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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制度

时间:2018-08-08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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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制度 第一篇_某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一、目的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行评、聘分开,动态管理,鼓励员工积极主动学习,提升员工专业技术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价值创造热情,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技能管理向岗位价值管理的转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技术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技能人员。

三、晋升通道

专业技术系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副主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操作技能系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

师----副主管技师----主管技师

四、技术评审组织机构

(一)设立领导小组(技术评审委员会):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职能:指导、监督、审批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评聘和考核工作。

(二)设立工作小组(技术评审小组):

组长:人力资源部部长

成员: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从各专业临时选聘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

职能:负责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评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批权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及考核事项;组织实施公司级技术聘任评审工作。

五、技术人员的考评

(一)公司承认通过国家正规专业技术等级认证取得的资格。

(二)公司按照关键技术岗位确定的技术岗位,国家通用工种中没有的,按照公司出台相关的制度已经取得技术等级认证的内部技师。

注:今后不再组织认证。

(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传达关于技术人员评审的通知或出台相关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由个人自主报名和考试取得资格,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技术人员聘任原则

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制度,突出工作业绩和技术成果,坚持好中选优的聘任原则,名额不足时可以空缺。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规范的竞聘程序。

1、所从事的岗位要和专业或工种对口,不得高聘。

2、专业技术系列的,除了采矿、选矿、地质、测量、电气、机械、建筑、冶金、会计、经济、政工11个专业外,其他专业不聘高级职称及以上,最高聘任中级。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由

公司统一聘任,名额不分配到二级单位。

3、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同时又聘任技术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待遇。

4、人力资源部每隔两年,根据公司战略及生产经营需要,结合三定手册确定公司及各二级单位技术人员聘任数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执行。(见“技术职务聘任计划审批表”)

5、各二级单位以公司下达的聘任数量为上限,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岗位技术人员,名额可以空缺,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

6、专业技术序列中的初级、操作序列中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数量暂不设名额限制。

七、评审程序

1、每两年评审一次。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指标,评审委员会下达通知至二级单位。

2、二级单位自行成立技术职务评审小组,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单位评审技术人员的考核方案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定的方案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二级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指标,组织人员报名,经过技能评审小组的评审,择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技能人员。

4、二级单位需将聘任名单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确认无争议后将聘任人员名单报送工作小组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生效。

5、副主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副主管技师、主管技师聘任由公司统一聘任,按原制度执行。

6、公司统一聘任的技术职务,由工作小组报送聘任计划,领导小

组审议批准后实施统一竞聘(若参与竞聘者均不符合聘任标准或无人参与竞聘,名额可以空缺)。竞聘过程执行以下程序:

公布聘任数量及标准----员工报名或部门推荐----专家小组评审、工作小组考核(专业答辩50分、360度考核20分、绩效评价30分)----分数由高至低排序后择优确定目标人选----报领导小组审批。

八、聘任与考核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技能人员经评审确定聘任后,由二级单位负责人与之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为两年。

每年对聘任人员进行考核(聘任单位为考核主体,公司统一聘任的,由工作小组考核),考核方案需报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聘任技术人员考核主要是针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续聘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中止聘任。每两年重新按照以上程序进行评审。

(二)如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停止相应待遇:

1、离开所聘任专业岗位;

2、在聘任期内,因违法、违纪或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3、工作表现平庸,缺乏积极性,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九、薪酬

被聘任的人员按相应岗级享受薪酬待遇。本办法发布前已聘任且享受相应岗级待遇的,本办法执行后如果未被聘任,则降级聘任,其薪酬

待遇暂时保留原待遇90%,但不得低于所聘级别薪酬标准,仍高出部分,在年度增资中予以冲减。自本办法发布后的第二个聘期开始,凡未被聘任的,不再享受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因正常工作调动解聘的,工资维持到解聘年度的年底,职务晋升的,则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薪酬待遇。

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原因解聘的,立刻取消其技术职务工资。因年度考核不称职而中止聘任的,中止后技术职务工资标准调降一级。

