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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都租房备案登记条例

时间:2017-04-09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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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都租房备案登记条例(一):房屋租赁合同2016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 联系地址: ___电话: _______ 承租方(乙方): __身份证号码: 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 电话: _______

一.房屋状况

1、甲方拥有的房屋位于成都市属楼盘

房号:,建筑面积约为米,产权证丘(地)号为:权 或合同备案号为 。

该房屋由甲方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

2、屋内附属设施参见首次签订合同附件《房屋附属设施清单》。

二.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本次为首次租赁。每月租金为之日起 15 日内向甲方先支付6个月的租金 及押金 元,

合计 元。

2、租金每为 ;

半年支付一次,在到期15天内甲方需在租赁期满,乙方确定不再续租后3日内向乙方如数返还押金。

四.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1、甲方承诺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已取得共有权人(如有)同意,甲方和共有权人(如有)不得以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出租为由主张本合同无效或撤销本合同,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权属纠纷而影响乙方使用该房屋,则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向乙方支付3个月的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对乙方的合法使用不得进行干涉,在本合同租期内不得收回房屋,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3个月的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3、甲、乙双方应按照《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非本地户口的,还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因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产生的费用及税金由甲方承担”。

4、乙方须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按时交纳租赁期间的水电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网使用费、卫生费、物管费等费用。如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

加收滞纳金。

5、乙方应遵守小区物管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和用途,不得将该房屋转租他人,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6、乙方如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迁出时,不得拆卸甲方已有的固定的装修设施”,以维持该房屋的完整;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进行装卸,但必须将房屋恢复原状。

7、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建筑质量和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发生严重裂缝、渗水、爆管等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租期内房屋的日常维修(如门窗、家具、电器等)由乙方负责;租期内,该房屋发生被盗或乙方引起的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当损失。

8、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迁出。若要继续租用,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重新签约后方可继续租用。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续租。

9、租赁期未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0、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共4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租方签署(盖章/手印):

承租方签署(盖章/手印):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2016成都租房备案登记条例(二):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2016年)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已于2015年10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6月2日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200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开发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乡村旅游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世界旅游目的地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产业、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实施旅游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旅游业发展,实现由观光型旅游向观光休闲度假型旅游转变,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古蜀文化、三国文化、川菜文化、熊猫品牌、乡村旅游等地域特色。

促进旅游、文化、商业深度融合,构建旅游消费、文化消费、商品消费等多元一体的消费环境,促进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购物城市。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发展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开发指导、旅游公共服务等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促进和保障旅游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 规划开发

第八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和更新旅游资源基础数据库,指导区(市)县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利用。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实施分类控制,开展资源承载力评估。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保护青城山-都江堰、金沙遗址等重要旅游资源,促进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2016成都租房备案登记条例】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相协调。

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编制。 第十一条 景区、宾馆、交通设施和旅游古镇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

以历史文化遗存资源、宗教活动场所等为主要旅游内容的景区,规划建设应当与其文化、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景区的集散中心、服务中心、医疗急救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项目规划,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究制定体现成都旅游特色的技术规范,鼓励旅游企业引进并使用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旅游重点项目目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重点项目开发扶持政策,统筹安排用地计划,合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厂矿等土地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促进旅游与会展、商贸、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旅游业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龙门山和龙泉山生态旅游带建设,推进山地休闲度假产业集聚,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推动都市旅游区建设,开发都市文化旅游、美食旅游、休闲旅游等旅游产品,提升宽窄巷子、锦里、文殊坊等街区休闲功能,建设城市绿道、主题公园,拓展城市休闲空间。

第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区域旅游线路,建立区域旅游合作体,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开发多元旅游产业体系,完善吃住行游购娱一体的旅游产业链,在游客集散地、景区、入境游集中地布局购物和服务消费网点,提高旅游购物便捷化水平。

推进中心城区商圈功能结构调整,构建体验式智慧商旅圈,培育精品特色商业街区,打造国际化旅游购物与购物旅游功能融合的载体空间。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支持旅游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营运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商务会展、文化交流、体育赛事、民间文化活动等塑造城市国际旅游品牌。

组织旅游经营者参加国内外大型旅游交易会和促销活动,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第二十二条 支持研究开发蜀锦、蜀绣和体现三国、金沙、熊猫等元素的特色旅游商品,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装备制造、在线旅游等产业扶持政策,促进旅游业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生态环保旅游产品。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增设外汇兑换点、完善外币兑换和国际化信用服务,推动入境游客离境购物退税系统建设,推进重点景区、中心城区、机场和车站等设立离境退税商店,促进境外游客购物消费。

