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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邮件情节

时间:2018-11-29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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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死亡邮件情节

李保田为李彧新作《死亡邮件》站台 《超级访问》上演父子大战

《死亡邮件》导演李彧录制访谈节目由著名演员李彧执导,任泉、乔任梁、曹阳、张杨果而、周泓、白瑶主演的推理悬疑电影《死亡邮件》将于6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隆重上映。该片主打强情节推理概念,象征着死亡的绝命邮件贯穿始终,届时,李彧将携众主演为观众上演一场从地狱到人间的终极厮杀。

近日,李保田、李彧父子俩首次同台亮相,做客重庆卫视《超级访问》,为李彧新戏《死亡邮件》站台。直言不会出席儿子新戏首映礼的李父在现场表示,“我会在家中默默祈祷,我儿子的第一部影片能有好的收获,让他高兴”。

李保田父子超访对垒良师益友难尽慈父责

不同于往日父子嘉宾的父慈子孝、称兄道弟,斗嘴抬杠才是李保田父子俩的相处模式。屏幕上和蔼可亲的李保田在儿子眼中就是一个怪脾气的艺术家,李彧更是大胆指责李保田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就连此次父子俩一同做客重庆卫视《超级访问》,为李彧新戏《死亡邮件》站台,李父都毫无保留的表示,“其实我是被挟持’来的”。

说到李保田大家都会想到《宰相刘罗锅》里面睿智幽默的刘墉,或者就是《神医喜来乐》里面那个医术高明的喜来乐,整天给人的感觉都是一副乐呵呵的模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李保田对儿子却是狼性十足,他的教育三字经就是不理睬、不管教、不搭理。作为星二代,李彧不仅不能借助红透大江南北的父亲的力量,更要遭到父亲的“苛责”,当着众人的面,说骂就骂,拍戏在一起的那一百多天,用李彧的话说就是炼狱一百天。可多年后,当李彧从狂热的门外汉、默默无闻的路人甲蜕变成独具特色的演员时,他明白父亲的用心良苦,“我的人生履历中,犯了很多错,最大的错就是觉得自己翅膀硬了,我爸喊我演戏,我都拒绝,其实那些都是超级配角,但是就是为了避开他,错失了好多机会。”

虽然理解父亲的用心良苦,但是李彧仍然希望能享受下“正常家庭”的父爱,“我能感受到父亲对我的那种特别的爱,良师益友般的存在,但我还希望另外一种正常的天伦之乐,父与子的这种关系,就像今天这样,我做了导演,父亲可以肯定我的作品,而且愿意和我一起参加访谈节目的这种关爱”。

第二篇:死亡邮件情节

2014著作权试题及参考答案

著作权试题及参考答案(2014版)

单选

1.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反映的 (5分) A

A. 思想和观点

B. 内容与情节

C. 故事与叙述

D. 杜撰与虚构

2.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 (5分) A

A. 制片人

B. 编剧

C. 导演

D. 摄影

3. 戏剧作品指 (5分) A

A. 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B. 指话剧、歌剧、大鼓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C. 指话剧、歌剧、快书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D. 指话剧、歌剧、弹词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4. 著作权法中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

A. 分到不同的作品种类中保护

B. 只有建筑物受保护

C. 不是都受保护 分) A (5

D. 只有设计图和建筑物受保护

5. 甲乙丙合作创作一首歌曲。甲欲将该作品交某音乐期刊发表,乙以该期刊发表过批评其作品的文章为由表示反对。丙未置可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5分) A

A. 如果乙坚持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

B. 甲有权不顾乙的反对而将该作品交期刊发表

C. 在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可以不顾乙的反对将该作品交期刊发表

D. 如果丙以同样的理由表示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期刊发表

6.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是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做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做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便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 (5分) D

A. 甲乙均不享有

B. 甲乙共同享有

C. 甲一人享有

D. 乙一人享有

7. 某出版社1997年4月9日收到某作家挂号邮件寄来的一部小说书稿,至同年10月9日,出版社未给任何答复。对上述情况,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5分) D

A. 出版社沉默应视为同意采用,该作家有权要求出版社正式签订合同

B. 出版社的沉默应视为不同意采用,该作家有权要求出版社退回原稿

C. 出版社还有三个月期间决定采用还是不采用,该作家现在无权对出版社提出签约或退稿要求

D. 出版社未在法定期间内做出采用还是不采用的答复,该作家有权要求出版社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

8. 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咨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就该问题,该律师的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5分) A

