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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党章程2016

时间:2014-03-19   来源:自我介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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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党章程2016(一):2016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2016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支部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遇必要时,得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其参加地方大会,但无表决权)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四条 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地方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反时,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如支部所在地尚无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第六条 一地方有三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二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七条 各区有二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

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支部干事或书记任期三月,区及地方委员支部干事或书记辞职时,须得上级机关之许可。

第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均须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其余委员协同总书记或各级书记分掌党务。

【中国共党章程2016】

第十一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会议

第十二条 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之。但已分成小组之支部,其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小组组长召集之,至支部全体会议,至少须每月举行一次。各地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支部书记或干事联席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各代表表决权以其代表人数计算。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或扩大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三分之一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百人以上者得派二人,二百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百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出席。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中国共党章程2016】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与支部干事会,由总书记或各级书记随时召集之。

第四章纪律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中国共党章程2016】

第十九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二十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之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级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四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五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六条 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

第二十七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和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三次不到会;【中国共党章程2016】

(三)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但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地方斟酌情形核减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百分之五;在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缴百分之十;二百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S . Y . 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九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附则

【中国共党章程2016】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五年一月十一日--二十二日)议决,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中国共党章程2016(二):2016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2016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支部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遇必要时,得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其参加地方大会,但无表决权)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四条 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地方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反时,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如支部所在地尚无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第六条 一地方有三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二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七条 各区有二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中国共党章程2016】

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支部干事或书记任期三月,区及地方委员支部干事或书记辞职时,须得上级机关之许可。

第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均须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其余委员协同总书记或各级书记分掌党务。

第十一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会议

第十二条 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之。但已分成小组之支部,其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小组组长召集之,至支部全体会议,至少须每月举行一次。各地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支部书记或干事联席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各代表表决权以其代表人数计算。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或扩大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三分之一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百人以上者得派二人,二百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百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出席。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

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与支部干事会,由总书记或各级书记随时召集之。

第四章纪律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九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二十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之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级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四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五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六条 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

第二十七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和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三次不到会;

(三)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但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地方斟酌情形核减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百分之五;在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缴百分之十;二百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S . Y . 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九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五年一月十一日--二十二日)议决,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中国共党章程2016(三):2016十四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1992年10月18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经修正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即行生效。

大会认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写进党章,对于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行动,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会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同志要坚决执行党章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中国共党章程2016(四):2016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全党名义、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党内最重要的基础性文件,它包含总纲和条文两大部分,因而兼有政治纲领与组织规程的双重性质以及相应的指导和规范功能。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的历史经验的法规结晶,是适应党的任务和现实需要的组织利器,是贯穿于党的一切活动和规范党员思想行为的最高准则。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贯高度重视党章,历来把制定和完善党章、学习和贯彻党章,视为党的建设的头等重要的工作。党的历史经验表明,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把学习贯彻党章的任务,不仅作为经常性的工作,而且作为突出的要求予以提出,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使广大党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现行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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