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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时间:2018-12-01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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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

卫办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 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加强卫生系统安全监督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医疗卫生工作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常抓不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没有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组织力量,积极研究制定。

三、医疗机构现有建筑物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建改造方案或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2.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 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1: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防范、处置灾害事故中,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工作方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技术培训和演练,人员疏散、转移、救治方案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

以及现场抢险程序等事项,做到分工细致、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以及疏散、转移情况等要在接到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后2小时内核实上报。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均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投入救灾与抢险救援工作,有组织地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七、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人员的疏散、转移、应急救治作为突出的重点内容,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八、医疗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灾害事故发生时,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医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并首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和转移。

(二)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在他人协助下能够行动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疏散、转移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三)按照国际通行的伤病员检伤分类方案,对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以及转移出的患者进行检伤分类处置。即按轻、重、危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作出标志,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应明确规定伤病员转送至其他医疗机构的原则、程序、途中救治措施、交接手续等。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接收转送的伤、病人员,并承担医疗救治责任。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基础设施及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火灾预防和安全保障工作。要确定消防安全的要害部门、部位,保证消防安全标识、设备、设施的齐备和完好,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并主动邀请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劳动保护、电力、热力和供气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指导。要在病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并向住院患者发放消防安全须知、应急疏散路线图等。

附件2:

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

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它有关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复杂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为有效防范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并减少因

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制定以下规范:

一、医疗机构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以及其距医疗机构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堵塞通道和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二、医疗机构建筑物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按相关规范执行。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三、医疗机构建筑物内的病房、门急诊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四、医疗机构建筑物的病房、门急诊、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五、医疗机构建筑物内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按规范配置相关设施

六、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

七、公共区域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八、医疗机构建筑物的医疗工作用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应急广播、自动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第二篇: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第一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与职业道德

第一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1、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消防法》中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有:

1)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物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3、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规定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临近单位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该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实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7、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报告,经公安机关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4、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有公安机关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安全检查;举办大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消防法相关法律: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刑法

7、行政处罚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程序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8、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进行检查,消除火种。医院、养老院、学校等应加强夜间巡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一次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按预案进行一次预演,其他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演练

10、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评估机构资质分一级、二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消局书面复核。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的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

11、一级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12、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道德的根本原则:维护公共安全的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篇 建筑防火检查

1、建筑按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工业建筑分单层、多层、高层的厂房和仓库。民用建筑分单层、多层、高层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分一类、二类

2、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类:1、闪点小于28℃的液体。如:汽油、丙酮、乙醚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如乙炔、氢气、甲烷、乙烯、硫化氢等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然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袼棉

4、在空气中氧化导致迅速自然的物质:黄磷

5、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和爆炸的物质:钾。钠。锂

6、遇到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如硝化狐、高氯酸氨。氯酸钾、

第三篇: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医改背景下医疗建筑设计变化的探讨

2014年10月14日,北京市公布《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突破了以往政策文件的形式,对未来5~8年的改革举措做出了系统的部署,针对服务体系、人事、补偿等五个问题做出改革部署。

北京市集中了全国最多的、最好的也是最复杂的医疗资源,各个医院的归属单位众多,因此北京市医改无疑是涉及范围最广、统筹难度最大的改革,其改革的思路和效果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广泛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相对于以往的医改方案而言,《若干意见》思路更清晰、更系统,更有针对性。医改的落地和实效虽有待时日,但医改的宏观思路较以往有实质性的突破。

医改的影响不仅对医疗界和社会产生影响,也将引起医疗建筑设计的变化。那么,医改对未来医院的功能和要求将产生何种影响?北京乃至全国的医院,特别是大型综合医院及其未来的走向如何?医疗建筑设计又该如何应对医改?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或许可以从对《若干意见》的解读中寻找到答案。

1 对医改的重点解读

北京市医改需集中力量解决以下五大方面的问题:医疗服务体系、人事薪酬制度、补偿机制、监督治理体制以及信息化建设。其中,会对医疗建筑设计产生影响的改革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1“金字塔”型分级诊疗体系的建立

过去,医疗机构的管理是按区域功能划分的,这使患者把基层混同于基本,误认为级别越高的医院服务功能越强,造成不少大型综合医院人满为患。《若干意见》认为患者无序就医的现象正是分级诊疗体系尚不健全的表现。针对此问题,强调加强基层,建立医疗机构“金字塔”型结构,改变目前“倒三角”的医疗体系,引导普通疾病患者在基层就医。

医改按服务功能定位来划分分级诊疗体系,不再有三级、二级医院的概念。顶层是国家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代表国家医学的最高水平;中层是区域医疗中心,负责区域内急难重症的治疗(以上两部分将构成中国的核心医院);基层由网络化、广泛可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私人诊所等)组成,主要承担常见病、慢性病、重症康复和疾病防控、健康促进等功能。

医保配套、社区看病报销比例加大、基层药物目录调整等方案是形成双向转诊、引导患者在基层医院首诊的有效措施。这与英国推行的“核心医院网络”医疗体

系类似,实行逐层转诊制,从家庭医生开始到社区医院再到核心医院。分级诊疗体系明确了各类医院的功能定位和所承担的任务,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医院的规划模式、功能构成及其面积比例等。

