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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例

时间:2018-09-07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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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例 第一篇_公益诉讼案例

河南首次“亮剑”环保公益诉讼

今年6月19日,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回收处理的近80吨含汞危险物品废氯化汞触媒过境河南时,其中的39吨被非法倾倒在洛阳市洛宁县长达2个月。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促进中心以铜鑫汞业向我省非法转运倾倒危险废物,向洛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昨天下午,洛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这起案件的受理情况。

据悉,这是首例由河南省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河南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案情:39吨汞废物被非法倾倒洛宁县

废氯化汞触媒属于危险废物,从运输到储存,再到最后的处置都有着严格的标准规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它是废弃的含汞催化剂,具有毒性,不仅易溶于水,而且高温情况下汞元素会挥发到空气中,被吸入致中毒,对人和牲畜伤害极大。

今年6月17日,毛艳强、范林业等人在内蒙古分两辆车装载了近80吨废氯化汞触媒,其中一车约39吨废氯化汞触媒于6月19日卸载至洛宁县碧水源公司院内,随即被人举报至河南省环保厅。随后,洛阳市环保部门对39吨废氯化汞触媒进行现场勘验,并通过彩钢房对其防护、看护。另一车39.5吨废氯化汞触媒在京港澳高速长葛服务区被执法人员查获。

案发后,河南省环保厅将案情上报环保部。7月27日,环保部召开了由河南、贵州、内蒙古环保厅参加的协调会,要求贵州省环保厅协调铜鑫汞业公司于15日内将废弃物拉走。

进展:本土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获准立案

8月22日,洛阳中院发布公告称,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促进中心以铜鑫汞业等5公司和个人涉嫌向我省非法转运倾倒危险废物,向洛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鑫汞业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

生态修复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洛阳中院于19日作出准予立案的决定,并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处置:先予执行消除环境污染风险

本案受理后,原告于19日向洛阳中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被告铜鑫汞业先行采取措施,将其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并裁定所有被告先行支付已发生的经济损失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费等实际费用,合计暂定50万元。

收到申请后,洛阳中院组成合议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部分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于19日裁定铜鑫汞业立即将其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8月20日中午12点30分,铜鑫汞业对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至当晚10点装载完毕。21

日14点20分,装载废弃物的车辆起运,当天21点30分驶离河南。

8月22日,洛阳中院向另外四名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手续,同时向对五名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环保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保局、浚县交通局等部门告知。

8月23日,洛阳中院在省高院官方网站上将此案受理情况予以公告。

公益诉讼案例 第二篇_2015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5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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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4 03:59:43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 蒲晓磊

法治周末记者 蒲晓磊

就在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 1月1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也使得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目前正在联系林业生态工程专家志愿者出具有关林地植被恢复费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方面的专家意见。过些天将再赴南平非法开矿点林地植被破坏现场勘查,到法院阅卷,进展值得期待。”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大环法研究中心)律师吴安心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法大环法研究中心是该案的支持起诉单位,同时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的还有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在此之前,此案中的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3人已于去年7月28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

三人毁林被判刑

2008年7月底,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李名槊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3人经商量决定由谢知锦具体负责矿山的采矿事宜。也正是从这一时刻起,20余亩林地植被在3年间被破坏殆尽。

此后,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由谢知锦提议,改变李名槊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往下开采,得到倪明香、郑时姜的同意。谢知锦指挥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还在矿山塘口的下方兴建了砖混结构的工棚用于矿山工人居住,直至2010年年初停止开采,林地原有植被已经被严重毁坏。

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谢知锦3人仍然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在矿山边坡处开路和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该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均于2014年1月2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抓获归案。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非法占用林地,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延平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开采矿山的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一重大经营事项系三被告人共同决定实施,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故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知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倪明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郑时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对每人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人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3日,南平中院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公检法支持公益诉讼

尽管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林地破坏却已成难以挽回的事实。

“我们赴现场调查时发现,在山顶的采石现场,原本被茂盛的森林覆盖的植被已经全部被移除,裸露出的岩石被切割成块,废弃的石材露天堆积。我们认为,山顶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严重影响和改变周边及山下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法大环法研究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

刘湘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于是在获取充分事实证据且获得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的前提下,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

