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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租房

时间:2018-06-04   来源:写作模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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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租房 第一篇_租房协议模板-宿舍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坐落位置、面积及具体情况: ,出租给乙方仅供住宅使用。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

1、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

2、租金及支付方式:该房屋租金为 万 仟佰拾元整(¥元)(不含税),由甲方代开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后收回租赁房屋。

2、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的,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3、租赁期间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只需提供账户。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合同范围内有权使用承租房屋。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暂住证及相关证件。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所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因乙方过失或过错使用造成房屋及设施受到损坏的,乙方承担赔付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五、合同期满,乙方应当如期交还房屋,如需续租,应当在租赁期满前日向甲方提出意见并签订续租合同。确定不续租的乙方需退回押金。

六、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则甲方允许乙方提前退租,乙方未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1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免责条件:

1、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 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甲方出租的房屋包含的设备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宁海租房 第二篇_租房协议

租房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 2、

乙方自愿承租甲方住房一套,住房地址:

租金为每月 元,每 月支付一次租金,先付款后上房,

每次提前10天付款,逾期不付,视为退租,甲方收房; 3、

甲方收取乙方水、电、气等押金 元,乙方承租期间自己

缴纳水电气等相关费用,逾期迟缴或不缴所产生的滞纳金或其它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押金在乙方退房时缴清所有费用后退还给乙方; 4、 5、

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维修责任: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及时修缮,因乙方

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设施受损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恢复原状; 6、

乙方承租期间必须遵守有关法规,文明租房,不能影响四邻正

常休息,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后果自负; 7、 8、 9、

没有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租;

乙方如需变更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10、水表底数: 电表底数: 煤气底数: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2012-2013学年第1学期学习成绩

学号:1504120209 姓名:高岩 学院: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 专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行政班:电智1202

课学学程年 期 代码 201GG2-21 001013 098 201WL2-21 001013 015 201280

【宁海租房】

2-21 100013 10 2011402-21 200013 81 2012402-21 102013 81 2011502-21 201013 91 2012002-21 401013 31 2011602-21 500013 91 2012302-21 300013 71 2011802-21 500013 31 2012902-21 500013 21

课程名称

音乐欣赏 科学通史 大学体育-1 大学信息技术基础B 大学英语B-1 电气工程概论 高等数学A-1 建筑概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土木工程制图-1 专业导学 课程课程归性质 属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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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公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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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宁海租房】

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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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 补是

补学成考否

分 绩 成重

开课学院

备考注 备

绩 修

注 1.6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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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机关

1 86

2

电子与信.9

息工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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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0 1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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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称:南化集团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大厂区葛关路268号 > 电话:7797866-2004

2. 名称:南京市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北极阁11号 > 电话:6631661-8705

3. 名称: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宁夏路马鞍山一号 > 电话:3711180-8700

4. 名称: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通灌南路102号 > 电话:0518-5412341

5. 名称:淮阴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淮阴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9号 > 电话:0517-3712581

6. 名称:淮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淮阴市淮海北路88号 > 电话:0517-3660136

7. 名称:仪化集团公司设计院 > 地址: 江苏省仪征市胥浦镇 > 电话:0514-3221842

8. 名称:镇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镇江市解放路70号 > 电话:0511-4414456

9. 名称:国内贸易部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 > 地址: 无锡市惠河路186号 > 电话:0510-5883094

10. 名称: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无锡市石皮巷2号 > 电话:0510-2726350

11. 名称:无锡轻工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无锡市人民路62号 > 电话:0510-2723354

12. 名称:无锡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 地址: 无锡市石皮巷2号 > 电话:0510-2700744

13. 名称:金陵石油化工设计院 > 地址: 南京锁金村78号 > 电话:025-5098958

14. 名称: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光华门外海福巷1号 > 电话:025-4496514

15. 名称: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南京市四牌楼2号 > 电话:025-3793178

16. 名称:南京军区工程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黄埔路3号 > 电话:025-3381491

17. 名称: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7号 > 电话:025-3341683

18. 名称:南京勘察工程公司 > 地址: 南京市大光路26号 > 电话:(025)4593191 19. 名称:南京军区空军勘察设计院 >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光路48号 > 电话:254617663

20. 名称: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地址: 南京市四牌楼2号 > 电话:253603106

21. 名称:煤炭工业部南京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 > 电话:8854998

22. 名称: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海龙路22# > 电话:8334498

23. 名称: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 地址: 苏州市干将西路699号 > 电话:8299739

