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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

时间:2018-04-02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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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 第一篇_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异同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三)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广泛发生,作为律师如何区分和辩护,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本律师简单论述如下。

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问题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3.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5.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表现为:①携带集资款逃跑的;②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④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⑤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⑥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⑧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6.关于集资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须达到“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该罪的犯罪要件:1.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3.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数额标准,即: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4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正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从广义上讲,实践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于民间借贷,但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而且已达到了触犯国家刑律的程度。正常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其借贷的范围是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根本区别。

三、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有其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容易区分,但由于两罪在客观上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也不能归还存款,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主体也都是一般主体,因此,两罪极容易混淆。但是两罪之间还是存在本质差别的。

1.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

2.两罪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结合,即表现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该罪的构成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

要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行为目的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和表现;

3.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总之,认真学习刑法和国家金融法律等基本业务知识,不断提律师辩护水平,正确区分和处理金融犯罪案件,才能更好的为被告人辩护。

集资诈骗 第二篇_正确识别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正确识别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及其与集资诈骗的不同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我们通常说的非法集资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包括了集资诈骗在内的许多种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具体到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我们通常说的非法集资,范围相当广阔,所以要进行区分。如果不具有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具有诈骗的目的,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进行集资,就是集资诈骗罪,这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完全不同。

二、集资诈骗的概念及构成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行为人具有下列行为的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集资款违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0年9月长沙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肯定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列举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情形,据此,实务部门的专家将其细化为以下十一种:(1)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

(2)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的;(3)将至今大量用于挥霍、行贿、赠与的;(5)将资金用于高风险营利活动造成亏损的;(6)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7)携带资金潜逃的;(8)抽逃、转移、隐匿资金,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9)隐匿、销毁财务帐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10)为继续骗取资金,将资金用于亏损或不盈利的生产项目的;(11)其他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

(二)关于集资诈骗数额的犯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1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99条: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及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而定集资诈骗罪,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的犯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 第三篇_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李红钊1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13)

内容摘要: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诈骗方法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在认定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的诈骗方法应当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觉的程度,对募集行为或企业远景规划进行夸张性描述,如果没有超过社会大众的容忍度,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行为;由于投资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的资不抵债,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也不应当认为具备占有集资款的故意。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 非法占有目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间融资领域的犯罪呈高发趋势,发生在浙江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度成为媒体与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案件发生后,关于其罪名的认定及量刑产生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罪;一种认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第三种则认为该案属于朋友间的民间借贷,其性质只能算民事纠纷。

需要指出,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由于金融诈骗罪中只有对集资诈骗的处罚保留了死刑的规定,对该案如何定罪量刑争论的更加激烈。正确认定集资诈骗罪对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构成要素包括四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了诈骗方法,并且诈骗达到或超过了一定数额。(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主要特征

根据对其犯罪构成的分析,集资行为人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了诈骗方法、涉案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四个主要特征,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比如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2第一、被告人筹集的资金用于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甚至还将募集的款项进行挥霍,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编造其集团公司实力雄厚,虚构其实施的“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应当认定采取了诈骗方法。第三、骗取不特定对象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7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第四、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三被告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所以,在对该罪进行认定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因为缺乏任何一个主要特征就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甚至不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虽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収资金且数额较大,却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集资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的对象吸取资金,还可能不构成1作者简介:李红钊(1969--),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研究方向:诉讼代理与辩护。

2 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精编 刑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页。

犯罪。有关人士认为“吴英集资诈骗案”是行为人与特定亲朋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这并不能影响法院对该案的定性。集资诈骗罪并不要求资金提供者是否是特定人员,只要行为人同时具备了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就可能涉嫌构成该罪。

(二)本质特征

在集资诈骗罪的这四个主要特征中,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了诈骗方法这两个方面。因为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本身就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第二,涉案资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是确定追诉标准的数量依据,只是集资诈骗罪的追诉起点。所以该罪的本质特征可以归结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了诈骗方法的集资行为。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这一本质特征。

三、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一)诈骗方法的认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实践中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掩盖客观存在的真相,使受害人被制造的假象所迷惑从而产生错误认识,将资金“自愿”交予募集者。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对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对所涉该部分非法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共同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和行为的,只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八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携带集资款逃逸等情形之一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全国影响比较大的“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人士认为行为人购买豪车也属于个人挥肆意霍。对此应当客观分析,企业规模与轿车档次相适应并不是新鲜事,如果所购豪车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且主要用于业务往来,应当认定为投资行为;如果主要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活动,则应当属于个人挥霍。