第四章 乡村旅游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小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

应当推进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与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推动乡村旅游开发项目与各种支农资金挂钩,鼓励旅游扶贫开发。

第二十六条 乡村旅游产业应当与休闲农业融合,整合旅游资源,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设计、开发、推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第二十七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地域文化浓郁、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保护价值的川西林盘、古村古镇、古民居等旅游资源,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建设个性化景观旅游村镇。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评审工作,促进农家乐星级达标,塑造成都乡村旅游品牌。

第二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酒店、农家乐、家庭农场等乡村旅游点改善环境卫生、住宿条件,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乡村旅游业态结构优化,突出田园生态、传统民俗、乡村民居的特点,指导开发建设旅游度假酒店、汽车营地、康养中心、现代农业主题公园等特色旅游项目。

第三十一条 乡村旅游开发应当尊重旅游地居民的风俗习惯,保护自然风貌和古民居建筑,推动乡村旅游富民工程,促进乡村旅游产品向优势区域集聚。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应用智慧旅游数据中心平台,实施服务、管理、营销全覆盖,实现旅游信息智能化处理。

建立全市及区域性旅游公共信息发布机制,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促进智能导游、移动支付、电子门票等服务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行门票预约制度,扩大网上预约时间范围。

2016成都租房备案登记条例(三):2016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民宅版)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民宅版)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状况

(一)坐落位置:

(二)房屋名称:

(三)基本情况:

(四)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为甲方所有,并保证第三人不会就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和配套设施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条 合同期限

(一)乙方的承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如需续租应于本合同期满前 月通知甲方,并于期满前 月内与甲方商谈续组事宜,否则期满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一)乙方承租房屋用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条 房屋权属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所承租的房屋不能进行转让、转租、抵押或有其他侵害甲方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若需出售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应当提前 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房屋的使用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承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按照约定的用途、承租房屋的性质和以下约定妥善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持承租房屋完好。

(二)房屋内如有消防设施,在交付使用前经乙方签字验收,验收文件甲方双方各持一份,租赁期内消防设施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乙方应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格管理所租用的房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因乙方原因引起火灾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三)乙方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包括合理使用公用楼道、公共场地等共用部分,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等。

(四)其他使用要求:

第六条 房屋的二次装修

(一)在租赁期间,乙方须维持所承租房屋的现状。必要时,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在符合房屋本身结构安全的条件下可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

(二)乙方若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需递交装修申请表,并出具消防审核证明,向甲方缴纳相应押金,装修后经验收合格,押金退回。乙方在装修时应督促装修方做好一切善后工作。如有违反之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而解除的,对乙方在承租房内装修,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乙方要拆除装修的应自费拆除,并将房屋恢复原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七条 房屋的修理

(一)出租房屋的正常损耗和因自然原因而造成损毁的,甲方负责维修。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过错造成承租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的,乙方必须及时修理,直至满足原设计要求,并自行承担由此支出的费用;不能恢复原状的,乙方需照价赔偿。

第八条:

经事先通知且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就房屋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检察,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九条 租金

(一)月租金为 元/m2,租赁期内共计人民币 元。

(二)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 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第十条 押金

乙方应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押金。退房时,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和配套设施验收无误并确认乙方没有拖欠租金和欠缴水、电、通讯等费用后,押金如数返还。

第十一条 税费的承担

(一)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由甲方承担。

(二)以下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包含在房屋租金内:

1、保安服务费: 元/月

2、垃圾处理费: 元/月(若还有其他费用,请依次列举)

3、乙方自用的水费、电费均自行负担,甲方于每月月底在乙方工作人员陪同下抄表并计算费用,水费、电费每 月结算一次,价格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价格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本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一方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在 个月前通知对方,对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为默认。

(二)双方依照上款约定解除合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需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和法定利息,并按照乙方缴纳的押金给予赔偿。

2、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押金和租金。

(三)一方解除合同系基于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承担上两款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一)出现以下情况时,双方不需承担责任:

1、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更,本合同确实需要变更和解除的。

2、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的突发事件)而致本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

(二)出现上款规定的情况后,受影响一方应于事件发生后7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和有效证明文件,说明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原因。根据相关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成都,由双方协商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除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日期顺延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月租金0.5%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除支付租金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月租金的0.5%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若超过10天乙方仍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承担延迟付款期间之租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三)乙方违反约定改变房屋用途,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或有侵害甲方权益之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违约金。

(四)房屋应当由甲方修理时,乙方未按照约定通知甲方或未采取补救措施而致损失扩大的,由乙方就扩大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或相关法律允许外,若乙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终止本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六)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双方也可在协商一直的基础上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着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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