A. 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B. 著作权法、商标法

C. 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D.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多选题

1. 两大著作权体系存在( )等方面的差异 (5分)

BCD

A. 保护时间不一

B. 立法的侧重点不同

C. 立法宗旨不同

D. 法律的结构、内容不同

2. 对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要件是 (5分)

ABCD

A. 行为具有违法性

B.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C. 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D. 行为人有过错

3.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并制作产品包装盒,未签订书面合同。丙在市场上发现该产品包装盒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如果该产品包装盒的整体设计也构成美术图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5分)

BCD

A. 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甲公司

B. 乙公司侵害了丙的复制权

C.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不知情,但仍构成侵权

D. 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4. 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5分)

ABC

A. 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

B. 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

C. 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

D. 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

问答题

1. 试述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20分)

2. 试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0分)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里所说的“依法”,指宪法、刑法,特别是行政法(例如《出版管理条例》、《印刷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的部门规章)及其他法律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主要指内容反动、淫秽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作品,而不是指有政治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作者的作品,例如服刑犯人的作品。作品是否反动、淫秽或者宣传迷信,由主管部门确定,而不是由使用人自己确定。“禁止出版、传播”,更不应扩大到“内部发行”。“内部发行”也是出版、发行。作品一旦被禁止出版、传播,则任何人都不得出版、传播,绝不意味着既然著作权法不保护这类作品,就可以随便复制、发行。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行政规章,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确认的上述文件的正式译文。

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也是作品,而且集中了多人的智慧,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往往具有很高的独创性。但是,对于这类作品,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不给予著作权保护(极少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这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官方享有,例如英国就规定了“皇家版权”和“议会版权”),因为这类作品一般都具有社会规范的性质,需要使其尽可能快速、广泛、不受阻碍地传播,而不宜通过著作权加以限制。

我国加入国际著作权条约,特别是加入WTO后,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在我国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其非正式译文,例如个人翻译的外国法或者国际条约,则属于个人的翻译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只反映客观事实的存在,本身缺少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因此,各国著作权法均不将时事新闻列为受保护的客体。这种规定也保障了公众对国内外大事的及时了解,以及新闻报道自由。

时事新闻不同于包含时事新闻的文学、艺术作品。新闻采访、有关国家领导人出访的详细报道,不仅包含时事新闻,也包含作者某种程度的文学、艺术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而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实际上指新闻的要素,例如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结果等。记者撰写的新闻要素以外的部分,仍然受著作权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不等于法律允许原封不动地转载他人报道的消息,法律只允许其他媒体转载新闻的要素部分。此外,像新闻摄影、新闻电影、电视新闻等,均已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也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们在某些方面用于计算数字、表示规律或者传递信息的必要方法。这种方法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表现形式只是对其本身的直接记录,正如时事新闻只是对客观事实本身的直接记录一样,并非具有某种独创性的描述。著作权法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一定的专有权,但是,绝不可能就这种用于计算数字、表示规律或者传递信息的必要方法赋予专有权。因此,各国立法人在制订著作权法时,都将它们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外。

第三篇:死亡邮件情节

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览表

第一部分 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 2款);

4、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 2款);

5、 中止犯(第24条第 2款);

6、 胁从犯(第28 条);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第 17 条第 3);

2、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

3、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 29第2 款);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 1 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 条);

2、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 从犯(第27条第2 款);

4、 自首(第67条第1 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 条第1 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 1款);

2、 累犯(第65条第1 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 款);

2、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第3 款);

3、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 款 );

4、 猥亵儿童的(第237 条第3 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款);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第4 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

8、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宅罪的(第245 条第2 款);

9、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 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 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 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 条第4 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 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 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 3 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 款);

21、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 条第4 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 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 2 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 条第3 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 3款);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 1款第3 项);

3、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4、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 392条第2 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 3款)。

第二部分 酌定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 防卫不适时的;

8、 避险不适时的;

9、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死亡邮件情节】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死亡邮件情节】

(三)犯罪主体方面

1、 偶犯、初犯;

2、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 一般残疾人犯罪;