吴安心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本案被告有李名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4人,诉讼请求恢复林地植被面积28.33亩。不同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3人,毁坏林地植被19.44亩。原因在于李名槊原采石塘口毁坏林地植被8.89亩。李名槊对谢知锦等3人扩大塘口面积造成植被破坏有管理不善的过错,该过错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过错。因此,4被告对毁坏林地植被28.33亩过错是共同的,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外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刘湘与吴安心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都认为,该案之所以能成功立案,除了证据充分外,也缘于当地法院、检察院、林业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南平市中级法院准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南平市检察院在原告和代理律师走访调查林地植被破坏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准许查阅有关证据材料。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介绍案情,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车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刑警队介绍案情,准许查阅有关证据材料,提供车辆,刑警队长还带领原告和律师上山到违法开矿点调查。”吴安心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这起案件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的注意。

1月6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发布会上,郑学林表示:“这是我看到最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高昂鉴定费成“拦路虎”

对于在过去几年艰难前行的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解释》的出台或将使得以往坎坷之路变得平坦。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常及时,体现了国家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决心。《解释》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审理,对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都将起到法律保障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发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但对于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而言,鉴定难、鉴定贵一直成为许多社会组织难以逾越的障碍。

吴安心对法治周末记者坦言,公益诉讼费用高昂,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花费要十来万,且上不封顶。如在泰州6排污企业判赔1.6亿元的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2011年10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参与该案诉讼的夏军律师曾对媒体表示,审理案件的法院需要相关环境鉴定报告,鉴定需要600万元以上的费用。

““自然之友”在解决了十多万元的第一期鉴定评估费用之后,如何解决后续鉴定费用仍未确定。高昂的鉴定费用,使得一般的NGO望而却步。”吴安心说。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坦承,鉴定贵确实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难题。别涛认为,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问题有较强的技术性,需要监测分析这些测试手段,作为普通的一般的专业组织确实可能会存在这方面的条件限制。

刘湘对记者透露,本案中的鉴定费用在未来会是个问题,他们正在考虑是否可以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形成可行性修复方案,以减少鉴定费用。

为解决公益诉讼费用问题,自然之友在1月4日正式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也成为该基金支持的第一案。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该基金重点资助对象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基金第一轮资助重点范围是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包括前期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费用,确保拟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调研活动及时开展。基金采取滚动支持模式,即该基金资助的个案获得胜诉并被判获得相应的办案成本补偿的,基金支持的办案成本部分应回流至该项基金,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公益诉讼个案。

对于鉴定费用的支付,《解释》也作出了支持性的规定。《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但这事后支付费用仍然属于“远水难解近渴”。对此,吴安心认为,民间环保组织要充分用好、用活现有法律和配套规定,吸收相关领域专家成为志愿者,通过专家意见证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标准和方法。

“少用或者不用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报告,或许是当前最为可行的办法。”吴安心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到了吗

法治周末记者 蒲晓磊

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将县环保局起诉到遵义仁怀市法院,理由是“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7日后,仁怀市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1月1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新环保法实施第一天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官告官”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新环保法实施当天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解释》出台„„一个个利好消息,让人们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有了更多的期待。“对环保社

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现在是空前的明确和强烈,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也会快速的增长。”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看来,《解释》将环保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有利于破解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立案难”难题。

“新民诉法的第五十五条因为规定太过原则而无法操作,法院一直在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规定更加细化的《解释》将会使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审理等环节都更为积极。”胡静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检察院频现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例,】

“官告官”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起因于去年的一起排污费的“缴纳难”。

位于贵州省西北部的金沙县,得益于独特的矿产资源优势,当地GDP也因此水涨船高,新建楼盘比比皆是。位于金沙县古韵广场的宏圆大厦就是其中之一,20多层的高楼已基本完工。

然而,大楼施工期间,夜间的噪音给周围居民带来了不小的痛苦,不少家里有小孩的居民都搬离此处。

头疼的不止是周围的居民。

“环保局两次向施工方佳乐公司发出缴纳噪音污染费的通知书,但由于楼盘卖不掉,他们一直拖欠缴纳噪音排污费。”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头疼地说。