(三)涉案数额的认定

集资诈骗案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给受害者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出的广告费、中介费、回扣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没有归还的可以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四)情节的认定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刑法除规定了追诉数额标准外,对犯罪情节也有要求,比如刑法第192条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对于什么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法并没有具体说明。一般根据行为人给国家、社会或个人的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确定,如针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手段是否恶劣、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以及被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等等来考虑。

四、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应综合认定诈骗行为

【集资诈骗】

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预测与结果可能背离甚至背离程度比较大的特点,行为人对募集行为或企业远景规划进行夸张性描述,如果没有超过社会大众的容忍度,一般不宜认定为实施了诈骗行为。即便采取了诈骗手段吸纳资金,也要综合考虑诈骗罪的其他主要特征,如

比较著名的“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3,主犯赵某伪造企业经营证书,夸大企业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使用诈骗方法的目的在于促使他人购买林地,并不是诱骗他人进行非法集资,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二)所涉资产与集资额或无法偿还借款额的比例关系

如果差距不是十分明显,则说明其集资款主要用来发展经营,不能据此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广州“峻联公司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4,该公司所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超过了50%,不能说是明显不成比例,也没有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非法占有等行为,主犯张某被人民法院以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论处。

(三)集资款主要用途

如果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不是用来挥霍或其他非法活动,由于投资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的资不抵债,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也不应当认为具备占有的故意。如浙江“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谭某资不抵债,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因为其集资的目的是用于经营牟利,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被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惩处。同样道理,如果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不是或很少用来挥霍或其他非法的个人使用等行为,即使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因为没有或极少存在非法占有的事实,也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有人认为“吴英集资诈骗案”中行为人参与竞拍土地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等4000多万元,不属于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笔者以为这不符合一般常识,被没收巨款是因为经营不善或投资经验严重不足所导致,不能因为企业投资巨大损失而抹杀其投资行为。

(四)实际占有行为

案发前四处躲债是否同时伴随携带、转移、抽逃或大肆挥霍等实际占有行为。如果躲债时没有同时伴随这些行为,说明其没有侵吞集资款的故意,不能单纯因躲债行为而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需要指出,吴英集资诈骗案如果属于朋友间的民间借贷,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果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最高刑罚为10年;如果触犯集资诈骗罪,对行为人命运有可能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出于尊重生命及人道主义考虑,笔者希望给吴英一个生的机会。其实该案得到公平与公正的判决,才是笔者的最大希望。因为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得到什么样的惩罚,应当由案件本身的事实与性质决定,这才是法治建设最大的需要,才是法治的真正进步。

3

4 刘杰:《亿霖传销案终审四人改判》,载2009年6月18日《京华时报》。 郑旭森 张璐瑶 穗法宣:《公司非法吸取公众资金超4.8亿》,载2011年11月26日《羊城晚报》。 5孟焕良 章露:《利用高息为诱饵 非法吸款被判刑》,载2011年7月28日《人民法院报》。

集资诈骗 第四篇_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定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

【集资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2.16法发〔1996j32号〕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民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集资诈骗】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标准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集资诈骗】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

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 第五篇_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集资诈骗 第六篇_关于集资诈骗数额的理解

关于集资诈骗数额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一款: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问:1、甲集资诈骗乙10万,预先扣除利息1万,后没有再归还,则甲诈骗的数额是不是应该是9万?

2、甲集资诈骗乙10万,预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万,第二个月支付给乙利息1万元,后没有再归还,甲诈骗的数额是不是应该是8万?

3、甲集资诈骗乙10万,几个月后支付了利息10万元,但是后一直未归还本金,那甲诈骗数额是多少?

4、如何理解“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的规定?

5、“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是不是这样理解“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本金已归还不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这是什么情况?

集资诈骗 第七篇_16种集资诈骗案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体现在我国的刑法中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目前社会上非法集资案件呈集中爆发的态势,各种各样的非法集资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人民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市江干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前期侦办诸如“吴建梁集资诈骗案”、“史晓晶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荣鑫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邦家租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其他类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对常见非法集资案件的模式进行了梳理,目前已作为江干区预防非法集资的素材在各种场合进行公开宣传。

常见的非法集资模式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和利率吸收存款的;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的;

5、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6、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代管、代养、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7、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8、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9、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

10、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11、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4、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5、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6、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犯罪分子诈骗的手段不断翻新,常使普通百姓防不胜防。为此警方提示: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投资时,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法人等情况,辨析真伪,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切勿轻易相信,以防上当。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固定

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d/43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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