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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挂靠是什么意思

时间:2018-11-29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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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是否挂靠是什么意思

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

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

工程挂靠经营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 被挂靠企业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从而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之所以出现这种企业经营方式,主要在于挂靠人为规避市场 准入问题,利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建筑资质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固定的管理费用。表面上看 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挂靠人只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 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为,基本上还是基于挂靠人的道德观来约束自己处理好债权债务纠纷。但由于挂靠人往往未处理好这些纠纷,所以债权人会直接 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权利。

由于被挂靠企业只关心两个问题,即能否收到管理费(事关其收益)、以及工程质量问题(事关其责任),至于挂靠人如何具体经营、交易,则在所不问,造 成被挂靠企业对合同如何履行并不清楚,拿不到相关的证据。因此,被挂靠企业往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比较被动,实践中,挂靠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很多都是由被挂 靠企业来承担。虽然被挂靠企业在工程款项转移给挂靠人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由于挂靠人遗留下很多问题,被挂靠企业所涉债务往往超过它所收的管理费,使得 这部分管理费并不能真正实现收益,反而造成亏损。 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潜在的风险性,才引发了实践中的大量纠纷。虽然挂靠行为被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但现实中,要杜绝此类现象非常难。因此,被挂靠企业对这些风险问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工程挂靠经营的法律属性

工程挂靠经营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指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因双方挂靠经营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管理费的收取、挂靠人违约侵权产生的内部追偿等。由于市场准 入的主体和范围的不断放开,除法律法规对经营主体、范围有特别限制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一般应认定有效。但由于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行 业实行特许经营,该特许经营权不

得出租、出借、转让,因此借用方为解决资质等级为目的而借用建筑资质经营的,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挂靠协议无效。

外部关系是指因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交易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类关系:一类是被挂靠企业、挂靠人与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关系,该权 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是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的授权。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 可认定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行为可视为代理人的行为。

由于挂靠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从事实际施工,扰乱了建筑管理市场秩序,也容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 无效。”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 对建筑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 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一类是:挂靠人实施的的买卖、租赁、用工(工资、人身损害)以及借款等民事法律行为,并与上述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类纠纷主要涉及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因而最有争议,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三、工程挂靠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即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其中前二者之间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即委托关系,后二者之间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成立需两个条件:第一,是以谁的名义进行的交易行为。行为人必须披露被代理人且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行为,以体现出被代理人的意志,此为形式要件;第二,被代理人是否有授权,或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该理由是否正当。代理的目的就是使第三 人与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形成合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的意思就是被代理人的意思才使得意思表示一致,代理始得成立,也就是说第三人应当是一个善意的第三 人,其缔约基础在于对被代理人的信任,此为核心要件。

工程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在外部表现上也体现授权并产生代理的 后果。在此意义上,挂靠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但在买卖、租赁、以及借款等行为中,由于在该领域我国并未实行特许经营,挂靠人不必借用有被挂靠企业的建筑资 质进行上述行为;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被挂靠企业并未授权挂靠人实施上述行为。因此,工程挂靠并不等同于代理。笔者认为挂靠协议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受,而挂靠协议则约定借用人借权经营的后果由借用人自负即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完成事务,挂靠人却是为自己完成事务;

2、在有偿的情况下,受托人不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费用,反而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或支付垫付费用的权利,而挂靠人却要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所谓管理费;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履行委托事务,挂靠协议的标的则是建筑资质等级。

另外,工程挂靠不同于企业承包,后者的标的在于企业的经营权,而前者的标的在于建筑资质等级,而不是建筑企业的经营权,形成挂靠后,出借人的经营权并不发生变化和转让。

由于代理的核心是授权,在被挂靠企业并未授权的情况下,主要是如何认定表见代理的问题。

四、挂靠人实施买卖、租赁以及借款时,如何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是对合同行为中表见代理的规定。

如何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即表见代理的识别问题。通说认为:以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为表见代理的唯一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上,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主观上,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 代理权,此为善意;相对人的这种无知不可归咎于他的疏忽或者是懈怠,此为无过失。因此,对“有理由相信”的判断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标准。也就是说构成表见 代理中的“有理由相信”之“理由”,是指行为人的表意行为与代理并无二致,外观上没有瑕疵,例如无权代理人持有具有代理权意义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印鉴 或固定的业务员、长期的业务往来、交易习惯等,基于对这些信息的审查和判断,第三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是明确的,没有疏忽的。此外,在判断合同相对人时,要 以行为当时作为判断的时间标准。而且该外在的客观标准和代理的外在的客观标准应当基本一致,只是在内部关系上一个是真委托,一个是假委托。