2014年9月,金沙县检察院审查环境执法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佳乐公司修建宏圆大厦时,欠缴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噪音排污费121520元,于是立即要求县环保局依法履职。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噪音排污费。 “虽然已经缴纳排污费,但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金沙县检察院检察长肖莉红认为,金沙县环保局未按规定对佳乐公司逾期缴纳排污费行为进行处罚,存在履职不到位。

去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遵义市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

仁怀市法院经审查后立案受理并向金沙县环保局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过去都是我们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真没想到这次被检察院推上被告席。”秦蓁说,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让他感到很意外。

从媒体报道中可以发现,检察院的身影开始频繁地出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

公益诉讼案例 第三篇_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时间:2016-01-07 09:13:00作者:徐日丹 贾阳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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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高检1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并发布了15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5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直观展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本版刊发诉前程序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1

吉林省伊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处理厂位于伊通开发区河北村北山,地势较高,生活垃圾处理厂边的沟渠与伊通河相连,长约3公里。自2010年起,生活垃圾处理厂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堆放的所有垃圾均未经无害化处理,对周边空气、土壤、地表水均造成严重污染,污染后的地表径流直接流入伊通河。2015年11月11日,伊通县检察院向该生活垃圾处理厂的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垃圾处理厂对环境的污染行为。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垃圾厂的治理问题,并邀请了四位专家进行实地评审。同年11月14日,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伊通县人民检察院正式进行了书面回复,提出五项具体整改措施,承诺立即停止垃圾厂的使用,整改期间垃圾一律运往邻县垃圾厂处理,同时立即对垃圾渗液处理设备进行调试,保证2015年12月30日前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案例2

江苏省常熟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潘国良等人污染环境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江苏联侨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向常熟市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移危险废物亦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并交由无任何化工废料处置能力的个人处置。常熟市环保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形。2015年8月31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向常熟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依规对江苏联侨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2.排查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固废、危废台账予以核查,加强对相关企业危废监管,规范危废包装标识。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5年10月25日,常熟市环保局进行了回复,对涉案公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此外,还召开了全市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现场会,并通过专项行动对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案例3

安徽省繁昌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芜湖美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荻港分厂因扩大环氧树脂项目规模,导致日处理污水能力不足,将未达标的生产污水排入长江,造成污水污染,繁昌县环保局存在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形。2015年10月20日,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向繁昌县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该公司污水排放跟踪监督,督促美佳公司完善落实环保措施,确保污水排放达标。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繁昌县环保局于2015年10月24日进行了回复,采纳了该检察建议,并下达了《关于安徽美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责令该企业荻港厂区内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设置,清理内部污水管网,对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立即进行检修,保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目前,繁昌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美佳公司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显示,已达到国家一级污水排放标准。

案例4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颍东区插花镇的阜阳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在污染环境现象,环保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及时进行处理。经查,该填埋场存在垃圾随意堆放现象,与三十里河相连的水沟两侧有黑色污染物,散发有刺鼻气味。阜阳市颍东区环保局对上述问题未及时处理,导致群众不满,多次上访。环保部门存在履职不当的情况。2015年7月30日,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向颍东区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5年8月18日,颍东区环保局对颍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予以回复,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逐一进行了整改,之后又多次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环境监察。

案例5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新罗区白沙镇营斗村廖根沤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新罗区白沙镇营斗村兴建“土法沤竹项目”,并投入实际生产经营,同时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擅自将生产产生的沤竹废水通过隐蔽的阀门开关及暗管排放至山间小溪,经区环保局执法人员采样检测,排水沟内废水PH值为12.61。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B2007)第一部分腐蚀性鉴别值: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亦即排水沟废水对作为自然水源地的白沙水库造成污染。区环保局虽然于2015年10月9日对廖梫根沤竹厂作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但该企业还在生产排放污水。2015年11月13日,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对廖梫根沤竹厂作进一步行政处罚,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新罗区环保局于2015年11月18日进行了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新罗区环保局已立案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6 建省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梅山垃圾填埋场虽已关闭多年,但垃圾渗沥液因排放不畅,溢出后流入附近河道,对环境造成污染。经调查了解,惠安县梅山垃圾填埋场于1995年7月投入运行,于2011年1月间终止垃圾填埋,原由惠安县螺城镇下属单位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日常综合管理。2012年12月,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将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及该处所属的梅山垃圾场一并移交给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归口行政管理。2015年11月2日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一、对梅山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因排流不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情况进行排查、整改。二、加强对梅山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日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环保,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5年11月9日,惠安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了回复,采纳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立即组织市政维护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提出修复方案后立即组织现场施工;二是督促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加强对梅山垃圾填埋场的日常管理,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案例7

