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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与工程竣工验收

时间:2017-01-14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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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区别

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区别

从字面来理解质量验收单是建筑的质量问题,质量过关就可以签字盖章。而工程竣工单范围更广,不仅质量要过关,而且代表工程各方面都好拉,可以投入使用啦。

质量竣工验收是指对质检站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可以一样,但单位工程竣工竣工验收日期肯定不能比质量竣工验收提前的! 第二个问题理论上可以像你说的和质检站的解释。 质量竣工验收是针对质检站的, 竣工验收是一个整体,对业主的移交,包含各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以及向档案馆移交资料等!

理论上的竣工日期当然以合同为依据,但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不是一件简单事,却又容易被各责任方忽视。

竣工确认既是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确认程序同时受政府监督,必须合理合法。 没有竣工,不能进行竣工决算,这是对企业的制约;

没有竣工,不允许投入使用,这是对业主享有投资成果的制约;

没有竣工,监理不能撤离现场,直接影响监理成本;

竣工日期是生产阶段的完结,合同解除的标志,还是施工与保修阶段的分界点。更长远的看,竣工日期是建筑物的寿命起点。

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应由业主组织验收,并经权威部门监督认证,建筑物具备使用条件并消除了全部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同时提供了可追溯的同期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具备上述条件的日期,即为竣工日期。

诸多因素,既有趋于早日实现竣工的,也有趋于拖延竣工日期的,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管理问题,责任主体间在竣工确认上存在一定的博弈性,源头是合同对竣工日期的相关规范。同时,竣工确认还受到相应的程序制约,具有一定的波动性。

二、按照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这是关于竣工验收的基本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验收条件:

第16条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这些规定都很完美,但执行起来,有很多具体问题。

1、合同和设计在实践中都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如果原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了,存在设计外和合同外的工作内容,严重制约着建筑功能的发挥,这些工作内容,首先是原承包方是否愿意接受任务,如果接受,必然成为原工程的一部分吗?这是工程内容的延伸问题;如果不接受,新委托施工企业去完成,是否构成竣工验收条件的管理对象?换句话说,就是“不必要的和必要的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如何分类处理,以及基于工程整体功能发挥和内在联系,对新增工程如何进行合同制约?

关于此条,常见问题是甩项,或者成为部分交验、分段验收。如东西瑞园的热力系统,因为跟不上本供热期使用,所以施工安排后置,验收也滞后。法规对于分断验收的规范:

另外,公用事业部门的施工内容如何验收?目前的竣工验收体制并没有将自来水、配电、暖气交换站及管线、天然气等纳入一体化管理内容,质量监督部门仅就建筑物室内部分,或者说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验收,对于群体性工程设置的共用管线泵站,缺乏统一管理。各个事业贲门仅就自身的管理范围进行验收,割裂了建筑功能的整体性,很多问题,在专业部门间遗留了下来,比如管线间距要求。更重要的是职责不清。

2、资料的完整性鉴定,可以这样说,今天的施工现场,资料与管理的脱节是普遍现象,几十年来,这种现象没有丝毫改变,大到中字头的企业,小企业更不用提。原因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资料的整理规定高规格,纯学术化,作为严格的实验和技术资料,这些要求无可厚非,但面对多层次的管理模式,管理类资料过于统一,割裂了资料对管理的促进作用,变成管理负担,另外,对于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地域的工程项目,资料上缺乏分类管理,造成一个马鞍套多匹马,适应性差,马就不容易驯服,这是技术棚架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大大小小的马匹们,总是趋于用自己最喜欢的方式,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奔向目标。爱好、习惯与经济制约促使马们形成了“裸奔”的习性,走到终点评比考核时,才开始套上马鞍,粉饰一下,变成全装备良马,这就是今天的施工现场管理的众生相!当资料的完整性变成纯纸面上的虚拟过程时,它的意义何在?鉴定完整性之前,首先是真假鉴定,如果以假当真,奢谈完整性,资料无疑沦为皇帝的新衣,我们是做自欺欺人的裁缝,还是做天真无邪的少年,捅破这个潜规则?

3、关于进场检验。

4、最难把握的是质量问题。出具合格报告的工程是没有问题的工程吗?如果是,还要保修期做什么?如果不是,合格判定怎样解释?所以我的看法是,竣工时,所有的合格判定

都是“有限合格”;有剩饭,不意味着原来的饭都不好。

但是,如果倡导这样的理念,无疑又会打开质量问题的潘多拉盒,祸害延伸到保修和使用阶段。

课题是,竣工时,质量问题的整改范围和整改度如何界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从管理角度对质量问题作出合理的技术分类!

我们先从法规上反推,看看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的问题,都有什么类型?

质量管理条例,第39、40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列入法定保修范围的问题,具有“潜在的、经正常使用方能检验的、严重影响建筑功能”的特点。反推:已发现的、不经正常使用即可验证的、对建筑功能的影响即使是不那么严重的,都应该列入竣工验收的整改范围。

同时,保修也允许有双方约定方式。这一条提出了一个问题,整改内容是否可以通过保修书的约定,从竣工整改期进入保修期?

