税体制调整,市对本方案作相应调整。

(四)本方案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附件2

市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教育公平均衡。综合考虑各类教育的办学需求,推动全市义务教育公平、各类教育均衡发展。

(二)财权事权统一。明确市区两级教育事权,财随事转,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区级统筹能力。

(三)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统筹发展机制,合理保证市级调控能力,优化教育布局,保障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四)强化激励机制。存量上保证教育均衡,增量上体现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级发展教育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

本次市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范围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

三、事权划分

(一)市承担全市教育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提供优质公共教育服务的引导职责,指导全市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负责市级管理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事务。承担全市性教学科研、师资培训等素质提升和发展项目,对全市性争先创优引领工程和重点工作提供指导和奖补,统筹城乡发展,对农村薄弱学校予以扶持。

(二)各区承担区域内教育教学管理、推进本区教育均衡发展和提供优质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负责区级管理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事务。社区教育机构、与市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三)原由市级教育附加提供补助的区属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抗震加固、教学设施设备等各类修建和办学条件改善工作,校安工程,教育债务化解等专项工作及各类教育创建工作由区级负责,幼儿助学券等助学经费和厂校剥离经费由区级负责保障。

四、财权划分

教育附加实行收入属地管理,缴入相应区(园区)库,以基期年教育附加调整数和各区(园区)教育规模为依据,实行收入基数内定额分成,超收入基数比例分成。

(一)收入基数

以基期年教育附加收入(含市下放企业)调整数形成各区(园区)的收入基数。

(二)收入基数内定额分成

1、以基期年教育附加收入调整数,扣除省集中、补助老五县等因素后的可用财力进行市区分成。

2、江南八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各区教育规模和统一的生均教育附加标准确定留成数。

3、高新技术开发区以浦口区划入的泰山、沿江、盘城三个街道基期年教育附加收入调整数作为留成数。

南京财政局上班时间 第三篇_南京市财政局国库新账户管理系统、网银对接系统询价采购公告2013.6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询价文件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南京市财政局国库新账户管理及网银对接系统进行询价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报价。

1、项目编号:NJZC-2013R088

2、项目内容:南京市财政局国库新账户管理系统、网银对接系统

3、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特定条件。

4、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报。

5、供应商应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询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报价文件应包含《报价表》、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服务标准、项目实施方案等。否则,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6、报价应包括提供采购项目要求的所有含税费用。采购需求中没有分包的,供应商不得拆分报价;已经分包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一个分包报价,也可以选择多个或全部分包报价。报价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的,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但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报价文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帐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8、报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并于2013年6月 19日上午9:10至9:30密封送达(不接受传真、邮寄)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B区1229号房间。

10、成交标准:比照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其标准如下:

(1)所有技术指标项及所有商务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接受负偏离,否则将作为无效报价。

(2)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给予6%扣除。

11、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帆

联系电话:025-51808696

12、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询价文件编制:胡雁

电 话:025-68505911

报价文件接收及合同签订:桑永浩

电 话:025-68505917

联系传真:025-86510582

地 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等

一、性能要求

兼容当前财政预算执行系统,安全体系合理,针对预算单位的功能展现,应保证一定访问压力下较好的访问速度;

二、功能要求

总体描述:

【南京财政局上班时间】

将现有财政国库账户体系分为两级,财政总账户为一级母账户,由财政部门开设;单位归集户和纳税户为二级子账户,由单位开设,通过签署授权协议的方式接受财政母账户管理;每个单位各开设一个资金归集户和一个纳税户;一、二级账户均为实体账户,每一个账户都有独立的账号。整个账户体系中二级账户分为四类:1、单位归集账户;2、单位托收账户;3、单位保留账户;4、财政专户。四类账户管理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单位归集账户:由财政部门集中开设,账户名为南京市财政局,每个账户都有单独的账号,交入该账户的资金实施自动归集入财政主账户,单位不能通过该账户办理支付业务,只能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使用归集账户资金。单位托收账户:由单位自行开设,账户名称即为单位名称,单位自行将资金转入此账户用于托收,除托收业务外单位不能再该账户办理其他业务。财政不集中此类账户资金。单位保留账户:单位经财政部门同意保留的有专门用途的账户。单位对账户有完全控制权,可以通过柜面和网络办理支付。财政部门对账户有控制权,但通常情况下只查询此类账户资金流动情况。财政专户:财政自己开设的专户,通过系统网上办理各类业务。

对于新账户体系,预算执行系统代管资金模块需要进行一个较大的功能适应性调整。

考虑到将来财政数据平台的衔接,此系统需独立于预算执行系统,预算执行系统通过接口调用此系统功能。

1、对原系统的适应性修改需求

对南京市财政局预算执行系统功能的适应性修改: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导入,提供收入导入功能,保存收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一般流程,接收处理收入信息,保存收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由银行每日定时发送信息;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审核、拆分,根据资金属性、拆分成多条明细;财政代管资金收入接收后即可记账,账本科目中取消资金属性核算项;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记入财政代管资金账;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往来性质的资金,直接生成授权支付计划;

修改原来财政代管资金收入功能,改为:财政代管资金收入调度,从新财政账户体系之间的调整,满足单位到单位,单位到财政之间的资金调拨功能,使用Key认证;【南京财政局上班时间】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调度审核功能,使用Key认证;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调度发送银行,使用Key认证;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调整,记财政代管资金账;

财政代管资金利息收入,根据银行发送的电子信息,处理、保存、审核、记账;

