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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时间:2017-12-15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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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篇_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操作流程

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操作流程

就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一些具体操作程序、需要把握和注意的环节等内容,一起探讨、学习和交流。有讲得不妥或者不对的地方,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5大程序

--动议(理由)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结合职位需求、任职资格条件,全面了解确定的考察对象)

--讨论决定(上会研究)

--任职

★与原来程序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章节上新增了“动议”一章,拆分了“酝酿”章节,使酝酿贯穿于各个环节的始终。

二、每个程序的具体操作

每个程序中,都有一些具体要求和需要我们把握的问题。下面,就每个程序分别进行交流、探讨。

(一)动议

就是一个谁来议、议什么、怎样议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在程序设臵上落实了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议”的方式、范围,都作了原则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来“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工作规矩来“议”,“议”的内容是选拔任用的职位、具体条件、方式方法、程序时间、工作需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等。

1、动议的提出,通常有5个方面的原由。

(1)领导班子换届或机构改革;(乡镇班子换届,残联、红会等部门换届,党组织换届;党政机关机构撤并或分设合并,机构更名或领导职位更名等)

(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因领导干部调离、退休、辞职、去世等)

(3)班子或干部出现问题时;(班子协调配合不力,领导干部出现不胜任现职或违法违纪问题等需要进行调整的)

(4)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班子和干部考核情况,需对一些班子和干部进行调整)

(5)按照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调整时(干部交流、回避等规定)

2、动议环节的基本程序有3个方面:

(1)启动动议;

(2)提出干部选拔作用工作初步建议;

(3)酝酿并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3、动议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

1、启动选拔任用工作

(1)前提: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等。

(2)主体:既可以是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可以是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领导集体。(今年4月份干部调整启动时,采取的是由组织部门提出建议,报告地委主要领导后启动)

(3)方式:既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4)范围:既可以有具体岗位,也可以只提出方向和原则。

2、收集有关方面信息和建议,进行分析研判:一方面结合年度考核、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所管理的领导班子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干部的工作状态、敬业精神等情况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结合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以空缺岗位职责为基础和依据,对拟任职建议人选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实现人岗相适目标。(这一项工作可以提前做,我们的做法是:每年度考核结束后,先对下一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的年龄结构进行梳理(到龄退休的,申请提前退休的以及班子需要调整的),对照领导职数,整理出可配备的领导岗位,然后对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年底干部分类推荐进行汇总分析,结合县市委、地直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推荐意见,分系统、分类别梳理后备干部(乡镇党政正职、政法系统〈必须符合法官、检察官法任职资格〉、可进党政班子和人大、政协班子的;以及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

3、提出干部选拔作用工作初步建议。在提出后备干部培养方向的基础上,对照空缺岗位进行比对,按每个职位差额提出拟任建议人选〈拟任人选的理由要充分〉;

4、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初步建议。征得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和协商。(今年4月,我们的做法是:建议方案报地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分别就相关职位配备征求地区分管领导意见,将征求到不同的意见,报地委主要领导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是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新条例区分了领【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特别是对“二次会议推荐”做了明确规定,使得操作性更强。

1、重点学习个别提拔任职

新条例规定: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就是说,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常规推荐,另一种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然后进行会议推荐(这种推荐,有利于实现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民意的基础性作用和人岗相适要求的有机统一)。

2、新条例还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范围,让参加人员投知情票、责任票。

会议推荐可采取分类推荐和空岗定向推荐。分类推荐就是每年年底考核的按近期可提拔担任正县级领导职务、副县级领导职务(37岁左右、女干部、非党干部),担任法检正职的人选等。空岗定向推荐:比如,县市人大、政协副职出现空缺后,可采取定向推荐。

个别谈话推荐就是要在单位的领导和干部中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充分地听取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对本单位干部的评价意见,保证把最优秀的干部推荐出来。个别谈话的范围,要尽可能大一些,不能只与领导干部个别谈话,更要注重与一般干部甚至一些相关的代表人员、一般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在这里,如何理解“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问题。这方面,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一是对非定向推荐的,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二是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的,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如何做到不唯票,在运用推荐结果时,要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其中要注意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票数不是最高但却是相对集中比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拉票、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那些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和那些不事张扬、踏实干事的干部主持公道。

对于推荐票数相对集中如何把握,应当分单位、分系统进行比较分析。比如,某个人在本单位的推荐票、推荐率很高,但不是排名靠前的,另外单位的某一个人虽然推荐票不高,但是排名靠前。这两种情况,如何把握?要根据单位的选人用人风气及干部的一贯表现来确定。

(三)考察

1、考察对象的确定

新条例规定: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第二篇_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认真坚持选人用人新导向。“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提出了选人用人的新导向,要认真坚持好新导向,真正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选拔上来。一要坚持好干部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二十字好干部标准,鲜明地写进总则。贯彻好干部标准,要突出信念坚定这个第一位要求,突出敢于担当这个必备素质,大胆起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的干部。现在中央重申这条原则,就是体现选人用人要拓宽视野,不局限于某些地区、系统、单位,不搞封闭小圈子。也是提醒和警告,决不允许任何人搞违背组织原则的不正当竞争活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要搞好团结,不要以人划线。要正大光明,不要搞小动作。二要坚持重视基层。选人用人中多关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干部,就会引导更多的干部与官僚主义划清界限,奔赴经济社会建设主战场建功立业。多关注环境艰苦、工作困难、矛盾复杂、长期默默奉献的干部,就会激励更多的干部不耽于安逸与舒适,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意志,在克服困难中锐意进取,在解决矛盾中增长才干。多关注那些心系群众、埋头苦干、不拉关系、不走门子的老实人正派人,就会鼓励更多的干部脚踏实地,任劳任怨,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工作平庸和投机者才会减少。选出的干部组织才放心、群众才满意。

