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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全文

时间:2018-04-12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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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全文 第一篇_《信访条例》

一、《信访条例》

1、 什么叫信访,什么叫信访人?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面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2、 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和转、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的督办以及答复意见书等材料的归档。

3、 《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五项具体原则是: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五、责任原则。

4、 信访事项经调查处理后,由哪个机关答复信访人?

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收或有邮寄/挂号凭证后归档。

5、《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3)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二、信访登记

1、对于信访人的每一封来信,每一次来电、来访都要做好登记记录工作。准确登记来信、来电、来访人的姓名、住址、人数、日期、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等相关事项。如属控告信件,还要把被反映人的相关情况登记下来。

2、重复信件应注明日期和反应的新问题。

3、上级或其他部门的批转或转交办信访件要分类登记清楚。

4、登记之后,按照送领导阅批或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妥善处置。

三、告知单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件,有权处理机关应在收到转交办信访件或登记日起15天内出具书面的受理情况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1、对于匿名或有信访人姓名但是没有详细地址的信件可不出具告知单。

2、能明确信访人姓名和住址的信件,以及有信访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的信访件必须出具告知单。

3、若收到上级交办单位(如福建省信访局)转交办的信访件后,发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将信访人的信访材料退回给原转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该由什么部门处理,可不向信访人出具告知单。(省信访局办信处联系电话:0597-87809508)

4、县信访局的转交办件不予受理的,需按照各种不予受理的告知单模板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抄送县信访局,并将信访人的信访材料退回给县信访局。

5、《省长信箱》转交办的信访件不用出具告知单。

四、信访答复

每一个信访件在调查落实之后,对于明确信访人的信访件都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采用《答复意见书》或《答复函》的方式将书面的答复送达给信访人。

(一)、普通信访件的办理答复

普通信访件包括: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单位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信访机构转送的来信、来访;人大等其他机关或单位转送的来信来访等。

承办单位收到普通信访件后,自行办理存档,并将规范的答复意见书抄送给转交办单位和县信访局。

(二)、需上报信访件的办理答复

需上报信访件指上级信访机构或上级机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件,与普通信访件通过文件字区分。

根据龙岩市信访联席办《关于明确信访事项处理答复反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减轻承办单位的工作量,信访事项处

理情况除国家信访局交办件按闽信【201O】4号文件的要求,要专门报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及有特殊要求的信访事项,按特殊要求办理外,一般只给信访当事人答复意见书。即,唯有国家信访局交办件属于需上报信访件。

上报信访件,必须使用《答复意见书》格式答复信访人。除了将答复意见书的纸质和电子版反馈给县信访局之外,另外需要将一份“关于XXX(信访人)反映XX(事由)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反馈县信访局。

信访件的答复一般都采用《答复意见》的格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意见书必须有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并且按照规范格式答复给信访人。

对于部分信访件可不用按照答复意见书的格式进行答复,而采用答复函的方式答复。如只能通过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信访件。

(1)若通过调解已经解决的,明确说明调解的时间、人员,调解的情况及调解结果。并将有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书作为答复函的附件。

(2)若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只能建议信访人走司法、诉讼或行政复议等途径的,明确说明调解的时间、人员、调解的情况和结果,并建议信访人采取其他的解决途径。

对于60日内无法办理完毕的信访件,应联系转交办单位进行延期申请,并告知信访人。

《省长信箱》转交办的信访件按照省长信箱的反馈格式进行答复反馈。部分答复内容将登在“中国福建网”上,请务必注意措辞。

五、办结反馈单

县信访局转交办的信访件,牵头单位将在收到转交办函的同时会收到一张办结反馈单。牵头单位需在办理落实信访事项之后,做好办结反馈工作,并使用打钩的方式将办结情况反馈给县信访局。

六、信访统计

【信访条例全文】

一、指标解释

1、信访总量分两类合成:一类是“按来信来邮与来访批次计算”,另一类是“按来信来邮与来访人次计算”。

2、“来邮”专指省信访局交办由县信访局转去各乡镇、单位

的省长信箱电子邮件。

3、“纯件数”是指统计时间内的所有信访件数量中,所有重复转交办、重复来信、重复来访的信访件,只按1件计算。同一个信访人多次来信或来访反映同一个问题,在统计来信纯件数或来访纯件数时,只统计1件;不同单位转交办的同一个信访人反映同一个问题,在统计纯件数时,也只统计1件。