十、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和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评审领导小组,共同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聘任考核和管理工作。

【专业人员制度,】

(二)按所从事的岗位实行考评聘用,如有岗位调动,则按新的岗位需要职数进行竞聘,否则不聘。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包括聘任、考核、工作岗位调整或离职的,需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为考评、聘任、发放薪酬等提供依据。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专业人员制度 第二篇_技术管理制度

文件和资料受控清单

编号:QB/CXJL-03-04 NO: 01

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管领导为公司总工程师,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部及各类分包工程。 第四条 在公司质量管理中的违规或失职责任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质量管理、监督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工程项目部二级管理。建工无损检测公司和集团自控分公司为公司两个一级质量保证机构。

第六条 各工程项目部设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为项目质保工程师(可根据工程量大小和重要程度,单设质保工程师),下设质检员和项目相关责任人员,形成工程质量的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享受同级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公司工程技术部,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公司工程技术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公司工程技术部同意。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工程技术部质量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二、负责焊接、调试两个质保体系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组织评定单位工程质量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四、负责公司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的重点、关键工序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处理顾客

投诉、参与分包方评定、组织重大不符品(项)的调查、工程质量回访、以及信息化管理和现场抽检。

五、组织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监督检查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方案、质量计划、检验和试验计划。 七、组织公司开展QC活动、上报QC质量活动成果及参加评奖活动。督促工程项目部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

八、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发质量检查报告并统计上报。 九、检查指导项目部质量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督促项目部实施质量回访。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质量职责【专业人员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在生产过程中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顾客和相关方要求。

二、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及质量奖惩制度,组织项目部的质量目标的分解工作,并围绕目标开展有效的管理活动,不断推进管理,改进工作。

三、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四、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质量计划(检验试验计划)及各专项施工方案。

五、负责组织本工程顾客满意度调查工作,并负责顾客的回访、保修和服务。 六、接受公司内部一体化管理审核、和外部审核;接受公司专业工程师现场抽检、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的现场监检。

七、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将QC活动成果报公司工程技术部。

八、加强过程及工序质量控制,做好图纸、方案、分项工程等技术质量交底,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九、及时填写有关质量记录、做好质量评定工作,完善相关的确认签字。 十、按公司信息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记录及数据。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及责任

一、监督检查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三、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五、审查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六、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并进行处罚。遇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工程负责人处理;

七、协助编制质量目标、年度(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改进措施,参加GB/T19001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八、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参与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出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九、按公司NC质量管理流程的要求进行现场抽验;

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3、发现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查者。 第十三条 施工班组质量职责

一、参加公司、工程项目部组织的培训学习,参加工程项目部、施工技术人员组织的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二、按技术文件施工,遵守工艺纪律,执行操作规程,对班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接受技术人员指导,做好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配合质量评定工作。 四、每天召开本班组班前质量活动会,落实班组质量交底。

五、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六、组织好生产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及统计工作保证各种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 各级岗位质量职责按公司一体化体系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及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管理负主要领导

专业人员制度 第三篇_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奖惩制定以下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

(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生(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单位与职工定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

(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

(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的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

(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

聘用单位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5)矿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

(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一)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二)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请,医院办公室审查,护理部组织专业考试,院领导面试,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

(三)聘用办法:录取后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聘用。医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

与其本人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录用,即分配至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专业技术人员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金、晋升晋级挂钩。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于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也可根据医院、聘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在续聘。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离院不得带走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由医疗质量与业务考核小组负责制定年度业务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分配。

(二)根据医院卫生服务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进修等业务学习,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三)各科室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业务学习计划由负责人制定,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三基”业务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时间为季度末,试题以临床多选题为主,考试形式为闭卷笔答。学分成绩由护理部汇总、登记、备案,作为年终业务考核的一部分。

(五)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则。

(六)考核的具体办法:直接领导考评、同行考评、下属考评、自我考评、组合考评。

(七)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制定量化的考核要素,建立健全简便、易操作的考核系统。医院负责对各科室责任人的考核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内考核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

