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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陪审员待遇

时间:2018-10-19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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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陪审员待遇 第一篇_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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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已经拉开大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背景下,针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力图通过改革真正实现人民陪审、以司法民主化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合分析

[内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由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实现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权力、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提升社会公信力以及规范司法运行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法制宣传教育、提升调解率等诸多方面的价值。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司法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其制度价值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较好实现,仅仅停留在应然层面。因此,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力度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所在,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原因分析]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政治制度,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法官依法审判、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陪审员陪而不审。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陪审员的相关权利,陪审员也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无法对案件形成自身见解,并且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讨论作用及其微小。如果由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作出判决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陪审员并不能参与审委会讨论,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具有实质作用。

二是陪审员选任趋向精英化。

作为陪审制度的价值而言,民主居于核心地位,并具有普遍代表性,其目的是通过民众智慧裁决案件,借以弥补司法的职业理性缺陷,因此,陪审制度应当表现为大众化。然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要求实际是对于人民陪审员作出的较高要求,限制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背离了陪审制度的立法本意。

三是陪审员的办公经费以及相关福利待遇缺乏保障。

相关规定指出,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人民陪审员应当享有必要的补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民法院为了实施该项制度所必要的开支,应当列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财政保障。由于某些法院相关经费的缺乏,导致人民陪审员由于陪审工作所花费的人、财、物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影响了参与陪审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加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期间的补助标准缺乏相关依据,致使补偿标准相对偏低,并且各地域之间的差距较大。某些法院则按照陪审员的工作天数来计算,补偿标准是每天10到20元,还有一些法院则是根据案件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补偿费用并不一致,从12元到100元不等。陪审员的办公经费及其相关福利待遇缺乏保障,导致陪审制度并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

[问题分析]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其制度缺陷也渐次显现出来,究其原因,可以理解为如下方面:

一是历史观念束缚。在我国的历史传统中,由于封建集权统治的长期束缚,社会民众的民主意识较为薄弱,权利观念较为淡漠。长期以来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恐惧与崇拜,使社会民众对于审判权的本质缺乏清晰的认识,并不清楚陪审员可以与审判人员共同参与审判过程,并行使审判权,导致陪审制度的初衷无法实现。只有经过长期的实践演进与积淀,该制度才可能被民众所接受并逐渐深入民心。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度虽然在国外的历史发展进程悠久,并且该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形成于欧洲中世纪社会,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纯粹引进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并且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经历了较为曲折的发展,仍需长期的路要走。

二是司法传统制约。在最终判决中,实体公正处于重要的位置,程序公正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案件的最终判决应当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要求,但是陪审员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员,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对此陪审员较难以发表意见,审判员常常据此改变陪审员的意见,使陪审员实质上被架空。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法院系统中具有独立性的特色组织,其组成人员中,并不包含人民陪审员,由审委会对于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判决的做法,导致庭审的实质不均等,剥夺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机会。

三是经济投入欠缺。目前我国处于经济飞速发展时期,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经费的投入依然较少,贯彻陪审制度所需要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这也极大地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虽然法律针对陪审员的费用问题做出了某些特别的规定,但是,正如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反映的,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均衡,尤其是在广大中西部落后地区,陪审经费是否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的问题,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成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实践滞后于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因。

四是陪审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由于目前对于陪审员管理的各项工作,如管理、考核、经济补助、奖惩等各项措施都依赖于人民法院的管理,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如果一个陪审员在各种案件的最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中,长期与法官的认识不一致,并发表各种异议给法官最终结论“制造麻烦”,很可能在随后被法院剥夺继续担任陪审员的资格。由此,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陪审员丧失自身的独立性,常常和法官的意见保持高度一致,成为法院的“附庸”和“摆设”,并没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另外,陪审员在法律适用方面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常常担心发表错误的意见导致其工作业绩受到影响,所以最终常常选择保留其自身意见,这种做法也使得陪审员的作用被不应有的虚置和弱化了。

