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经典语录 >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

时间:2018-09-0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www.gbppp.com--经典语录】

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一篇_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

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

一、免除的概念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的规定。兔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二、免除的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6.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三、免除的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

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兔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二篇_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 )。 A.债因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三篇_债务免除有何法律效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债务免除有何法律效力 核心内容: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权利,当债权人免除债务后,债务人就可以不履行债务。那么,债务免除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主债务、从债务、连带之债权债务都免除。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债务免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由该条文可知,债务免除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主债务绝对消灭。

免除人的免除行为,使得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除的范围内消灭。

2、保证债务、利息债务等从债务随主债务的免除而一概消灭。

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引起保证债务的消灭,因此,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但是,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的主债务的存在,如果免除人仅免除了保证债务,则主债务仍然存在。

3、连带之债权债务的免除。

(1)债权人仅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其余债务人的债务份额不消灭。

(2)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负债务时,除被免除的该部分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外,其余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

4、不可分债权债务的免除,必须针对全部债权和债务为之。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e114bf7233687e21af45a995?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9a8e4517d3918fd5fa45b6f0f0e461ee&sign=8ef3a6562d&zoom=&png=10872-&jpg=0-0" target="_blank">

债权人仅免除部分不可分债务人的债务,或部分不可分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部分不可分债务时,不发生免除的效力。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四篇_债权人免除对方债务可否撤回研究与分析

债权人免除对方债务可否撤回

[案例]

小刘与小李是多年的好友。小刘开办了一家养殖场,2008年,因扩大养殖,需要将圈舍扩大。小刘得知小李老家有一大块空闲荒地,便与小李商量,要求租用小李家空闲的荒地,并希望小李能在价格上给予照顾。小李同意了小刘的要求,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000元,租期为2年,小李因好友关系便免除了小刘前两个月的租金,租用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租金。两年期满,小刘与小李因琐事发生冲突,关系恶化。小刘向小李交付租金时,小李要求其交付原先表示免除的2个月的租金,小刘拒绝支付,双方因而产生争议。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刘给付租金2000元。

[贴士]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权关系的单方行为。免除债务发生绝对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债务与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的,债的关系全部消灭。

本案中,小李作为债权人免除小刘2个月的租金,显然属于部分免除债务。免除单方行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小李向小刘表示免付前2个月的租金,其既已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能撤回。因此,小李不得要求小刘支付前2个月的租金。

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五篇_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如下: 免除是契约: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

【债权人免除债务,】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一、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贷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二、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但是,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担保义务,不等于免除了乙的债务,乙仍然要履行债务。

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债权人甲将其对于债务人乙的债权质押给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债务,丙对甲享有的质权也不复存在了,这有损丙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此对抗担保权人。

律师点评: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有的债务关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六篇_债务免除的法律性质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的法律性质

[摘要]:在我国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一直没有定论,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困

扰。本文通过对债务免除性质的三种争议,即单方行为说,双方行为说与修正的单方行为说

的具体分析,得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各有利弊,修正的单方行为综合了它们的优点,避免

了它们的弊端,更合理的阐释了债务免除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债务免除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修正的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发生特定债权债务消灭效力的行为[1],

也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的债务,而使债的关系全部或部分的消灭。此

处提及债务免除之概念虽表述不同,实则相同,都认为免除是债的消灭原因。然

而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则众说纷纭,至今尚未有统一认识。众所周知,我国目

前尚未制定民法典,在民法通则中也没有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

解释,直至合同法第10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

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做出后,绝大多数学者才从之前法理上有关契约说与双方

行为说的争议中找到了依据,因此,断言免除是单方行为。但世界各国仍就此问

题存在许多争议,我国也不例外,目前国内外主要存在两种学说争议,即单方行

为说与双方行为说。

一、单方行为说之评析

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1687条规定,在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时,

免除发生效力,其免除是单方行为[2];现行的《奥地利民法典》第1444条也把

债务的抛弃规定为单方行为;再有日本旧民法中特称为合意上之免除,以债务人

的承诺为必要(日本旧民法财产编504条至507条),而在明治民法中,即现行【债权人免除债务,】

日本民法第519条则改为单独行为;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在其著作《民法学》

一书中也提到:“债务免除是以债权的消灭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不以债务

人的承诺为要件的单方行为”;另外梁慧星教授及王利明教授都支持单方行为说。

通过对上述国家及学者学说的考察,可见支持单方行为说的理由有几点:首

先,债权是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债权人抛弃债权是行使自己对权力的处分权,因

此,债权人抛弃自己的债权时只需向债务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征得债务

人同意,即可发生消灭债之关系的法律效力;其次,债务免除是通过债权人抛弃

债权,放弃其可得利益而使债务人受益的行为,因此是一种利他行为,如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经其监护人或代理人同意而对其纯获利

益的行为发生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债权既是债权人的权利,权利人正当的行

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就不应受限制,如果不允许抛弃,权利最终会成为权利人的负

担。虽然支持单方行为说的理由很充足,我国自古都有“不吃嗟来之食”的名言,

单方行为说在一定程度使债务人上获得利益,并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但此

说还是难免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此说没有顾及到债务人的人格尊严,没有平等的对待债务人,债务人

即使因为某种原因不想接受债权人施以的恩惠,也不能使债权抛弃这一行为不发

生效力。它把针对某种利益安排做出的客观的、基于一般社会大众的通常评价,

不容分说地强加给个体当事人,严重忽略了当事人对有关的利益状态做出一种具有主观色彩的评价的可能性。这导致的后果就是, 在债权人因某种原因和理由而抛弃其债权时,债务人也不得不接受,法律上根本没有给他(债务人)以表达反对的可能性[3]。当事人可能违心地被迫接受一种在一般社会大众看来对自己有利,但是自己出于个人的判断,却根本不愿意接受的利益安排。这无论如何都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难以容忍的违背。

