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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机制性、规范性

时间:2017-11-13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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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机制性、规范性 第一篇_19-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

(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 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与财政部衔接,汇总报送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开户申请,下达项目(课题)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计划,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拨款申请,汇总提交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负责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资金财务验收审计,会同专项办进行财务验收工作。

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编报专项的阶段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形成预算建议方案;负责编制项目(课题)年度资金拨付计划;负责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专项资金决算;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做好财务验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通过特设账户管理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上报

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审批和备案事项;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验收审计和验收等。

第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课题)预算是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目(课题)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经过评审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课题)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办报告,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会计师事

务所、财务专家等在资金使用和管理、验收审计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对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臵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机制性、规范性 第二篇_《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

(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 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机制性、规范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与财政部衔接,汇总报送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开户申请,下达项目(课题)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计划,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拨款申请,汇总提交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负责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资金财务验收审计,会同专项办进行财务验收工作。

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编报专项的阶段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形成预算建议方案;负责编制项目(课题)年度资金拨付计划;负责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专项资金决算;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做好财务验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通过特设账户管理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上报

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审批和备案事项;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验收审计和验收等。

第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课题)预算是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目(课题)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经过评审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课题)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办报告,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会计师事

务所、财务专家等在资金使用和管理、验收审计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机制性、规范性 第三篇_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为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监管问效,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应有效益,由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薛昌斗同志牵头,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项目办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现予以印发,供领导参阅。

管好用好各项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切实改变我县贫困落后面貌,促进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对改善县乡财政状况,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带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如何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已成为一道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项目资金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申报程序、立项和实施不规范,缺乏透明度,部分项目立项时缺乏科学、系统的论证,出现重复建设

对项目考察论证不够严密,甚至不顾客观实际,争项目、争资金,没有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还有一些项目虽然勉强立项,但缺乏整体效应,投资数额小,又不能与其它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存在“撒胡椒面”的现象,最终导致项目资金使用质量不高,效益差。同一项目有来自不同渠道的资金,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复和交叉,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一些项目和资金分配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各渠道下达的资金难以捆绑整合使用,责任不清、效应不高、投资效益不佳。同时,资金使用状况没有真正公示,群众无从监督。

(二)项目建设“四制”落实不到位

1、部分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项目的实施基本上是成立临时指挥部和项目办公室,人员从部门选派,责任人一般由县级政府领导担任,项目完成后就被撤销,其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导致了使用资金的随意性和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2、部分项目业主在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审核单位的选择上重关系、轻实际工

作能力,造成工作被动。主要体现在部分项目设计深度不够,项目建设“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现象突出;在工程施工上主要存在部分工程监理不具备相应资格,业务素质低,工作不负责任,有的甚至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部分招标代理制定的招标文件不严谨,给工程合同的签订、工程价款的决算留下隐患,有的招标代理不具备起码的职业道德,甚至出现既为业主编制工程标底又为投标施工单位编制投标预算的“既吃甲方、又拿乙方”现象。

3、工程招投标不规范。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操纵工程招投标,通过肢解工程,以人定标,将一个两三百万元的工程分解成四、五个标段招标,让利害关系人人人有份。工程转包、业主指定分包现象也较为突出。有的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投标,由实施单位直接发包,还有的项目从设计、概算、施工到竣工验收均为同一单位自行实施。

4、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不严格。有的合同违背招标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有的在施工过程中多次签订补充协议,使施工单位低价中标,高价决算。部分建设单位将项目工程决算直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核,逃避国家审计的监督。

(三)项目资金管理有待加强,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1、滞留欠拨、超拨项目资金。部分资金管理部门未能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影响项目的实施。而有的项目根本未实施,就拨付大量的项目资金;有的超规模、超进度多拨项目资金,造成项目资金流失。

2、置换项目资金。一种情况是项目申报单位领到专项资金后,不按规定组织实施,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以专项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另一种情况是专项资金“戴帽”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中小项目资金审批过程中表现较为突出。

3、挤占挪用,雁过拔毛。少数部门以各种名义扣拨专项资金,层层截留,级级揩油,最后用于具体项目上的资金大打折扣。有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资金下拨后,又想尽千方百计从下面捞回一部分。一是采取有偿服务,以服务费的名义从项目申报单位按一定比例收回部分资金归己所用。二是以提供物资抵项目资金,赚取高于市场价格的差价。三是主管部门以培训、开会、赞助等名义向项目申报单位摊派收费、间接地“掠夺”下拨的国家专项资金。

