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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时间:2018-07-25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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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篇_《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委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全市村级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执业环境和执业许可进行了规范要求,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强化了乡村两级绩效管理,建立了村卫生室稳定的补偿渠道,加大了乡村医生培养和队伍建设力度,有效促进了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基本情况

截止到2013年底,全市共有建制行政村8575个,设置村卫生室11009个,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按设置地点划分,设在村医家中4243个,占38.5%;设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2872个,占26.1%;政府单独修建2191个,占19.9%;租赁(其他)1703个,占15.5%。

《条例》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全市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26681人,其中,符合注册条件的25723人,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22434人,被注销执业注册的1587人,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乡村医生有3289人,开展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有8625人。全市注册在岗乡村医生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占3.24%,中专水平学历占75.28%,

在职培训合格者占21.48%。60岁及以上6295人,50-59岁3619人,40-49岁8076人,30-39岁5609人,30岁以下537人。

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一)出台配套文件,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2005年,我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2005〕88号),明确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村卫生室(所)的规划设置,加强了村卫生室(所)的规范管理,规范了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加强了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1〕170号),全市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2011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进一步明确村医注册条件,将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权下放到各区县,原则上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于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具有中专以上医学学历的人员可参加区县卫生局每2年一次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允许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2012年,以重庆市政府的名义出台了《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成为自新医改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村卫生室管理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村卫生室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强化了政府在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及建设中的责任,加强了村卫生室业务、财务、人员、资产管理,建立了村卫生室政府补助机制、乡村医生队伍发展机制和绩效管理机制,成为我市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二)落实政府补助,明确乡村医生权利义务。

《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2005〕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明确了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依法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

《重庆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建立健全了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明确了村卫生室政府补助的五个渠道: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原则上用于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20%,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的变动适时调整。二是乡

村医生专项补助。按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三是实施一般诊疗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执行(5元每诊次)。四是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补助,人口数低于1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8000元/年;人口数1000–2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0元/年;人口数2000–3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2000元/年;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5000元/年。其中,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五是村卫生室医疗设备、网络维护专项补助。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及更新、维护卫生和医保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办法》要求,经测算,市、区县政府每年补助村卫生室约5.5亿元(含中央资金),其中,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每年1400万元,村医每人每年平均补助水平达2.1万元。

(三)强化培训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全市各区县均制定了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进行统一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政府补助资金。基本实现

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目标,进一步提高了村卫生室服务效率。

从2005年启动中西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投入中央专项经费7508万元,完成了127304人次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其中,完成了97886人次的乡村医生业务知识培训,乡村医生按照每年轮训一次的方式,分年度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急诊急救、呼吸内科、中医中药、内儿科、妇产科、公共卫生、合理用药等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有效提高了乡村医生整体素质。

(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乡村医生依法执业。

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2013年,市卫生监督局下发了《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 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渝卫监督〔2013〕14号),历时3个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专项检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10312家村卫生室(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全市共出动人员22370人次,出动车辆5622台次,发现违法行为1485件,查处106户(件),警告19户,罚款13.65万元,暂停执业人数3人,暂停执业户数30户,责令改正1421户。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督导检查,规范了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增强了基层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二篇_乡村医生管理条试题及答案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试题

一、选择题

1.对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

B.有执业医师资格的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D.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E.军队医师

5.本条例施行后,对于已经在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取得了乡村医师证书的人,要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条件不包括

A.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的学历

B.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

C.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D.偏远地区已取得中等专业执业证书的医疗技术人员

E.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10年以上

6.在我国农村三级卫生网中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最多的是

A.县医院

B.乡镇卫生院

C.村卫生室

D.县卫生局

E.县疾控中心

1、现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日期是

A、2003年1月1日 B、2003年8月5日

C、2004年1月1日 D、2004年8月5日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于

A、执业医师; B、执业助理医师

C、主任医师 D、乡村医生

3、乡村医生的注册工作在

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国家级卫生行政部门

4、不予注册乡村医生的情形是

A、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或者受吊销乡村

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B.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3年的。

C.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2年或者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3年的。

D.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2年或者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是

A.1年 B.2年 C、5年 D、3年

6.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享有下列权利的是

A.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B.对病人进行无条件临床试验治疗。

C.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D.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7.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经培训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可在( )内申请再次考核。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1年

8、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乡村医生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范围

A、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B、参加所在村的环境整治工作

C、向村民宣传保健知训,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D、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如实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

9、下面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时说法正确的是

A、及时转诊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患者

B、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C、经批准后进行实验性临床医学证明

D、出具超出其执业范围的医学证明

10、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申请再注册。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11、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乡村医生每( )年至少要接受一次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

培训。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2、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

A、1倍以上2倍以下; B、1倍以上3倍以下;

C、1倍以上4倍以下; D、1倍以上5倍以下;

13、下列哪一条是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A、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B、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C、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D、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14、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 )规定范围内用药。

A、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B、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C、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D、以上都是

15、乡村医生应当( )用药。

A、根据患者病情 B、根据诊断结果

C、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

D、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6、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每( )年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次。

A、2 B、3 C、4 D、5

17、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 )个月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A、4个月 B、5个月 C、6个月 D、7个月

18.对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

B.有执业医师资格的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D.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E.军队医师

19.本条例施行后,对于已经在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取得了乡村医师证书的人,要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条件不包括

A.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的学历

B.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

C.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D.偏远地区已取得中等专业执业证书的医疗技术人员

E.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10年以上

20.在我国农村三级卫生网中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最多的是

A.县医院

B.乡镇卫生院

C.村卫生室

D.县卫生局

E.县疾控中心

1C 2D 3A 4D 5C 6B 7C 8B

16A 17C 18 A 19 E 20 B

9A 10C 11A 12B 13B 14A 15C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篇_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

