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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时间:2017-12-08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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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第一篇_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

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0年3月14日 高检发研字[2000]7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

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119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注:本解释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年3月15日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6)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

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9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2日发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3]1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来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3-12-16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4日至6日在重庆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参加了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应邀派员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总结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做了部署。座谈会重点讨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并就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经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固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第二篇_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实践中发案率较

高,对挪用公款罪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我们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

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活动,从而促进吏治的整顿,加强

国家的廉政建设。因此,对挪用公款罪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我国现行刑法而言,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

未还的行为。该条款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

的补充规定》及其解答修改完善而成,已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但是

由于挪用公款罪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技术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

司法实践当中,人们对它的认识都存在着比较多的争论。如刑法规定

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构成要件是否必要及如何理解、犯罪对象

与客体的范围、共犯问题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分歧。为此,司法机关和

立法机关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多次的司法、立法解释,但是一些解

释的内容与其他法律规定、原则互相矛盾,它不仅没有消除人们心头

的疑问,反而引发了新的一轮争论。本文就针对大家所争议的一些问

题,立足于司法实践,围绕挪用公款罪的实质含义,从犯罪构成要件、立法目的入手,对有关理论的争论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的见解及建设【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性的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与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归单位使用,尽管都对公款的使用权构

成了一定的侵犯,但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公款私用的社会

危害程度显然大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而刑法所要惩治的是具有严

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并非一般的违法行为。这正是刑法规定挪

用公款犯罪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之缘由。但随着社会经济条件

的变化,经营主体多元化,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非公有主体大量

出现,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认定出现了不同的理

解。如对将公款挪用给私营企业使用如何处理就出现了分歧。仅就现

行刑法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来看,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是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因此,为避免具

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挪用公款行为,将公款挪用给私营企业使用等类

似行为逃避法律的惩罚,国家的司法、立法机关出台了一批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通过的法释(1998)9号《关于

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

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该解释将私有公

司、私有企业等同为个人,视为非单位,也没有区分私有企业是否具

有法人资格,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与其他法律形成了概念上的不一致。

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9年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私营企业包括合

伙企业、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那么,个人是否包括私营企

业?回答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关

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刑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

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对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作出修正,将逃汇罪的主体改为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这里也没有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也就是说私营企业被列

入了单位的范畴。《刑法》第184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个人‛,

仅指自然人,作为同一刑法,其主体的地位必须保持一致性,否则就

会引起刑法条文之间及刑法罪刑之间内在的不协调。因此该解释将私

有公司、私有企业等同为个人,视为非单位,没有法律根据和学理上

的依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公

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所确认的这两种企业法人没有资产归谁所有的所有制划分模式,而是

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划分它们的法律地位,两者之间只有投资人的数量

及其投资数额的区分,公司的资产权,即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公司

法人财产权,不属于投资者(股东)个人所有,而由公司拥有,股东

享有持股权。因此,我国的公司并无私人所有的公司和集体所有的公

司之区分,法释(1998)9号中界定的私有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同时,

公司是企业法律形态之一,与企业是下位概念与上位概念的关系,将

两者相提并论,显然犯了逻辑上的错误,造成了体系的混乱。‚私有

企业‛这一称谓亦带有计划经济的含意,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

业制度不相协调,对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来说,区分它们的标

准只是经营方式,而非所有制。故法释(1998)9号中的‚私有公司、

私有企业‛的正确表述应为‚私营企业‛。上述一系列法律规定与法

释(1998)9号将‚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视为个人有不协调之处,

以致造成法律概念之间的冲突。

2、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14日在《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

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

7号)中指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

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又通过了法释(2001)29

号《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为《2001年解释》)。该解释指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挪用公款归本

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不

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3)、为

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该解释对私营企业是

否具有法人资格做了区分,并且对第(3)种情形增加了谋取个人利

益的规定,与(高检发研字(2000)7号) 解释不一致,也与最高

法院(1998)9号解释相矛盾。

为了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述对挪用公款归个人

使用解释的不一致,避免执法中的混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

款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大《2002年解释》),该解释规定‚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

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的。‛ 该解释比上述两院的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

较为详细,也引入了归单位使用这一概念。但由于解释的局限性,同

样存在不足之处。如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私营企业(包括亲

友、本人开办的企业)使用,又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该如何处理?这

一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挪用人只是使用单位的名义而

已。如果因此而能逃避法律的惩罚,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危害,

助长挪用公款犯罪的蔓延。

随着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挪用公款罪认识和理解的加深,对挪用

公款罪的研究也已经从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转变,关于挪用公款罪

的诸多问题值得商榷与探讨。之所以出现上述诸多解释的混乱,根源

在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还应作为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笔

者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已不应作为挪

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挪用公款罪最显著的行为特征是‚挪用‛,

至于‚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还是其他单位使用,是犯罪目的,不

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之所以对挪用公款行为定罪处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第三篇_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经典案例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经典案例 首页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罪名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

•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主体要件

•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 挪用公款罪区别界定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相关博文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用于挥霍、赌博导致不能退还之定性

•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问题探讨

•对挪用公款罪进行营利活动的认定

•挪用公款用于与网友同居是否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

•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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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案例

