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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发放标准

时间:2018-02-25   来源:取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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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发放标准 第一篇_取暖补贴发放办法

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管理办法

(讨论稿)

公司所属各单位:

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拟从2013年取暖期起,参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有关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 (一)公司在编在职职工。 (二)公司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的总体原则

(一)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

(二)无论有无住房均按标准面积给予补贴,超出标准面积部分一律自负。

(三)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公司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

(四)长期脱岗人员不享受公司取暖补贴。 三、补贴的计算办法

(一)标准居住面积核定。根据《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

积标准为基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依此确定每名职工按行政级别或职称应享受的标准面积(建筑面积)。

(二)行政级别和职称认定。在职人员的行政级别以集团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任命文件为准;职称以国家承认、人力资源部认定的任职资格为准。离退休的行政人员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行政级别确定,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按离退休前的职务或职称确定。此项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名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抄送财务部作为计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依据。

此项认定工作每年调整一次。

(三)补贴比例确定。补贴比例拟按80%核定,其余20%由个人负担。

综合以上因素,我公司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分类标准如下表所示:

如太原市取暖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则公司的补贴金额相应调整。 四、补贴的发放程序及方式

(一)单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情况的调查与确认。按照职工住宅取暖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公司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凡是我公司的单职工(即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取暖费补贴前,必须出具其家庭成员未在其所在单位享受取暖费补贴的证明。该证明经公司审核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上述职工方可领取取暖费补贴。

此证明只在当年的取暖期内有效。凡是未按规定时间出具上述证明的职工,不予发放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

凡是出具虚假证明、重复领取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者,经查证核实后立即从其工资中全额扣回已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二)补贴发放的时间界限。享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人员以当年9月份统发工资在册人员为准,10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提职、晋升职称的不予补发。

(三)补贴的发放方式。每年依据当年9月份统发工资的人事信息并结合公司审查结果核定补贴,10月份一次性打入职工的工资卡中或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补贴期按照太原市规定执行,为期五个月。 五、其他事项

1、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未确定职务或技术等级的人员,按上述期满后拟确定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2、兼任专业技术和管理职务的人员,可以执行两种职务中较高的补贴标准。

3、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公司可为其无固定工作配偶按其生前职务或技术等级发放取暖补贴。

4、发放取暖补贴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

5、职工住房无论是在太原市还是外地,均执行上述标准。 6、以往关于冬季取暖或烤火费的所有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一:

部分单位取暖费补贴方式调查统计

部分单位补贴详情: 一、集团公司二公司:

月标准:正处1200,副处1100,副总950,正科900,副科700,普通职工500。 二、12局建安公司:

住在二号小区的职工,职工按照居住面积上交2.40元每月每平米,剩余部分由单位直接报销,在外购房的职工,单位直接发放2.40元每月每平米取暖补贴。居住平米按标准核算。 三、12局一公司

所有人员每人每月700元补助。 四、12局二公司

住在自建职工小区的,按照居住面积标准单位补贴一半。 在外购住房的自理。 五、十三局三公司

处级105平米,科级以下(含初中级职称)85平米,工人高级技师105平米,技师和高级工85平米。中级工以下工龄满25年按85平米,不满按60平米,

每月补助平米x28元x70%,共计补助12个月。

取暖费发放标准 第二篇_关于2015年冬季取暖费报销的通知

关于2015年冬季取暖费报销的通知

为顺利进行2015年冬季取暖费报销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冬季取暖费发放适用范围:

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6个月的职工。

二、职工冬季取暖费发放适用标准:

1、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按标准100%发放;

2、工作满6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在职员工,按标准50%发放。

三、职工冬季取暖费发放适用要求:

1、房产证为本人: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暖气费发票;

2、房产证为配偶: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暖气费发票;

3、房产证为本人或配偶的职工,且在往年提供过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今年无需再次提供,只提供暖气费发票;

4、本人无住房、租赁他人住房且已婚的职工: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交费凭证、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租房证明(需盖章)、结婚证复印件、暖气费发票(要求提供所有资料)。

四、暖气费报销凭证必须是以下几种票据:

1、正规发票

2、银行代收发票(用天然气供暖)

3、增值税发票

4、国税发票

5、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开票信息:开票名称:或“**有限责任公司-姓名”

各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相关证件和票据收集齐全,统

综合业务部

2015年10月14日 一交到综合业务部处。

取暖费发放标准 第三篇_员工暖气费发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冬季取暖的需要,依据抚顺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正式员工。

第二章 公司正式员工暖气费发放管理

第三条 每年度按九月末在籍正式员工发放暖气费;

第四条 以所发放月份上一个月末所在的职位确定暖气费发放标准;

第五条 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前入企的,按照当月一日入企计算工作时间;十六日以后入企,按照次月一日入企计算工作时间。

第三章 暖气费发放标准

第十一条 按人员类别确定暖气费发放最高面积标准及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第五章 暖气费发放时间

第十二条 在册正式员工暖气费发放时间

1

1、九月三十日(含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企的正式员工:暖气费于本年十月份一次性发放;

2、十月一日以后入企的正式员工:暖气费于次年一月份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员工暖气费纳入本年度薪资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定后发布,修订时亦同。

