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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

时间:2018-07-20   来源:文字游戏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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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 第一篇_刑法修正案(9)新旧对照表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

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篇_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比

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比

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篇_刑法修正案九 修改前后对照表

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篇_张明楷教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文字完整版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很高兴来到美丽的大连,和大家一起就刑法修正案

(九)做一个交流,修正案(九)通过之后我是第一次讲这个内容,我原本以为只是跟律师讲,没想到除了律师之外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人士。大家知道这个讲课是要看对象的,对象多了的话这个课可能就不太好讲。当然也有人主要不是来听课的,听说有人就是想来看看张明楷究竟长得什么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很惭愧,很抱歉,让大家失望了。

我讲《修正案九》肯定不是从所谓立法原意、立法本意、立法者、起草的时候他们怎么想,修改的过程中又有怎么想,为什么修改。我不喜欢讲这样的东西,因为我从来不相信有立法原意、立法本意。

法律一经产生就是个独立的存在,不以他的起草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是什么意思,绝对不是说由起草的人说了算,也不是由审议草案的人说了算,就像一个孕妇生了小孩之后,这个小孩就是一个独立的存在,那么这个小孩是什么样的绝对不是以他的妈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就是如此,所以我不可能去讲立法原意、我也不相信立法原意。我要讲一个小故事:很多人都知道我是主张盗窃是可以公开的,就是不需要秘密窃取完全可以公开。(微信公众号:刑法案例指导)有一次我在一个在职的研究生班上讨论式的讲课的一个班上,我花了将近一个小时一节课讲盗窃是可以公开的,不要求秘密,讲之后有一个公安局的一个同志站起来,他说“老师我觉着按照立法本意,按照立法原意盗窃就应该是秘密而不可能是公开的”。

我就问我说请问“你理解的盗窃只能是秘密窃取的这个立法原意是从哪获得的?你是怎么知道的?”然后他就不吭声,我就煽动其他同学,我说“他有获得立法原意、立法本意的路径。你们都没有,所以你们要问问他,看他怎么获得的,你们以后也可以有获得立法原意的途径。”其他同学就在那里说“你说呀,你说呀,你怎么知道的,你怎么知道立法原意是要秘密的,不是要求公开的?”他最后来一句:“我就是这么认为的”。

我说:“你就这么认为的,你就说是立法原意,你什么理由都不讲就说你这是立法原意,我讲了一个小时讲了那么多道理,为什么不可以是法律的真实的含义?”所以我就认为那些经常说法律是什么意思,(微信公众号:刑法案例指导)是什么立法原意的人,我觉得都是在骗人。因为我们根本没有人获得立法原意的路径,而且获得立法原意是没有用的。

我今天讲的完全是出于我自己对《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因为刚公布还未开始实施,所以很多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所以我只是从我自己想到的一些方面来讲一讲几个问题。我先用归纳的方法从宏观的角度讲几个问题。如果有时间我再从一些具体的罪来做一些我自己的理解。(微信公众号:刑法案例指导)那就只能是看时间了。

第一个大问题:法律后果的完善

法律后果在刑法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罚,一类是非刑罚。非刑罚呢又分为两大类。一类呢就是我们37条所规定的就是所谓的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另外一类就是保安处分。

那么我在这里讲的法律后果的完善主要是讲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完善,保安处分和刑罚不一样,这个概念尽管在司法上很陌生,但是实际上从1979年刑法开始就有保安处分。

比如说我们现在17条最后一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法处罚,应当责令他的家长及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留教养。18条规定的以及现在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最后一张规定的,对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的强制治疗就是保安处分,那么保安处分呢,在我们国家实际上是分两类,一类适用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实施了不法行为但是没有责任的人,也就是我刚才举的这两个条文就是如此,比如说13岁的人15 岁的人一致实施了盗窃行为,对这样的人是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但是他们并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犯罪。(微信公众号:刑法案例指导)