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广春经营的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使用盐酸从事石墨加工生产,自2014年4月上旬开始,李广春在明知李广强无经营许可证、无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向李广强提供盐酸废液酸洗长石,李广强在酸洗长石过程中又产生废酸液,这些废酸液被李广强等人非法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莱州市环保局未对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2015年7月16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莱州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李广春经营的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向他人提供盐酸废液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5年8月14日,莱州市环保局对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予以回复,将对李广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停止将废酸液等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是处以罚款6万元。

案例8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安监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通过该院侦监科获知案件线索:青岛悦龙达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租赁的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砖厂南侧大院内经营盐酸时,发生盐酸泄漏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李沧区环保局将案件移交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立案侦查,且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虽然李沧区环保局前期对污染区域及泄漏的储存罐进行了一些初步处理,但所采取的措施有限,非常容易引发次生损害问题,会危及周边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李沧区安监局对此污染环境案应承担监督管理职责。但自该案发生后,该局始终未正确全面履行职责,未严格依法对该案进行全面有效的处置。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向李沧区安监局提出检察建议:

一、依法履行职责,妥善进行处理。尽快依法对发生泄漏或挥发的盐酸储存罐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事故损失扩大。二、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查明情况并依法查处。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李沧区安监局采纳了检察建议,2015年9月7日组织相关单位抽取罐内盐酸,9月9日罐内盐酸全部抽空完毕,运至有资质的危化品存储企业暂存。 案例9

湖北省黄梅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黄梅县国鑫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长期非法冶炼冰铜,将未经处理的大气直接向周边排放,致使周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水稻等农作物大量死亡。附近濯港镇欧高墩村村民多次向环保等部门反映,数十人还联名向环保局写信,要求环保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但环保部门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污染持续存在。黄梅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2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责令国鑫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冶炼冰铜项目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停产。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5年12月12日黄梅县环保局作出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为及时制止污染,已于12月4日查封了涉案企业的生产设备,并于12月7日向县政府提交《关于报请黄梅县人民政府对国鑫贸易有限公司予以关停的报告》。

12月10日,黄梅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对国鑫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冶炼冰铜致使周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予以关停的决定,目前涉案企业已经关停。

案例10

云南省马龙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马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9月以来,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1号205ι/d优质超薄浮法玻璃生产线、2号550ι/d优质超薄浮法玻璃生产线因烟气污染物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严重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B2011)》和生产工艺部分发生变更,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15年3月18日被环保部门处罚,但该公司未在行政机关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马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

月27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依法对云翔玻璃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进行处理,从根本上解决该公司超标排污问题。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马龙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督促云翔玻璃有限公司切实整改。为加快整改进度,确保整改质量,马龙县人民政府及时召开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环保设施建设投运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并确保投入运行。县环保局对环保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督促整改,确保环保工程建设在一个月内完工并投入运行。目前,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全部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备安装调试,已正式投入运行。 案例11

内蒙古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管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苏尼特左旗赛罕高毕苏木萨如拉登吉嘎查的苏尼特左旗班文胜采石场等八家采石采砂企业,在没有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也没交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情况下,违法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受破坏。经检察机关调查,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许可证,同时也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相关企业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2015年10月21日,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5年11月12日,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回复,该局将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责令企业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许可证,对未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许可证的企业责令停止开工生产。该局于2015年9月对八家企业下发了《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该局再次于2015年10月29日对其中七家企业(除苏尼特左旗建筑石料1号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该局与国土部门联合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进行复垦,恢复植被等。该局责令苏尼特左旗建筑石料1号场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目前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案例12