24. 名称:苏州园林设计院 > 地址: 苏州市阊胥路70号3F > 电话:8267529

25. 名称:国家建材局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79号 > 电话:8265454

26. 名称:张家港市建筑设计院 > 地址: 苏州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路6号 > 电话:8222536

27. 名称: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扬州市迎新路31号 > 电话:7860116 28. 名称:化学工业部第二勘察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大厂区凤凰南路160# > 电话:7791658 29. 名称:扬子石油化工设计院 >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扬子石油化工设计院 > 电话:7782353

30. 名称: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 地址: 南京市同仁街31号 > 电话:7718808 31. 名称: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 > 地址: 扬州市盐阜东路工人二村150号 > 电话:7348121

32. 名称: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扬州市友谊路2号 > 电话:7343027 33. 名称:江苏省江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暨阳路15号 > 电话:6802548

34. 名称:江苏省化工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17号 > 电话:6639303

35. 名称:中国建筑东南设计研究院 > 地址: 南京市宁海路三省里2号 > 电话:6636574

36. 名称: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升州路289号 > 电话:6624557

37. 名称:国家建材局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 地址: 南京市汉中路209号 > 电话:6611333

38. 名称: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 > 电话:6603115

39. 名称:江苏省第一工业设计院 > 地址: 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 > 电话:5757950

40. 名称:徐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36号 > 电话:5746704

41. 名称:化学工业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朝阳西路51号 > 电话:5520101

42. 名称:南通市建筑设计院 > 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76-4号 > 电话:5517039

43. 名称: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 > 地址: 苏州市竹辉路208号 > 电话:5306626

44. 名称:苏州古典园林建筑公司设计室 > 地址: 苏州市庙堂巷22-1号 > 电话:5246574

45. 名称: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苏州市人民路143-1号 > 电话:5238741

46. 名称:无锡市勘察院 > 地址: 无锡市塘南三支路13号 > 电话:5019342

47. 名称: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南京市慈悲社二十号 > 电话:4718172

48. 名称: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 地址: 南京市铁管巷13号 > 电话:4704465

49. 名称:江苏省冶金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大阳沟98号 > 电话:4599763 50. 名称: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地址: 南京市高家酒馆15号九楼 > 电话:4520238

51. 名称:南京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太平南路151号五楼 > 电话:4453458

52. 名称: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中山南路342号 > 电话:4405600

53. 名称: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南京市中山南路189号 > 电话:4402033 54. 名称: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 地址: 淮阴市健康东路53号 > 电话:3760775

55. 名称: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 地址: 南京市鼓楼新村1号 > 电话:3739064

56. 名称:徐州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 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青年西路169号 > 电话:3737747

57. 名称:南通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 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26号 > 电话:3513511

58. 名称:南京军区建筑设计院 >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华侨路26号 > 电话:3387442

59. 名称: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 > 地址: 南京市中山北路200号 > 电话:3313491

60. 名称: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 地址: 南京市虎踞北路21号 > 电话:3312819

宁海租房 第三篇_租 房 合 同

租 房 合 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其名下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住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位置编号、面积及用途

一、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位于三亚市宁海花园

二、用途与要求: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用于居住。

第二条 合同期限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期限从 2012年 12 月 01 日至 2013 年 03月 31 日止为有效期。协议期满后,若乙方无异议,则此合同自动按月顺延,但乙方应提前30天告之甲方。同时甲乙双方不再另签合同,此合同继续生效。

第三条 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用付款方式

一、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租金 (大写元整)。

二、有线电视费乙方自理。

三、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扣除乙方所欠费用及其它经济赔偿后,余款由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四、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向甲方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以及水费电费。物业管理各项费用以及水费电费按小区的统一标准执行。

五、乙方不得拖欠甲方租金、有线电视费,不得拖欠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物业管理费及水费电费。如乙方发生拖欠费用,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追索。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二、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有线电视费、各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止水电供应给乙方,如拖延十日以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三、协议期内乙方造成房屋设备(如电器、家具、水电设施,房屋主体结构等)损坏的负责赔偿或修复。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四、任何一方如要提前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五、乙方贵重物品及现金应妥善保管好,若有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权利,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房间。

七、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如果甲方发现乙方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退房,乙方从事非法活动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全都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宁海租房 第四篇_租房合同

租房合同

【宁海租房】

甲方: (出租方简称甲方) 乙方: (租房方简称乙方) 江川大街镇宁海路南段14号住宅二楼三室一厅带卫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在自愿、互利、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此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共同遵守。