其次,众所周知,债权的客体——给付,是以债务人为中介的,它不同于物权,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始终没有意志,权利人可以随意支配,但债务人与物不同,其负载意志,若只以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消灭债权,难免会导致债权人滥用权利而伤害债务人的利益,可见单方行为说只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平权主体债务人的利益及意思表示没有充分的考虑,因此,单方行为说并不能真正的合理阐释债务免除的法律性质。

二、双方行为说之评析

法国民法第1285条,1287条的规定中明确表示免除要以契约为之,此外法国民法中还设有解释性规则,明定免除必须以书面契约的形式方可消灭债的关系;又如德国民法第397条的规定“债权人以契约对债务人免除债务者,债务关系消灭”(1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契约承认债务关系不存在者,亦同”(2款),可见德国民法主张免除为双方行为,免除的效力是否发生需以契约为依据;再依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129条4项之规定“当双方协议消灭债权关系,免除债务人的给付时,债即因双方协议而消灭”;在我国澳门民法典中,第854条第1款“债权人得通过与债务人订立契约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规定中也可看出澳门主张适用契约方式来确定免除的效力;著名法学家张谷教授也在其发表的《论债务免除的性质》一文中赞成双方行为说。

上述各国立法例及学者学说认同双方行为说的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债权债务人之间的信任而发生的,债权人在处分权利时,应尊重债务人的独立人格,所谓“恩惠不得强制接受”,如果对债务人的意思全不置问,未免欠当;其次,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免除其债务必有一定的动机或目的,债权人虽然有权自由处分其权利,但不得侵害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债权人抛弃其债权时应请求债务人同意,以此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力。双方行为说的观点虽然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尊重了债务人的人格,在一定程度上也防止了债权人滥用权力,但仍然无法避免其弊端:

首先,它只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问题,而从债权人方面来说,债权也是权利的一种,是权力就能够进行处分,如果不能进行处分,权利就会成为权利人的负担,增加行使权力的成本,同时,也不能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及时达成债务免除的合同,不利于确定权利义务的关系,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债权人免除债务,】

其次,债权人抛弃债权,也使债务人不能直接获取他人做出的目的在于赋予自己以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效果。作为债务人的受益人要获取他人做出的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必须还要增加一个要件,就是自己另外做出一个表示接

受的意思表示。由此说来,对于试图获取利他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效果的债务人来说,双方行为模式,相对于单方行为模式,又额外增加了一个生效要件,为受益人的获益造成不小的障碍。

三、债务免除性质的重新定位

针对以上两种学说,笔者认为无论是单方行为说还是双方行为说都各有利弊,修正的单方行为说正好结合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的优点,这一模式是建立在对意思自治原则重新阐释的基础之上,是处理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的最恰当模式,更合理的阐释了债务免除的性质,既能够减少弊端,也能够各取所长。因此,许多国家及学者都更认同修正的单方行为说,理由如下:

首先,参考各国的立法例及学者学说,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债务人免除债务之意思表示的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发生债的消灭,但是被通知的债务人在适当的期间内不愿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不在此限” [4];又如日本法学家胜本正晃的主张与小池隆一均的主张:“免除常与债务人以利益,违反债务人之意思而与以免除之效果,亦绝非妥当,故免除虽为债权人单独行为,然不得反与债务人之意思为之” [5];再有我国戴修瓒先生所提“故由立法论言之,免除方法,固不必采用契约,而单独行为,但可稍加限制,例如更规定免除不得违反债务人之意思,又如债务人得抛弃之效力等是”[6]。这些国家立法及学者观点都认为修正的单方行为说更合理。

其次,认同修正的单方行为说的各观点认为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益人面对他人做出的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安排,会乐意接受他人的法律行为对自己的法律领域产生直接影响,这种推定是能够成立的。在这种推定能够成立的范围内,单方行为模式是一种能够以最直接、最有效率的方式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模式。但是当受益人拒绝接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效果的时候,单方行为模式就不能照顾到债务人拒绝来自他人给予的利益,为了维护这一正当利益最好能将二者结合起来。

再次,修正的单方行为认为免除债务的意思到达债务人时发生债权消灭,但是被通知的债务人在合理期间内,拒绝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在免除的意思到达债务人之后和拒绝之前,这一期间可定义为单方行为,但是在债务人拒绝或接受该意思表示后,又可以定义为双方行为。当然,债务人若在得到债务免除通知的一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即可视为默认接受,发生债务免除的效力。

最后,此说可以排除单方行为的不合理,一方面债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另一方面又保障了债务人的人格权,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承认利他法律可以产生对他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效果,,但是通过赋予受益人以拒绝权的方式,又尊重其意思自治。这一模式在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提出的,因此,它是处理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的最恰当模式。

四、结语

虽然我国立法对债务免除的性质还尚未明确,但笔者认为有鉴于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修正的单方行为说无疑是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的最准确最合理的定

性。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并综合考虑我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将来的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债务免除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意思予以斟酌,就可以使债权人既能够通过单方行为抛弃债权,又不至于危害债务人的利益,从而在法律上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更充分的保护债权债务人双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殷亚男.《论债务免除的性质》.2006.

[2]肖峋,魏耀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总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3]张谷.《论债务免除的性质》.2003.

[4]费按铃、丁玫.《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8.

[6]戴修瓒.民法债篇总论(下册)[M].商务印书馆,1943.

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七篇_下列关于免除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76975/

推荐访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债权人抢劫债务人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