准确把握选人用人新要求。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从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程序以及纪律等各个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

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落实这些要求,必须从严把好程序关、纪律关、监督关。要进一步把好程序关。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大环节,这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流程,其中“动议”是新规定的流程。对于每个流程应该如何操作,包括责任主体、参加对象、具体步骤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一流程更加简洁、清晰、科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落实,不省略程序、不违反程序、不变通程序。要进一步把好纪律关。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明确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不准泄露选拔任用干部有关情况,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区、单位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在干部身份、“三龄两历”等方面弄虚作假。这些纪律规定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必须严格遵守。要进一步把好监督关。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完善了监督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为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切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对重点流程、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的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办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首先,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七)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其次,选拔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

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再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一般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身体健康。

然后,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也可以从本单位选拔任用,或本单位以外选拔任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要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其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民主推荐包括:1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直属单位

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其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再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标准如下: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最后,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第三篇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图(2014年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图(2014版)

2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第四篇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

测试题及答案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成绩: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题)

1.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在(D )颁布。

A.2002年 B.2003年 C.2013年 D.2014年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 B)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C )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 )年以上。

A.3、4 B.3、3 C.2、3 D.3、2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 A)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A.大学专科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D.高中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 C)。

A.组织推荐 B.党委主要领导推荐 C.民主推荐 D.个人推荐

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 A)并署名。

A.推荐材料 B.考察材料 C.证明材料 D.鉴定材料

7.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对象一般应当(A )拟任职务人数。

A.多于 B.少于 C.等于 D.不少于

8.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C )进行严格考察。

A.上级党委(党组) B.同级党委(党组)

C.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D.纪检监察机关

9.下列哪种情形(CD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A.配偶已移居国(境)外 B.子女已移居国(境)外

C.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 D.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10.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C )进行。

A.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 B.协管方C.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 D.主管方

1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B )。

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 B.德、能、勤、绩、廉

C.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D.工作实绩和廉政情况

12.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B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A.组织(人事)部门 B.审计部门 C.纪检监察机关 D.第三方

13.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D

)同意。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 B.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

C.上级党委(党组) D.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1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B )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A.四分之三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一

1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A )等方式进行表决。

A.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 B.口头表决、鼓掌通过或者无记名投票

C.口头表决,鼓掌通过或者投票表决 D.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16.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A )之日起计算。

A.党委(党组)决定 B.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

C.公示期满 D确定为考察对象

17.公开选拔(C )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A.省部级以下 B.厅局级以下 C.县处级以下 D.乡科级以上

18.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C )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A.出生地 B.居住地 C.成长地 D.户籍地

19.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

(D )或者降职使用。

A.通报批评 B.撤销党内职务 C.警告、严重警告 D.免职

20.组织系统干部监督专用举报电话号码是(B )。

A.12388 B.12380 C.12370 D.12371

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20题)

2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 A.√ B.X

22.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 ) A.√ B.X

23.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X )

A.√ B.X

24.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X ) A.√ B.X

25.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 A.√ B.X

26.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随时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X ) A.√ B.X

27.领导班子换届,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和企业代表人士参加。(X ) A.√

B.X

28.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全额定向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X ) A.√ B.X

29.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作为考察对象。(X ) A.√ B.X

30.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突出考察工作实绩。(√ ) A.√ B.X

31.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A.√ B.X

32.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 A.√ B.X

3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 A.√

B.X

34.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

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 A.√ B.X

35.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可以同时易地交流。(X ) A.√ B.X

36.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 A.√ B.X

37.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一年内实绩突出的可以安排职务,(X ) A.√ B.X

38.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原任职务的标准执行。(X ) A.√ B.X

39.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 A.√ B.X

40.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 A.√ B.X

三、您对学习贯彻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何意见和建议?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第五篇_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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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第六篇_2015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汇报

接到《关于对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后,中心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对做好迎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自查。现将我中心2015年度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单位核定编制11人,领导职数8职,其中,正处1职,副处1职,正科3职,副科3职。2015年前,已配备正处1人,副处1人。2015年6月经人事局备案,以确认方式提拔两名副科级干部,任职采用聘任方式。

二、主要做法

一是抓学习。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二是抓责任。确定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条例》的紧迫感。三是抓导向。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在干部提拔任用上,我们始终坚持以《条例》精神为指导,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重政绩,重“公论”,把一批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优秀的干部选拔到了各级领导岗位。四是抓标准。坚持选人用人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突出以德为本,注重政治标准,重点看干部是否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看干部能否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看干部是否清政廉洁,勤政为民;突出以绩取人,注重群众“公认”,把群众“公认”作为考察提拔干部的重要一环,坚持民主推荐、任前公示,充分让群众参与意见,对多数群众不认可的干部不使用;突出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贤,不迁就、不照顾,不拘一格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真正体现党的干部路线。

三、今后工作打算

学习贯彻《条例》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力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创建五好班子活动结合起来,与解决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 第七篇_2015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201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市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乡镇换届、政府机构改革、公开选拔等工作,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为目标,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选拔了一批政治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进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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