一、租方期限

租用限期壹年,壹年到期必须搬出,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2日止。

二、租金约定

壹年租金伍仟元整(¥:5000元整),每2个月结清水电费。电费按电表计费,单价每度1.00元,水费按每方3.50元收费。

三、甲方租给乙方的住房,乙方在没有征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出租和转让,在租用期间,房内的设施不得损坏,如灯、墙、窗、地砖、卫生间、水管龙头等都不能损坏,若有损坏照价赔偿,若在租期内造成了的安全事故(如火灾,电灾等)由责任方负责。

四、甲、乙双方在租用期内必须相互尊重,住宅楼房要保持安静,不得有噪音的事,有什么影响居住的问题下,加强双方的协商,互助互谅,共同住得愉快。

五、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负责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违约负责甲方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宁海租房 第五篇_租房协议

租房协议

甲方:宁海县蓝星灯饰厂

乙方:

1、甲方将位于气象北路309号底楼厂房租给乙方使用,面积50平方米;租金12000元。房租费不开发票。

2、租凭期间为2年,自2011年12月2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房租费用每月12月1日前付清。

3、乙方在租凭期间。水、电费按表计价,损耗分摊每月25日前支付。

4、乙方在租凭期间,如需要对房屋有所改变或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装修,租凭期满后,装修材料和装修物乙方不许拆除和房屋的一切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5、乙方在租凭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和清洁卫生工作,不得违法乱纪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6、租凭期满后,如续租周边租价变动。经双方协商提高价格,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承权,如提前退出此房另租给他人之前,房租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7、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宁海县蓝星灯饰厂 乙方

代表: 代表:

宁海租房 第六篇_房屋租凭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续租)

甲方:邬智飞

乙方: 宁海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因2011年7月11日签订的租房合同到期,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

成如下租赁合同,以资信守。

一、房屋坐落地点及间数:桃源街道兴海家园2幢502室 居住使用。

二、租赁期限从2012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0日止。

三、租房费交纳时间:每月 \ 元整,按 十二 个月付一期,共计付 叁万元,双方在签字前房租已付清,第二期付款乙方应在租凭期限快到期时提前壹个月付清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如发生违法情况,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壹个月房租费,并按实结算房租。

五、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凭手续,乙方不

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按价赔偿。

六、乙方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责任。

七、乙方在未经甲方或中介方同意不得转租,如私自转租,后果由违者自负,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承租人出房,不退还房租费。

八、水电费、有线视听费由乙方自理。

九、其他 房内有三张床、四只空调(其中一只是立式)、一只冰箱、二只液晶电视、一个洗衣机、一个空气能热水器、沙发一套、微波炉、煤气灶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经双方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乙方2011年首次租赁时支付房租押金叁仟元整,过渡到本次租赁作为押金,

下一年度续租时即做下一年度的押金,不再续租时结清水电费返回。

水表低度: 电表低度: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宁海租房】

签定日期:

宁海租房 第七篇_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宁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层次创新型、

紧缺型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

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不断加大我县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创建绿色通道

(一)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我县引进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随报随批,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对不能通过商调方式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下同)的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允许重新建档;辞职、离职来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无法转移的情况,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其来宁海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已缴费年限。

(二)拓宽事业单位和国企引才渠道。事业单位和国企引进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紧缺型人才,可简化考试考核程序,三年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本单位结构比例的限制。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企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可试行雇员制和年薪制。

(三)鼓励企业外出招聘。鼓励我县企业参加宁波市高洽会、浙洽会等人才招聘活动;有重点地组织企业赴境内外人才集聚城市及高校举行专场招聘活动。对参加县政府统一组团的赴外人才招聘活动的单位,除宣传费、摊位费由政府负责外,另给企业适当的交通补贴:赴省外招聘的,每家单位每次补贴1000元;赴境外招聘的,每家单位每次补贴5000元。

(四)帮助解决家属就业。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家属,由县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优先安置或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拔尖领军人才家属或子女就业可作特殊照顾。

(五)重点照顾子女入学。对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引进人才,其子女义务教育段允许在中心城区择校就学;对具有硕士学位、副高职称及其他紧缺型引进人才,其子女义务教育段可安排到中心城区学校就学。

(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集体户,简化引进人才的落户手续。没有条件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可落户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对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居住证制度,在宁海期间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二、加大保障力度

(一)实施租房补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到我县落户、60周岁以下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限合同的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可享受为期三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拔尖领军人才每月2000元,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每月10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每月补助5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或具有中级职称的紧缺型人才每月补助200元。

(二)实施购房补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到我县落户、60周岁以下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限合同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满三年后,在本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凭房产证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30万,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20万,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于购房补助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拔尖领军人才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的住房政策补助。

