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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户口新政策

时间:2018-11-29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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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江苏户口新政策

2016江苏省考户籍限制与生源地限制政策

2016江苏省考户籍限制与生源地限制政策

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告与2016江苏省考各市公务员考试简章已经公布,仕程公务员网汇总了2016江苏省考省级机关职位与各市公务员职位的户籍与生源地限制,供考生报名参考。

2016江苏公务员省级机关职位:为采取有效措施在更广范围内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优秀人员报考我省公务员,2016年江苏省级机关考录职位取消了对报考人员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而市级职位的户籍和生源地规定,还需以各市的规定为准。

2016年南京公务员考试户籍与生源地限制

报考本市及在宁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南京市公务员考试在2016年招考时继续开放户籍,报考南京市及监狱、地税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人员均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外地考生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报考。报名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09:00至1月17日16:00,笔试时间:2016年3月12日,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2016年镇江公务员考试户籍与生源地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户籍生源地限制;

2、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生源地限制;

3、聘期内我省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的志愿者不受户籍生源地限制;

4、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配偶户籍在我市夫妻分居两地者、父母户籍在我市身边无子女者、符合随军条件的我市驻军军人配偶等)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5、报考镇江市公安局专业要求为“监所管理类”职位的人员限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

6、其他人员报考限镇江市(含辖市区)户籍或生源。

2016年常州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1、社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2、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4、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指社会人员)或常州市生源(指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5、报考监狱系统职位,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2016年无锡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其他各类未就业毕业生均限我市(含江阴、宜兴,下同)生源或者已办理完落户我市手续。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在锡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在锡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配偶或父母户籍在江阴、宜兴两地的,仅限报该地区职位)。

3.其他社会人员限我市户籍,报考监狱系统职位的不限户籍。军队复、转军人可凭我市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报考。

2016年苏州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1、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2、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限苏州生源地,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限苏州户籍,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

3、以大专学历报考的人员限苏州户籍;

4、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

5、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4、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的毕业生视为具有苏州户籍,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6、报考监狱、戒毒系统职位的人员,户籍按省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2016年南通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其他人员限本市户籍(报名时已经落户)或生源。

2.报考监狱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按《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职位。

2016年扬州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报考人员均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

2016年扬州市公务员考试没有户籍和生源地限制,面向全国招考。报名前需仔细结合个人情况比对报考条件,如仍有疑问的可咨询招考单位。

2016年淮安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3、2016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

4、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

2016年淮安市公务员考试除淮安市户籍人员外,外地考生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报考。

2016年盐城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1、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有户籍要求,具体详见盐城市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盐城市其他职位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面向全国招考。

全面放开考生生源和户籍限制。这是今年盐城市公务员考录政策的一个重大突破和调整,这也意味着盐城公务员招录不再只面向盐城籍考生,全国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此举开放度高,真正彰显了我市„敞开心扉、广纳英才‟的引才文化,更有利于我市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顺应了„515‟引才计划的要求。”

2016年徐州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015年(含)前的毕业生限本省户籍;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限徐州市户籍或生源;

2、报考公安机关、监狱系统的职位不限户籍;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在徐军人配偶、在徐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2016年泰州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本市所有职位的报考人员,均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2016年泰州市公务员考试全面开放户籍限制,面向全国招考。

2016年宿迁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

2.除上述第1条考录对象外,其他人员限本市户籍(2016年1月10日(含)之前落户,下同)。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除宿迁市户籍人员外,外地考生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报考。

2016年连云港公务员考试户籍(生源地)要求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未就业的本市生源人员可报考本市所有招考职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连所属机构招考职位。

2、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本市所有招考职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连所属机构招考职位,不受生源地限制。

3、研究生学历(全日制)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报考本市所有招考职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连所属机构招考职位,不受户籍限制。

4、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5、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人员限本省户籍。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职位按省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篇:江苏户口新政策

2017南京积分落户新政策 这11类人才可直接申请落户

2017南京积分落户新政策 这11类人才可直接申请落户

南京从2017年2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积分落户新政策。《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规定,外来人口累积积分100分可申请落户。这也意味着南京实行多年的购房落户政策将成为历史。

但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办法“)的规定,这11类人才无需积分可直接落户。

这11类人才可直接申请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1.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2.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3. 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4. 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5.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6. 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7.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8.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9. 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0.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1. 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户。)

此外,《准入办法》还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投靠配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以及军人、退伍士兵、退役运动员、华侨等人员的落户政策。

第三篇:江苏户口新政策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改革重点】

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主要任务】

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原则把握】

一要尊重意愿。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群众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都要让群众自主选择,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被落户”。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要分类实施。国家层面作出政策安排、明确总体要求,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让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了解不同城市的落户条件。【江苏户口新政策】