对策措施

[参考对策]

对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

第一,优化人民陪审员遴选范围,降低学历要求、提升年龄门槛。

更强调人民陪审员的实际社会阅历。这次改革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年龄条件从年满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一般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本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人民陪审员不能限于社会精英或者法律人士,而是要尽量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大幅增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和正式人员数量。

我国原先人民陪审员候选数量很少,容易形成小圈子。这次改革提出人民法院要按照本院法官员额5倍以上员额组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并按照本院法官员额3-5倍确定正式人民陪审员,与原先做法相比大幅增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和正式陪审员数量,避免形成小圈子。

第三,采取主动随机抽选方式选取人民陪审员。【最新人民陪审员待遇】

我国原先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主要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报名产生,结果大量人民陪审员是与司法机关有千丝万缕关系的离退休人员甚至政法干警家属。本次改革提出无论是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还是正式人民陪审员,都通过主动随机抽选组建。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也要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有效地遏制了专门找听话、熟悉的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情况。

第四,科学地界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权力。

原先人民陪审员的权力既包括事实认定也包括法律适用,与法官拥有几乎相同的权力,其实是不科学的。因为人民陪审员对法律并不精通,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在于拥有更丰富的社会经验。因此,本次改革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中只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文章素材

【文章素材】

[标题示例]

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需要合力

让“人民陪审”沟通专业与公众

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应以司法公正为导向

[开头示例]

1.在中国时下的司法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在重大、敏感案件中的有效参与,将可极大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陪审制又是一项“昂贵的事业”,容易给有限司法资源带来极大的压力。因此,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实属必要。

最新人民陪审员待遇 第二篇_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惑 作者:瞿冠科

发布时间:2014-06-03 1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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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压力的增加,然而法官选拔的严格,导致法官的稀缺,使得许多法院把目光转移到人民陪审员身上,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聘任专职人民陪审员,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是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义。我们所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3、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以及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利

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

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利解决,又极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3、监督作用。权力需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需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

4、联系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三、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弊

1、背离陪审制度价值取向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弥补法官职业思维不足,是让人民群众能参与到司法审判当中来,拓展法官的视野,也起到一个监督作用。专职人民陪审员,虽然说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但是也会让人民陪审员渐渐脱离群众,同时也可能使人民陪审员在社会中不具有广泛性,不符合通过设立陪审制度来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司法权威的初衷。而专职人民陪审员也就像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一样,无法履行监督职责。

2、人民陪审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影响案件审判质量

众所周知,如今要成为一名法官,不仅要通过大学法律专业的深造,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然后一年的实习期,才有可能成为助理审判员,过几年才能成为审判员,过程的艰辛可想而知。而正是这些磨练,使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能以良好的专业素质,丰富的审判经历,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捍卫法律的威严。而人民陪审员,不需要具备这么多的条件,其选拔也相对简单,大部分人民陪审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也没有很多的法律相关从业经历,相比起法官,专业素质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使得人民陪审员接触大量的案件,参与案件审判,必然会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

3、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和监督

现如今,对人民陪审员还只有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对如何管理、考核、监督人民陪审员没有规定,若是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又该如何管理呢?究竟人民陪审员要怎么监督,也没有说明。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身份是聘用,还是算正式公务员、还是有一个单独编制,其待遇是需要财政负担,还是法院自行解决,也没有立法。

四、人民陪审员的未来

人民陪审员是对法官思维的拓展,是对法官其他知识、社会履历局限性的补充,是对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审判的的体现,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的表现。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体现在法律外的其他领域,比如说财务、工程、医疗、建筑,等等领域,以一个法外人的眼光看待案件,让法官知道自己看不到的一面,从而能更好、更全面地进行正确的裁判。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也反映了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无奈,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不是趋势,只是暂时缓解我国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完善,专职人民陪审员会退出舞台。而人民陪审员也将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作为陪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巨大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它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较多,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也还不完善,致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在必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质上就是要在吸纳国外先进经验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本土化、中国化。为此,应首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在此基础上,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和培训体制。只有通过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一、人民陪审员概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其内涵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借鉴了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2]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陪审的全面性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具有全面性。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陪审的案件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我们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行陪审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甚至还有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第一审的案件大部分都要求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只有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不需要陪审。