(一)医院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授奖:

记功授奖等级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记功等级由院领导组织人员统一审核确定。

1、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3、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4、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医院楷模者;

(二)医院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记过处罚等级有: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记小过、记大过、开除等。若职员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医院有权起诉;所有人员的奖惩记录,均纳入医院考核内容。

1、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贪污、盗窃、殴斗、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违反医院财务制度等。

2、玩忽职守、责任丧失、多次教导不改给医院形象、业务、效益带来损失等。

3、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等;

4、触犯医院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专业人员制度,】

本实施意见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人事档案管理

1、员工应在转正后30个工作日内将人事档案调入我院指定的存档机构,否则我院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因实际困难不能调入者,应向医院称述合理可接受的书面理由,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担保人,由员工及担保人共同填写《担保协议》,相关资料提交院长认可,并由管理部归档。

专业人员制度 第四篇_制度与流程管理办法

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集团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当中,使按章办事、按章操作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

本办法所称的制度(即管理制度),是指由集团公司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集团公司名义颁布的有关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综合管理等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部门、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集团经营管理部是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编制修订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工作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2. 组织对送审管理制度进行综合性审查;

3. 汇编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组织研究管理制度建设相关问题并提出改进

的建议;

4. 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制度执行冲突进行协调处理;

5. 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制度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职责

1. 组织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2. 在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框架下,编制本系统和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

3. 接受集团经营管理部对制度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公司制度体系

第六条 规章制度制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

2.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科学总结规章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吸收公

司管理的优秀成果,融合提炼,持续创新,保持规章制度的先进性;

3. 坚持规范与效率的统一。突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理控制,既

关注过程、更关注结果;

4. 坚持管理制度与流程体系、一体化管理体系、内部标准化体系等一体

化的原则,对同一事项或管理活动、原则上只受单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有计划、有组织的推进管理制度与流程体系、管理体系、内部标准体

系实现一体化的进程;

5. 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管理程序,保障规章制度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6. 坚持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并重。

第七条 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制度编制目的、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等;

2. 管理活动涉及部门和单位相关职责;

3. 管理事项和内容;

4. 活动开展流程和程序;

5. 对该项制度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

6. 违规责任;

7. 颁布和解释部门,及制度生效时间。

第八条 管理制度格式的基本要求:

1. 名称规范并符合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2. 公司专业管理制度名称一般采用“制度”“管理办法”或“规定”;已

制定“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其后续的辅助性管理制度名称一般

应使用“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3. 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排列,分则直接以“章”

【专业人员制度,】

形式表述,在制度内容中不出现“分则’字样;

4. 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条、数字等分类,涉及管

理事项范围窄、内容少的应直接用条和数字分类。具体规章的章、条

的序号用大写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5. 分条描述科学合理、逻辑关系清晰,属于一个条文内的事项应当归类【专业人员制度,】

描述;

6. 文字准确、简练,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须作出明确解释,不得使用没

有定义的简称。

第九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审议、颁布、解释、修改、废止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 制度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 制度起草

1. 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由其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

管理制度,涉及二个及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承担主体责任的部门为起

草负责部门,其他为起草协办部门。起草负责部门对该项管理制度承

担主要责任,起草协办部门对该项管理制度所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内容

负责,责任界定不清的、由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2. 拟起草的管理制度应事先对管理制度制定的必要性、调整范围和对象、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管理制度的关系、部门职责

划分和主管部门的确定等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3. 制度的起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制度涉及到的相关流程规定,业务

程序描述按照相关流程基本顺序展开阐述,流程存在问题的,同时提

出对流程的修改和调整意见,确保制度和流程的连接关系;

4. 起草单位完成具体管理制度初稿后,应经过起草单位内部的充分讨论,

讨论后完成的草案和论证意见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及所涉及的基层单

位征求意见;

5. 起草具体针对基层单位的作业管理方面的辅助性规章制度,提倡由相

应基层单位先行拟定规章制度草案,再交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完善;