但是,审判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司法尺度不一现象。例如,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有些判决认为由于建材已送至被挂靠企业的工地并已使用于建筑 物,故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认定挂靠人是替被挂靠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笔者认为该判决是错误的。物的性质、用途以及流向与合同 相对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三人的请求权是基于其与挂靠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生之债,并非物上请求权,不具有追及效力。因此要以意思表示而不是物的性质、以 交易主体而不是物的流向作为判断主体的标准。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代理的构成要件及不同类型,结合举证情况,公平合理地界定具体案件中代理关系的外延,不能 仅凭挂靠身份的存在就推定构成代理,仅凭挂靠关系违法就认定对所有交易都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善意无过错的相对人的利益,但同时对第三人予以救济的同时,也要考虑对被代理人利益的平衡。因为,表见代理 的行为人本来就没有代理权,因此其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被代理人也构成伤害。如果债权人基于自己的信任和判断,选择的交易对象就是挂靠人的话,那 么挂靠人的违约对债权人而言,则纯属交易风险,此系其自主选择的结果,与挂靠与否没有因果关系,事前既不会因挂靠的存在使其风险增加,事后也不应因挂靠的 存在使其风险得以弥补。

五、被挂靠企业、挂靠人与施工工人的关系。

施工工人是挂靠人临时招募的人员,由于挂靠人也没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不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施工工人与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施工工人即不是被挂靠企业的工人也非被挂靠企业雇佣,因此,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关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 担责任。”的规定,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从法理上来讲是代位权的扩大情形。其目的在于保护 实际施工人利益,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农民工作为实际施工人往往无法获得工资,该条更多的是从政治的角度,维护社会的稳定。但这其中层层的合同关系,对 法院的审判实践也是一个考验。

施工工人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是知道或应知道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应与挂靠人、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已明确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根据

挂靠合同的约定向挂靠人追偿。如损害是由第三人适成的,挂靠人或挂靠企业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六、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规避此类不规范操作

首先,就是关于公章的问题,施工企业对于法人章管理的比较好。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是项目经理部的刻章问题,因为现在很多项目经理部都有刻章,项目在 履约过程中会使用该章签署一些合同,履行一些合同,比如一些材料的接收,款项的支付。该章在一些具体工作中可能会起到一些作用,但是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 尤其是在对外债务问题上,可能产生比较大的问题。如果挂靠人用此章确认很多的债务,比如用了多少材料,欠了多少钱等,可能会对被挂靠企业以后债务的承担产 生大量的问题。所以被挂靠企业只能给挂靠人刻某某项目章,并非合同专用章,后用括号注明只限于技术资料往来,这样可以起到告知第三人,即让第三人应该对项 目经理部的权利有充分认识,并且可以作为判断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依据。今后在第三人要求被挂靠企业承担责任时,也可作为被挂靠企业一个抗辩的理由,主 要是说明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但由于各级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对这种章的效力各法院的认定也不同,被挂靠企业所能做的就是尽量最大 化的来减少损失。

被挂靠企业在项目中也可以不给挂靠人刻项目部的章,完全依靠授权来运作,这种挂靠主要是必须业主的认可,但这种做法在国内做的还不太成熟。因为国内都比较认章,而对于个人的签字认知度不同。

笔者认为解决建筑挂靠债务问题,被挂靠企业可以委派管理人员对外代表本企业履行建筑合同,不给予挂靠人任何授权。而且相应的管理措施必须跟的上,企 业对于如何收取管理费也应当作为新的课题来研究。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只能是单纯的工程施工关系,但这样做会相应增加成本,而且和建筑挂靠一样存在行政责任 的问题。另外一个解决办法是和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进行施工。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规避工程挂靠此类不规范操作的重点在于:在挂靠人实施买卖、租赁以及借款等民事法律行为时,防止第三人向被挂靠企业追偿债务,核心在于解决好表见代理的问题。

第二篇:是否挂靠是什么意思

2015年挂靠证书前要知道的事项包过题库

1、某新设中外合资企业,拟建设一个年加工能力为1200万吨的石油炼制项目,估算建设投资400000万美元,流动资金150000万美元。按照有关要求,该项目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

(B)万美元。

A.240000

B.200000

C.150000

D.120000

2、某项目厂区占地150000㎡,厂区内露天堆场占地30000㎡,道路及广场占地10000㎡,污水池占地5000㎡,若建筑系数达到40%,则建筑物占地面积应达到(B)㎡。

A.15000

B.25000

C.3000

D.35000

3、关于风险概率的估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A)

A.风险的客观概率可以根据历史统计数据推定

B.风险的客观概率不能用于完全可重复事件

C.基于专家经验推断出的概率是客观概率

D.主观概率估算是在有效数据充足时采用的方法

4、某已建成项目规模为20万吨/年,生产装置投资5000万元,厂房投资1000万元,安装费用2000万元。现拟估算与其建设条件类似的规模为40万吨/年的同种产品的生产装置投资,较为适宜的估算方法是(B)