从实际操作上看,至少我们应该规定,交工前未发现的、属于保修期以外的、施工责任以内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因交工而影响企业的整改义务。也不因实际投入使用,使用方的二次损害而减轻企业修整原始质量问题的义务。在竣工验收阶段,要消除已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影响使用的一般问题。

理论上,因为每个分项工程都要验收,不应该有任何质量问题未被发现,从而带入到

竣工后,把这个关口的是监理单位,那么我们扪心自问,哪个工地的监理能够发现所有的问题呢?或者说,发现了问题,监理能够督促全部整改完毕?现场实际形态的复杂性,使监理在这道关口上的风险越来越大!当我们谈论监理应该解决所有的质量问题时,事实上其他主体单位也应该同时具备很多配套条件,无论什么形态,不能把严重影响质量安全的问题带到使用阶段,这是监理也是业主工作的操作底限!监理的着眼点最终应该指向工程,而不是指向其他责任单位,目前现场监理最大的问题是,只把问题解决在纸面上,告诉业主存在什么问题,发个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就中断了,这个进程很不完备,你可以不发通知,不告诉业主有什么问题,只要你把问题真正消弭了,就好。

从质量问题应否发现与能否发现,到应否整改和能否整改,对应一系列技术与管理内容,这些内容并不是都有现场答案。举个例子,一些技术难题,比如渗水,问题不大,但影响很坏。如瑞园进线总电缆,穿越地下室南墙的处理,因为电缆井在水位以下,所以公共电缆沟的水通过电缆井,不断地渗透到地下室中,几次处理都不成功,电力公司抽干井中的水,用水泥把缝隙堵塞,但墙面不干燥,防水卷材无法牢固粘贴;电梯井也遇到类似问题,发明一种在水中堵漏的柔性材料,很有必要,在现有条件下,要么继续寻找更好的堵漏办法,要么先把问题暂时处理,整改过程延续到保修阶段。配电间的屋顶渗漏属于另一种情况,你只见水渗透下来,找不到源头,很烦人,一下雨就漏,水渗到配电柜的危害不用说,没有办法,只能在地面扩大范围,贴了四层卷材。再有一号楼北地面明沟,下部是地下车库,渗漏不严重,但点很多,特别是一层卫生间部分。

还有一个问题,是装修阶段的人为破坏,比如对电梯的损坏,尽管不是保修范围,但对于易损部位,设计标准的深化调整很有必要,因为那是使用阶段不可跨越的实际作用,把装修保护列入产品加工过程的一个基本要求,或者列入建筑设计、合同制定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以为施工到使用的顺利过渡创造条件。

严格意义上,保修期应该称为试用期或者建筑功能完善期。与工业产品比较,建筑工程很少有退货,只能就问题不断完善。但如果工程结构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足以消除问题,解决办法与退货没有本质区别。

从程序上考核,关键是管理人与参验人的关系与责任把握!

由于责任主体组织变化大,工程工期长,特别是人才市波动,一个人在同一工程上、同一责任岗位上坚持多年,很难。瑞园工程,业主项目部07年一次重大变化,好在变化在工程主体施工前,对责任追溯没有大影响;监理单位,总监换了一次,也是在主体施工前,但总监代表前后换了三四次,监理员没有一个坚持到底的;施工单位的变化更大,,一号楼,开始项目经理变化,好在常务经理基本没变,但到后期接到新工程后,现场协调人临时换将,势不可挡,割断了管理共识,造成后期工程协调困难;二号楼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换了两茬,安装工程师变换后,一些预埋工程与后期不接续,安装工程施工的连续性破坏,影响很大,后期常务经理离职,管理体系结合脆弱,一些管理意图难以贯彻。

竣工验收,首先面对的是人员的审核,不仅验收人员要合格,更重要的是,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人员的责任如何确认,因为都是终身责任制,所以问题重大,最终验收的人员,只是工程责任的部分负责人,还有很多参与了工程管理过程,已跳槽的或组织调动的,也是工程责任人,哪怕参与了一个环节,在竣工验收时都应该签字画押,比如地质勘探,原来的工程师与单位不合,跳槽走了,验收时单位派了另一个工程师签字,责任并不全部实质性转移,

所以我以为,验收的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确认工程管理的全过程责任人!

三、对于住宅工程,还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就是交给用户的时间与标准。交房标准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施工合同,两个合同对同一个问题界定,即交房标准必须交圈,不能一个合同说一个样,留下间隙。同时有一个技术概念需要澄清,即毛胚房交给用户,他的装修过程是使用阶段吗?是建筑法所规范的"使用"概念吗?如果是,与实际不符,装修是建筑物的个性化施工过程,本质还是施工,只是业主细分成很多小业主了;如果不是,确有部分用户,不经装修,就居住在毛胚房内。我的理解,应该在两个合同中,买卖合同与建筑合同,同时界定,交房给用户,设定一个时期,比如三个月,这三个月理论上是装修期,在此期间,完成用户个性设计施工与原有整体设计施工的对接和过渡,装修期间,不按正常使用标准衡量,从而可以不受建筑法的“使用”概念规范。这不是逃避监督,而是必须给客观存在的这样一个过渡期,设定一个概念和管理标准,才能使管理工作恰如其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项目竣工与工程竣工验收(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1)、承包商:a、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公司 建设单位。

b、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监理公司(5个工作 日内)建设单位。

(2)、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

(3)、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a、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

文件。

b、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C、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

管理资料送审单》交 监督站(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

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d、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

书面通知监督站。 (二)、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项目竣工与工程竣工验收】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

(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由监督站操作)

1、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2、监督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另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操作)

(一)、备案准备的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0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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