•巫山法院:被告人梁平挪用公款罪案

•被告人区华昌犯挪用公款罪上诉案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第四篇_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司法解释量刑图解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司法解释量刑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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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第五篇_2015检察院个人工作总结

第1篇:检察院个人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始终把搞好自身建设作为开展本职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政治上能够保持对自己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全国检察系统组织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以及全区的“振兴宽城”大讨论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材料,深刻领会活动的精神实质,不断加深自己的理性认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

求真务实、谦虚谨慎是我一贯的工作作风。一年来,我能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好院党组的决定、决议。在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上,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与大家沟通思想、交流意见。在工作中与班子成员能够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和助手,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同时,能够经常深入主管科室,了解和掌握科室工作的难点和困难,帮助排忧解难,解决问题,保证了工作指导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清清白白地做人,兢兢业业地做事是我做人的基本准则。一年来,我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工作中,我从不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私人交往中,我坚持谨慎小节,注意影响,维护形象,对分管科室人员,我反复教育大家要严以律己,不做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些努力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同志们的认可。

工作上,我能够与其他党组成员协调配合,带领分管科室干警,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所主管的公诉监所科、办公调研室、民行检察科均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公诉科1—10月共受理各类案件464件65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47件495人,不起诉28件28人。监所部门办理刑事案件2件2人,经审查全部提起公诉。在实际工作中,我加强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工作,提倡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极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限,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对干警报批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经常到科内与同志们研究业务,探讨案件,指导办案,从而杜绝了冤、假、错案的发生。1—10月公诉科追诉人犯8人,办理抗诉案件1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发书面或口头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10余次,监所部门对全区的监外执行的“五种人”进行了全面考察,建议收监2人,很好地履行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今年以来,监所部门还着力开展了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制定了《关于清理和预防超期羁押工作方案》,从制度上保证检察环节无超期羁押,由于措施得力,确保了我院自清超以来没有一起超期羁押案件。同时,我们还与公安、法院和看守所建立了定期联系,依据看守所提供的超期预警名单,督促公安机关和法院及时办案,按时换押。全年共发出催办通知70余次,确保了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工作成绩得到了市院监所部门的充分肯定。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办案效率,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与公诉科负责人一起狠抓了公诉改革并加强了对公诉人队伍的管理,采取多项措施狠抓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一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重新修订和完善了《主诉检察官考核选任办法》,在保留去年实行主诉官末位淘汰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主诉官和主诉官助手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的考核,细化了考核标准,使其涵盖了被考核人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并以此作为主诉官选任的主要依据,从而减少了主诉官选任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更便于操作,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这项举措的推行,得到了全科干警的认可,激发了干警积极进取的工作热情,为尽快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矗今年,我院公诉科被市院确定为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单位。我们与宽城区法院经过协调,共同制定了量刑建议权实施方案,并于年初开始试行。截止目前,我们已经有五件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为推动这项改革深入进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效果比较明显。此外,我们开发研制的《微机管理系统》和《办案综合查询系统》两套软件在今年被长春市科技局列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攻关项目,既为我们进一步提高我院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赢得了资金援助,也为宣传我院的科技成果创造了方便的条件

第2篇:2015年检察院个人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院党组的要求,立足本岗,兢兢业业,踏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渎检科工作实际需要,我学习了《》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避免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二、清廉从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政法委的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教育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以提高干警的廉政意识。

三、尽心尽责、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科长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科长抓好科内的各项检察工作。只要院党组决定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官,带头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挥表率作用,并教育全科同志增强集体荣誉感,使全科同志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组保持一致。使全科在科长的领导下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工作中,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和同志们一道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及时发放两个须知。在协助科长完成科内工作的同时,积极查找案源,努力办案。对调查的每一件线索都做到认真负责,渎检工作干扰大,阻力大,风险大,不同于反贪。春节刚过,我就和科里的同志们一起排查案件线索,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中。在调查某房管局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的线索时,为了不给发案单位造成影响,我们利用周六、周日的公休日在档案室查阅了近1000份房屋档案,而后,又查询了银行、拆迁办等相关单位的档案,经过大家的努力,最后一举立案1件3人,取得了开门红,受到了市院的表扬。截至目前,我科已立案2件5人,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办案指标。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天津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个人总结,如有不妥请指正。

第3篇:检察院个人党性分析材料工作总结

我叫*,1974年11月出生,1992年1月参加工作,2001年6月入党,大学文化,历任教师、妇联专干、司法助理员、检察院干警等职。

一、学习情况及体会

按照市委和我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我积极参与到这次活动中,遵守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书目,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同时又阅读了不少有关党员教育的规定、条例。在前段时间的活动中,共写读书笔记2万多字,心得体会3篇。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共产党员为什么要始终保持先进性,为什么要坚持执政为民,如何与时俱进。我1992参加工作,2001年入党,历任教师、妇联专干、司法助理员、检察院干警等职。以往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尤其是在担任镇司法助理员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田间地头也调解了许多纠纷,并连续三年被市司法市评为先进工作者。但是,成绩的取得,并非是我个人所能,我只是按照职责在其中做了一些应做的工作,可是在参加这次学习以前,我或多或少也产生过一些自满,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总以为自己做的已经很不错了。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通过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对照中央及各级党组织的要求,对照自己所担负的工作,特别是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切实找到了差距,找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我自身来讲,我离党组织的要求,存在许多方面的差距,例如宗旨观念弱、学习意识淡化,思想观念落后、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等方面,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