A.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

B.生产能力指数法

C.比例估算法

D.系数估算法

5、关于简单移动平均法的说法,正确的是(B)

A.简单移动平均法不属于平滑技术

B.简单移动平均法只能用于短期预测

C.简单移动平均法需合理确定加权权重

D.时期数n的选择不影响计算结果

6、关于项目债务资金结构的说法,正确的是(B)

A.适当增加长期债务的比例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B.借款人公司监管账户的安排会影响偿债顺序安排

C.为规避汇率风险,应确保外汇贷款的借款币种和还款币种一致

D.即便贷款条件相同,使用国外银行的贷款也会加大借款人的风险

7、关于市场预测中德尔菲法优点的说法,正确的是(D)

A.便于思想沟通交流

B.照顾少数人的意见

C.能消除组织者的主观影响

D.能解决历史资料不足的问题

8、关于项目债务资金结构的说法,正确的是(B)

A.适当增加长期债务的比例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B.借款人公司监管账户的安排会影响偿债顺序安排

C.为规避汇率风险,应确保外汇贷款的借款币种和还款币种一致

D.即便贷款条件相同,使用国外银行的贷款也会加大借款人的风险

9、下列措施中,不属于项目节能措施的是(B)

A.采用节能设备

B.资源综合利用

C.加强能源管理

D.降低能效标准

10、关于市场预测中德尔菲法优点的说法,正确的是(D)

A.便于思想沟通交流

B.照顾少数人的意见

C.能消除组织者的主观影响

D.能解决历史资料不足的问题

11、某项目正常生产年存货5000万元,年经营成本50000万元,年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其他材料费用40000万元(以上数据均含流转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年周转天数均为30天,预留的货币资金1000万元,则项目流动资金为(B)万元

A.4167

B.6833

C.8333

D.10167

12、下列财务分析指标中,属于融资前分析指标的是(B)

A.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B.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

C.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

D.项目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

13、关于市场预测中德尔菲法优点的说法,正确的是(D)

A.便于思想沟通交流

B.照顾少数人的意见

C.能消除组织者的主观影响

D.能解决历史资料不足的问题

14、下列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中,属于建设方案研究内容的是( C)。

A.投资估算

B.融资计划

C.节能设备选择

D.费用效果分析

15、关于项目市场调查工作内容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市场调查内容应从项目运营的角度进行界定

B.市场供应调查需要确定市场潜在需求

C.需求增长速度是市场需求调查的内容

D.消费演变历史不是消费者条差的内容

16、项目市场预测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不包括项目的(D)

A.投资方向

B.产品方案

C.生产规模

D.工程方案

17、关于财务分析中经营成本的说法,正确的是(B)

A.经营承办随融资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B.经营成本随修理费用得变化而变化

C.经营成本因折旧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D.经营成本受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长短的影响

18、关于项目布局选址的说法,正确的是(B)。

A.产业集中布局,会增加污染物治理的难度

B.产业集中布局,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C.行业集聚,会加剧竞争,提高产品成本

D.形成集聚效应,会加剧竞争,提高产品成本

19、关于风险分析的说法,正确的是( A)

A.风险函数的两个基本变量是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风险事件对项目目标的影响

B.风险分析的四个基本阶段是风险识别、风险定性分析、风险定量分析和确定风险等级

C.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与风险事件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成正比

D.损失较小的风险事件均可定性为较小风险

20、关于财务基准收益率的说法,正确的是(B)

A.财务基准收益率可能低于资金成本

B.财务基准收益率应该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C.不同项目的财务基准收益率应该一致

D.财务记住收益率不应该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21、关于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D)

A.利息备付率一般不宜低于3

B.所得税率提高将降低利息备付率

C.维持运营投资增加将提高偿债备付率

D.项目财务分析中通常按年末数据计算资产负债率

22、关于资金时间价值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自于资金运动过程中全社会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

B.资金时间价值的存在表明不同时点时不同数额的资金可能具有相等的价值

C.没有通货膨胀时国债利率比公司债卷的利率更能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

D.单利计息比复利计息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资金的时间价值

23、关于简单移动平均法的说法,正确的是(B)

A.简单移动平均法不属于平滑技术

B.简单移动平均法只能用于短期预测

C.简单移动平均法需合理确定加权权重

D.时期数n的选择不影响计算结果

24、关于项目融资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既有项目法人不能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风险

B.新设项目法人不需要承担项目的融资责任

C.项目融资主体是承担融资风险的经济实体

D.项目融资主体只能是政府或民营公司

25、关于财务分析中经营成本的说法,正确的是(B)

A.经营承办随融资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B.经营成本随修理费用得变化而变化

C.经营成本因折旧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D.经营成本受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长短的影响

26、关于完全竞争行业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A.).

