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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零激化活动方案

时间:2017-06-01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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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零激化活动方案(一):“人民调解进万家,化解矛盾在基层”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人民调解进万家,化解矛盾在基层”专项活动实施意见 各村(社区):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切实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根据市司法安排,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开展“人民调解进万家,化解矛盾在基层”专项活动,现就活动的组织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平安华阴”创建为中心努力发挥人民调解在维稳中的基础作用。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把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依法、全面、规范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建立起“八千举措抓化解,力促三秦大和谐”的长效机制,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党90周年。

二、工作步骤

“人民调解进万家,化解矛盾在基层”专项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5月10日—6月30日)。

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按照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镇政府成立活动小组:

组长: 杨 柯(党委书记)

副组长:孟振华(镇 长)

成员: 雷君峰(党委副书记)

李必正(人大主席)

张标兵(综治主任)

在华山司法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活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 王英朝(司法所长)

成 员: 吕 栋 杨 伟 张 杰 武 艳 张辉凯 郭瑞宁 刘晓蕾 东宇光 各村(社区)要成立领导机构,指定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7月1日—10月30日)。

按照市委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深化年”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到千家万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构建和谐华阴,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1、认真做好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要组织好人民调解法学习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组织人民调解员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增强做好

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

2、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一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三级联动、四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二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使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三要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法律政策、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四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要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八千举措抓化解,力促三秦大和谐”的长效机制。这是省厅提出的一项前瞻性、创新性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办法,各村(社区)要深入落实“八千举措”。在专项活动开展期间,认真组织好“迎世园、调矛盾、促和谐”百日竞赛活动,掀起“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高潮,

落实好“家庭琐事不出户、邻里纠纷不出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越级群访不发生”的工作要求,努力实现“无矛盾上交村(社区)”。深入化解村(社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

各村(社区)要认真组织一次自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先进典型,查找薄弱环节,做好补缺补漏,巩固取得的成果。同时,要于12月15日前对专项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华山司法所。

【人民调解零激化活动方案】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指导。各村(社区)要将思想统一到全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统一到全面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的具体实践上来,紧抓机遇,加强指导,解决当地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依法、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2、注重宣传,形成氛围。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努力创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3、扎实开展,取得实效。“人民调解进万家,化解矛盾在基层”专项活动是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性部署,也是我

镇是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各村(社区)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重点突出、有序推进,要将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贯彻于活动始终,有力地推动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

4、做好登记,精心统计。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人民调解零激化活动方案(二):2013人民调解工作方案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方案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开展好社区民调工作,特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调访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宗旨,处理好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维护居民的合法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区稳定。

二、任务和目的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居民无小事,凡发生在社区内的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要在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的专项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党工委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其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治教育,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针对矛盾纠纷发展规律进行法治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配合普法进行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人民调解是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会事物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了解掌握情况,加强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社区的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同时要开展对失足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等。

3、坚持”调防结合。以访为主”。主动、及时做好调解工作,每寄一次例会,将信息反馈,认真分析,依法及时调解,“止讼息争”,将社区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权利与义务

人民调解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信用,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应该以公民道德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做表率,坚持公平,公正,不殉私情。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办理调解事件不拖拉,件件有落实。

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活动

1、定期安排律师在社区开展活动,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2、联系律师免费法律知识讲座,答疑居民的法律盲点。

3、通过开展各种法治教育活动,协助团委、工会、妇联举办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进社区教育活动,使社区每个温馨和睦,邻里关系融洽,社区形成人人尊老爱幼,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

猪猪龙

2013年度

人民调解零激化活动方案(三):人民调解培训内容

人民调解培训

主讲人:肖九木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 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零激化活动方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七、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不收费。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十、开庭调解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1、告知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3、进行调解

4、达成调解协议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公开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和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不宜公开调解。

十二、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纠纷结果的公正时,应该怎么办?

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员回避,即更换调解员。 十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结的纠纷,是否必须制作调解协议? 不是。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当事人要求制作的才制作调解协议。

十四、调解协议有什么作用?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十五、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吗?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

2.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十六、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应该怎么办?

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

十七、哪些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消。

十八、依据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只有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九、签订调解协议后,能否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零激化活动方案】

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方当事人可以以调解协议抗辩,即将调解协议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请求原告履行调解协议。法院只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不再审查纠纷事实。 二十、调解协议签订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就此结束? 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二十一、调解纠纷工作程序有哪些?

1、受理纠纷

调解会受理纠纷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二是调解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调解小组或调解会申请调解,申请受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调解会主管和管辖。即符合上述民间纠纷受理范围,且在调解会管辖地段之内。

2、调查分析

纠纷受理后,调解会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人民调解零激化活动方案(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关于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零激化活动方案】

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县政法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人

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担负起建设平安莒南的责任和使命。

二、 明确目标,综合施策,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 建设顺利实施

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规范化建设,力争用一年时间实现下列目标任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观,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一)加强组织建设,努力实现组织体系规范化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每个村民委员 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院)

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以车间、部门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要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网络。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沟通协调,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d/34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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