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

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来源:新华网)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

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篇_第一章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县行政村区域内依法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

乡村医生是指具备执业资格并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村卫生室服从乡村一体化 “五统一”管理,即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 村卫生室按照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利于医疗服务的原则,合理定位,标准建设。

第二章 村卫生室设置

第五条 设置村卫生室应因村制宜,原则上一村一室,地处边远、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难度的地方,可考虑增设一个村卫生室。增设村卫生室必须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相关补助经费按政策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村卫生室设置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业务用房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 标准化村卫生室,建筑面积80㎡以上;诊断室、治疗室(配液室)、防保室、药房“三室一房”分设。

(二)基本设备:诊断桌、检查床、观察床、配液台(桌)、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出诊箱、带盖方盘、镊子、剪刀、缝合包、消毒液贮存器、高压锅、紫外线灯、氧气瓶、污物桶、药橱(柜)、输液架、资料橱等。

第八条 未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上级配备的仪器、设备等物资,村卫生室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乡镇卫生院,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的管理。

第九条 村卫生室的任务:

(一)宣传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群众健康教育;

(二)做好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和规划免疫等工作;

(三)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保健,急、危、重、疑难病人的应急处置和转诊;

(四)妇女儿童保健宣传、技术服务指导和健康管理;

(五)农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药品零差率;

(六)村卫生室要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同时将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登记为诊疗科目;

(七)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数据统计和上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业务工作;

(八)网络信息化运行管理;

(九)严格遵守新农合规章制度,按照新农合报销管理流程完成新农合各项任务,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新农合资金。

村卫生室要建立规范科学的药品台账,无条件接受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有真实完整的专册登记,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加强管理,真正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药品“三统一”)政策。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村卫生室药品一律按照零差价销售。所有药品必须明码标价,服务药品不得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

药品定位存放,定期检查质量、有效期,对过期、变质、虫蛀、鼠咬、破损药品及时报损处理。卫生室一律不准使用毒麻药品。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诊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收款有票据、帐款帐表实物相统一,日清月结,做到收支两条线,且有帐目可查。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三章 乡村医生执业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5年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卫生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卫生院业务考试考核,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提交卫生院、村委会聘用证明及相关材料),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意在村卫生室执业。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应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地点必须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工作。未经注册,不得执业。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配置。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数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1.2‰进行配置,覆盖1000人口以内的村配备1名;2000—3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备2名;3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备2—3名乡村医生(其中1名女村医)。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聘用制。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聘用调配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卫生院、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完成。按实际需求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出现岗位空缺及时调配,新聘人员凡进必考(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医德医风规范),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聘用。考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职责:

(一)负责门诊、出诊、巡诊、转诊等诊疗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的疾病普查、免疫规划等工作;

(三)完成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公共卫生相关任务、药品零差率执行、新农合各项规定执行等工作;

(四)搞好妇女儿童保健和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五)完成各项网络信息化数据的上报工作;

(六)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做到数据准确、信息畅通,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十七条 实行乡村医生培训制度。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

乡村医生要接受卫生院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交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县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档案管理,乡镇卫生院每半年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进行一次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卫生宣传教育及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新农合资金运行、药品零差率执行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承担乡村医生的具体培训任务,执行乡村医生每周在卫生院工作一天制度。

乡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态度、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培训情况等进行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存入档案,作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擅自将卫生室业务用房、设施设备改作其他用途或环境卫生存在脏、乱、差现象的,卫生院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直接视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不合格,报经县卫生局同意对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年度校验,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阻碍新农合制度正常运行,危害新农合资金安全等行为的,县卫生局依照新农合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所在乡镇卫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自动辞职或请假六个月以上未在村卫生室执业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七)因身体健康等因素间断执业超过6个月,或不能胜任村卫生室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凡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资格,愿意在村卫生室服务的乡村医生,经村委会推荐、卫生院业务考试合格、县卫生局审批,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二)新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医学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考试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新聘用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诊疗活动。有效期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可以续聘。

(三)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加快推进全省乡村卫生服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甘卫农发(2011)99号】文件精神,实行村卫生室人员60岁退休制,以促进村卫生室人员新老更替和整体素质提高。

(四)凡村卫生室退出人员,由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卫生院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卫生局,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制。档案内容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工作简历、培训情况、年度考核、执业行为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制度。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分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各项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或诊疗规范、技术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行为记录应记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中,作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树立敬业精神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六)执行新农合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院的调遣。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执业规则:

(一)从业人员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先行抢救,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二)从业人员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三)执业活动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

(四)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过限定的范围;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照规定处置;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院、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要按照县卫生局制定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参加专项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主要是培训学习和工作绩效考核,应客观、公正,充分听取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上报县卫生局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证书。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四条 长期在村卫生室从事服务,且尽职尽责,各项工作业绩突出的,县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五篇_乡村医生管理条试题

1、现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日期是 C

A、2003年1月1日 B、2003年8月5日

C、2004年1月1日 D、2004年8月5日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于 D

A、执业医师; B、执业助理医师

C、主任医师 D、乡村医生

3、乡村医生的注册工作在 A

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国家级卫生行政部门

4、不予注册乡村医生的情形是 D【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A、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或者受吊销乡村

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B.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3年的。

C.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2年或者受吊销乡村医生

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3年的。

D.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2年或者受吊销乡村医

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是 C

A.1年 B.2年 C、5年 D、3年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6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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