1.2 康复护理体系的建立

《若干意见》指出,构建大型医院、专业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紧密结合、有序衔接的康复护理体系,不仅能缓解大型医院住院的问题,也能改善重大疾病患者康复水平和生活质量。同时,政府也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机构。一些城区二级医院的资源利用率不高,完全可直接转型(与大医院合作转为康复护理医院,这样病人可在社区就近康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进来转型。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数十年前就已经开始建立医疗康复服务链,其康复体系更多的是在社区级别的医疗机构中设立,或是独立的康复医院,或是设立在社区医院中。

康复护理体系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为患者提供了更为系统化的医疗服务,盘活了基层医疗资源并提高了其床位利用率;另一方面随着定价体系的改变,也将解决核心医院康复期长期压床和一床难求的现状,使医疗体系更为完整,使医疗价值得以回归。目前,国内有些大医院已经在着手建设康复医院,或收购或与二级医院合作开展康复部的建设。

1.3 针对中高收入阶层推广商业医疗保险

随着医改的推进,政府对社会资本及外资投资的进一步鼓励和开放,使得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外资医院的市场划分进一步明确,形成多层次和多元的医疗体系。要保障充足的公益性基本医疗服务,高大上的公立医院将不再得到鼓励,床位的盲目扩张将成为沉重的包袱。商业医疗保险的进入将细分医疗人群并使患者得到分流,使之在清晰定位、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水平、差异化经营方面下功夫。

1.4 改革医药价格的管理方式

改革医药价格的管理方式,探索按病种定价、打包定价、医保谈判定价等新型价格管理方式。价格管理方式的改变将催生日间诊疗量的提升并提高床位周转率,也将改变部分新建核心医院诊疗功能单元的组合方式。医药价格管理的改革也使医疗价值回归,患者能有针对性地选择医疗机构。

2 医改对医疗建筑设计的影响

虽然中国目前的综合医院有等级区别,但功能定位并未明确区分,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也未对各等级医院形成差异化指标。而医改后,各类医院的功能定位和职能更加清晰,其各自承担的任务不同,功能内容和空间要求不同,规划模式也将不同。若还继续套用统一的建设标准和指标将会缺乏合理性,因而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急需修订改版。

【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下面从诊床比、功能用房面积比例、规划模式、治疗模式—医疗康复治疗链四个主要方面来分析医改对医院建筑设计的影响。

2.1 诊床比

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于各级医院诊床比的参考值为3:1,北京的顶级医院诊床比往往能达到5:1~8:1,甚至10:1。今后核心医院的诊床比数据将大幅下降,而基层医院的诊床比将逐步提升。

2.2 功能用房面积比例

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于各级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有一个统一的参考值,医改后医院按服务功能定位,不同医院的功能面积用房比例将有所不同。笔者针对现有的部分各等级医院以及参与策划的即将建设的不同模式的医院进行数据分析,以期对医改后综合医院各类用房面积比例的变化趋势有所认识(表1)。

表1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图1 急救车入室前厅

2.2.2 门诊及日间诊疗

医改的一个重要方向是使医疗资源流动,医生从“单位人”变成“职业人,鼓励医生多点执业,以均衡各医院的医疗水平,因此门诊单元的布局将更类似于出租式写字间的布局。

随着医药价格管理方式的改革,探索按病种定价、打包定价、医保谈判定价等新型价格管理方式。新建核心医院门诊的组合方式,以病种来划分的单元化门诊组团将更适合发展需要。医改后,虽然核心医院的普通门诊量将大幅减少,但单人诊室的方式、单元化诊区的模式以及为多点执业医师预留的固定诊室使门诊部的面积不致大幅减少。发生较大变化的将是组合方式和治疗方式,基层医院的门诊空间将得到扩展。

核心医院的日间诊疗量将大幅提升。在欧美发达国家,核心医院的日间诊疗工作占全年工作量的60%以上(日间诊疗的内容涵盖部分门急诊、医技及日间住院部,功能相对独立),这种趋势在中国也在日益显现。随着医学手段和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今后医疗保险报销支付方式的改变,日间诊疗所需空间将越来越大。

2.2.3 医技

核心医院疑难杂症的功能定位将扩大医技部的面积,但部分小检查诊断设施如B超、心电图等可纳入到单元化门诊组团中,另外手术室的数量和重症监护床位(重

第四篇: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房屋规划用途分类表

房屋规划用途分类表【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第五篇: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01号 许可事项: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1号 许可事项: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1-1号 医院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九条;【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或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

(四)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上述第2—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证明:

1.申请人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签名字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原件各1份);

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需提交推荐主要负责人的合伙人决议(原件1份);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2份);

(四)场所的土地和建筑物可作为医疗卫生用途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拟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不需提交正式的租赁合同);

(五)《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原件3份)。

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第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专家论证与公示;

(三)审核;

(四)决定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并上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消防法医疗机构医疗用房符合建筑规划用途】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满2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2年;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3年;400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为4年。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1-2号 医院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文件号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场所的土地和建筑物可作为医疗卫生用途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如属租赁房屋则提交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

(七)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0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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