他们只是构成违法、不法层面意义上的犯罪。那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也一样,那政府需要去强制治疗的,那这就是保安处分,这个意义上的保安处分并不是要以法律去谴责行为人,因为他没有责任是不可以去谴责的,但是是为了保护

社会的安全、保护社会的安定,防止他们侵害这个社会所以要施加这样的保安处分,这就是保安处分。

从保安处分这个就可以看出来:不法、违法、和责任是要分开的,不可以采取所谓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论。违法不违法就是客观的评判。没有责任能力,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乃至没有故意、过失你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我们不可以说13岁和15岁的人盗窃是合法的,我们不可以说一个精神病人他杀人、他伤害人是合法的,他们是违法的。

(微信公众号:刑法案例指导)所以精神病人的杀人和正当防卫的杀人性质完全不同。正当防卫的人他实施的就是正当行为,不违法。我们不可以说一个人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之后我们还要教训他你以后不能再实施正当防卫,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是一个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我们可以跟那个人说,尽管你不构成犯罪但是下次注意。为什么?就是你客观的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

同样,精神病人杀了人,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所以保安处分以行为违法为前提,这个违法不是讲一般意义的违法,就是讲违反刑法,换句话说15岁的人盗窃以及精神病人杀人都是违反刑法的,具有刑事违法性,所以违法不是所谓主客观统一的都是客观的。

那么当行为违法之后才讨论他的责任,那么我们现在刑法上的保安处分还有另外一类,另外一类是什么,就是说适用于完全构成犯罪的人,刚才我讲的的一类是行为违法但他不构成犯罪;那么另外一类保安处分是完全构成犯罪的在适用刑法的同时也可以适用保安处分。(微信公众号:刑法案例指导)那么最典型的《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禁止令不是刑罚就是保安处分,被判处管制的、被刑罚的他就是一个保安处分,他不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你如果说宣告缓刑的时候这个禁止令就是在执行缓刑,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

那《修正案八》的禁止令他是和管制他是同时实施的。那现在《修正案九》规定了一个叫职业禁止或者叫从业禁止,就是《修正案九》的第一条

修正案(九)的第一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

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第三款还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禁止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检察官对这个条文应有足够的重视,因为禁止职业虽然不是刑罚,但是它比很多刑罚的后果严重得多,因为你不得从事某个职业,对你生活的影响特别大。

关键是说,虽然只是3-5年但是后面第三款说“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禁止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我们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终身禁止从事某种职业的。比如说,证卷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卷监督管理规定的,证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卷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证卷市场禁入的措施。

这个禁入是什么意思呢,(微信公众号:刑法案例指导)就是在一定期限内乃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卷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等。那一个人如果以前是从事证卷业务的,因为比如说从事内幕交易的,泄露交易信息等等构成犯罪,那么有可能终生不得从事证卷业务,这个保安处分很严厉的,有时候律师不只是辩刑罚后果了,保安处分的后果也要辩。

这个具体内容我简单的说一下,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违背职业要求,这个职业很明显也包括了职务,比如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受贿的人在刑罚得同时宣告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完全有可能。因为职务只是职业的下位概念,利用职业便利当然也包含利用了职务便利,违背职业要求当然也包含要求职务要求,这是职务与职业的关系。

那么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可能宣告职业禁止,可以肯定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完全可以的,因为至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假释之日。刑罚执行完毕和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是没问题的,那管制呢,我觉得也有可能,管制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的,但是当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宣告职业禁止的时候,那么判处管制是必须的,因为第三款明文规定说要从其规定。

我刚才为什么说管制原则上不需要宣告职业禁止,因为管制是可以宣告禁止令的,禁止令当然也包含禁止你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干什么,不得接触什么人,不得进入什么场合,还有不得从事某种职业。

