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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于,年,月,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时间:2017-02-24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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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于,年,月,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商品房预售承诺书

商品房预售承诺书

滦南县住建局房监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滦南金诚华苑Ⅱ二期商品房项目,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销售行为,树立房地产企业诚信形象。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预定、预约等方式的违规预售活动。

特此承诺。

滦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4年3月28日

承诺于,年,月,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商品房预售许可承诺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承诺书

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 商品房项目已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京山县房产管理局有关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预售许可、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县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一)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二)不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

(三)不按规定在正式合同打印、签约并网上备案3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实物备案手续;

(四)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本公司向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的本次商品房预售许可材料中所有资料是合法真实的。如有不实,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接受贵局对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客户的诉求。贵局要求对购房客户诉求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的,本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确属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我公司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四、在入网销售期间,本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贵局可通过“京山县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站予以通报并载入本公司的诚信档案。

申请人:

(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诺于,年,月,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2016商品房预售承诺书

商品房预售承诺书

滦南县住建局房监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滦南金诚华苑Ⅱ二期商品房项目,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销售行为,树立房地产企业诚信形象。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预定、预约等方式的违规预售活动。

特此承诺。

滦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6年3月28日

商品房预售许可承诺书

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 商品房项目已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京山县房产管理局有关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预售许可、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县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一)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二)不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

(三)不按规定在正式合同打印、签约并网上备案3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实物备案手续;

(四)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本公司向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的本次商品房预售许可材料中所有资料是合法真实的。如有不实,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接受贵局对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客户的诉求。贵局要求对购房客户诉求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的,本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确属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我公司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四、在入网销售期间,本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贵局可通过“京山县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站予以通报并载入本公司的诚信档案。

申请人:

(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随州市曾都区商品房预售备案申请暨承诺书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已达到有关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所规定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提交伪造、虚假的入网申请认证文件;

2、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信息等恶意哄抬房价,误导、诱骗消费者争购;

3、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

4、虚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

5、拒不销售网上已公布的可售房源,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恶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逃避税费;

7、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8、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遵守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合同登记备案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商品房销售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本公司网上申报的商品房项目资料是真实的,视为商品房合同要约,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若商品房交付时与客观情况不一致,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四、规范销售行为,树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形象。不与购房者签订被限制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预定、预约等方式的预售活动。

五、接受贵局对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人的投诉。贵局要求对购房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的,本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确属本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应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六、在入网销售期间,本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贵局可通过曾都建设网予以曝光,并载入信用档案。

申请单位:(公章)

承诺于,年,月,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2016商品房承诺书

商品房承诺书

滦南县住建局房监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滦南金诚华苑Ⅱ二期商品房项目,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销售行为,树立房地产企业诚信形象。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预定、预约等方式的违规预售活动。

特此承诺。

滦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6年3月28日

随州市曾都区商品房预售备案申请暨承诺书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已达到有关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所规定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1、提交伪造、虚假的入网申请认证文件;

2、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信息等恶意哄抬房价,误导、诱骗消费者争购;

3、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

4、虚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

5、拒不销售网上已公布的可售房源,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6、恶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逃避税费;

7、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8、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遵守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合同登记备案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商品房销售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本公司网上申报的商品房项目资料是真实的,视为商品房合同要约,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若商品房交付时与客观情况不一致,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四、规范销售行为,树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形象。不与购房者签订被限制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预定、预约等方式的预售活动。

五、接受贵局对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人的投诉。贵局要求对购房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的,本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确属本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应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六、在入网销售期间,本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贵局可通过曾都建设网予以曝光,并载入信用档案。

申请单位:(公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承诺书

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 商品房项目已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京山县房产管理局有关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预售许可、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县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一)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二)不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

(三)不按规定在正式合同打印、签约并网上备案3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实物备案手续;

(四)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本公司向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的本次商品房预售许可材料中所有资料是合法真实的。如有不实,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接受贵局对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客户的诉求。贵局要求对购房客户诉求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的,本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确属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我公司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四、在入网销售期间,本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贵局可通过“京山县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站予以通报并载入本公司的诚信档案。

申请人:

(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商品房上市(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本司开发建设的 商品房项目[业经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预售,预售证号: ][业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证明号: ],已符合青岛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规定的条件,特向贵中心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等各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一)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二)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销售参考价格;

(三)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四)未通过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定金合同;

(五)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六)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遵守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司承担。

三、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由贵中心独家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利状况、权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

经贵中心允许,不得授权其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示信息相悖的信息。

四、规范销售行为,提供消费者知情权,增强消费者买房信心,树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形象,不与购房者签订国家和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用户入网认证前,不以预定、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出示所售房屋的登记查询信息,保证消费者购到“放心房”。

五、接受贵中心对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人的投诉。贵中心要求对购房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的,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确属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六、在入网销售期间,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贵中心可通过“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予以揭示并载入本司的诚信档案。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承诺于,年,月,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2016房屋买卖合同书

##第1篇: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d/31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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