2

取暖费发放标准 第四篇_天津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相关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津政办发„2008‟156号

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已经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群众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财政、企业和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调价措施与补贴措施同步出台,尽可能地减轻居民因调价而形成的实际负担。

二、采暖期的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5元,上调5元。

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格调

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取暖费发放标准】

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财行政„2008‟58号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4]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今年已按原规定的135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100元;尚末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235元发放。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取暖费发放标准 第五篇_员工取暖费补贴管理办法

员工取暖费补贴管理办法

公司为提高员工福利待遇,规范各分公司员工冬季采暖费用的补贴标准,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

(一)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公司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

二、补贴原则:

(一)公司员工无论有无住房一律暂按60平米面积给予报销,超出面积部分一律自行负担。

(二)采暖费每平米报销金额以所在地取暖公司取暖费收取单价为计算标准。【取暖费发放标准】

(三)报销以员工在本公司工龄年限的长短来确定采暖费的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标准见下表:

三、补贴发放形式:

公司员工取暖费补贴一律采取报销形式,于每年12月份通过采暖费发票给予报销。

四、员工冬季采暖费补贴列入各分公司经营成本。

五、本办法暂执行一年,今后将按照公司员工等级重新制定采暖费报销办法。

取暖费发放标准 第六篇_2015-2016年度报销取暖费通知

关于2015—2016年度报销取暖费的通知

一、 申请报销取暖费的人员,系我校全民男职工、男合同工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1、 渤海大学在职和离、退休的已婚全民和合同制男职工;

2、 单职工家庭(离异、丧偶、法定婚姻年龄以上单身职工);

3、 离异的女职工;

4、 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女职工;(现役军人家庭,其部队不在锦州集中居住的)

5、 男方在异地工作的已婚女职工;

6、 男女双方均为学校职工,男方故去的女职工;

7、 男方失业或下岗的女职工;

8、 女方职务职称级别高于男方,男女双方享受住房标准差额部分的取暖费由女方单位承担。

注:房产证只登记女方姓名的我校男职工还需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审核报销时所需携带相应的证件。

1、 所有符合报销条件的职工必须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贷款抵押的需携带抵押贷款单位盖章后的产权证及复印件,博大雅居带购房款收据及复印件。

2、 法定婚姻年龄以上单身职工,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离婚的女职工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带配偶军官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男方在异地工作的,带异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不报销取暖费证明;

6、 男方失业(或下岗)的,女方带失业证(下岗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携带供热单位出具的收款发货票。

8、 女方报差额的,需带男方单位报销取暖费享受面积的证明。

9、 经查有弄虚作假,虚开证明,一经查实,将取消报销取暖费资格并进行通报。

三、 报销标准(根据锦州市文件规定取消职工个人承担15%热费比例)。

1、 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博士为140平方米;

2、 正处、副处、副高级职称为105平方米;

3、 中级职称和科级以下(含科级)职称为85平方米;

4、 合同工实报60平方米;

注:为方便教职员工,计财处将此款打入工资卡内。

四、审核时间、地点。

1、 老校区离、退休审核时间:11月2日上午8:10—11:30,下午1:30—4:00,地点:老校区离、休工作处;(星期一)

2、 西区离、休职工审核时间:11月3日上午8:10—11:30,下午1:30—4:00,地点:新校区学团楼三楼309会议室;(星期二)

3、 在职职工审核时间:11月4日至11月10日(周

六、周日正常休息)上午8:10—11:30,下午1:30—4:00,地点:新校区学团楼三楼309会议室;

4、 请各位老师和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报销,以后不再办理取暖费报销事宜。

5、 未尽事宜,请与渤海大学后勤集团经营收费中心联系,联系电话:3400140.

渤海大学后勤集团

2015年10月27日

取暖费发放标准 第七篇_大连市职工采暖补贴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5]76号 2005年9月3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取暖费发放标准】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

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 2005年10月5日

各供、用热单位:

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

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

[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谁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其它区、市、县供暖费标准调整,由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履行听证程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九、有关职工采暖费补贴、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及保证供暖质量的具体办法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发文。

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大价发[1995]68号)即时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5]195号 2005年8月18日

各供热单位、热用户: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供热期内,全市各供热站点实行连续供暖,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18℃(含18℃)以上为合格,低于18℃为不合格。

第三条 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标准,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

第四条 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于当日内入户测温(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温度。

第五条 供热单位采用的计量检测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部门检测合格,并具有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第六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必须2人以上并且出示证件。检测时应将检测温度表名称、编号进行登记,出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对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做好记录。检测登记表应一式二份,供热单位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各持一份。

第七条 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置放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第八条 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不合格,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温度在16℃(含16℃)以上,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温度在14℃(含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室温检测低于14℃,应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第九条 在供热期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达标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

第十条 若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开门配合工作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不合格。

第十一条 由于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房屋结构造成室温不达标的,由热用户负责。

第十二条 如出现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用户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测温;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等情况。用户可直接向市法定的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

第十三条 经市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热用户负担,室温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热用户持室温不合格记录和采暖费专用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如热用户申请市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室温为不合格的,持计量检测机构测温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核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ts/42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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