三要有序推进。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不刮风、不冒进、不搞运动。

【改革时间表】

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创新人口管理】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

二是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好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人口的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

三是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努力做到人口流动到哪里,服务和管理就跟进到哪里。

多数大城市落户门槛降低

●广东等地探索建立了积分落户制度

●重庆、四川成都、江苏苏州等地实行本地人户口自由迁移政策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探索建立了居住证制度

●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4个省区市探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相关阅读:新户籍制度该如何改

一、现行的户籍制度

所谓户籍就是指人在出生后需要出生登记以便于政府管理和统计,那么现如今我国的户籍制度是怎样的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如何实现新户籍制度的实施

(一)户籍自愿原则

对于户籍制度的改革其实首要的是要尊重公众的意愿,要让公众自愿参与。群众愿意将户口放置在哪里就放置在哪里,而不能人为的要求其将户口必须迁至哪里。这是实现户籍改革成功的首要保障。

(二)解决户口迁移的问题

现如今我国的人口出现的现状就在于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超过负荷,大城市入户条件不合理,而中小城市落户难等一系列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有效地实现新户籍的改革。对于户籍制度而言不能笼统的实施要循序渐进,分类实施,只有一步一步的稳扎稳打才能实现新户籍制度的突破。

第四篇:江苏户口新政策

【江苏】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户籍新政出台:军转干部落户

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户籍新政出台:军转干部落户

导语:4月22日,无锡户籍新政正式出台。当日,无锡市政府印发关于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在该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且在该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以下信息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您搜集。

无锡市政府印发关于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14〕5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为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无锡市范围内(包括无锡市区和江阴、宜兴二市)执行统一的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一、投资人员户籍准入

1.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5万元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2.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3.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2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4.外商,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投资达到15万美元、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国内亲属1人来锡落户;投资达到20万美元的,可办理国内亲属2人来锡落户;投资达到25万美元的,可办理国内亲属3人来锡落户。

二、购房人员户籍准入

5.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三、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准入

6.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7.具有中专或技校毕业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3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8.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2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四、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其他类型户籍准入

9.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落户。

10.经军转办批准的军队转业干部,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

11.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落户。

12.经国家教委、省教育厅批准录取的大中专、技职院校学生落户。

13.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间和配偶之间的投靠落户。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父母双方同时投靠来锡落户。

(2)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来锡落户(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

(3)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来锡落户。

14.原籍本市,现夫妻已离、退休来锡居住,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来锡落户。

15.本市籍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回锡落户。

16.经市体管中心批准引进的运动员落户。

17.经市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优秀农民工落户。

18.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优秀新市民落户。

本规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有关户籍准入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江苏户口新政策】

2014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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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社区军转论坛 军转干部安置考试交流群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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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江苏户口新政策

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2010年)

关于印发《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的通知

苏公规﹝2010﹞1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规范我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

市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户口登记管理措施,做好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

作,确保规定有序、有效施行。各地细化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请及时报省厅备案;贯彻落

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户口办理指南

一、户口申报

(一)出生申报

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

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

步核查、鉴别。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

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申报登记,发现超计划生育情形的,应当将超计划生育情况通报人口和计

划生育部门。

2、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

出生登记。

3、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

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

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4、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

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

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5、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

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

记,也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

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6、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

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2)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7、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

(二)收养申报

1、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4、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三)恢复申报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2、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并报恢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4、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四)其他情形申报

1、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3、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4、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入籍证明,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二、户口注销

(一)死亡注销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4、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6、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7、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二)入伍注销

1、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

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2、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后并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三、户口迁移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

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

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一)市内迁移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二)市外迁入

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

(三)迁出市外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四)大学生户口迁移

1、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2、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7、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省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3)户口迁移证。

8、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改派、取得与现工作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符合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的,按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9、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第六篇:江苏户口新政策

2017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2017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南京从2017年2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积分落户新政策。2017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是怎样的?如何申请?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申请流程又是怎样的?看《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是如何说的?

