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自我鉴定 > 工伤赔偿诉讼

工伤赔偿诉讼

时间:2018-05-29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www.gbppp.com--自我鉴定】

工伤赔偿诉讼 第一篇_劳动工伤案件诉讼程序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对此有基本相同的规定

二、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由受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表上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不是必填项。另外,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注意按以上规定收集或请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三、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工伤赔偿诉讼】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五、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就工伤赔偿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八、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工伤赔偿诉讼】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对一审判决不服的,15日内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工伤赔偿诉讼 第二篇_民事起诉书工伤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及交通费等费用,总计 元(详见赔偿清单)。

【工伤赔偿诉讼】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原告进去被告厂内从事冲床工作,工资计件,平均 月,原、被告双方未订书面合同,被告也未替原告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厂内操作冲床机过程中,造成其左手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xxxx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食指中指毁损伤。经过xxx天治疗后,原告出院,xxx人民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建议原告继续治疗一个月,休息两个月。 年月日,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xxx号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经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此期间,被告除了支付原告xxx元的医疗费外,其他的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共计xxxx元费用,被告一概不予支付。原、被告就有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2008年10月8

日,原告依法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08年10月23日,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x号仲裁决定书,以被告于2008年10月14日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认定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

以上事实由门诊病历、 号工伤认定表、 号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 仲裁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处因工致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至今被告未承担其责任。故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特诉请贵院,请判准如诉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赔偿清单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8×1500= 12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39×4= 7356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9×4= 7356元;

4、护理费:70×36= 2520元;

5、伙食补助费:20×36= 720元;

6、医疗费(已付): 6000元;

7、交通费: 300元;

8、鉴定费: 300元

总计: 元(不包括已付的医疗费)

证 据 清 单

提供人邓家芬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工伤赔偿诉讼 第三篇_2015年工伤索赔步骤

工 伤 索 赔 步 骤

工伤索赔步骤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又经今年的修改,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仅从赔偿范围与金额均有扩大,更从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的 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不足,其中工伤赔偿程序上的复杂,已经成为了工伤职工维权的严重障碍。这其中涉及到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不要说劳动者不了解,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未必都了解。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一下工伤赔偿案件可能需要经过的程序。从中我们可以更好的掌握自己权利如何行使。。

案例:

悦来大酒店二楼的一个水帘窗已经破旧一段时间了,酒店的负责人徐伟决定叫人把它拆除掉,没想到却引发了一起纠纷。

2009年10月1日上午,徐伟聘叫来单位临时工李新军帮助拆除二楼水帘窗。在李新军爬上脚手架准备拆除水帘窗前,徐伟提醒他要注意安全,李新军说好。话音刚落,李新军就“啪”的一声从二楼跌落到一楼。徐伟大吃一惊,急忙跑下一楼查看李新军的伤情。只见李新军用左手撑着地面慢慢

坐起来,右手无力地垂下,脸上一副疼痛难忍的样子。徐伟知道李新军右手受伤了,急忙叫来其他员工一起把李新军送至附近的医院。经医院检查,李新军只是右手肘部骨折,并无大碍。医生帮李新军打石膏包扎后,叮嘱李新军回家休息疗养一段时间。徐伟为李新军向医院支付了400余元医药费。10月2日上午,李新军在家人陪同下来到该酒店找徐伟索要赔偿,经双方协商,徐伟同意支付李新军补偿款400元,李新军签名确认并表示以后不再为此事纠缠悦来大酒店。 11月12日上午,李新军出院后来到工作单位悦来大酒店,要求该单位赔偿其6000元损失。单位负责人徐伟认为已经给予李新军赔偿,并且李新军也签字确认不再纠缠此事,不同意再给李新军支付赔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新军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当他咨询律师后不禁犯了愁,原来,他虽然在悦来大酒店工作了5年之久,却从没签过劳动合同,而且临时工工资都是现金发放,也从未办理过工作证胸卡之类的。这难道说自己的权益就无法维护了吗?这维权究竟还要经历哪些程序呢? 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

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一步,工伤认定程序,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一般骨折大约为3个月

1.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假设职工是在受伤5个月后提出工伤申请)。2.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步,工伤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出现发回重新审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时6个月)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