6.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单位就该管理制度草案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书面

会签意见。

第十一条 综合性审查

1. 综合性审查包括标准体系审查、管理协调性审查和法律审查。综合性

审查由管理制度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具体审查由承担该项职责的相应

职能部门负责。综合性审查的顺序依次为标准体系审查、管理协调性

审查、法律审查;

2. 管理制度由起草部门和会签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管理制

度起草部门连同所依据的上级规范性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管理制度主

管部门,即进入综合性审查阶段;

3. 承担综合性审查的职能部门自接到管理制度送审稿次日起,原则上在

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审查,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4. 负责管理制度综合性审查的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

5. 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起草部门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及依据。对起草部门拒绝修改的管理制度送审稿,不得进入审议和发

布程序。

第十二条 制度起草和审查具体工作程序详见《建兴建设集团制度编写和审批流程》。

第五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会议方式对管理制度送审稿进行审议。对综合性审查通过的管理制度送审稿,根据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审议并形成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各类制度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审议,由集团公司总裁办批准发布执行。

第十五条 组织审议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 具体管理制度送审稿;

2. 综合性审查意见;

3. 管理制度起草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具体管理制度论证情况、起草和

征求意见过程、相关单位意见、具体管理制度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

问题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不同意见等)。

第十六条 对制度审议的主要内容

1. 管理制度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 管理制度送审稿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对不同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3. 管理制度送审稿与其它现行管理制度的衔接情况,是否有与其他管理

制度重复或冲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议会议就审议结果做出如下之一的审议决定:

1. 批准具体管理制度的颁布;

2. 原则通过、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颁布;

3. 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

4. 撤销该具体管理制度的制定计划。

第十八条 管理制度经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管理制度颁布的行文按公司公文处理规定执行,并由公司总裁统一签发。

第六章 解释、修改、废止

第二十条 管理制度(含辅助性规章制度)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凡属于管理制度条文本身与其它管理制度相冲突,由管理制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集团总裁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颁布管理制度解释。

第二十一条 管理制度在执行期间,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列明的重复、冲突、遗漏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提请修订或废止、同时知会管理制度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管理制度的修改一般应按制定程序办理。对失效和拟废止的管理制度,必须发文明令废止,或在新的管理制度中宣布予以废止。

第七章 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员工如发现颁布的各层次或同层次规章制度之间有重复、冲突、遗漏的,有权书面向制度主管部门反映,制度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实施,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发布的规章制度进行宣传,使与规章制度实施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能够掌握、了解规章制度内容,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

专业人员制度 第五篇_特殊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殊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通过规范特种作业管理,使特种作业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特种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特种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中交二公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四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管理工作,负责经理部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审定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 经理部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指导书及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

第五条 经理部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安全工程师负责督促架子队安全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经理部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写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架子队经理对本架子队的特种作业全面负责,负责为落实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并制订各分项工程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报经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负责提供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五章 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特种作业辨识

㈠ 安质部依据国家、地方关于特种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对经理部特种作业进行辩识和分类。

㈡ 经理部专职安全员根据安全管理台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台账(物设部负责),并按照规定向项目部报备。

第九条 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

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安全工程师根据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并编制专项管理方案,经经理部总工程师、主管副经理和经理部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制定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㈠ 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安全工程师根据管理方案制定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由经理部常务副经理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㈡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必须符合经理部特种作业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摘抄。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管理

㈠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如身体条件、培训经历、工作经历等。

㈡ 特种作业人员需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从事相应的工种的作业。

㈢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后,必须定期复审。

㈣ 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档案管理,经理部在技术档案中保留操作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㈤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前,架子队技术员或现场质检工程师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㈥ 涉及特种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且须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

㈦ 特种作业机械设备检验工作由所在架子队具体负责,架子队安全员监督实行。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的安全检查

【专业人员制度,】

㈠ 经理部专职安全员需定期组织特种作业安全检查。检查时需制定检查计划。如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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