A.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

B.存在潜在的产品差异

C.信息不能完全获得

D.较高的行业集中度

27、下列技术、设备比选方案中,应优先考虑(B)的方案。

A.技术可靠,需要引进国外设备【是否挂靠是什么意思】

B.技术先进,国内有设备制造业绩

C.技术不成熟,设备可在国内外市场采购

D.技术先进,设备正在进行工业化实验

28、某公司有关市场数据见下,据此判断甲、乙两类产品分别属于(A)业务。

某公司2012年市场销售额数据表(单位.万元)

A.明星、金牛

B.瘦狗、金牛

C.明星、瘦狗

D.问题、明星

29、某项目正常生产年存货5000万元,年经营成本50000万元,年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其他材料费用40000万元(以上数据均含流转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年周转天数均为30天,预留的货币资金1000万元,则项目流动资金为(B)万元

A.4167

B.6833

C.8333

D.10167

30、关于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D)

A.利息备付率一般不宜低于3

B.所得税率提高将降低利息备付率

C.维持运营投资增加将提高偿债备付率

D.项目财务分析中通常按年末数据计算资产负债率

31、合理经济规模可以使项目( D)。

A.利润总额达到行业最高

B.投资额达到行业最低

C.产品产量达到行业最高

D.所需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32、关于项目经济影响分析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对行业发展、区域经济或宏观经济影响明显的项目应进行经济分析

B.经济影响分析一般应论证项目的是否符合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的要求

C.经济影响分析课采用影响力系数反映项目对经济结构的影响

D.经济影响分析不能采用评价人员主观判断的方法

33、关于风险概率的估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A)

A.风险的客观概率可以根据历史统计数据推定

B.风险的客观概率不能用于完全可重复事件

C.基于专家经验推断出的概率是客观概率

D.主观概率估算是在有效数据充足时采用的方法

34、某已建成项目规模为20万吨/年,生产装置投资5000万元,厂房投资1000万元,安装费用2000万元。现拟估算与其建设条件类似的规模为40万吨/年的同种产品的生产装置投资,较为适宜的估算方法是(B)

A.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

B.生产能力指数法

C.比例估算法

D.系数估算法

35、下列市场预测方法中,属于因果分析法的是(D)

A.移动平均法

B.趋势外推法

C.专家会议法

D.弹性系数法

36、关于建设期利息的说法,正确的是( A)。

A.权益资金比例提高可能导致建设期利息降低

B.建设期利息的计算与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无关

【是否挂靠是什么意思】

C.当年能支付利息的债务资金应按复利计息

D.建设期利息的计算与年计息次数无关

37、关于项目经济效益与费用识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应遵循前后对比的原则

B.应连续拓展计算项目的乘数效果

C.对于价格失真的直接费用应按影子价格重新计算

D.外部效果是指项目的产出或投入给他人带来的效益

38、关于建设期利息的说法,正确的是( A)。

A.权益资金比例提高可能导致建设期利息降低

B.建设期利息的计算与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无关

C.当年能支付利息的债务资金应按复利计息

D.建设期利息的计算与年计息次数无关

39、项目经济分析中采用的直接进口原料的影子价格的计算公式为(B)。

A.离岸价×影子汇率+贸易费用+国内运杂费

B.到岸价×影子汇率+贸易费用+国内运杂费

C.离岸价×影子汇率+贸易费用+国内运杂费+进口关税

D.离岸价×影子汇率+贸易费用+国内运杂费-进口关税

40、关于信贷方式融资的说法,正确的是(A)。

A.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安排可以有附加条件

B.国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由各国中央银行决定

C.出口信贷通常需对设备价款全额贷款

D.股东借款应视为项目资本金

41、下列措施中,不属于项目节能措施的是(B)

A.采用节能设备

B.资源综合利用

C.加强能源管理

D.降低能效标准

42、关于项目融资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既有项目法人不能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风险

第三篇:是否挂靠是什么意思

挂靠法律关系研究

挂靠经营现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来已久,普遍存在于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其中反映在审判实务层面上的问题十分突出,值得引起深刻的关注,本文笔者以司法实务者的视角,试图在对挂靠经营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问题的探讨意见。

一、挂靠经营的概念内涵和特征及涉及的法律关系

从法律规范角度评价,挂靠经营不属于法律概念范畴,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出现过挂靠经营的称谓,唯有最高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有过出“挂靠”一词的表述。那么,挂靠经营的提法是如何产生的呢?笔者认为,它是人们针对某些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现象加以概括和提炼后形成的一种形象称谓。所以要给挂靠经营下一个定义或归纳一个“概念”,只能从这种现象入手,去挖掘它的应有之义及特征。 挂靠经营的定义

挂靠经营一般是指没有相应资质、资质较低或其他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采取借用、租用等手段,以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某种行业经营行为的现象。