4、虚假发票报销。从近几年部分资金报帐的情况来看,项目实施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有的项目资金就是一份油料发票或是在税务部门开据一张总发票,没有真实可信的原始依据。有的虚列工程量、虚列工程项目或以虚构劳务用工名册套取务工费等。

(四)工程验收不严格

项目建设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质量控制的环节很多、要求很高。很多项目的管理,都是“先搭台,后唱戏”,大都是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临时组建“项目指挥部”或者“项目领导小组”进行管理、验收。而临时组建的项目班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班子的负责人多由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在项目决策、概预算审查和施工管理方面都缺乏足够的专业经验。项目竣工验收时,抽调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人员均为“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没有引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职机构及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也没有专门的检测仪器,仅凭验收人员肉眼和感觉是很难把住工程质量关的。

(五)项目资金效益不高

部分项目实施单位以骗取国家项目资金为目的,资金到手后,不按计划实施项目;有的项目建成后,未达到设计能力,有的甚至长期闲置未投入使用。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上的偏差。重争取项目,轻前期准备工作;重上级资金到位,轻配套资金落实;重安排投资,轻监督管理。少数干部认为专项资金是公款,只要公用,不装私囊,就没有问题。

(二)制度不完善,缺乏操作性。现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类性的管理办法较多,规范性管理办法很少,原则性的条款较多,细则性的规定较少,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管理办法明显滞后,制约了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三)监管职能缺位。各项专项资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项目主管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多头监管,责权划分不明确,部门配合不协调,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监督难以形成合力;专项资金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举报系统,社会公众舆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事前监管严重缺乏,主要表现在对项目立项过程监管、工程开工前执行“招投标、监理、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制”情况的监管淡化、甚至缺位;监督部门缺乏专业监督人员和手段,对项目的内部监督不到位。“外行监督内行”,不能实行有效监督,监督停留在程序和形式上,在招投标等领域甚至为腐败分子充当了保护伞和挡箭牌。专项资金的监管线长、监管面广,就目前财政、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手段而言,已很难满足对专项资金的监督需要。

(四)配套资金难以到位。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难以落实配套资金和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前期费用挤占项目资金,使项目难以按进度和设计全面完成。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机制性、规范性】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县政府成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由县主管财政的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移民局、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水利局、畜牧局、扶贫办、民宗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监管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管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投标管理、合同审核、工程审价审计、内控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应成立项目资金监督网,由纪委、监察局、审计局、检察院、财政局等单位建立项目资金监督网,定期召开联席会,建立健全联席制度,不定期地开展检查监督。

(二)高度重视项目前期规划工作。项目前期规划工作,是项目建设成功的关键。一是要按照国家和省对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来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搞好项目立项前的调研和评估论证。二是要坚持对涉农项目实行集中连片,规模开发,避免项目资金分散,出现“撒胡椒面”的现象。三是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按照计划施工,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要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四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公示制度。对专项资金立项扶持的项目,县主管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或项目实施区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特别应加大对民营企业专项资金投入的监管,防止项目资金流失。

(四)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委派制度。对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抽调懂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员作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财务监理,并与县政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由财务监理定期提供财务监理报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根据工程进度报告、发票和资金使用申报表并经财务监理审核签字,才能作为拨款的依据。对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务监理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停止拨付项目资金、限期整改或中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资金。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由县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实施造价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问责”与“问效”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及资金落实情况加强监管,实行跟踪问效。充分发挥监督合力,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强化审计监督;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公检法等机关严肃法纪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最大作用,合力打造优质高效的“阳光工程”、优质工程、民心工程和廉洁工程。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或玩忽职守等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监理、代建、建设等各方共同确认,分清责任后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六)构建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推动项目资金管理长期在规范高效的轨道上运行,积极探索并逐步健全一整套切实可行、监管有效的项目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即要切实健全项目决策机制,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项目公示制;强化约束机制,实行工程项目招标制、物资集中采购制和资金报帐制;完善监管机制,实行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强化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激励制度和问责制度,奖优惩劣;加强部门监管自律,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既监管好具体项目和自己的干部队伍,又要对项目资金对应的乡镇加强监管,逐步健全项目资金安排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管理长效机制。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机制性、规范性 第四篇_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水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8]117号)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水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

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企业等,开展水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臵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结合水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水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

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水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水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和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水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组织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水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水专项其他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是水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二)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三)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并报批;

(四)会同领导小组组织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五)建立符合水专项特点的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水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对水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

(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报水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八)组织财务验收等。