第二,人民陪审员在进行陪审时的职权具有全面性。我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员不仅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而且在庭审后的法庭评议中,都与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享有同样的职权。我国的陪审员既可以对事实问题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评议意见,且在确定判决时也与法官具有同样的职权。

2、陪审员的相对固定化

我国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另一种是单位推荐;还有一种是法院聘任。对于第一种选民选举的方式己不大常见,而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即单位推荐和法院聘任的方式则比较常见。法院的聘任又分为长期聘任和临时聘任,在实践中比较多的是长期聘任,而临时聘任的情况则较少发生。但不论是三种方式的哪一种方式,这里都仅指的是陪审员的资格。我们从上述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看,作为一种资格,在我国陪审员具有相对固定化的特点。

3、陪审制选择上的任意性

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陪审制己不再是法院审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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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而只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供选择的一种方式,并且在《决定》颁布之前,法律也没有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作具体规定。因此,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对于采不采用陪审完全是由其自己决定的,也就是说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任意性。虽然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陪审的过程中可能会考虑某些因素,比如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可用可不用陪审制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后者,既不采用陪审制,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法律的这种弹性规定,使得陪审制在实践中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大众分享审判权力提供了一个途径,从而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的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陪审制作为人民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上的体现。正如法国著名政治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制的评价:“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3]因此可以说,陪审制一方面赋予普通公民一种“参与”感,“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4]另一方面,陪审制也实现了法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活动的制约和参与。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3、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陪审员来自于社会,让其参与审判可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有利于社会评价和监督,[5]促进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来源于民众,所以他们参与审判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公开。由于人民陪审员不仅亲自参加庭审活动,而且还直接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所以说案

最新人民陪审员待遇 第三篇_人民陪审员年龄下限拟提至28周岁

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决定草案今审议 北京、河北等10省份试点 学历改为高中以上

陪审员年龄下限 拟提至28周岁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并提交审议。

草案稿中,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条件 年龄下限从23周岁提至28周岁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推进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最新人民陪审员待遇】

其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指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审理定问题。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草案稿规定,拟选择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区、市),每个省(区、市)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草案规定,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解读 要求过高不利于从民众中选拔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胡夏冰表示, 我国对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的要求有些过高,不利于从普通民众中选出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关于人民陪审员学历条件的要求,将大多数普通公民排除到了人民陪审员选拔之外。其实,公民的学历水平和文化程度与其认识和判断事物能力之间并不存在着正向的逻辑联系。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学历条件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7%左右,而且这些人员主要集中在我国城市地区。在农村或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可谓少之又少。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参与审判的国民资格要求都比较低,通常规定只要达到一定年

龄且智力正常的公民,都具备参与案件审理的资格。例如德国规定,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没有智力障碍的公民,可以担任参审员。美国甚至18周岁以上,可用英语正常交流的美国公民,就可以担任陪审员。

因此,适当调高年龄下限可以让更加适合、成熟的人群组成陪审员队伍,用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分析案件。

范围 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应有陪审员

草案规定,试点地区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草案还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进行了要求。草案要求,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记者 王选辉 李文姬)

最新人民陪审员待遇 第四篇_如何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

如何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工作是神圣而庄严的工作,“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同样也是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人民陪审员是群众选出来的代表,肩上的责任重大。怎样争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笔者浅谈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争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首先必须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加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我们要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认认真真地对待参加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不能稍有懈怠。 二是争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审判业务素质,掌握审判活动规律,提高办案质量。学习的方法很多,途径也不少。但学习时要结合具体案例学习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是比较好的学习方法。每次开庭前,要认真查阅案卷或是向审判长询问案件及主要事实,就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先学一遍,使自己对该案大致有个了解。庭后再认真总结,找出同类案件的共性特点和本案的特殊之处,积累经验。