挂靠经营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行为主体层面上看。挂靠者是没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实践中表现为主体范围的十分广泛,自然人和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都可能以挂靠者的身份存在于挂靠经营关系之中。被挂靠者是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被挂靠者之所以被挂靠,根本原因是由其经营资格的优越地位所决定的。

第二,从行为方式层面看。挂靠者一般采用借用、租用被挂靠者经营资质等手段,以被挂靠者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这是挂靠经营的本质特征,反映出名义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的不一致性。

第三,从行为的功利层面看。挂靠经营行为一般是有偿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均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具有经济利益“双赢”的特点,被挂靠者收取挂靠者一定的“管理费”,挂靠者通过挂靠经营行为获取经营利益。

第四,从行为主体关系层面看。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以联系程度可划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种(借用联营种类划分的表述)。“紧密型”是被挂靠者除为挂靠者提供经营资格外,还提供一定的技术、管理及其他经营上的服务和便利,“松散型”是指被挂靠者仅为挂靠者提供经营资格,挂靠者经营活动与被挂靠者无涉。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挂靠经营,挂靠者都是独立进行经营核算,被挂靠者除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外,不享有与负担挂靠者经营利润分配的权利和亏损的义务。

挂靠经营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挂靠经营行为可能引发多种法律关系的发生,以主体关系为划分标准,可大致分为两类,即挂靠主体内部法律关系和挂靠主体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一)内部关系

挂靠经营行为是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关于借用、租用经营资格或资格证照的意思表示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符合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系合同关系。

(二)外部关系

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特征,决定了挂靠经营涉及的法律关系,不仅限于封闭在挂靠经营行为主体内部范围,挂靠者的经营活动势必要与社会其他各类主体发生牵联,可能发生相关的各类法律关系,被挂靠者也因其经营资格被借用、租用加入其中,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在民事领域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合同法律关系。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主要方式是与第三人间,通过民商事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这样就相应产生了挂靠者、被挂靠者、第三人三者之间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如何调整的问题。

第二、侵权法律关系。在挂靠经营活动中,存在对第三人发生侵权的可能,由此亦形成挂靠者、被挂靠者、第三人之间内外部的复杂侵权法律关系,存在如何确认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主体间的责任关系问题。 第三、雇员与挂靠主体的法律关系。现代经营方式与规模,一般均发生经营主体雇佣劳动者的情况,挂靠经营情形下,名义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的不一致性,决定了被雇佣的劳动者与挂靠者、被挂靠者之间关系上的复杂性,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判断识别问题。

二、挂靠经营审判实务问题的处理

挂靠经营引发的相关纠纷诉讼,越来越以其形态各异的表现,大量涌入法院,然而在这方面案件的裁判上,存在着认识模糊,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依据缺失等问题,笔者在前文对挂靠经营特征、性质及所涉及法律关系初步阐述的基础上,对常发几类案件审理的实务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在细化各类具体案件类型之前,本文先行对有关案件处理的共性问题进行简要归纳和阐述。

1、适格当事人主体的识别问题

以挂靠经营涉及的法律关系类别角度分析,在挂靠经营行为主体内部关系发生的诉讼中,其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识别比较简单,表现在诉讼主体范围上是恒定的,即挂靠者和被挂靠者,而在因外部关系发生的其他与挂靠经营相关的诉讼中,其诉讼主体范围则较为宽泛,涉及到相关诉讼主体的加入和主体资格确认的问题。

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等司法解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各类纠纷诉讼中,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

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各类纠纷时,应正确把握和适用这方面的规定,将挂靠经营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诉讼人,防止漏列当事人情况的发生。同时,又要注意“当事人适格问题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②见江伟《当事人适格的识别》),严格区分诉讼主体与实体主体的界线,正确认识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权利义务“一体”的关系特征,树立诉讼主体并非当然是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的裁判理念,即被列为当事人的不一定必然承担实体责任。

2、实体裁判原则的问题

由于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存在缺位,很难在民商法理论上为其设定位置,明确具体的裁判根据或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虽然作出一些具体问题的规范,但难以满足千姿百态的挂靠经营相关案件裁判的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地方法院出台了一些相关指导性意见,但在裁判标准的规定上差异很大,导致同案异判。笔者的意见是,在目前这类案件裁判根据或标准的现状下,案件审理应主要参照以下原则:一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在相关合同纠纷领域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虽然适用该原则,可能产生“名义”行为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不一致的实体公正问题,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是公正的。二是利益风险衡量原则。在因挂靠经营活动中,相关当事人对挂靠经营行为存在不同的利益和风险。由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保护和责任的承担,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进行考量,在挂靠者、被挂靠者及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作出侧重于第三人或弱势群体一方利益保护和加重挂靠者、被挂靠者责任承担的判断和取舍。三是例外原则。审理挂靠经营相关案件时,要在正确适用现行法律规范及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可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和政策精神进行一定突破。