所以管制通常不需要但不排除,那问题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的人有没有可能宣告职业禁止,我觉得也是可能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宣告。法院不可能在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的同时,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假释事情,那么这个时候禁止职业是不可能。大家想一想这个宣告是矛盾的,无期徒刑和死缓是终身在监狱的,没有执行完毕如何宣告职业禁止,但是如果在宣告减刑裁定减刑、裁定假释的时候宣告职业禁止完全可能,这也是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禁止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如果他犯的罪虽然在刑法上判处无期和死缓的,但是当裁定执行完毕和假释的时候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应当职业禁止。这个条文看上去,好像是有矛盾的得地方,假释明文规定的条件就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是修正案(九)规定“依照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宣告从业禁止”这不是矛盾的吗?一方面说假释之后要职业禁止,假释的时候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又说根据再犯罪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职业禁止,那这个人是有再犯罪的危险还是没有啊,如果有就不应当假释,如果没有就不应当职业禁止。

我这个人是不喜欢批判法律的,我要把它说圆了,职业禁止不是刑罚是保安处分,假释的时候只是说没有必要用刑罚执行防止再犯罪,但是用保安处分的方法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这是不同的,换句话说我不要把他关在监狱里预防犯罪,既然这样就可以假释,但是假释出来之后我有用禁止职业的这个预防再犯罪。我觉得需要这样理解,这样刚好也说明职业禁止是保安处分,而不是刑罚执行的方法。

这个条文还有另外要研究的,比如说“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禁止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的时候,如果这个行为构成了犯罪法院要不要宣告职业禁止,因为其他职业禁止都是由行政机关规定的,比如说刚刚讲的证卷法的

刑法修正案九 第五篇_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

(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人民权益。从此意义上说,《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是贯彻落实两个决定、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对于保障、促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落实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对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主要体现在减少死刑罪名的修改上。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长期以来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在党中央的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减少死刑罪名,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为落实这项改革要求,《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配置,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名约占原有55个死刑罪名总数的16.3%,在进一步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政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

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既符合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和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有助于彰显国家对生命至高无上价值的尊重,也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的精神,进一步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致力于从立法上严格控

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的态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标准的现代化和轻缓化,加强我国同其他废除死刑国家和地区在人权领域进行平等互利的交流与合作。

需要指出的是,在《刑法修正案(九)》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取消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集资诈骗,强迫卖淫等罪名的死刑,曾有过激烈争论。有的部门和群体强烈要求保留有关罪名的死刑,他们或者认为取消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担心一旦取消死刑,这类犯罪会增多,对某些群体保护的力度会下降;或者认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会严重影响刑罚公正,导致量刑失衡。尽管存在激烈争论,立法机关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审慎论证后,最终还是取消了包括上述罪名在内的9个罪名的死刑。笔者认为,如果立法机关没有贯彻三中全会要求的坚决态度和担当精神,就很难想象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死刑之后,时隔不久又能一次性取消这么多的死刑罪名。为此,我们应当为立法机关、为《刑法修正案(九)》点赞。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与《刑法修正案(八)》不同,本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已不限于非暴力性犯罪,有少数已涉及暴力性犯罪,如强迫卖淫罪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这是颇具创新意义的。理论界在讨论减少死刑的路径时,多数主张目前应首先致力于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后再视情况取消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刑

法修正案(九)》对取消强迫卖淫罪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死刑,实际标志着我国死刑罪名减少已进入新阶段,即废除暴力性犯罪死刑的新阶段。实践证明,在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大背景下,适时取消一些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配置,并不会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取消死刑后,有关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随着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的延长和减刑、假释的严格规范,仍能够收到严厉惩治、有效威慑之效。

二、《刑法修正案(九)》贯彻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刑法改革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对完善刑事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有关要求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到了充分贯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九)》作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修改:

1.完善扰乱法庭秩序罪。当前,实践中出现一些诉讼参与人和

刑法修正案九 第六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

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法修正案九】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

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 第七篇_《刑法修正案(九)》前后对比表格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刑法修正案九】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

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

恐怖活动培训的;【刑法修正案九】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

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

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

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

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

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

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

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

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

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

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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