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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5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介绍

时间:2014-07-14   来源:自我介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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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5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介绍(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汇报

南阳市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汇报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南阳市在省医改办的关心指导下,2011年6月30日按时启动基本药物制度。从总体情况看,基药的政策执行到位,配送渠道比较畅通,综合改革稳步推进。各县区建立了统一的药款支付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河南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村卫生室所需药品,也能根据进货要求,由各乡镇卫生院调控进货渠道,专门配送,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一、工作成效

(一)基本药物采购情况。南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金额2012年为409712824.3元(约4.1亿元),入库金额为318728020.7元(约3.2亿元),配送到位率为77.8%;2013年9月底前配送金额为323646840.8元(3.23亿元),入库金额为288045688.5元(2.88亿元),配送到位率为89%。个别单位由于网上采购点击滞后,导致采购后未及时入库。除镇平县采取集中配送由卫生院与配送企业定期结算外,各县区均建立了基本药物货款专户和统一支付。基本药物付款办法以乡为单位核算,由卫生会计中心统一转账支付。目前,各县区均已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配送工作。对于集中配送公司没有配送资格的产品,我市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和基本药物采购流程,要求各县区必须

从有配送权的医药经营企业配送或转配送,可探索实施带量采购,采购中标药品,并始终坚持网上采购。为保障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正常供应,我市社旗、南召、宛城等县区尝试在乡镇卫生院建立村级基本药物药库,设立专人负责村级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卫生院通过例会方式收集汇总辖区村卫生室药品购置计划和配送药品,每旬进行一次网上点击采购。

总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机构所用药品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规范了流通秩序,提高了流通效率,药品质量得以保障。同时逐步转变了基层医疗机构医生用药理念,滥用药现象得到遏制,剂型适宜、安全有效的基本药物得到普遍使用。减轻了老百姓跑县进市看病负担,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患者明显增多。

建议: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2011〕23号),药品配送出现超过规定时间,或质量、数量、有效期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况时,视为配送违规。这就需要完善政策,对所需基本药品不配送、不及时配送或不足量配送,影响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配送违规情况报告至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可应急采购断档药品。对急需、又不能及时配送的药品,应由乡镇卫生院统计报县区卫生局批准后实施应急采购。鉴于部分价格倒挂药品在基层引起较强反应,建议在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能够及时的进行价格调整,并可增加目录内的生产厂家,增加采购药

品的选择性。

(二)补偿机制建立情况。我市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统筹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重点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经费来源: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改政策正确履行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主要是通过新农合基金补助渠道取得的业务收入来承担部分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的支出;二是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三是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的补助。经对各县区上报数据统计:2012年市级财政投入为1145万元、县级财政投入为8835万元,一般诊疗费考核拨付为4997.4万元、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考核拨付为20763万元;2013年9月底前市级财政投入为640万元(部分未拨付到位)、县级财政投入为8972万元,一般诊疗费考核拨付为5711.5万元、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考核拨付总体为14973万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差额补助及收支两条线相关政策各县区存在差异性,大多数县区已经实施,内乡、卧龙、镇平三县区暂未实施。收支差额补助因各县的经济收入水平不同存在差别,部分县如西峡、淅川、社旗相对较好,其他县区实际补助不大。收支结余大部分留于医院运转开支,少部分用于福利性基金和奖励性基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资金安排与投入情况、设备购买

和人员培训等专项补助大部分县已经设立了专项资金,其中社旗县已到位430万元,宛城区已到位120万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规模与清理化解情况:各县区根据《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审[2011]138号)精神,由县区政府成立了债务清理化解领导小组,卫生系统积极主动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经审计部门对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审计清理结果看。截至目前共确定债务11706.94万元,经各县区积极协调,多方筹措资金,目前已化解债务9194.94万元,剩余2512万元,计划年底前全部化解完成。

2012年村级卫生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拨付资金为4270.99万元、一般诊疗费考核拨付为2898.45万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考核拨付为6219.02万元;2013年9月底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拨付为1628.94万元、一般诊疗费考核拨付为3174.78万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考核拨付为4638.09万元。

老年村医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各县区已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核实上报2012年度领取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的通知》(豫卫发〔2013〕2号)要求,对2011年底到龄老年村医进行核实统计,每月按300元的生活补贴进行发放,2012年共计拨付758.72万元,2013年9月底前拨付到位477.02万元。