财政代管资金划款申请,送代理银行;

财政代管资金支出生成支出日报表;

财政代管资金支出记账--集中支付账;

财政代管资金支出记账--财政代管资金账;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修改业务处专管员,退回、收回收入功能;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修改业务处处长审核,退回功能;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修改取消国库处审核、退回功能;

财政代管资金收入,增加“单位控制数”界面,增加下指标通知单的功能,在业务处处长审核通过后,专管员可以增加指标通知单,“下达控制数”;

“下达控制数”即指标通知单,单位可以填报直接或授权支付计划,不能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带单位账户信息

财政代管资金,直接支付计划填报、审核、下达、额度送代理银行功能,单位账户信息一起发送银行;

财政代管资金,在填报计划的时候,在申报用款计划的时候要判断单位余额是否够用;

财政代管资金,授权支付申请填报、审核功能;

财政代管资金,授权支付凭证生成、发送、打印功能,还单位账户信息;

财政代管资金,直接支付申请单位填报、审核功能;

财政代管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财政审核、生成直接支付凭证;

财政代管资金,直接支付凭证,生成签收单,电子签章,发送银行,带单位账户信息;

财政代管资金,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及清算返回,带单位账户信息;

财政代管资金,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退款处理,带单位账户信息;

财政代管资金,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结算中心记账,财政代管资金记账功能;

财政可以查询各个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收支余情况;

财政与银行之间建立新的接口通道,用于查询收支余、资金调度的信息发送;

在申报用款计划的时候要判断单位余额是否够用;

在划款的时候要考虑单位余额是否用(要把下达的计划金额扣除掉);

2、新增功能

查询余额

包括:查询总户余额,查询虚拟户余额;财政可以查看所有单位信息,注意授权体系,国库处可以查询各单位资金情况,业务处专管员可以查询其管辖单位的账户资金情况,单位只可以查看本单位信息;

一般情况下财政和单位都是按账号进行查询,国库查询某类账户全部资金情况时,通过后台全部查询、刷新后在报表中统一展现;

保留最后一次查询结果,查询时间;

根据以上过滤条件,到余额查询表取数,显示最后一次查询结果;如需要重新查询,点击查询余额,更新余额查询表;

查询多个账户时,需要判断账户性质,实体户和虚拟户调用不同的接口;

查询账户信息

根据权限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明细

提供对账户历史明细数据的查询;

选择具体账号

明细只提供按账号逐条查询

查询需要加日期范围条件

查询账户明细时,需要判断账户性质,实体户和虚拟户调用不同的接口;

查询交易

【南京财政局上班时间】

查询金融性交易状态,是否成功,或者处于其他什么状态

用户权限

单位用户查询本单位账户,财政用户按部门处室查询本处室账户;

转账模块

体系内调拨

包括:单位到单位, 单位到财政, 财政到单位

从账户中选择付款人,收款人,填入金额保存后形成一笔转账记录,领导审核后,送银行支付;

体系外的转账 (供应商等等)

包括:单位到第三方 财政到第三方 全部由财政发起

从账户中选择付款人,收款人信息由用户自己输入,填入金额后形成一笔转账记录,领导审核后,送银行支付;

涉及转账的,均通过审核,复核,处长审核三个环节

保存时,需要判断.付款人,收款人为同一账户不能转账;

发送银行时,需要根据收款人来判断调用不同的接口;收款人为体系内的账户调用体系内转账接口,收款人为体系外账户时,调用体系外转账接口;

财政代管资金拨款

类似专户拨款,财政代管资金拨款单(退付)完成之后,直接到网银支付;

如果支付不了,发送返回失败,(需要做一笔负的抵掉,然后重新做拨款单)拨款的金额需要受财政代管资金可用金额控制

涉及转账的,均通过审核,复核,处长审核三个环节

日志管理

由拨款开始的全流程日志记录;通讯日志记录;转账日志记录;

3、与商业银行的企业网银对接

适应性修改和新增功能中涉及到银行现金管理(网银)业务的,根据财政代理银行的标准接口,进行开发;

三、服务要求

1、中标人所供软件均不得设置版权、使用期限、用户数等限制,保证无版权纠纷,同时向采购人提供2年的免费保修厂家服务。

2、软件开发中与银行系统的调试对接工作,由中标人直接负责;

3、软件产品升级和二次开发服务: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及时告知并免费提供软件升级,中标人应协调软件厂家向采购人无偿提供与其它应用系统的接口开发技术,并提供技术指导。保修期满后,中标人对软件升级和二次开发要求应提供及时服务,但中标人可以通过与采购人的友好协商有偿提供。

4、中标人应为采购人提供系统技术咨询服务,主要包括系统使用培训、系统故障分析等服务,并对采购人今后应用软件的开发和运行提供咨询和配合。

5、中标人应无偿提供7*24小时各种热线技术指导服务,包括电话/FAX/E-Mail/网站等。

四、交付使用时间:

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五、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一次性付全款。

第三章 附件

南京财政局上班时间 第四篇_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财企[2016]309号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docx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省、市财政补贴对象

省、市(含区,下同)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及南京市相关要求。

二、省、市财政补贴政策

(一)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见《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

(二)市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满足上级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相关补贴政策

1、根据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为2502辆(见附件2),市区财政按总量和车型计划给予补贴。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0根,其中交流桩2200根,直流桩800根,市区财政按总量和充电桩种类给予补贴。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市区(包括开发区、园区)分担政策:

(1)2016年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0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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