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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时间:2017-08-07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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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依法治理工作制度(一):东辽县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东辽县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商务局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畜禽屠宰行政执法依据

(二)酒类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项目

商务局依法治理工作制度(一):石家庄市商务局工作制度

石家庄市商务局工作制度

石家庄市商务局

工作人员文明用语

为进一步规范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文明从政行为,更好的体现商务局的良好形象,创建和谐的服务环境,特制定市商务局工作人员文明用语。

1、问候用语:您好、早晨好、下午好。

2、称谓用语:先生、女士、同志(知姓氏可加在前面,知职务可称其职务)。

3、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茶)、请稍等;请问您需要办理什么事情;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4、接电话用语:您好,这里是石家庄市商务局XXX处(室);请问您是哪里?请问您贵姓?请问您需要办理(咨询)什么事情?

5、答谢用语:谢谢;多谢;对不起、请您谅解;不客气;

6、送客用语:再见;请您走好;

石家庄市商务局首问责任制

外单位人员来我局办事或电话联系工作,无论找到哪个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第一个接待或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做好外来人员的接待和其所需办理事项的衔接工作。

一、首问责任人对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予以接待;对电话联系工作的,应使用“您好、这里是×××单位、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

二、外来人员需办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了解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认真办理。

三、外来人员需办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向其耐心解释,并引导其到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办理,如不属于我局办理的事项,应介绍其到相关责任部门办理。

四、外单位人员电话联系的工作,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可告知其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的电话;如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的电话无人接听,对方再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问清来电人员的联系方式,并负责转达到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解答,一时无法解答清楚的,应与其商定时间再电话联系。

五、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对外来办事或电话联系工作的人员态度冷、硬、横,甚至刁难、推诿,导致其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

石家庄市商务局

AB角岗位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便服务对象,规范服务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更好地方便办事群众。按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AB角岗位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负责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的A岗责任人(A角)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B角)应主动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处室各行政许可(管理)事项工作岗位,都要确定AB岗位责任人,即AB角。A角为主,B角为辅,A角因事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角要主动顶岗。

三、B角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享有A角的职责权利,并对A岗的工作负责。

四、AB角应主动熟悉相关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工作办事水平,确保前来办事的企业群众能办得了事,好办事。

五、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商务局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石家庄市商务局

行政许可(管理)事项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我局咨询(或电话咨询)办理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等申报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需要办理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等的责任。

一、 经办人员对办理有关事项的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等申报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等。

二、 经办人员在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的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

书面形式告知的,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需作书面详细说明。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服务用语,严禁使用服务禁语。对办事群众未一次性告知造成来回多次跑的或态度生硬、未热情接待的,按失职处理。

石家庄市商务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对前来我局办理的各项程序性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办理有关事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时限承诺的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就办理事项作出决定(答复)或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办事时间。

第三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简单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即到即办原则,马上给予办理;复杂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向对方说明原因,并解释清楚。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时限,指法定工作日,如遇公休或法定节假日,办理时限顺延。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对组织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接受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投诉。投诉电话:86689161,8668 9433。收到投诉后,3日内给予答复,15日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时限内处理完毕的,及时向投诉人做出书面解释。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处室、单位和直接人员,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纪律处分等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务局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石家庄市商务局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商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合法、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应遵守本制度。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局属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下列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三)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前款第(一)项的具体事项,按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听证目录执行。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于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七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够书面送达的,应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可即时送达的,口头告知后应制做笔录;

(三)按照前(一)、(二)两项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十条 举行听证7日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其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并提示其准备证据,必要时予以公告。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组织,并应在送达举行听证通知前组成听证组织。听证组织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2或4名、记录员1名。

听证现场设听证主持人席、听证员席、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席和公众旁听席。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

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制机构职能的机构工作人员为听证员。

参与案件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审核的行政执法人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或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

第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听证。

委托听证的,受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

【商务局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又不委托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决定缺席听证或取消听证会。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和要求,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行政执法人员陈述案件调查过程,提供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和意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陈述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有关证据;

(三)申请人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行政执法人员或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

商务局依法治理工作制度(一):巴东县商务局机关管理制度

巴东县商务局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管理,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保证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第二条 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坚持把学

习贯穿于整个商务系统工作的始终,努力增强局党组、班子成员和全体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全面完成年初拟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第三条 确定学习内容和范围。在学习内容上要较为系统

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先进典型事迹;学习与商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按照不同岗位,抓好业务知识学习;完成上级组织部署的学教内容;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

第四条 改进学习方法。每月选择一个专题组织学习,采

取集中学习、专家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自学以各个股室为主;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组织1次,专题辅导逢双月1次;根据上级业务培训安排,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全局干部职工还要通过收看录像、新闻媒体,阅读理论

及科普书籍,听取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讨论及参加有奖知识竟赛等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学习。

第五条 坚持集中学习制度。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时间安排在周五下午进行。

第六条 严格学习纪律。政工股负责制订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重点,组织学习活动,凡集中学习,必须严格执行签到制度,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向分管机关的领导请假。对无故不参加学习的,要在全局予以通报,并按旷工处理,年底纳入绩效考评。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安排完成每月的领学任务。

第七条 保证学习效果。全局干部职工要做到有学习计划,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有学习总结。每年度做读书笔记1000字以上(50岁以上的干部职不做具体要求),全年撰写学习体会文章不少于1篇。

第八条 注重学习总结。政工股负责对职工的学习情况检查汇总。每半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学习考勤和效果,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和交流。

第九条 设立商务工作学习宣传奖。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各股室结合商务工作和股室业务情况,每季度撰写1篇典型经验材料,鼓励向州级以上党报党刊投稿,具体奖励办法按外宣制度执行。

第三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十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上级党组织关于支部民主生活会的具体部署,有效改进局机关党员干部的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有效地贯彻执行,促成局机关支部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局总支、机关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局党组、局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由书记召集,机关每个党员都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民主生活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书记请假说明情况,因故缺席的党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书记或副书记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积极参加局机关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提前作出安排,将确定的重点议题、召开的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全体党员。并将开会的日期和内容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十五条在民主生活会上,书记、副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已,又要引导党员敞开心扉谈。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商务局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通过民主生活会议形式,广泛开展交心谈心和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及时克服和纠正思想、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达到沟通思想、团结同志,共同做好本职工作的目的。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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