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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28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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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日常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进一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调 配

第四条 公务员考录按公务员考录法规执行。

第五条 公务员调任、遴选执行《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根据岗位设置需求,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无空缺岗位和未经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进行公开招聘工作。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第八条 调配工作必须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的需要。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缺编制和相应的空缺职位(岗位)或职数。

第三章 请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

第十条 工作人员除法定节假日外请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定期公示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5天或病假2个月以上(含公休节假日)的,单位、主管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执行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请病假须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确定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视为病假最长期限。

第十五条 病、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工作人员一次性请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或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的,请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请病假

在2个月以上(含公休节假日)的,其工资待遇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19号)的相关规定。文件中岗位津贴是指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岗津贴等。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按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各单位统筹制定职工年休假计划,妥善处理工休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单位应责成其辞职、辞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日常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累计3次,或在工作期间无故脱岗1小时以上累计2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一)考勤中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当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考勤中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当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吃空饷”情形的,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向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缴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第四章 借调

第二十二条 借调是指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包含抽调或调训。

第二十三条 借调工作要坚持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借调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内,借调期满,原则上不得延期,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借调手续,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借出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

第二十五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入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单位、借出地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填写《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公职人员审批表》后报借入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借入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下发借调通知。借调通知要分别送达借入和借出地单位、组织、人社、编制、

财政部门,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对因借调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借调期满后,借入单位要及时通知借出单位,借调人员必须立即回借出单位报到上班。未按时返岗上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三)严禁擅自借调工作人员,未办理借调手续擅自离岗(职)的工作人员,按旷工处理。

(四)借调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借出单位进行,借入部门(单位)应将借调人员纳入平时考核范围,在年度考核前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借出单位反馈,由借出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

借调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在借入单位进行,由借入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向借出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七条 退休是指到龄退休、提前退休。

第二十八条 退休条件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又不具备退休、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办理退休。

(三)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宜

1.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有重大科研项目,学科带头人等),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退。

2.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职务女干部,仍按中组字[1992]22文件执行,即“凡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聘岗满10年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女职工,未聘满10年的,本人要求按女工人50周岁退休,可执行工勤人员的退休费标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4.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时,按本人岗位设置后的工资序列和工资标准审批,一经确定,退休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

[2006]377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退休(退职)审批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也不再征求本人意见,由所在单位直接办理报批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来函说明情况,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三)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申请,单位申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组织、人社部门按程序审批。

(四)各单位要提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龄及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通知本人,并将本人人事档案、工资表及《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单位要在退休文件下发后的1个月之内办理其注销编制及退休费的领取手续。退休费的执行时间要严格执行退休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对到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多领取的工资部分由财政部门从退休工资中扣回。

第六章 辞职辞退 解聘辞聘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的,按《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辞聘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离岗学习

第三十三条 经单位同意选派和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自费脱产离岗学习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组织公派的脱产学习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第三十五条 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离岗学习的,一律按自动离岗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莫旗实际,对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旷工1天,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

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请病假需持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

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薪级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4)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5)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6)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地区附加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xx乡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xx乡委员会 xx乡人民政府

2010年2月28日

xx乡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 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 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十二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出现故意拖延不办。 第十三条 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办公室。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四、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办法(2014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关于加强宝坻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在内的的全体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行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对工作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分别赋予相应的分值,违反扣分,优秀加分。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的年度基础分数为100分。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人员,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惩、职务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的主要依据。对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优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出 勤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考勤制度,并于每月底或下月初两个工作日内,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汇总。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单位外派学习培训等

均视为出勤。

第六条 工作人员须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半小时以上一次扣3分。

第七条 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得脱岗、串岗,影响办公秩序。脱岗、串岗一次扣2分。

第八条 在工作日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旷工。旷工每半个工作日扣4分。公务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可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不上班的;

(二)请假、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三)因公外出、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

(四)编造理由骗取假期的

(五)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后,限期内不报到或不到岗工作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在适当情况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补休。

第十条 在非工作时间,尤其是节假日,工作人员要按照单位的值班安排,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到岗到位,坚守值班岗位,作好值班记录,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确保单位

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值班人员的出勤纪律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单位规定执行,如发生责任事故从重处理。

第三章 请销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因事临时外出,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报告:领导班子成员须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外出的按脱岗或旷工处理。主要领导外出须告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请假,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委或区政府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要求续假,应按以上程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请销假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作为兑现休假、假期待遇以及处理违纪行为的依据。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产假和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的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工作特点,实行其他休假办法。

第四章 办公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勘奋工作、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在上班时间睡觉、打牌、下棋、带小孩、炒股、玩游戏、网上购物、玩手机、干私活或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一次扣-4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以诚待人。发生吵架谩骂、打架斗殴的,一次扣8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从事外事工作和招商引资活动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其它时间禁止酗酒;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者一次扣4分。

第十七条 因个人矛盾纠纷且本人负有责任,导致对方在工作期间进行纠缠,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一次扣5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对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不得推诿、拖延;对紧急事项,要及时处理:对涉及他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协调配合。

(一)工作拖拉、消极懈怠、玩忽职守,不能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不能按要求和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二)对紧急事项处理不及时的,一次扣10分。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一次扣10分。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的,一次扣5—l0分。

(五)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次扣20分。

(六)因有损于宝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言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一次扣20分。

(七)不按要求参加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的,一次扣5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反映,不得消极执行、变相抵制或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的,一次扣20分。

(二)不服从管理教育,打击报复领导的,一次扣30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勤政为民,清正廉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区组织人事部门将通过每年1~2次的例行监管、结合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的重点监管,以及根据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区纪检委、监察局、信访办等单位的联席会议情况,有关单位的抄告事项和投诉信访等进行的随时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纠正和处理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

(一)人为设臵障碍,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被投诉并查实一次扣20分。

(二)服务态度恶劣、行为粗暴,被投诉并查实一次扣2 0

第六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信息简报 (第704 期)

惠农区育才路街道办事处 2013年8月27日 签发人:哈占明 育才路街道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育才路街道对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进行了自查,情况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迅速部署。通知下发后,街道通过在党工委会议进行学习,又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传达学习,使干部职工能够全面了解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是严格要求,提高质量。为进一步加强街道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各项工作运行,育才路街道进一步修订、完善、出台了街道党工委会议制度、干部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制度等共计23项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以狠抓干部纪律作风建设为切入点,实行上下班签到,将每月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定期进行公布;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由各社区主任、各业务站所工作人员在每周一例会对上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然后由各分管领导进行点评,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实行了重点工作跟踪督查落实制度,为此,街道组成了重点工作督

查组,每两个月对各社区开展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将检查与督查结果与年终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形成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各种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是深刻学习,认真自查。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填报《惠农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调查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梳理上报。

(信息员:马春花)

第七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

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

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

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

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

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

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

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文明办等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第六条 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列入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个人年终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畅通监督信息渠道,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单位领导要及时提醒打招呼,对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要视情况对其进行警示谈话,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及承诺。对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县纪委监察局。

第九条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班子成员或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或有其他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收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举报,视具体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必要时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5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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