以下笔者对具体的相关案件,提出探讨意见:

(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因挂靠经营发生纠纷而引发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或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挂靠经营行为性质确认和挂靠经营行为效力确认两个方面。

1、挂靠经营行为性质的确认问题。在处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及相关案件时,必须正确把握挂靠经营行为的特征和与其他类似行为的区别,准确确认挂靠经营行为的性质,这是正确处理案件及适用法律的前提。以下,笔者列举和阐述具有代表性的承包经营与挂靠经营的区别标准,供审判实务参考。

承包经营虽然也是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也具有一定独立核算和自主经营的属性,但它与挂靠经营有着本质的区别,表现在:一是承包经营是发包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或内部管理形式,承包人不具有任何外部的独立地位,而挂靠的本质是挂靠者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体现的是名义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的不一致。二是在行为目的及利益分配关系上,承包经营是以实现发包企业的经营利益为目的,通过约定承包人获取一定经营利益的方式,对经营利益进行内部分配,而挂靠经营是以挂靠者实现经

营利益为目的,被挂靠者通过挂靠经营仅收取一定的“借用费”或“出租费”,且利益分配比例一般较为固定,且其程度远不及承包经营。三是承包经营主体间的联系或独立程度与挂靠经营不同,既使是“紧密型”挂靠,其紧密程度也是与承包经营无法比拟的,承包经营的承包人一般是发包企业的内部人员(也有外部人员承包的),与发包企业具有隶属或管理关系,在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方面,发包企业一般为承包人提供场地、设备、原材料及劳动力。

审判实务中,要注意那些以承包经营为名,而行挂靠经营之实,或反之的情况,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认定。此外,还有其他与挂靠经营类似行为的区别,如委托代理行为、职务行为、分包转包、托管等,其具体内容,笔者在这里不予赘述。

2、关于挂靠经营行为的效力问题。从立法层面,关于对挂靠经营行为效力的评价,目前还没形成统一完备的认定标准,仅有一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零散规定。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关于挂靠经营行为效力的认定,在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认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以《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情形列举的内容为基准依据,结合相应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挂靠经营效力予以判断。这里重点就《合同法》第52条第(七)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论证。

目前,我国众多的法律、行政法规均对挂靠经营行为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如《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范一般都是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角度,对挂靠经营行为予以否定性规制,大多未直接评价其行为的合同效力性问题,这些规定能否作为评价挂靠经营行为效力的根据,即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50条第(五)项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对“强制性规定”作出了缩限解释,其识别标准有两个,一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①沈德咏、奚晓明主编《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112页)。在判断挂靠经营行为效力上,要全面准确把握“强制性规定”的内涵。一方面,不能以挂靠经营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取代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不能当然认定行为无效。另一方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挂靠经营行为,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行为无效的规定,也应认定其无效。 既然挂靠经营行为的本质是借用、租用经营资格,那么在具体的判断标准上,就要甄别这种经营资格转移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和国家的管理限制程度。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烟草、药品、爆炸物、金银买卖等行业,如发生挂靠经营,可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

规定行为无效,但从违反公序良俗角度,应作出该行为无效的认定。

(二)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因挂靠者在从事与挂靠事项有关的活动中与第三人发生合同纠纷而引发诉讼的案件。审判实务中,相关的主要难点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体的判断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

1、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与第三订立具有挂靠资质内容的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由谁享有和承担。如甲建筑公司无从事桥梁建设施工的资质,它借用具有桥梁建设施工资质乙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丙公司签订桥梁施工合同。这种情形在案件审理时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因承包方违约,第三人向谁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及由谁承担违约责任。如案例中,因桥梁施工质量发生争议,丙公司可向谁起诉其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丙公司可向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也可以同时向甲乙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5条“……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该项规定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合同类纠纷案件,在其他类挂靠经营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应参照适用。这方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47条规定“……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该规定虽然突破了前述最高人民法院“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在具体区别第三人(合同相对人)过错和减轻被挂靠者责任上,显得更为合理。

(2)因第三人(发包方)违约,由谁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挂靠方可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被挂靠方不愿起诉的,挂靠方也可直接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4条“……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2、挂靠者与第三人订立非涉挂靠资质内容的合同,第三人向谁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如王某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向某建材厂购买建筑材料,发生拖欠材料款。这种情形也存在两种情况:

(1)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案例中,如王某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向某建材厂购买建筑材料,同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某建材厂可向某建筑公司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基于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的挂靠关系,同时主张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三人的合同相对人不明确或难以判断的情况。案例中,王某购货未明确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某建筑公司名义购货,如可能仅表示为“某某工地用货“,或”将货运至某某工地”,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相对人及责任主体?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应以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和行为外观表现,

