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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保局

时间:2018-09-25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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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保局 第一篇_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最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程技术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北京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岗位职责的要求的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周六,周日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

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法定休假日,年休假,

婚嫁,伤假,探亲假, 产假等假期。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3600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2500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

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

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

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北京市人保局 第二篇_北京市人保局文件

【北京市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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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京劳发[1995]56号 颁布时间:1995.03.22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附件: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为了使《劳动法》在我市更好地贯彻实施,做好企业依法裁减人员工作,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同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应既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又注意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慎重的方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比例应逐步放开。

3.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4.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4)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听取市劳动局的意见;(5)由企业公布裁员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企业裁减人员向市劳动局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裁减人员方案;(2)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3)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

6.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5)残疾职工;

(6)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人员。

7.企业裁减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的补偿数额应为多少?

红星机械厂连年亏损,决定停产整顿,此间需要裁员,但是由于由于资金

紧张,于是工厂决定给被裁员工每人统一发放2000元经济补偿,该机械厂的作

法是否正确?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是否应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及其支付数额。

一、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红星机械厂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决定停产整顿,其裁

员合法,应当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二、关于补偿标准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经济补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用

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红星机械厂给被裁员工每人统一发放2000元

经济补偿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予改正。

北京市人保局 第三篇_北京人事部与人事局户口的区别

1)人事部户口指标独立于北京的人事局,两者走的不是一条线路。户口指标走人事 部的单位包括:中央在京机关、隶属中央的事业单位、央企等。北京市属的企事业单位 招聘,户口指标走人事局。

2)两者有什么区别?通俗来讲,人事部的户口好拿。一般来说,只要单位给你指标 ,通畅不会在人事部被卡住。走人事局的户口指标,有很多要求,比如大学期间不能挂 科,专业对口等。而走人事部的户口指标,都没有这些限制。为什么?这些限制是北京 市制定的,中央单位北京市管不着。

3)怎么判断哪些单位是走人事局的,哪些单位是走人事部的?走人事部的单位,不 需要提交成绩单这些东西,只要三方就可以(具体单位可能会有不同),手续也比较简 单。而走人事局的户口指标,要随着成绩单等很多东西一起上交。

4)有人说有户口就有编制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户口是户口,编制是编制,央企没有事业编制这一说,但是也有户口,两者的联系是:有编制一定有户口,有户口的不一定有编制。有户口是有编制的一个真子集。

银行等总部直属单位貌似也都是走人事部

人事部也只解决应届生户口。

人事部把名额和审批权力交给具体的招聘企业单位,只要单位愿意要你,你就可以录用; 人事局要在单位同意接受之后,再审批一次

人事局:是北京市的范畴,因此要符合北京市关于户口指标的规定

人事部:中央的管辖范围,通过人事部的一般都是中央部属的部门,央企等,解决户口不用受到北京人事局的条件限制,也就是相对容易一些,只要得到了这些单位的offer就能解决户口。

北京市人事局接收函及人事部户口接收函如下图:

北京市人保局 第四篇_北京人保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保局,】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

2011年08月1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北京市人保局,】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人保局 第五篇_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

各区、县劳动局, 市属各局、总公司, 各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实施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是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完全是由国家、企业包下来办法,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1]33 号〉文件的重要措施, 是企业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 , 现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本市及中央在京全民所有制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及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临时工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各类职工。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暂按职工个人上一年平均工资总额 ( 按提取退休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的 2% 按月缴纳;被录用的具有城镇户口的临时工仍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3% 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招收、录用的企业职工 ( 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等〉, 按被企业招收、录用当月本人工资总额的2%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由企业每月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企业应缴纳的退休统筹基金一并按现渠道上缴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 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企业要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台帐, 详细记载职工的工资收

【北京市人保局,】

入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企业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职工流动时台帐和《手册》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职工调动或都解除合同时, 台帐和《手册》应随同转移。

2. 职工离开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因待业、参军、上学、出国等暂时脱离企业工作时, 应将台帐和《手册》转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保存。职工再次工作时, 企业应向社会管理机构申请继续使用台帐和《手册》, 并办理手续。

3.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须凭《手册》换发退休证。

五、自1992 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再次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时 , 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合并计算。

六、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保局 第六篇_北京劳动局电话

北京市劳动局:63011322

【北京市人保局,】

东城区劳动局:84253922

西城区劳动局:66180004

崇文区劳动局:67757454

宣武区劳动局:63539966

朝阳区劳动局:64678220

海淀区劳动局:62322009

丰台区劳动局:63812595

石景山区劳动局:68878442 房山区劳动局:69311554 门头沟区劳动局:69831534 通州区劳动局:69556005

平谷县劳动局:69965334

昌平县劳动局:69744520

怀柔县劳动局:69641730

顺义县劳动局:69423026 密云县劳动局:69041504 延庆县劳动局:69101155

北京市人保局 第七篇_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

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人发[2003]37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机制,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简化相关程序,减少行政成本和审批环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延长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有效期。

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和2001年及以后取得的北京市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有效:

1.受聘担任初级职务后考取的中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后考取的副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副高级职称;

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考取的正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正高级职称。

从2004年开始,我市不再组织古汉语考试,相关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减少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模块。

按照《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需取得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高级职称需取得4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已取得的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在评聘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评聘中、高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

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需取得1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

三、取消调入本市单位人员的职称认定。

为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在非本市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调入本市所属单位后,不再办理审核认定和换发北京市职称证书手续。用人单位可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调入人员要求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考试或评审。

四、简化专业技术人员转换系列手续。

由于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换系列进行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要求取得新系列北京市职称证书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或评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可按照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其中属于非本专业学历的,需按规定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五、简化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职称评聘手续。

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换发北京市职称证书。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其中属于非本专业学历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免于专业知识考试。 以上各项调整政策,除明确规定外,从文件下发时开始试行。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8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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