一、申请条件

申请积分落户,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二、申请受理时间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江苏户口新政策】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房赁合同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计算凭证的材料。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规定条件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公安部门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结合各区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和各区额度,按照积分排名确定各区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篇:江苏户口新政策

江苏省扶持政策汇总

(仅供参考使用)

园区政策优惠项目简介

1 苏州工业园区领军人才项目

1.1 项目介绍-------------------------------------------------------(2)

1.2、宗旨目标------------------------------------------------------(2)

1.3 支持领域------------------------------------------------------ (3)

1.4、对象和条件----------------------------------------------------(3)

1.5、扶持政策------------------------------------------------------ (3)

1.6 申请方式----------------------------------------------------- (5)

2---江苏省创业创新人才项目

2.1 引进条件-----------------------------------------------(6)

2.2 引进程序-------------------------------------------------(6)

2.3 资助及其待遇-----------------------------------------------------(7)

3---苏州市高层次紧缺人才项目

3.1 发放对象-------------------------------------------------(8)

3.2 发放标准---------------------------------------------- ---(8)

3.3 申办程序--------------------------------------------------(9)

4---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项目

4.1 基本条件--------------------------------------------------(10)

4.2、支持措施--------------------------------------------------(10)

4.3、组织方式--------------------------------------------------(11)

5--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5.1、申报方式----------------------------------------------------(13)

5.2、申报要求----------------------------------------------------(14)

5.3、经费资助与配套----------------------------------------------------(15) 6---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

6.1 申报流程图----------------------------------------------------(16)

6.2 详见(附件1)

7---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7.1 详见(附件2)

8--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8.1 申报流程图----------------------------------------------------(17) 9—姑苏领军人才项目

9.1、宗旨目标----------------------------------------------------(18)

9.2、支持领域----------------------------------------------------(18)

9.3、对象和条件----------------------------------------------------(18)

9.4 、扶持政策----------------------------------------------------(19)

苏州工业园区领军人才项目

1.1 项目简介

园区自2007年启动实施科技领军人才项目工程以来,每年评选一届。家评审出的86个项目集中在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纳米新材料和能源与环境等新兴产业领域。在延续往届领军人才、领军成长、领军孵化三大类基础上,今年园区结合纳米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新增了“纳米领军人才”专项,共有24个项目获评纳米领军项目。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向领军人才项目资助了15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13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贴;园区中新创业投资公司向领军人才项目投放了5150万元种子资金,园区管委会发放了1525万元的跟进风险投资;园区人才发展资金向领军人才项目发放了1500万元购房补贴和140万元租用住宅补贴;园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了1300万元的项目贷款担保和统贷平台支持。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吸引和集聚海内外高科技领军人才来苏创新创业,切实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36号)精神,现就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1.2、宗旨目标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智力资源,大力吸引海内外高科技领军人才到苏州创新创业;充分发挥我市高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大力吸引高科技领军人才到创新载体中担任教授(研究员)并设立实验室;充分释放创新载体的人才和科技资源,大力吸引高科技领军人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全市每年扶持10名左右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通过将政府部门、创新创业载体、金融机构的各类扶持政策配套使用,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从创新到创业、从科研到产业化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构筑创新、创业、创优的新机制,努力使我市成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首选地区之一。

1.3、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与软件、现代通讯、光电子、纳米技术、生物医药、新材

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汽车零部件、精细化工、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1.4、对象和条件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对象:

(一)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领军人才。

(二)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沿的领军人才。

(三)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领军人才。

1.5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及孵化项目的相关政策

入选项目共分为“领军人才”、“领军孵化”2类,分别享受如下政策:

一、“领军人才”项目相关政策

按《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苏园管

[2007]15号)享受10项扶持政策。

1、创业启动资金:园区一次性资助新公司100万元。2、风险创业投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公司给予新公司5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具体投资协定见中新创投与新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3、跟进风险投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公司给予新公司150万元人民币的跟进风险投资,具体投资协定见中新创投与新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4、项目贷款担保:园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新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5、统贷平台支持: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为新公司提供100万元人民币两年期的贷款支持。

6、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新公司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相应资金配套。7、研发用房补贴:新公司在国际科技园租用办公用房,其中100平方米给予三年内免收租金。8、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9、购买住房补贴:领军人才如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将按相关政策分期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左右人民币购房补贴。

10、家属子女安置:新公司的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以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二、“领军孵化”项目相关政策

1、项目启动资金:分2年给予80万元人民币的领军孵化项目创业启动资金,每年40万元;2、风险创业投资:根据领军孵化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由原点创投结合项目进展分2期给予15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3、跟进风险投资:由创业投资配套资金按1:1比例根据风险投资进度跟进投资150万元;4、贷款及担保:园区统贷平台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为领军孵化项目提供贷款及融资担保;5、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领军孵化项目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项目相应资金配套;6、研发用房补贴:国际科技园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领军孵化项目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7、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领军孵化人才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2年内免收租金;8、家属子女安置:领军孵化项目的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1.6申请方式

请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并将填写好的材料于申报截止期内提交至科技园招商部门及园区科技局。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流程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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