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2.我们假设职工在1个月后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由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也可能判决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此时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另外,二审的结果,还有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一审法院重审的判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就出现了程序上的循环,耗时将有可能增加6个月。我们假设二审的判决结果是责令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案件进入到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三步,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1个月)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于是,案件将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第四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工伤赔偿诉讼 第四篇_工伤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工伤赔偿诉讼】

原告:XXX,男,39岁,民族,职业,现住在廊坊市新华路XX号,身份证号13282519XXXXXX1032;电话:

诉讼代理人: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维尔康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罗*;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廊开劳仲案字(2012)第75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22649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月至今的住院伙食费63710元;

3.判令被告支付扣押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必要的医疗费用109万元,其中超出工伤保

险三个目录的异体皮费40万元,仿耳费8万元,人工关节费15万,瘢痕治疗费20万元,专家会诊手术费4万元,药品费2万元。后期本身手术费10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后期必要发生的手术相关费用485633.25元,伙食费457728.25,护理费16905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2000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重度残疾引发的赡养费185300元,抚养费114600元;

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面目严重毁容赔偿金10万元;

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治疗散在小溃疡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4万元;

9.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金,以及单位破产后相应的经济补偿金48400元;

10.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医疗费拒绝医院人工真皮手术,导致肘部、颈部、膝部等部位挛缩严重,功能进一步丧失,全身瘢痕未得到有效治疗、硬性增生严重等各项赔偿金5万元。

11.判令被告支付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资基数偏低补缴4993.22元,滞纳金8811.86元;

1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伤瘢痕挛缩引发的其他疾病,如颈椎病、抑郁症的医疗费用2万元;

1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由于晚申诉工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一年而错失伤残津贴调整差额148167.6元;

1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16220.96元;

15.判令被告支付破产后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

16.判令被告支付破产后的十年足额的工伤保险基金。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2年入职被告处工作,2004年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2007年10月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认定及原告治疗疾病的过程中,被告存在诸多失误,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1. 从原告入职之日起,未给原告发放加班费用,并从2011年10月起,没有为原告续签劳动合同;

2. 扣押原告伤残补助金,拖欠原告的住院伙食费,没有为原告办理2012年工伤医疗费用的申报工作,拖欠医院巨额治疗费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治疗;【工伤赔偿诉讼】

3. 拒绝承担原告治疗中超出工伤三个目录但必须花费的治疗费用,致使原告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并引发并发症,病情逐步恶化;

4. 迟延申报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一年,致使原告错失了伤残津贴的调整,使原告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始终偏低。

2012年底,被告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开始做破产前的相关工作。为此,原告于2012年9月27日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除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费用外,另行支付必要的治疗费和后期手术费,承担由于被告的失误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同时支付原告由于重度伤残而产生的赡养费及抚养费。2012年11月29日,开发区仲裁委做出裁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但裁决书存在以下问题:

1. 所裁决的部分数据基数不准,总数偏低。

第一项裁决称“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21600元(1800x12=21600元)。”事实情况是,1800元的是原告2002年入职时月工资,2011年10月,原告的工资已经增长至3313.3元,计算双倍工资应该以此为基数。所以此数额应该为39975.6元。

2. 所裁决的治疗费用数额太少,无法支撑原告的正常治疗。 第五项裁定要求被告酌情预先支付下一年度的治疗费用20万元,

并待实际发生费用后按照实际数额核销。实际上,被告现在已经拖欠医院基本的治疗费用12万多。据中国人民解放军309医院权威专家诊断,原告现阶段必要的医疗费用至少为109万元。包括异体皮费、瘢痕治疗费、整容费等各类费用。这些费用所包含的内容虽然超出了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范围,但对原告来讲,是有效且必要的治疗。工伤保险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按照相关规定,被告应该承担这些治疗费用。但被告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已经明确拒绝承担这些费用,致使原告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和治疗方案,其病情日益恶化。原告没有经济来源,难以垫付此笔费用。若被告不予支付,原告将不能进行有效的治疗和康复,这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原则。

3. 裁决书没有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不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当初被告购买不合格的设备,致使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成为二级残疾,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更无法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后代的义务。被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原告的父母都已年过六旬,且身体残疾,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生活能力。原告的妻子受原告病情的打击,也患上重度精神抑郁症。原告被烧伤之际,其子刚刚3个月,急需父母关爱和抚养。原告是家庭中唯

工伤赔偿诉讼 第五篇_工伤赔偿程序有哪些

工伤赔偿程序有哪些,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

算点?