第四篇:是否挂靠是什么意思

资格证挂靠注意事项

因发展需要,很多甲方需聘用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经过双方的真诚协商,双方达成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聘用条款,下面我简单的给大家做一下介绍。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期限一般是两年或是三年。当然,也有很多的单位是一年的,但是一年来说,确实是短了一点。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们都希望挂靠一个长期稳定的单位。这样也方便。对甲方单位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

二、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证件及文件(未注明复印件的为原件):以下我说的是指的是初始册。(变更注册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初始注册的有些不一样)、

1.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大学毕业证书。

3.职称证书

4.个人简历。

5.身份证(复印件)。

6.乙方一寸彩色相片6张。

7.原报考单位的解聘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8.未注册证明(如果是异地注册,还需要办理一个未注册证明,不过有的省份还是不需要的,江苏是需要,其他的省份多数都需要,办理这个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未注册证明,其实还是有点困难的,现在各个省的建设厅,开具这个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未注册证明相当麻烦)

三、聘用工资:一般情况是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关于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所需资料(第二条中的证件及文件)后,应于当日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3年的聘用工资,这样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们就不必为拿不到挂靠费用而发愁了,或许, 有的单位觉得这样对甲方要求太严格了,一次性支付三年的挂靠费用,对于单位来说确实却是一个不小的压力。从客观来说,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三年的费用也不算高,单位也实惠。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省心,用证书的甲方单位也省心,即便甲方公司有人员的变动也没有关系。

四、甲方为乙方完成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注册后,应于本年度建设部公示期最后期限之日起,15日内将第二条中的第1、2、3项的证件、甲方新领取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印章交给乙方。以上物件是否归还,均以乙方开出的带有亲笔签名的收条为证。归还时间,以收条上的时间为准。

五、聘用期间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维护所需费用(包括注册费、协会会费、印章费、年检费、刊物费、继续教育学习费、注册地业务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的差旅费)均由聘用方负担,并由甲方请人代之完成。这里特别要强调一下关于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继续教育的问题,要是本人不能够去参加学习的一定要单位去学习,如果继续教育达不到的话, 注册期满后是无法进行注册的,这个请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朋友们多多留意。

六、作为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乙方只是将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在需要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甲方,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本人不需要到甲方所在地工作,这一点需要在协议中提到,以免以后扯皮;在需要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作为提供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证件及文件。

七、乙方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执业印章、证书、文件及复印件除用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及年检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这一点也需要在合同中注明。

八、甲方应保证乙方延续注册的及时、有效,并在《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同时保证乙方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九、解聘:签订合同当日,甲方应提前为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的乙方出具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变更注册证明,方便乙方今后办理变更注册的手续。

十、 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一般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和用证单位都遵循以下条款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聘用期满后无法将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注销或变更注册到其他公司,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人民币100元/日计算,自本合同期满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或变更注册之日止。

2.如因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件或执业印章丢失,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挂失和补办,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丢失发生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如下:

1)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丢失,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由于大学毕业证书无法补办,如因甲方过失而丢失或损毁,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 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被吊销,甲方应赔付乙方人民币 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4)如发生上述第3)项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赔偿金。

3.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才可以注销或变更注册,如果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要求提前中止合同,则乙方应退还甲方未到期聘用工资,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算,且赔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4.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无需返还甲方所付聘用工资。

十一、 续聘:本合同期满,如果甲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通知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乙方,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所指金额均为税后金额,如本合同发生缴税情况,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篇:是否挂靠是什么意思

2015年挂靠证书前要知道的事项(必备资料)

1、已知社会无风险投资收益率3.5%,市场投资组合预期收益率15%,某项目的投资风险系数1.5,则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的该项目普通股资金成本为(C)

A.5.00%

B.19.25%

C.20.75%

D.21.75%

2、下列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中,属于建设方案研究内容的是( C)。

A.投资估算

B.融资计划

C.节能设备选择

D.费用效果分析

3、关于项目经济效益与费用识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应遵循前后对比的原则

B.应连续拓展计算项目的乘数效果

C.对于价格失真的直接费用应按影子价格重新计算

D.外部效果是指项目的产出或投入给他人带来的效益

4、工程分析按对业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却给保险公司带来获利机会,这种现象体现了风险的( C)

A.客观性

B.阶段性

C.相对性

D.多样性

5、工程分析按对业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却给保险公司带来获利机会,这种现象体现了风险的( C)

A.客观性

B.阶段性

C.相对性

D.多样性

6、某项目基本方案的财务内部收益里15%,以建设投资作为敏感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当建设投资分别增长和降低10%时,财务内部收益率分别是12%和17.5%,则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相对于建设投资的敏感度系数是(B)

A.-1.835

B.-2和-1.76

C.7.835

D.2和1.76

7、关于风险分析的说法,正确的是( A)