江苏省沛县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沛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科技研发名义从沛县国土局申请划拨土地58.58亩。2013年8月12日,沛县人民政府向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之后,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划拨土地上没有建设科研中心,而是擅自建设微山湖假日酒店,并对外进行商业经营。针对上海能源公司擅自将国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行为,该县国土部门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纠正上海能源违法用地行为。2015年9月25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区国土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

公益诉讼案例 第四篇_行政公益诉讼国内案例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

----以华清嘉园小区绿地案为例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案情介绍:

由于园林局出具的绿地率证明显示华清嘉园小区的实际绿地率仅有16.3%,与开发商售楼书上承诺的41%相去甚远,与政府强制标准要求的底线30%也还有一半差距,更触目惊心的事实是,在北京3000多个商品房小区中,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居然没有验收过一个小区的竣工绿地,这就导致了目前商品房小区绿地越来越少,几乎成不毛之地的现状。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行政诉讼案的社会公益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彰显,该案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第一案,开创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先河。在本次活动中,北京市园林局和北京市规划委从业主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上走下来,与业主和环境保护组织携手,加入到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行列,并承担活动中专业实测的繁重工作,这是政府公共管理意识、管理水平的巨大进步,是树立服务型政府良好形象的明智之举。政府机构的参与不仅从专业力量上保障了活动的顺利开展,更重要的是政府行为的公共性能够使其监管触角延伸到北京市3000多个小区的最深处。在立法对行政权属规制滞后、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的情况下,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与各自不负责任似乎是一种常态。然而,北京市园林局和规划委以监管者的身份参与本次活动,并以行政协商的方式处理相互的权属划分,这实际上是对城市绿化规划审核与监管职能的一种事实上的明确,而明确的监管者和积极履行的监管行为,则是对不法开发商肆意占用绿地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必要条件。因此,政府部门与市民、民间机构、媒体的友好合作及其昭示的“监管者到位”的有效信息,是本次活动的更深层意义。在绿色家园、自然之友、绿岛、新京报、搜狐焦点房地产网以及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等民间机构和媒体的倡议下,北京市园林局和规划委员会采取主动合作的态度,发起了北京100个小区绿地抽样实测活动,以验证北京市商品房小区绿地的现状和达标情况,掀起了一场小区恢复绿地的环保风暴。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北京市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当时王岐山市长亲自批示,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分工配合,促成政府监管职能到位。体现了媒体社会公众

的舆论监督的一个方面。

三:公益律师:

2005年11月21日“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上宣读的论文中的一句话,“能站在公共立场对社会不断提出问题的律师被称为“公益律师”(Public Interest Lawyer) 。公益律师的参与使得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强,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正是通过公益律师的参与和努力,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而且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 公益律师界的领军人物,陈岳琴律师,人民大学第一位法律硕士,中国第一位法律硕士。关于华清家园绿地案,陈律师也曾因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绞尽脑汁。陈律师2006年7月诉北京市园林局,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对华清家园绿地进行实测。园林局同意实测,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过了几天,测得结果,华清家园实际绿地率只有16。3%,没有达到法定标准20%。为此,我们去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绿地,但是法院说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资格起诉,因为绿地是小区业主的共有权益。于是陈岳琴牵头组成了业主委员会,得到了诉讼主体资格。可见公益诉讼律师之路并不平坦。

四:本案的公益性

应该说,本案并非如同河流山川、大气土壤污染这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而是涉及城市绿化环保问题,甚至只是涉及了城市商品房居住小区的绿化环保问题。显然,城市的绿化,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城市中的大面积绿色植物不仅可以调节城市的温度、改善城区的气候、净化空气和水、保存水份、减少噪声干扰、吸引鸟类等野生动物,而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居民身心健康。而城市居住小区绿地是城市的心脏。 从表面上看,小区绿地属于居住区的公共物品,小区绿地的封闭性使得其受惠者基本固定为小区的所有业主,按照经济学以排他性和消费竞争性对物品的基本划分,小区绿地应当属于私有公益的俱乐部物品。而对于俱乐部物品而言,即便它因一定的私益性而不同于纯粹的公益物品,但是其依然不能避免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因此,对于小区绿地的维护从最微观的意义上而言,是为了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 俱乐部物品的私益性与公益性的结合,使得对这些物品包含的“公共利益”的判断显得不那么直接。当个人利益或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具有经济秩序或社会正义的普遍性和典型意义时,个