4、“来信纯件数”、“来邮纯件数”和“来访纯件数”的区分:“受理来信来邮来访纯件数”由 “来信纯件数” 、“来邮纯件数”和“来访纯件数”合成。既来信、来邮又来访的按“来访纯件数”统计;既来邮又来信的按“来信纯件数”统计;既来邮又来访的按“来访纯件数”统计;既来信又来访的按“来访纯件数”统计。

5、“联名信”是指由5人或5人以上的信访人反映同一问题并共同签名的信。

6、“集体访”是指有5名或5名以上信访人因同一问题到相关部门上访的活动。

7、刑事、民事或行政类信访事项的性质分类:主要根据信访事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如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即按刑事类进行统计;如反映的问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即按民事类进行统计;如反映的问题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即按行政类进行统计。反映的问题如同时包含刑事、民事或行政类的问题,以反映的主要诉求的问题性质进行分类。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时间

县信访局转交办的信访件以及“省长信箱”的来邮件数,由县信访局自行统计。

各乡镇、县直单位只需要统计除县信访局之外的上级单位转交办以及自己单位平时登记的“来信”、“来访”件数,以避免重复统计。

除《地方有关部门信访数据统计表》是月统计表,只统计每个月的信访数据之外,《办理情况统计月报表》和《数据分类分析表》统计的都是累计数,累计时间从每一年的1月1日起至统计月份的25日止。

三、各统计报表的报送单位和上报时间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统计月报表

此表由各乡镇及省联席办确定的11个重点职能部门(国土资

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经贸局、财政局、人事局、库区移民局。)报送。于每月27日前将报表报送到县信访局。

2、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统计有关数据分类分析表

此表的报送单位和上报时间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统计月报表》。

3、地方有关部门信访数据统计表

此表由表中所列出的各个单位填报,各乡镇不用填报。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统计数据报送县信访局。

统计报表由各乡镇、单位按照表格式样自行印制,填报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示负责。如统计数据为零,也应报送填写数据为零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统计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纸质传真的形式报送报表,传真电话:4829925。

4、2012年 — 月领导接访统计表

此表由各乡镇根据每月领导的接访情况进行统计,是累计报表。根据武委办[2012]1号文件的精神,每月至少要安排4次领导接访。有安排领导接访但是没有群众来访的,仍然需要将所安排的领导人次计算在“领导到位人次”中。

5、 月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登记表

此表用于登记每次领导接访群众来访的情况。其中“接待对象”即信访人的姓名。有安排领导接访但没有群众来访的,仍需要将领导的姓名职务等填写完整,只需在接待对象那栏写上无即可。“处理情况”一栏,当面解释清楚的注明当面解释,归口办理的根据办理情况写明办理中或已办结。

信访条例全文 第二篇_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了本条例。于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条例全文】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条例全文 第三篇_信访条例讲义

《信访条例》讲义【信访条例全文】

信访工作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党的工作,是领导者的工作,职位不同,岗位不同,接待处理信访的对象不同,全体党员干部都有做信访工作的任务。而《信访条例》是指导开展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信访条例》加以学习,有所了解很有必要。

原《信访条例》是1995年10月制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1月,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对原《信访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修改。除总则与附则基本没动外,其他内容均作了修改,修改面达90%以上。新《信访条例》七章51条;第一章总则,8条;第二章信访渠道,5条;第三章信访事项提出,7条;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7条;第五章信方事项的办理和督办12条;第六条法律责任,9条;第七章附则3条。

重点讲解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13条。

(一)关于信访工作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规定六项原则,重点了解三个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出问题与疏导教肓相结合的原则。

2、领导负责原则。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应当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报告,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失责追究原则。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给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债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二)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的有关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中有5项规定,这里重点了解2项制度:

4、公开、公正制度。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5、信访接待日制度。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三)关于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 信访事项的提出》中有7项制度,有3项制度必须重点学习。

