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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本着以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标为宗旨,拟在全公司范围向员工进行借款,方案内容及借款管理规定如下:
一、方案内容:
1、目的:
本着公司自身发展规划、资金运作需要,同时提高员工参与公司的发展并分享一定的成果;
2、方式:在公司范围内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筹集资金;
3、对象:公司正式员工(优先)和员工亲属;
4、利率和利息:年利率为5%(含税),利随本清,不计算复息;
5、时间:本办法生效后;
6、本次借款实行员工自愿、零风险原则。
二、借款管理:
1、出资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个人相关资料进行借款登记;
2、出资人需保证借款资金的合法性;
3、出资人与公司签订一式两份的《借款协议》,盖有公司公章,方可保证出资人借款的合法有效性;
4、本次借款凭证是《借款协议》及由公司财务部开具的收款收据;
5、所集的资金只用于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必要的投资,任何 1
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动用资金;
6、出资人持有的收款收据、《借款协议》如丢失应及时上报、财务部核实后办理补办手续;
7、出资人有退出借款和收回本金的权力;
8、退出借款:
(1)、出资人可随时(从资金实际到账日开始计算)退出借款,公司自接到出资人提出退出申请1周内归还其本金和利息;
(2)、出资不满一年,利息按人行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算;
(3)、出资满一年后,利息按年利率5%和实际天数计算;
9、出资人退出借款,公司将收回与其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收款收据;
三、本次借款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解释。
2
企业向内部员工借款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企业向内部员工借款是否构成非法集资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对于企业可能涉及的下述情形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同时,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根据该解释,特定对象是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同时该解释第四条亦规定了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企业内部集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在企业和内部员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对于企业为经常资金的周转而向内部员工借款来解决资金困境的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律师建议注意在借款过程中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不进行公开宣传,有关公司需要向员工借款的意愿可以通过私下分别协商进行,并分别签署借款协议;
2.尽量控制人数(最好限制在150个以内),因为即使是私下进行的借款,如果人数超过一定界限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公开募集资金;
3.在借款协议书中应明确资金用途,并做到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的总量也不应超出资金用途的需求;
4.必须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被人恶意卷走;
5.应尽量保证按时还款,约定利息不应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
本法律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情况汇报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情况汇报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南
时间:2015.7.05
企业内部集资
一、 企业内部集资的定义及性质
1、企业内部集资是指企业向内部员工募集资金的行为,关于企业内部集资,国家对企业内部集资管理导向一直不明确。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内部集资以发行内部债券的方式进行,并经人民银行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集资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退集资款外,可区别不同情况处以集资总额5%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上缴国库。但该规章出台较早,实践中人民银行很少进行该项审批。1998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徽机构和乱办金徽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明确规定:“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国家却一直没有出台企业内部集资政策的相关规定。实践中企业内部集资较为普遍。
2、企业内部集资的行为在刑事上主要是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2010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了企业内部集资的罪与非罪问题,其中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里明确了在企业内部集资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综上所述,企业内部集资在刑事上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国家对企业内部集资规定不明确,仍有构成行政责任的风险。
二、解决措施
1、以企业内部员工借款的方式进行,首先,确定方案,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和未来的发展目标,确定借款的必要性,并确定借款的方案。其次,明确对象,将集资对象限定在内部员工上。第三,筹资方式的选择。根据合法集资的定义,需公布集资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所以,我们还需和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确定审批部门,即使不审批,也要备案。根据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特点,与员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将其限定在民间借贷范畴。
2、将员工集资款以内部信托的方式进行,企业成立工会委员会,企业员工与工会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书》,工会委员会作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投资给企业。国内已有中铁五局、海航集团、天津外国语学院采取了该种融资模式。
3、委托理财,员工将款项交受托人(此处受托人可为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人将资金投资于企业。
三、工作建议
1、如仅为企业内部集资,且金额不大,可采用内部借款的方式,此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如涉及外部资金,可采用内部信托或委托理财模式规避法律风险。 所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精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
公司内部员工集资方案及管理规定
本着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标为宗旨,拟在全公司范围进行集资,方案具体内容及集资管理规定如下 :
一、 方案内容:
1. 目的:本着公司自身发展规划、资金运作需要,同时提高员工
参与公司发展、规划、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员工的主人翁精神,为员工提供一种可靠、有效的投资理财方式。
2. 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筹集资金。
3. 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4. 期限:年。
5. 回报率:固定年回报率为 %,5年期满后未退资金的从第
五年开始资金回报率为 %。
6. 金额要求:
高 层 :