(三)实施人才公寓政策。每年建设500套人才公寓,保障人才的住房需求。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在我县工作满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或具有中级职称的紧缺型人才在我县工作满5年,且又签订了3年以上服务期限合同的,可申请享受人才公寓购房政策,其他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租房政策。人才公寓政策和购房补助、租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施高薪引才补助。对年薪15—25万元(含25万)聘请的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按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县地方所得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由县财政给予等量补助;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县地方所得部分的150%给予补助。

(五)实施政府特贴制度。与用人单位签约5年及以上服务期限合同的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享受政府特贴。每人每月标准为:国家级重点人才5000元,省部级重点人才3000元,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1000元。

(六)实施柔性引才补助。柔性引进的拥有高新技术专利、科技项目来宁海投资合作、技术参股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给予企业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3万元/年,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1万元/年。

三、搭建引才平台

(一)加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企业每成功设立一家博士后工作站,在市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8万元配套奖励;鼓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建站企业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内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博士后研究期满后留宁海工作,并和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限合同的,经县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贴。

(二)创立大(留)学生创业园。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大(留)学生创业园,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经专家评审具有发展前景的入园项目,在贷款贴息、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方面给予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鼓励企业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为研究生提供便捷的实践条件。研究生实践期间,政府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000元。将硕(博)士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限合同的,给予实践基地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为:引进1名博士一次性奖励3万元,引进1名硕士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加强校企合作平台建设。着力建设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每年对新创建或通过复评的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给予3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借助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智力优势解决技术难题。引进科研院所到宁海落户的由政府实施奖励,具体办法一事一议。

(五)引智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以科研攻关项目为抓手,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引进国外智力,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单位),给予国家级示范基地(单位)每年15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基地(单位)每年10万元奖励。对被列入市级以上的引智项目,根据宁波市补助额度等额安排配套资金。

(六)实施海外人才引进项目。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对列入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对“海外工程师”项目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在市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市财政资助标准提供等额的配套资助。

(七)引进人才中介机构。大力引进信誉度好、服务水平高的国内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新引进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营业税缴纳县财政部分,三年内由县财政给予100%的补贴。同时每引进一名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人才,并和我县企业签订两年以上服务期限合同的,给予1000元奖励;每引进一名拔尖领军人才,并和我县企业签订两年以上服务期限合同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四、着力培养提升

(一)实施创新团队建设工程。以高新企业产品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科技研究所为主体,大力推进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每年选拔3—5个县级重点企业创新人才团队进行培植并给予每个团队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积极鼓励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创新人才团队,对获得或引进市、省、国家认定的创新人才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团队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二)实施重点人才培养工程。对新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新评为国家级特级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新评为省部级高级专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领军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新评为宁波市级领军人才,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宁波市“4321”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给予2万元奖励。

(三)实施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或研究生课程班等高学历培训和进修,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1万的奖励。每年选送50名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参加各类培训和业务进修,提高企业人才管理水平。

(四)实施服务业精英培养工程。重点加强金融服务、物流管理、会展贸易、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科技信息等六类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对列入《宁海县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各类服务业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参加职业培训或全国统考并获得相应资格或证书的,给予实际培训费用50%的经费资助;鼓励服务业企业建立内部培训基地,通过县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给予1—3万元不等的经费补助。

(五)实施名师、名医、文化名人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实施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继续教育工程。大力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创新。鼓励企业自主培养人才,企业每出资培养1名博士生、硕士生,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5000元奖励。积极鼓励企业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对获得副高以上职称人才奖励2000元。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交流、学术讲座、进修等活动,允许企业把相关的引才、育才经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五、营造良好氛围

(一)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专项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科技、经发、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加快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加大对各地各部门人才工作的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自身实际,科学制定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引进培育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设立“杰出人才奖”。制定评选方法,将“杰出人才奖”作为全县人才奖励的最高荣誉,表彰奖励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在科技进步中取得重大创新和突破的人才。“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者每人每次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健全人才服务网络。加快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数据库建设,不断扩充入库人选,对入库人选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重大人才活动、人才政策信息,提供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发挥相关学会、协会和专家联谊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文献查阅中心或科技阅览室,为人才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方便。

(四)加大人才宣传力度。县新闻媒体要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着力提升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大力宣传重才爱才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激发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支持创新的良好氛围。

(五)设立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主任由县委组织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人事、劳动保障、科技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认定委员会聘请的相关领域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范围对象和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资格和创新项目进行认定,为加快高层次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本意见所指企业,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在本县依法纳税,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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