6、逐级上访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式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向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不给以处理。

7、选派代表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越过5人。

8、依法处理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围堵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②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

③侮辱,欧打,威协工作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④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⑤煽动,串联他人上访,或借机敛财。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以上六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处置(法律责任第47条另有规定)。

(四)关于受理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信访条例全文】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有7项制度,其中有两项制度必须重点学习。

9、告知能否受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这一制度。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10、保密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

(五)办理督办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有12条规定,实际上制定了两项法律制度。

11、三级终结制度。(32、33、34、35条)注意两个时限界限,一个是60日办结(特殊情况申请延时不超过30日),一个是30日复查期限(本级复查、上级复查均是30日)。

12、信访督办制度。信访机构对以下6类情况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为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意见必须在30日内反馈情况)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9条全部是学习重点,原《条例》没有规定,修改后增加的。双向规范,双向约束。一方面约束工作人员,一方面约束信访人员。

对工作人员的约束有两个层次12条:

第一个层次: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6类情形:

(1)对信访事项不予登记、转送、交办、督办的;

(2)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3)推诿、敷衍、推延,不按期办结信访事项的;

(4)信访人合理诉求不予支持的;

(5)泄密检举、揭发材料的;

(6)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第二个层次:可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六类情形:

(1)超越、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不作为,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使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5)瞒、谎、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对信访人的行为规范有7类情况。

前面《依法处置》制度已讲了6类情形,这里增加1类情形是: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与原《条例》相比,调整幅度很大,几乎全文作了调整、修改。但总起来看,体现了一个精神,就是“三个加

信访条例全文 第四篇_信访条例试题及答案(2015.8.7)

《信访条例》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信访条例》自2005 年5 月1 日起施行。

2.《信访条例》共有七 章五十一 条。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信访人。

4.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 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 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7.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机或者上一级机关 提出。

8.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9.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

10.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

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12.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

13.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 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5.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16.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7.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18.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19.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 的建议。

二、不定项选择题(多选、少选不得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A C D )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A统一领导、部门协调 B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C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D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A应该 B应当 C可以 D需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A B C D)职责:

A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B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C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D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D),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A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 B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 C信访工作责任负责制 D信访工作责任制

5.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A B C D E)等相关事项。

A通信地址 B电子信箱 C投诉电话 D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E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6.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A),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A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B信访联系会议制度 C领导保安处理信访问题 D信访督查制度

7.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 C)。

A不再受理 B予以受理 C不予受理 D转下级处理

8.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B D)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B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C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D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9.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A B C)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A书信 B电子邮件 C传真 D走访

10.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A C D)。

A请求 B电话 C事实 D理由

11.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C )人。

A3 B4 C5 D6

12.对依法应当通过等(B C D)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A司法调解 B诉讼 C仲裁 D行政复议

13.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 B )决定受理机关。

A其主管机关 B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C其上级政府 D同级信访机构

1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A B C D)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A质询 B辩论 C评议 D合议

15.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A )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A15日 B30 C60 D90

三、简答题

1.什么是信访?

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人可以对哪五种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六种行为?

信访条例全文 第五篇_信访条例知识解读

信访条例知识解读

先才友

(一)、信访的含义

信访信访,首先是信,然后是访。据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老百姓与毛主席通信取得联系,为新中国发展建议,意见。但由于信件过多主席读不过来,特意成立一个部门叫信访办,帮助领导读信。随着历史、时代的发展信访办成了百姓与政府联系的重要机构

信访的定义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特点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叫信访事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1人叫个访、2-5人群访、5人以上叫集体访)。信访的类型一般分为企业改制、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涉法涉诉、优抚救济、干部作风、特殊群体、其他等。处理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信访调处就是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也指对基层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目的在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事项

(二)、如何依法上访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我们要广泛宣传信访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按照依法、逐级、有序的原则进行。信访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信访: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他机关提出或本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其他机关不再受理,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 信访人要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该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如果怕打击报复匿名上方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也要载明。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在指定的接待场所且不超过5人逐级反映问题的且反映问题后便立即离开场所的叫正常上访,非接待场所及缠访闹访均属非正常上访。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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