第九条 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指导水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下达水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并办理请款拨款手续;

(二)审核申报水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三)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管理业务,受理专项资金垫付备案和归垫申请审核及报批事项;

(四)审核专项资金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承办落实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业务;

(五)指导和监督执行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条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在水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水专项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水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落实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等相关事项;

(二)承办对课题进行立项、实施、经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审核申报水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的报批工作,审核并备案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预算调整事项;

(四)督促与指导课题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完善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五)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开展预算及决算编报、特设账户开立与变更及资金垫付与归垫申请,受理采购进口物质免税申请;

(六)监督课题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落实;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机制性、规范性】

(七)监督检查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的到位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课题参与单位要配合承担单位做好资金管理的相关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机制性、规范性 第五篇_2016财政局工作方案集锦3篇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机制性、规范性】

第1篇: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理财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全省财政工作会和全财政工作会确定的2016年财政工作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2016年财政局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紧紧围绕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以法制宣传教育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不断提高财政部门法治工作整体水平,营造财政改革发展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新预算法为重点,大力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定位、深刻内涵、主要任务和重要措施,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以新预算法为重点,大力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新预算法为重点,大力开展新制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政府采购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财政讲堂等形式,促进广大财务人员和财政干部全面理解和掌握财经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强化法治观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

二、深化“法律六进”和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

(一)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财政部门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保证中心组理论学习会学法4次以上。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完善并严格落实法治培训、学法考试、法律顾问、决策法律咨询等制度,确保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厉行法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二)深化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持续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广泛覆盖。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手机媒体和文化长廊等形式,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认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新预算法等财经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遵守财经法规意识。

三、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事项权力清单。做好《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实施工作,继续开展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和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执法监督。

(二)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文书制度等,把执法岗位有效连接,使执法工作有效运转,把执法部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落到实处;加大对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后果的责任追究。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

(一)完善审核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搜集和调研论证,坚决纠正随意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项目等行为;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及时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制审查意见。

(二)对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做好法律论证工作,依法提出法律意见,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过时的规范性文件。

五、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做好涉法事务工作

(一)深入研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财政工作产生的影响,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办案质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二)做好法律顾问组织、服务、联络等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认真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性建议。

六、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启动“七五”规划前期准备工作

(一)完成好“六五”普法各项任务,做好“六五”普法总结。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安排部署,认真对照普法规划的要求,查漏补缺,继续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深化“法律六进”,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二)研究起草好“七五”普法规划。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在新的起点上以创新的精神起草好“七五”普法规划,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证。

第2篇:财政局企业服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强化服务企业意识,完善企业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企业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企业服务长效机制,提高服务效能

1.加强政策导向宣传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于涉及企业的各类国家和我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及时通过网络、报刊、电话、发放政策汇编等多种形式主动公开,以便企业及时了解并准确理解、灵活运用政策。

2.认真落实涉企政策

落实国家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严格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创新、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各项税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扣除、动漫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规范收费管理,优化企业运营环境;结合资源、环境等领域税费改革,落实好相关收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治理重点领域乱收费问题;充分发挥工业经济发展资金的效用,帮助企业多渠道融资,缓解企业融资难等,进一步优化企业运行环境。

3.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落实好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市直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尽可能地争取上级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我市企业发展。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016年市财政安排工业经济发展基金1亿元,用于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中小工业企业应急互助、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两化融合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其他支持工业发展。

5.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创新驱动和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做好相关工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科技投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落实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

6.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认真落实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加快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承载和服务能力,积极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形成集群效应。

7.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完善企业问题台账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市稳增长保运行办公室交办的问题,问题办结率达100%。

8.做好其他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扶持苦难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难关、促发展;配合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等。

(二)加强涉企资金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加强涉企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跟踪问效,保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做好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2.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创新

一是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二是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推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认真落实优先采购政策,服务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三是积极推进绿色采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重,推动我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3.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积极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项目资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为做好涉企服务工作,我局明确责任分工,由三名班子成员具体联系分包企业,企业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做好工作。坚持科室联系企业制度,定期由领导带头深入企业调查走访,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制定应对策略,全力协调解决。

第3篇: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为促进预算单位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主体和范

结合我市各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结构状况。相关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为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的主体。

二、评价内容和指标

评价内容主要是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的工作,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和加减分制相结合(评分表如附件所示)。

(一)绩效目标设定(20分)

1.绩效目标合理性(5分)

应结合评分要点进行打分,评分要点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1分);

(2)是否符合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2分);

(3)是否符合部门制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9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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