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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时间:2018-04-09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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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第一篇_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 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及时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第二篇_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形,特制定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司房屋出租由公司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出租房屋原则上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的租赁建议价格。

三、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四、公开招租的房屋由公司领导班子确定招租起租价。

五、招租程序如下:

(一)信息发布。通过报纸或其他媒体信息公开发布。

(二)公告内容。出租房屋名称、总面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赁保证金、租赁时间、地点和租赁方式等内容另行告知。

(三)招租联系。招租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

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到办公室联系报名;办公室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

(四)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朝向等情况,采用公开招租,若几家同时有意向签约,以价高者优先的方式确定。

(五)合同签订。招租成功,承租人许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

(六)交房流程。出租房的移交使用在公司办公室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办公室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七)房屋租赁到期续租或中途退租,公司办公室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及时办理到期续租或中途退租手续,及时结清物业、水电、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六、房屋租赁合同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财务科存档备查,房屋租赁费应及时结清并交公司财务入账。

七、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第三篇_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天龙佳园小区物业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天龙佳园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展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方展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龙佳园物业管理处

(背景图在下面)

(用这张图片做背景图)

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第四篇_员工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员工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员工享有房/卧室的完全独立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

第二条: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及该区域内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生活休息为宜。超过2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正常休息期间(晚 11 点至次日早 8 点,中午 1 点至 2点)。各方应尽量避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四条:员工居住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各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不得随意干扰他人私有空间。对他人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五条:公共区域的卫生由各方共同打扫,每月每户负责 10 天的公共区域卫生。

第六条:因生活需要,增设附属设施、设备,需经公司审批,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如需要加合住人数,必须取得公司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房屋使用期间,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水、电、煤气、取暖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居住员工平摊。

第九条:租金支付形式

居住员工房租付款方式为季付,每季度首月1-3日内向公司缴纳该季度的房屋租金。

第十条:退租金额计算方式

员工如欲搬走应提前 15 天通知公司并征得其同意;员工若在租期内搬走,其租金返还计算方法为 A=(B-C)*(日租金)其中,A 返还租金,B 计划租赁时间,C 为已住时间;

第十一条: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公司同意员工续租外、员工应在租期满后的_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公司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员工应按________元/天向公司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员工返还该房屋时,应经公司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公共区域家具或 电器以及其他公用物品如有损坏,由房屋使用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房屋使用权:

1、未经公司批准,留宿他人在房间内过夜;

2、员工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3、员工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饲养宠物(花、草、鱼除外);

5、员工拖欠租金达十天;

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第五篇_出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房管理,保证出租房的安全使用和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市公司)和所属县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出租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房,是指由市公司(含所属分公司)所有,可用于出租的各类房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全市系统出租房管理工作由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履行全市系统出租房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能。

第五条 市公司所属出租房由办公室牵头,企管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法规处、安保处等部门根据职能负责相应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市烟草系统出租房产管理制度;

定期对本单位出租房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出租 1

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出租、维修等材料的整理、报批、归档等工作;

负责上下级、部门之间日常出租房管理事务性工作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负责本单位出租房产权的登记、变更、注销和统计、年检登记等工作;

负责本单位出租房相关管理档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企管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法规处的主要职责:

根据相应职能负责全市系统出租房在审核、报批、评估、出租等环节的管理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规范以及相关人员的廉洁自律。

(三)安保处的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系统出租房安防、消防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在分公司权限内的房产出租工作由各分公司办公室牵头,财务科、监察科负责出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国有出租房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等;

定期对本单位出租房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出租 2

负责上下级、部门之间日常出租房管理事务性工作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负责本单位出租房产权的登记、变更、注销和统计、年检登记等工作;

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出租、维修等材料的整理、报批、归档等工作;

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安防、消防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财务科、监察科的主要职责:

【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参与本单位出租房在审核、报批、估价、出租等环节的过程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规范以及相关人员的廉洁自律。

第三章 出租房管理

第七条 房产出租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公司本级及各分公司报送的年度拟出租房产,由市公司财务处负责初审汇总,送交市公司办公室审核后,拟定年度拟出租资产预算方案,提交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财务处纳入年度预算上报省公司备案。