中 层 :
主 管 :
基层员工:
7. 集资时间:
8. 本集资不参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或参与),5年内按固定
年回报率12%回报出资人,5年以上(含5年)按固定年回报率15%回报出资人,到期还本。
9. 本次集资实行集资自愿、零风险原则;
二、 集资管理:
1. 出资人需提供合法身份证及个人相关资料进行集资登记;
2. 出资人需保证集资资金的合法性;
3. 出资人与公司签订一式两份的《集资协议》,加盖公司公章
和董事长签名,方可保证出资人集资的合法有效性;
4. 本次集资凭证由《集资协议》及由公司财务部开具盖有公司
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加盖公司公章组成;
5. 所集的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必要的投资,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动用资金;
6. 集资凭证不得作货币流通,不得在证券市场上转让,但可以
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内部员工之间只能转让一次;
7. 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集资凭证转让,转让双方必须上报行政
人事部,填写《集资转让申请》,并得到董事长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方为有效;
8. 出资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集资协议》如丢失应及时上报行
政人事部并办理补办手续;
9. 出资人有退出集资和取回本金的权力,但至少提前面向公司提出申请,填写《集资退出申请》,经审批后取回;
10. 提前退资回报率计算规则:
1) 出资人不满一个周期(一年为一周期)退出集资时(从
资金实际到账日开始计算),公司自接到出资人提出退
资申请1周内归还其本金,按月计回报额(回报率1%),
不足1月的不计回报额;
2) 出资人满一个周期后退出集资时(从资金实际到账日开
始计算),出资人可随时退出集资,公司自接到出资人
提出退资申请1周内归还其本金,回报额按固定年回报
率12%支付;
3) 截止退资日满一个周期未满下一周期的,公司自接到出
资人提出退资申请1周内归还其本金,按月计回报额(回
报率1%),不足1月的不计回报额;
4) 出资人满五个周期后退出集资时(从资金实际到账日开
始计算),出资人可随时退出集资,公司自接到出资人
提出退资申请一周内归还其本金,回报额按固定年回报
率15%支付;满五个周期后不满下一周期的,按月计回
报额(回报率1%),不足1月的不计回报额;
11. 出资人如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破坏公司的根本利益、名誉和
违法犯罪等行为,公司有权利剥夺其集资的权力,但归还其本金;
12. 出资人退出集资,在提出书面申请时,集团将收回与出资人
签订的《集资协议》及《收款收据》;
13. 如出资人退出集资,则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所有权利;
三、 本次集资活动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负责实施;
四、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 有限公司,如
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资部。
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北京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目的
制定本方案的目的在于使员工能够与公司一同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把短期收益、中期收益与长期收益有效结合起来。
第三条原则
薪酬作为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贡献、能力和责任。
第五条总体水平
公司根据当期经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状况决定工资水平。
第二章薪酬体系
第六条公司员工分成6个职系,分别为管理职系、技术职系、财会职系、行政事务职系、销售/营销职系和工勤职系。针对这6个职系,薪酬体系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类别: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相关的年薪制;与年度绩效、季度绩效相关的等级工资制;与销售业绩相关的提成工资制。
第七条享受年薪制的员工,其工作特征是以年度为周期对经营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发放相应的薪酬。这部分员工包括管理职系中的总经理和党委书记。
第八条实行等级工资制的员工是公司内从事例行工作且非销售业务的员工,包括管理职系中的各副总、总师、部长、主任和技术职系、财会职系、行政事务职系与工勤职系的员工。
第九条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员工是公司内管理职系中的销售中心副主任(主管营销策划)和销售/营销职系的员工。
第十条特聘人员的薪酬参见工资特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的薪酬参见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收入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一)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等级工资;
(二)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年底奖金、销售提成;
(三)附加工资,包括一般福利、四项统筹以及企业为员工代交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三条固定工资
(一)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等级工资
(二)基本工资:每月600元,是为了保证每一位员工最低生活要求而设立的保底工资。
(三)工龄工资:体现了员工的工作经验和服务年限对于企业的贡献,在ZZ集团内部的工龄工资为5元/年,ZZ集团外的工龄为2元/年。ZZ集团内部工龄自参与组建ZZ集团的单位起开始计算。
(四)等级工资:按照岗位评价的结果确定,体现了岗位的内在价值和员工技能因素。
第十四条浮动工资
(一)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年底奖金与销售提成几种形式。
(二)绩效工资与每季度的考核结果挂钩,体现员工在当前岗位和现有技能水平上通过自身努力为公司实现的价值。绩效工资按季度计算,下一季度分摊到3个月支付。
(三)年底奖金与年度考核结果和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挂钩,是在公司整体经营效益的基础上对员工的一种激励。年底奖金下年初支付。
(四)销售提成专门针对与销售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体现销售人员的业绩与能力,具体数额按照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来确定,计算办法参见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附加工资
(一)附加工资=餐费+一般福利+四项统筹+个人所得税
(二)附加工资是公司正式在册员工所能享受到一种福利待遇。
(三)餐费是公司为每一位员工发放的一种就餐补贴。每月300元,计入当月工资。
(四)一般福利是指员工在各个重大节日期间获得的公司为其发放的过节费和其他实物形式的收入。
(五)四项统筹包括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与员工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相关政策。
(六)个人所得税,在预定范围内由公司承担,超出范围的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四章等级工资
第十六条等级工资是整个工资体系的基础,从员工的岗位价值和技能因素方面体现了员工的贡献。员工的等级工资主要取决于当前的岗位性质。在工作分析与职位评价的基础上,以评估的结果作为分配依据,根据工作分析与职位评价确定薪点,同时采取一岗多薪,按技能分档的方式确定工资等级。
第十七条等级工资的用途
等级工资是确定员工收入中其他部分的基础,作为以下项目的计算基数:
(一)绩效工资的计算基数;
(二)年底奖金的计算基数;
(三)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四)事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五)外派受训人员工资计算基数;
(六)其他基数。
第十八条确定等级工资的原则
(一)以岗定薪,薪随岗变,实现薪酬与岗位价值挂钩;
(二)以岗位价值为主、技能因素为辅,岗位与技能相结合;
(三)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6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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