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 假想防卫;

【死亡邮件情节】

7、 假想避险;

8、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死亡邮件情节】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非累犯);

2、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口决: 1、中无损 应当免;

2、中有损 应当减;

3、未成年 应从减;

4、仅从犯 应全三;

5、防避胁 首大功 应减免;

6、轻且首 种自铲 可以免;

7、聋又哑 预或盲 可全三;

8、未唆精 首或功 可从减;

9、外已罚 立大功 贪万退 行介贿 追前交 可减免。

口诀解释: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篇:死亡邮件情节

量刑情节

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与

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

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刑事案件中的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有哪些区别

小王的弟弟被车撞死,肇事者逃逸。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因肇事者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肇事者在公安机关自首情节,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但小王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读中一则案例,案情同他弟弟的案情基本相同,但法院判处肇事者14年有期徒刑。请问:法院对他弟弟这起案件的肇事罪判决是否太轻了?其刑期已经低于法定刑7年,法院的判决对吗?

首先,关于法院量刑法定刑是否正确,一定要先弄清《刑法》中关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区别。我国《刑法》第62条对从轻处罚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同时,《刑法》第63条第1款对减轻处罚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以下判处刑罚。”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小王咨询的量刑低于法定刑的判决是否正确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其次,根据小王所述案情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刑法》第33条规定,因交通肇事

逃逸致害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对撞小王弟弟的肇事者应当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法院最终却只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因为本案的肇事者有自首情节量刑时,采用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这种判决幅度是在法院自由权范围内的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是正确的。

最后,小王提及的关于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一则案例想似,但法院在量刑上却有差别的问题,主要在于:两起案件尽管都有自首情节,但法院对自首情节作出的决定,对两起案件采取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本案采用了减轻处罚的做法,即在法定处罚幅度7年以下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案例采用了从轻处罚的做法,即在7年以上15年以下的选择了14年的刑期。这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

(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

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酌定情节

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

1.从重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重的刑罚。

2.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

罚。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3.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有两种。其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②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其二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四、量刑情节的竞合

如果犯罪人有数个量刑情节,应当分别予以考虑,而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比如犯罪人具有几个从轻情节,那应该对犯罪人在法定幅度内数次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相应的如果有数个从重情节,也不能对其加重处罚。如果犯罪人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则应先考虑从严情节,在考虑从宽情节。 刑法中从轻情节减轻处罚

法定量刑酌定量刑情节的一般归纳

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死亡邮件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第五篇:死亡邮件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总汇【总结较好的】

法定量刑情节总汇

第六篇:死亡邮件情节

刑法中法定从重从宽的情节

从重情节

34种刑法的法定从重情节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索贿;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向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四个未成年——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利用、教唆未成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四个国家干——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诬陷;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乱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

三个司法员——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入住宅;

(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乱砍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盗窃财物的;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武装掩护走私;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死亡邮件情节】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战时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战时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

从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情节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篇:死亡邮件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汇总(最新)

法定量刑情节汇总(最新)

(2011/9/22日 10:38分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浦勇刚 )

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包括修正案一至八有关内容)

一、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

二、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三、、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8第9条删去)

四、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五、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六、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6)有前两款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正案8第41条第3款,刑法第276条之一)。

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八、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九、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正案8第1条后段,刑法第7条之一)

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4)自首的(第67条中段);(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6)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正案8第1条前段)。

十一、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修正案8第8条前段,刑法第67条

第3款)。

刑法第67条前两款规定如下: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十二、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8第2条后段,刑法第67条第3款)。 1

十三、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第49条);(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8第3条,刑法第49条第2款)。 十四、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第104条第2款);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第109条第2款);(6)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修正后的刑法第168条);(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9)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第171条之一第3款);(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修正后的刑法第186条第2款);(11)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12)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1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之罪的(第238条第4款);(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第243条第2款);

(16)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17)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18)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第1款);(19)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第253条第2款);(20)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21)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第2款);

(22)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第307条第3款);(2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2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2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2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2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第356条);(2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

第2款);(29)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第3款);(30)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31)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3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33)索取贿赂的(第386条);(34)徇私舞弊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从重处罚;(修正案8第49条第2款,刑法第408条之一);(35)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第426条);(36)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3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上述《决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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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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