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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资质

时间:2017-12-07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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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资质 第一篇_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内容

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防雷资质 第二篇_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

中国气象局令

第25号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2013年5月31日

中国气象局

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1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

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六、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

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应当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3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6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近3年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800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20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30万元,其中至少有1个工程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

(五)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2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近3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400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20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15万元,其中至少有两个工程额不低于50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取得丙级资质1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1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1月。

第十三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

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3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

防雷资质 第三篇_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2005年04月01日

中国气象局令

第10号

现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秦大河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

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

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

防雷资质 第四篇_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

法(修订)》

来源:中国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31日

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资质】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六、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防雷资质】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应当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近三年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八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三十万元,其中至少有一个工程额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两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四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至少有两个工程额不低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第十三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防雷资质】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防雷资质 第五篇_2015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

2

境内国际科技会展审批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3

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

4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省、市级民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5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7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8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9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10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185号)

11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12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13

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14

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

15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6号)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15〕501号)

16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17

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15〕2号)

18

二、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省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 27—2002)

19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222号)

20

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

21

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

22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防雷资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82号)

23

矿泉水注册登记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27号)

24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25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6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15〕143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15〕102号)

27

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15〕2号)

28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29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15〕18号)

30

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

31

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32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5〕19号)

33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7号)

34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35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212号)

36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81号)

37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5号)

38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39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5〕81号)

40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1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2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5〕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3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4

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5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6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7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40号)

48

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49

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6号)

50

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51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8号)

5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53

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5〕2号)

5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5〕124号)

55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

56

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57

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58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59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14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44号)

60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6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62

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省、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防雷资质 第六篇_2015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方案一: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深刻吸取瓜州县9.9事故和敦煌市大漠风旅游汽车公司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镇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发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认真抓好我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一个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镇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镇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三、工作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建筑施工行业、非煤矿山企业、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农机、道路交通;中小学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

各村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许金龙兼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安全信息报送及安全隐患备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组织、督促本部门、本行业相关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二)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按照政府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9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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