二、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一个多月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同志们为我提出了许多的宝贵意见,我虚心诚恳地接受,衷心地感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刻剖析自己,认真对照检查,我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宗旨观念弱,群众意识不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只是口头上说说而已,而是一项十分实际的工作。我在这方面做的不是很好,表现为关心群众不够,深入群众不够,心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思想意识较弱。一是作为政工科的干警,对其他干警在晋升等方面工作不主动了解;二是作为理论工作者,没有深入各科室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一些关于法律适用的实际情况;三是对本院干警的基本情况没有做到心里一本账。这些都是我宗旨观念淡薄,群众意识差的表现。

2、学习意识淡化,思想观念落后。

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虽然平时较为注意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全面、系统,也不善于钻研业务知识,不关心研究政治形势,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意识淡化,理论知识浅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开放意识,缺乏创新意识,思想观念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外,坚持学习还不够自觉。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

3、工作思路不宽,工作力度减弱。

在具体工作中思路不宽。一是不愿做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工作,在调查研究工作上不能起带头作用,对其他同志的调研工作不能起指导作用;二是相互协调、统筹兼顾的工作也做得不够好,如在各项工作交叉进行的时候,也会有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三是对待上面布置的学习教育活动,有点搞形式主义和花架子。

4、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在工作中只是一味埋头干活,少有关心、关注他人,在同事中间、群众中间不敢评论和批评他人,即使自己有不同看法,也不在公众场合枉加菲薄,这种不诚实的做人方式使得我和同事的距离越来越远。

5、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在政研室的工作中,由于自己的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高,对检察政工及调查研究工作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工作中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还不能用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

6、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由于长时间的搞文字材料,难免会有一些厌倦情绪,造成对工作得过且过,应付差事的思想。

7、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还不能熟练自如地掌握政工工作的程序,自身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办事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8、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还不善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当先。

9、在工作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问题。10、思想道德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日常工作中还不能自

觉带头树立和实践共产主义文明新风,助人为乐,做实践社会公德的模范,比如有时有随地丢纸片和瓜子皮的行为,有时有讲不文明语言的行为;艰苦奋斗的思想树立的还不够牢固;有时待人接物不够谦虚谨慎。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愿

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宗旨观念有所淡化。由于对现在的一些社会现象看不惯,造成思想上的偏差,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思想上忽视群众,忽视群众的主体地位,忽视群众的根本利益,缺乏真感情;在工作上淡漠群众,为群众想的很少,为群众做的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

2、放松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在理论学习上,一直有一个“理论无用论”的思想左右头脑。在表面看来,也在读书、讨论、写文章、投入也不少,但就是不能掌握科学理论的精神实质和科学体系。这种学习,虽然也在学,但都是形而上学的学,并没有达到学习的应有目的,充其量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学习。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三个不良的后果。一是只顾工作,不顾政治理论学习,导致了政治理论学习的放松;二是理论学习缺乏系统性,或是为了进行某一方面理论研究的需要,或是为了应付工作上的需要,因此对政治理论学习缺乏深入了解,对经济知识缺乏系统学习,流于一知半解,影响了理论水平的提高;三是思想改造缺乏实践性,缺乏艰苦环境的磨炼,缺乏严格的党性锻炼,思想与实践脱节,影响了理论学习水平的提高。

第4篇:检察院个人工作总结

2015年,我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大力加强检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检察工作水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被省委、省政府评为2015-2015年度全省文明单位。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我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切实履行批捕、公诉等职责,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把打击重点指向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以及毒品犯罪、跨区域犯罪。全年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案件8xxxx14xxxx,批准逮捕8xxxx13xxxx(其中追捕xxxx1xxxx),决定逮捕xxxxxxxx,批网-找捕准确率100;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xxxx16xxxx,经审查起诉9xxxx14xxxx,不诉xxxxxxxx,移送市院审查起诉的重特大案件xxxxxxxx,退回补充侦查案件xxxxxxxx,起诉准确率100,所办案件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加强了同公安侦查部门和审判机关的横向联系。一年来,共提前介入重大案件1xxxx,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提供法庭证据通知书”17份,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从而提高了起诉案件的质量;主动与审判机关协调,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1xxxx,极大地节约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2、认真抓好控告申诉工作。我院始终把控告申诉工作作为“窗口”工作来抓,对待群众信访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依法办理,及时分流,加强督办,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要求处理和答复,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严格审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积极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xxxx10xxxx人次,其中属于本院管辖的5xxxx6xxxx,全部进行了初查,非本院管辖的2xxxx3xxxx来信来访,移送其他机关1xxxx,直接受理xxxx,其余的当场作出了答复,答复率达到了100,做到了件件有回音;检察长接待日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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