(三)分配机制建立情况。各县区为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采取不同的办法,对乡镇卫生院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进行了岗位分类,并根据各卫生院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前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以及服务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等,制定了相关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各乡镇卫生院结合不同的岗位、不同的技术系数和业务收入状况,制定了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的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经统计,大多数县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为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为30--40%;但也有部分县区为适当拉开职工收入差距,提高工作积极性,把绩效工资总量的40%部分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60%部分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对招录的大中专学生、引进的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和长期扎根农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了倾斜。虽然各县区政策有别,各卫生院实际执行效果均相对稳妥。

二、主要做法:

(一)有序启动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5月24日召开的南阳市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我市及时启动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会议下发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等文件,转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5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介绍(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报表

附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许官卫生院 填报人签字: 主管局长签字: 填报日期:2011.7.26

填写说明: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设区市为填报单位,乡(镇)卫生院以县(市)为填报单位; 2、“网采”、“自采”均为累计数,“库存”为上月底数;3、“品种数”按药品通用名为核算单位;4、人均月工资收入计算时不含退休人员;7、床位使用率=实际使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5、政府对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不含政府拨付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5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介绍(三):2015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第1篇:大丰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15〕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15〕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5年12月26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14所镇级卫生院及219个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13所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通过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科学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编制,使人员、设备、房屋等全面达到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心卫生院逐步达到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科学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建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省定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根据盐城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确定的“一品两规”,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在省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中确定2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三)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15〕132号)、《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15〕1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等文件要求,遵循“补运行经费、不补药品差价”的原则,市财政建立科学、合理、促进良性运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的财政补助办法,在不减少过去已有补助的前提下,参照2015-2015年三年药品销售平均差价率计算确定对卫生院和基层改制民营医院补助标准,给予村卫生室合理补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的运行经费补偿,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财政补助相挂钩。

(四)落实基本药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基本药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内容,市人社局和卫生局分别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制订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鼓励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医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

(五)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2015年2月10日后,除基本药物外,不得再使用目录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级医院提供,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督促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出台《大丰市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按规定程序遴选确定我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签订统一配送合同。

3、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出台《大丰市实施基本药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数额足额纳入今后市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4、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动员大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5、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跟踪监测,保证制度的健康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职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物价)、卫生、财政、人社、药监、编办、监察和文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丰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实施。各成员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部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补偿资金。认真做好年度财政预算,留足改革所需资金,同时,通过提升管理积极向省财政争取以奖代补资金,确保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财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部门分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使用计划、招标、配送、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医保报销及财政补助政策等多个环节,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发改委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市卫生局要牵头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等工作,组织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培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市人社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报比例,引导居民首诊在社区。市编办要按照省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合理核定编制。市物价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按照上级部署,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强化对药品购销、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市文广新局要广泛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越性的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并主动接受基本药物。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第2篇: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7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启动时间

我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于12月30日零时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县使用的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得再购进非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二)执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制度。在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在省确定的最高采购限价内仍按原途径采购配送。省里招标采购办法正式出台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

(三)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配套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住院药费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

(四)不断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本着“科学、公平、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综合配套改革、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统筹安排、多渠道补偿”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收入减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各级财政2015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按月预拨付,年终总结算。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套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既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人事、卫生、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取得实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改革成果的巩固。

(二)乡村医生管理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农村卫生室仍实行一体化管理,所使用的药品一律由乡镇卫生院供给,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5%。村卫生室不再向卫生院上缴利润。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所必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确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按照程序申请,由上级批准后增加。批准增加的药品按零差率销售。

(四)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须进行盘点。以12月29日24时为基准时间,24时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盘点准确,现存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的,于12月30日零时起,一律按零差率销售;不属于基本药物的,或按零加成销售,或转给卫生室使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处理问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形成的历史债务4892万元,作挂账处理,每年有盈余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利用盈利逐年偿还债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对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搞好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和计划,落实政府投入;人事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会同卫生局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绩效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报销办法并监督实施;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组织上报采购及配送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报销制度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制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施制度并监督实施;物价局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局负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医改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县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基数,规范收支项目和标准,规范收支行为,统筹资金统一核定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部由县卫生局财务专户管理。

(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县卫生局要加大管理力度,支持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发展后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不得新增加债务。继续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人员统一调配、工资统一发放、药品统一配送、账目统一管理。不断改善村卫生室诊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调动村医的积极性。

第3篇: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基层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15]78号)、《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黔卫发[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xx]31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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