人利益就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其外部表现形式往往是被舆论认可为社会公益,引起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因此,对俱乐部物品权利的争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毛泽东的名言用在这里一点不为过,一个华清嘉园不仅带动了整个北京市小区绿地建设的完善,而且是政府部门转变行政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力推动因素。给我的思考就是这样一个公益诉讼案件为什么只是在北京五道口。为什么不是整日被雾霾围绕的河北省,为什么将近十年的时间过去了在华北这样空气重度污染的地区还是没有这样类似的诉讼?季卫东先生的文章中也提到了这一观点:转型期法治是不平衡发展的。这是由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所以不可能在全国范围里统一实行一种法治评估标准,局部区域有自己发展的特点。小平同志讲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我们也可以认为,应该是可以在部分先富起来的地区法治化快一点,早一点;所以我们称之为部分地区的“先行法治化”。所以从这个方面看来,经济建设不兴,各方面都难以为继,只有通过经济发展,国家才能富强,民族才能兴旺,未来才能光明。

公益诉讼案例 第五篇_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案例,】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7年3月30日上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6起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挽回追缴国有资产2亿元

据甘肃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徐雷介绍,2015年7月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先后部署了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甘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等。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共恢复和保护被损毁国有林地365亩;恢复和保护各级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78.3亩;恢复和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343.96亩;恢复和保护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草原553.82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29204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05.9公里;促成清理违法堆放的各类垃圾和固体废物564吨。共挽回和追缴国有资产2.05亿元。

据悉,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摸排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01件;履行诉前程序案件236件;52个试点基层院中,已有37个基层院向法院起诉40件案件;已宣判的10件案件中,检察机关均胜诉。在234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中,除25件未到期外,行政机关整改136件,整改率达65.1%。

水务局擅降采砂收费标准违法

陇南市宕昌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宕昌县水务局作为河道采砂主管单位,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对辖区内砂场的管理中,擅自降低河道采砂收费标准,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费600万元。

宕昌县检察院先后于2015年6月12日和2016年2月3日两次向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向采砂企业征收应缴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有356万元一直没有征收,国有资产损失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8月11日,宕昌县检察院向西和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12月2日,西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宕昌县水务局2009年至2014年期间擅自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水务征收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宕昌县水务局在判决生效后对采砂企业及个人尚未交清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继续予以追缴。

宕昌县水务局在判决后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再受到侵害。

据悉,该案是甘肃省首例宣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农林局被责令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兰州市永登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某等2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发现,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及其行政主管单位永登县林业局对造成的经济损失4697万余元并未追回。

永登县检察院曾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永登县林业局发出过检察建议,建议永登县林业局依法挽回损失,但该局仍未有实质性工作进展。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和走访,发现被损毁的林地仍未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2016年3月29日再次向永登县农林局和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发出了检察建议。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永登县农林局仍未对不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纠正。

2016年8月11日,永登县检察院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1月17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责令被告永登县农林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后追回损失,恢复奖俊埠林地的受损植被。

垃圾污染河道镇政府成被告

2016年6月15日,天水市武山县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滩歌镇内垃圾堆放点设置存在问题,垃圾造成河道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影响行洪。经调查核实,武山县滩歌镇辖区多处垃圾处理点设置不合理,导致污染加剧,对周边水质和农田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同年7月29日,武山县检察院向武山县滩歌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限期一个月整改所发现的问题以及辖区内存在的同类问题,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清理河道垃圾,将垃圾集中处理。8月24日,滩歌镇政府将整改情况予以书面回复称,组织环卫工人和镇环保站工作人员对主要的垃圾点进行为期七天的清理。10月21日,武山县检察院再次回访调查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垃圾经过短暂处理后又恢复到检察机关发出诉前建议前的状态,甚至还将收集的固体废弃物直接倾倒在野峪沟。

同年12月8日,天水市武山县检察院向天水市秦州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秦州区法院于12月27日开庭,于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武山县滩歌镇政府全面履行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整治辖区内环境卫生并清除野峪沟垃圾。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7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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