三是争做一名优秀的陪审员应当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到法院执行陪审工作时,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使其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二是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作为陪审员,一定要配合审判长工作,服从安排。评议时应当认真听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律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三是要正确处理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关系。

一是人民陪审员弥补了审判力量不足。通过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律知识材料的及时、充足供给,使得人民陪审员在优良的外界环境中汲取知识,庭审技能提高,在合议案件时能大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坚持自己的观点。通过他们的参与,有效地缓解了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参与陪审的案件逐年上升。

二是人民陪审员起着“调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在司法调解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在立案环节,有人民陪审员导诉,提醒当事人诉讼有风险,减少盲目性。在调解时,人民陪审员与群众直接接触、交流,解答问题,为法院和群众架起了一座连心桥。陪审员肖涛同志在审理工作中,作好自己的的工作定位:法官同志侧重于事实与法律方面,自己则侧重于情与理,在保持公正的原则下,与法官配合默契的工作。陪审员肖涛同志毫不隐晦的表示:不想做法官的陪衬,不愿陪审流于形式,希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长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每次参与调解他都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着想,有的当事人感慨地说:“这个人民陪审员挺负责任,也挺会做工作,劝了这个又劝那个,法官讲法律多一点,着便装的人民陪审员讲亲情、道理多一些,二方面一结合。我们容易接受,双方都让让步,不就达成协议了。” 三是人民陪审员起到了“监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是从非司法职业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了许多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了思维判断。由于陪审员可以参与到案件的各个环节中,客观上形成了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监督和约束,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陪审员们大多在审判中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根据自己的经验,对陪审的案件直陈己见。如陪审员高长城参加了王秀林贪污案、18名被告人的冲击国家机关案等多起重大案件的审理,在合议中他独到的见解被采纳,也开拓了法官判案的思路。

四是人民陪审员起着“宣传员”的作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社会效果比较好。他们能够把群众的呼声带到法院,同时,将他们参与审理案件的亲身经历向群众进行宣传,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今年3月,张芝政等2名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了涧西区谷水居民李某诉索某离婚案件的审理。原告女方原在农村生活,经人介绍嫁给了后来才发现智力略有问题的男方。庭审时,男女双方亲属来了许多人,矛盾一触即发。两位陪审员发挥自己来自百姓,熟悉百姓的优势,协助审判长做当事人的说服工作,陪审员将参与审理过的活生生的案例讲给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最后让双方平息了心中的怒气,虽未达成调解,但依法判决后,双方均当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充分体现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解决诉讼纠纷的使命感。

五是人民陪审员通过发挥自己行业、专业的技能,起到“咨询员”的作用。广大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界,大都是各个行业、专业的行家里手,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针对一些专业性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与法官做到优势互补,更好的审理案件。如陪审员乔冰来自医疗系统,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积极发挥特长,为法官准确分析案情、明晰事实提供专业知识方面的帮助。

结合实践也提出拙见,要采取多种措施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提供充分保障,特别是合议时要充分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防止陪审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责任、待遇、奖惩规定等,调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陪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践证明,只要我们积极的去努力,人民陪审制度一定会落实的更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最新人民陪审员待遇 第五篇_人民陪审员表态发言新

人民陪审员表态发言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大家好!今天,能在此作表态发言,我感到十分荣幸,也感谢组织对我的信任。人民陪审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是组织的一种信任,也是社会的一种责任。因此,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是我们的梦想,也是我们的目标。

今天,若能当选人民陪审员,我将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人大监督,服从法院安排。若能当选,我将全力做好以下几点,争取成为一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一、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强烈的法制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人民陪审员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做一位人民陪审员,是对我们每一名人在本职工作上的高度信任,更是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首先要端正思想态度,树立强烈的法制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做好本职工作。