(二)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500万元(含)以上的房产评估,在相关行为批准后,由总公司推荐资产评估机构,省公司负

3【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责组织实施。

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房产出租评估工作由省公司负责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并对该项目实行备案。

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房产出租评估工作由市公司招标确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省公司备案。

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00万元以下的房产出租由市公司招标确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年租金参照周边同类市场价格且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年折旧额。

(三)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00万元(含)以上房产出租,房产出租行为由承办单位报市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司审批,出租资产行为经批准后,由省公司组织进行出租资产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办公室实施公开招租。

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00万元(含)以上出租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资产出租申请文件;

2、资产价值证明(固定资产卡片资料,账面净值时点为申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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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证明,如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四)市公司名下账面净值200万元以下房产出租应遵循以下程序:

1、办公室应提前三个月将拟出租房产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出租房产由市公司招标确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估价(单位实物资产账面净值100万元及以上采用评估、备案,100万元以下的采用估价);

3、办公室依据评估结果,对出租房产实施公开招租。

4、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形式确定合同相对方,商定合同条款;

5、房产出租合同订立前按合同审核流程进行审核;

6、办公室根据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负责房产出租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五)分公司名下账面净值200万元以下70万元(含)以上房产出租,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分公司应提前三个月将拟出租房产审批表报市公司审批;

2、出租资产经批准后由市公司招标确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估价(单位实物资产账面净值1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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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第六篇_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 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 第七篇_办事处租房管理规定

办事处租房管理规定

编制:行 政 部

审核: 签发:

2014年 8月25日发布 2014 年 9 月实施

办事处租房管理规定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加强办事处的住宿管理,节省住宿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租赁要求与程序

1、选址:

(1)租房地址须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统一租用三室一厅的住房。房屋的采光、通风要好,水电等设施要齐全。

(2)所选房屋要求产权明确,经办人必须认真查看房产证原件及房主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租赁合同签订:经办人根据议定事项代表公司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租凭合同需注明:租住地址、房东姓名、房东电话、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公司财务部存档(行政部留复印件一份),房主执一份。

3、租金支付及费用报销:

(1)经办人向公司申请租房借款。由部门经理签字、行政部负责人签字、公司领导签字、财务经理审核、签字后付款,由经办人代表公司向房主支付。房主收到租金后,须提供收据。

(2)公司只承担办事处房子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房租及水电、物业费用在付款后一月内由借款人持相

关票据到财务部办理冲帐手续。

4、因重新租房而引起原地址变更的,负责人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

5、办事处租房租金必须专款专用,仅限于房屋租赁开支,办事处负责人对房租的使用安全负责。经办人必须按公司核定的标准租赁相匹配的房屋。

二、办事处住宿规定:

1、销售人员,维护人员到办事处所在地出差,必须在办事处住宿,对于不在办事处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用。

2、出差地点为办事处附近的必须当天返回办事处,期间不能产生住宿费。

3、入住人员需爱护办事处的公共财物,退房时如有物品损坏而发生赔偿的情况由办事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4、入住人员为本公司员工,非本公司员工一律不许入住。员工家属入住需报公司批准方可入住;员工家属公司只承担住宿,其他费用自行承担。

5、办事处负责人有权管理宿舍卫生及人员行为。保持室内干净整洁;节约用水用电;注意防火防盗、用电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禁止聚众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盗窃他人财物等行为。如有以上行为办事处负责人应及时制止劝说,如行为人不听劝,办事处负责人上报到行政部,行政部视其轻重对其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中止劳务合同,如触犯法律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办事处因租房产生费用的处理:

1、办事处因租房而产生的水电费用规定:

(1)办事处负责人管理员工入住人员必须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铺张浪费,公司将按季节及地区核定水电费上限,超出部份由办事处负责人承担.

2、办事处大件办公、生活用品的购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办事处事先书面向公司提出购买申请;

(2)凭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到财务部借款;

(3)办事处自主购买;

(4)经办人持有效票据及领导签字同意的申请按要求粘贴后找相关领导签审后报销;

(5)经办人填制财产清单交存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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