此文章帮助了517人 | 法邦网

本文系法邦网原创,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必究。 一。工伤赔偿程序有哪些

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二。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工伤赔偿诉讼 第六篇_经典案例--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调解难,律师出面速化解

-------马某某工伤赔偿案

【摘要】马某某在工作中因机器问题致其手指受伤。经鉴定部门鉴定评定为伤残十级。而公司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并拒绝承认其基本劳动关系及工资收入情况。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后,积极应对,固定证据,未通过诉讼,在短时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8万元赔偿。

一、案情简介:

马祖超于2011年2月由朋友介绍至成都某塑胶有限公司高锟车间从事原料搅拌,与厂方口头约定劳动关系,形成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及有关薪酬的约定。2012年12月28日,马祖超从事混料操作,导致右手3个手指受伤,环指关节脱节。反复与公司磋商,关于赔偿问题均无法与当事人达成一致。2013年5月30日,马祖超伤残鉴定为十级。

接触案件时由于当事人手头没有任何证据,其劳动关系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否认,从而很可能导致该案要从劳动关系认定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开始进行,才能进行工伤认定等程序,基于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多达10多个程序,会给当事人增加巨额的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因此接到本案的第二天,律师即与当事人亲赴厂方,与厂方反复交涉,在第一次谈判过程中,即通过书面证据的方式,双方形成初步协议,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受伤经过及当事人直接进行伤残鉴定由公司予以赔付的均得到公司认可。

二、调解结案:

通过律师的协调及固定大量证据的前提下,公司没有任何选择,最终向马某赔偿8万元,完全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

三、律师点评:

总体而言,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双方系较为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但缺乏直接的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马某很有可能因缺乏证据导致其投诉无门。

但是,正是由于律师前期第一时间的介入,提高了本案的工作效率,律师陪同当事人与公司谈判,直接固定证据,指导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做工伤伤残认定等工作,将当事人的受伤事实及伤残级别予以固定,未通过冗长的仲裁诉讼程序,直接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

工伤赔偿诉讼 第七篇_工伤索赔的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索赔的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工伤认定程序,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一般骨折大约为3各月

1.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假设职工是在受伤5个月后提出工伤申请)。

2.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赔偿诉讼】

第二步,工伤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出现发回重新审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时6个月)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2.我们假设职工在1个月后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由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也可能判决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此时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另外,二审的结果,还有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一审法院重审的判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就出现了程序上的循环,耗时将有可能增加6个月。我们假设二审的判决结果是责令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案件进入到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三步,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1个月)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d05bcc676eeaeaad0f33008?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e566201635cd5d9cf0252f2e6363c64&sign=e55d2bbdb3&zoom=&png=10835-20659&jpg=0-0" target="_blank">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于是,案件将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第四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裁决。但是不服该裁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案件又进入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

第五步,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二审发回重审的,则耗时可能再增加10个月以上)

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

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是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二审还可能出现发回重审的情形,对重审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时出现了程序上的小循环,那么耗时就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假如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就结束(除非提起申诉)。我们假设是劳动者胜诉,即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凭该判决要求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案件再次进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六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个2月)

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后,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到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的结论可能是认定为工伤,也可能是认定不构成工伤。

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注意: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案件可能进入到行政复议程序。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d05bcc676eeaeaad0f33008?pn=3&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e566201635cd5d9cf0252f2e6363c64&sign=e55d2bbdb3&zoom=&png=20660-30523&jpg=0-0" target="_blank">

第七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案件可能又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

第八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责令劳动部门重新认定,则出现程序循环,则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

1.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构成工伤或者不构成工伤,而只能维持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维持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第二、维持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第三、撤销属于工伤或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假如是上述第一种情形,下一步进入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假如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职工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假如是第三种情形,案子将再次进入由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当事人对该结论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等,这时将出现一个程序上的大循环。这样可能再耗时10个月以上。

我们假设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部门认为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下一步进入到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

第九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耗时可能在3个月以上)

1.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d05bcc676eeaeaad0f33008?pn=4&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e566201635cd5d9cf0252f2e6363c64&sign=e55d2bbdb3&zoom=&png=30524-40434&jpg=0-0" target="_blank">

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3.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49366/

推荐访问:工伤赔偿诉讼时效 工伤赔偿诉讼管辖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