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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办法

时间:2018-01-11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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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办法 第一篇_2015版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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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2 法务之家 法务之家 law114-com-cn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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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编辑部整理

小编:微信圈内流传着各种版本的工伤赔偿标准,还有些是表格形式的,看起来很清晰,其实仔细研究起来,还是很难理解,我们编辑特此整理分段标注,学习起来简单易懂,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同时如果有不全面和不完善的地方,请法律人指正,我们会第一时间修改补充,善莫大焉。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2013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地方工伤赔偿标准

(一)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护理费标准

同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余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工伤赔偿办法 第二篇_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1、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2、伙食补助费--第4款

要求:住院期间。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3、食宿交通费--第4款

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第6款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辅助器具费--第30条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第31条

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第31条

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伤残保险待遇

1、(1—4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伤残补助金

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5—6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伤残补助金

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标准:五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发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3、(7—10级)伤残补助金

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十级(14、12、10、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十级(20、16、12、8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办法 第三篇_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2008-10-13 22:38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2008-06-25 14:07一、

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赔偿办法】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 本人工资的85%;三级 本人工资的80%;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

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2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29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

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41条

工伤赔偿办法 第四篇_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支付责任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试以《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赔偿办法】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工伤赔偿办法】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北京市的以乘以48个月为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4条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赔偿办法】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1、2、3项目及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五、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工伤赔偿办法 第五篇_2016工伤赔偿标准

2016年全国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d/40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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