二、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审判工作的基本规则。

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宪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体会法律的威严。若能当选,我将把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审判工作的基本规则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首要任务,主动向各位领导、前辈学习,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使自己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三、尽职尽责,树立良好形象,正确行使权利。

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推进,随着“中国梦”的深入开展,随着“中国梦,法治梦”的深入人心。想成为一名陪审员,便成了我最大的愿望。因此,若能当选,我将用党员廉政条例约束自己,用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清正廉洁,树立良好形象。我将妥善处理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严格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廉洁从教。

四、扎根于本职工作,传播法制理念。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学为人师,行为师范。学法、守法,我更要接地气,把法学以致用。若能当选,我将把看到、学到、感悟到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在所教学生中传播,让学生知法、守法,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减少学生因不知法而违法的可能,贡献出自己微薄的力量。

总之,人民陪审员不仅仅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若能当选,我将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时刻牢记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会严格要求自己,明白法律的尊严。当然,我也明白现在离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还有一段差距,我将用百倍的努力,百倍的行动,努力向他们靠拢。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最新人民陪审员待遇 第六篇_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院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组,副院长李学军任组长、政治处主任汪传安任副组长,立案庭、研究室、办公室、审管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院政治处为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定期向区人大报告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

三、院研究室为我院人民陪审员的联络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工作计划和日常联系以及工作计划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我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五、我院审理下列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

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六、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原则上应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继承纠纷案件;

(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五)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七)涉及民生的案件。

七、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人民陪审员名单和申请表,当事人立案时,由立案庭告知其可以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符合陪审条件的,由立案庭将申请表一并移送审判庭,审判庭要积极协调,确保陪审员随机参审案件。

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九、合议庭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庭审审阅卷宗材料,熟悉案情。

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合议庭应将案件提交庭长或分管院长进一步研究处理。

十一、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审判委员

会和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三)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应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十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应寄送参审该案的人民陪审员。

十四、人民陪审员既是裁判员,又是调解员、监督员,同时也是宣传员和帮教员,合议庭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十五、审判业务庭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应提前一周就所需的人民陪审员人数、案号、案件开庭时间以及审判长姓名等事项填入人民陪审员选用通知单,交由研究室安排参审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接到通知后,应在二天之内答复能否参加陪审。人民陪审员一经答复参加陪审,应保证按时参加陪审。

人民陪审员选定后,参加审判活动具体事项由审判业务庭安排。审判业务庭变更开庭时间、地点或确定合议时间等事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审判

活动或无法联系的,可随机抽取确定其他人员。同时,审判业务庭将该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审或无法联系的情况记入平时考核。

十六、各审判业务庭要将人民陪审员在本庭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实际参审案件数等履行情况按月向政治处报送,作为人民陪审员考核依据之一。

审管办按月度对各庭室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通报。 十七、每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不少于5件,在不影响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每月参审不超过3件。

十八、政治处经常性地组织人民陪审员听取法律讲座、观摩庭审、展开座谈,为每位人民陪审员配发必要的法律工具书籍,每人订阅1份《人民法院报》,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水平。

十九、院每年召开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进行学习交流,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和建议。此项工作由政治处安排、召集。

二十、将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院岗责考评;逐步实现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70%以上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二十一、建立人民陪审员陪审档案,及时记载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实绩,审判业务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

二十二、法院定期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区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等方面。具体包括:完成

陪审及相关工作情况、陪审案件数量、庭审能力、仪态仪表、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当事人投诉、遵守人民法院庭审纪律等内容。【最新人民陪审员待遇】

二十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一)年度总结。人民陪审员在每年12月底前对本人一年来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二)部门鉴定。由陪审案件相对集中的业务庭或政治处对陪审员一年工作情况作出客观的书面评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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