A.风险函数的两个基本变量是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风险事件对项目目标的影响

B.风险分析的四个基本阶段是风险识别、风险定性分析、风险定量分析和确定风险等级

C.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与风险事件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成正比

D.损失较小的风险事件均可定性为较小风险

8、关于风险分析的说法,正确的是( A)

A.风险函数的两个基本变量是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风险事件对项目目标的影响

B.风险分析的四个基本阶段是风险识别、风险定性分析、风险定量分析和确定风险等级

C.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与风险事件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成正比

D.损失较小的风险事件均可定性为较小风险

【是否挂靠是什么意思】

9、关于项目建设目标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项目目标可以分为宏观目标和具体目标

B.提高生活质量属于项目宏观目标的内容

C.效益目标属于项目的具体目标

D.不同性质项目的宏观目标是相同的,但具体目标各有不同

10、关于既有法人项目资本金的说法,正确的是(C)。

A.企业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全部用于项目投资

B.企业生产经营中获得的营业收入可以全部用于项目投资

C.企业资产变现取得的现金可以用于项目投资

D.企业不能通过改变企业产权结构的方式筹集项目投资

11、某企业现有甲、乙、丙三个独立的投资方案,当财务基准收益率为10%时,各方案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现在企业可用于投资的金额为700万元,如采用净现值法则相对较优的选择是(B).

[注.(P/A.10%.5)=3.7908;(A./P.10%.5=0.2638)]

A.甲方案+乙方案

B.甲方案+丙方案

C.乙方案+丙方案

D.甲方案+乙方案+丙方案

12、关于项目建设目标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项目目标可以分为宏观目标和具体目标

B.提高生活质量属于项目宏观目标的内容

C.效益目标属于项目的具体目标

D.不同性质项目的宏观目标是相同的,但具体目标各有不同

13、关于项目融资特点的说法,正确的事(B)。

A.在有限追索条件下,项目债权人对项目借款承担有限责任

B.项目融资工作可以交给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来运作

C.项目融资的相对融资成本较低,但组织融资所需要的时间较长

D.无追索是指债权人不能向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人追索债务

14、关于项目项目安全,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A)

A.若采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

C.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有效防止职业危害

D.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

15、关于既有法人项目资本金的说法,正确的是(C)。

A.企业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全部用于项目投资

B.企业生产经营中获得的营业收入可以全部用于项目投资

C.企业资产变现取得的现金可以用于项目投资

D.企业不能通过改变企业产权结构的方式筹集项目投资

16、下列项目安全预评价方法中,属于定量评价方法的是(B)

A.安全检查表

B.危险度评价表

C.预先危险分析

D.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17、关于敏感性分析的说法,正确的是( D)

A.敏感性分析仅适用于财务分析

B.敏感程度表明了敏感因素发生的概率

C.敏感系数与不确定因素的变化率无关

D.多因素敏感性分析时对同时改变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的情况进行分析

18、下列措施中,不属于项目节能措施的是(B)

A.采用节能设备

B.资源综合利用

C.加强能源管理

D.降低能效标准

19、某项目组织5位专家进行产品修桥梁预测,预测数据见下表,则需求量预测的期望值是

(B)万件

A.51.5

B.53.4

C.58

D.68

20、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说法,错误的是(C)

A.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B.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C.专项规划草案审批后才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D.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适当简化

21、某已建成项目规模为20万吨/年,生产装置投资5000万元,厂房投资1000万元,安装费用2000万元。现拟估算与其建设条件类似的规模为40万吨/年的同种产品的生产装置投资,较为适宜的估算方法是(B)

A.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

B.生产能力指数法

C.比例估算法

D.系数估算法

22、某扩建项目的原料市场定价和非外贸货物,该原料可通过新增供应来满足需要,若该原料的市场价格为2500元/吨(不含增值说进项税,增值税税率17%),市场至项目所在地的运杂费为250元/吨(其经济价值为250元/吨),则该原料的影子价格应该取( A)元/吨

A.3175

B.2925

C.2750

D.2500

23、关于完全竞争行业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A.).

A.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

B.存在潜在的产品差异

C.信息不能完全获得

D.较高的行业集中度

24、项目经济分析中采用的直接进口原料的影子价格的计算公式为(B)。

A.离岸价×影子汇率+贸易费用+国内运杂费

B.到岸价×影子汇率+贸易费用+国内运杂费

C.离岸价×影子汇率+贸易费用+国内运杂费+进口关税

D.离岸价×影子汇率+贸易费用+国内运杂费-进口关税

25、甲、乙、丙、丁四个方案为互斥方案,其现金流量如下表所示,折现率取12%,若方案分析采用净年值法,则较优的方案是(C)。

[注.(P/A.12%.12)=6.1944;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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