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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时间:2018-02-01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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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篇_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15

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15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

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本决定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第2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3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4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

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

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2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二篇_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责任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12〕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青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职工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单位规章制度,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自觉实行

计划生育,杜绝违法生育行为。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保证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 单位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推行和谐幸福家庭促进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建立职工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及时与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流新录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下同)和已婚育龄职工的婚孕育信息,查验新录用职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落实职工避孕节育等管理服务措施。

第八条 单位对内退、长休、病休、再婚和流出等已婚育龄职工实行重点管理。

第九条 对因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其婚育情况通知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

第十条 单位应在破产、解散前,将本单位职工的婚育情况通知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交接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单位对外出租房屋、雇佣外来劳务团体、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开办市场以及派本单位人员到外地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为育龄职工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引导职工采取适合本人情况的避孕节育措施,每年组织已

婚育龄女职工进行生殖健康查体。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一)职工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

(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企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六)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可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九)其他应当由单位落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第十四条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应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书》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监督和考评;

(三)参加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活动;

(四)完成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内部先进集体、个人的评比条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下属单位及负责人,取消其评比先进集体、个人的资格。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情况作为对职工业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条件。职工违法生育子女的,生育费用个人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报销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费,取消其本人各类先进评选资格,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 对违法生育的职工,单位应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相应纪律处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三)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四)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

(五)非法收养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原生育子女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中央、省驻青企业和青岛市市直企业

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情况可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企业出现违法生育或不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的,由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各有关部门在评先选优中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对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接离开本单位职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职工离开本单位后出现违法生育,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公示曝光,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不履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违法生育的人员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本单位违法生育的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处分的;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追踪处理制度。往年违法生育瞒报、漏报被查处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追究当时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责任,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并纳入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1〕85号)同时废止。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三篇_内蒙古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内蒙古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进一步促进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和退休教职员工、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后;户籍暂留学校的已出国学生和毕业离校学生;校内各单位、部门雇用的聘用工、临时工和租住我校房屋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决定,组织监督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依据上级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下发的文件,制定学校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核、兑现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做好全校教职工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等工作。

(二)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印制,组织各单位、各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况。

(三)加强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留存、整理及建档工作。

(四)加强与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间的联系,组织协调各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业务指导、服务培训等工作,认真做好全校育龄女教工和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查证验证工作。

(五)负责对全校兼职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按规定上报、领取、发放、管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通知工作,做好结婚登记、出生登记、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咨询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七)做好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组织每年度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召开的各种会议。

(九)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认真贯彻依法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设计划生育分管领导和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分管领导要在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负起对本单位、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真正做到亲自抓、负总责。计划生育兼职干部要在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领导下,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学习,依法管理,协助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生育分管领导的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同时做好具体政策咨询解释。

2.负责落实与学校签订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各项相关的指标任务,保证本单位教职工(包括集体工、聘用工、临时工、出国、外出学习、病休、待聘、租房等重点人员)和学生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

3.掌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并解决存在问题,完成交办的任务。

4.做好本单位雇用人员和外来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5.指导和支持兼职干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困难。

6. 按时参加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和有关活动。

(二)计划生育兼职干部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做好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2.全面掌握本单位教职工(含集体工、聘用工、临时工、出国、外出学习、病休、待聘和租房等重点人员)和学生的婚育情况,协助分管领导落实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及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

3.负责已婚女教职工《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申报、领取,使其做到持证生育,并做好独生子女证的申请和领取工作。

4.建立健全有关帐卡,按照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求,准确、及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

5.做好集体工、聘用工、临时工、出国、外出学习、病休、待聘、租房等重点人员的统计、管理与服务,查验跨旗县流动人口和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复印件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存档。

6.协助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人口与生育报》的征订工作。

7.协助社区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使用技术咨询和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8.按时参加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培训及讲座,并认真完成交办任务。

第三章 婚育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责任。对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教职工要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严格控制早婚、早育,禁止非婚生育,杜绝非政策生育。

第八条 学校女教职工在办理结婚手续后一个月内,应持结婚证到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九条 初婚女教职工,要求生育第一胎的,应在怀孕后及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教职工,需持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生育。

第四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十二条 我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需持国家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办法,接受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雇用单位及相关房主的管理要求,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严禁计划外怀孕、生育。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生育。无以上证明材料的严禁在我校生育,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 雇用流动人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应为其建立婚姻、生育、节育登记薄,随时掌握其婚育情况,负责核实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在雇用或将房屋出

租后15日内将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与被雇用的聘用工、临时工,房主要与租房或留宿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定期为成年育龄流动妇女做孕情检查,严禁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房屋谁负责”的管理办法,做到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待聘、外出学习(含出国)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全面掌握其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第十七条 调出和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在办理人事调动关系手续时,要同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手续,方可离校或入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政策,计划内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教职工,休产假90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达到晚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教职工,在休产假时如遇到寒暑假期,可适当给予补假,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不足两周的,按实际占用天数算)。

第十九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每月享受十元奖励费,夫妇一方在我校工作的,学校承担50%的费用。

第二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当从批准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优待,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并被评为优秀、合格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要给予年终兑现奖励。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在评奖、晋级、提职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兼职干部,取消当年兑现资格,并扣除其当年校内岗位津贴的50%,,不得提升职务、晋级工资,不能参加年终评优。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教职工,除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还要扣发校内岗位津贴。具体规定是: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校内岗位津贴一年,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1.非婚生育的。

2.计划外生育,即符合规定可以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

3.不具备法定收养条件而擅自收养孩子的。

4.学校教职工将校园内住房出租(借)给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租住的。

(二)超生(包括收养、生育后送养他人)子女的,从严处罚。

1.超生一个扣发校内岗位津贴3年,从超生的当年起,3年考核为不合格。

2.超生二个及以上加倍处罚。

(三)聘用工、临时工、租住我校房屋人员等流动人口及在校学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我校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制度同时 废止。对过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作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四篇_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村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

一、领导重视好。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强有力,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负责抓经常工作的队伍,有一条符合实际的工作路子,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报酬落实,能及时、主要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政策落实好。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连续两年无政策外生育。没因计划生育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的恶性事件。

三、宣传教育好。经常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育龄夫妇都懂得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的好处,知道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规定,基本掌握避孕节育方法。

四、管理服务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底数清楚;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少,孕后补救及时,无大月份引产。计划生育协会经常开展活动,村级报表无差错。

五、制度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按程序运行有度,管理规范。

六、干群关系好。干部依法办事,没有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而违法乱纪、损害农民利益现象;党团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广大群众理解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职责

一、广泛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全面掌握本村的育龄妇女情况和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三、积极组织、认真协助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三查两补一治”活动,为广大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四、认真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和服药对象的回访工作。

五、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倡导婚育新风,协助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组织保证制度

1、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三职干部、治保委员、计生委员及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和即时召开会议,学习文件、讨论问题、布置工作、解决计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人数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村级设立协会中心户,定期开展学习与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计划生育进行自我管理的能力。

3、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逐步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生育指标申报审批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政策申报、审批生育指标,生育者持证生育,杜绝政策外生育。生育指标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是:

1、育龄夫妇若申请生育一孩,需将户口簿、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同交到村委会;若申请生育二孩,育龄夫妇填写《生育二孩申报审批表》,需将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病残鉴定书、离婚判决书、合影照片等有关证件一同交到村委会。

2、村计生领导小组集体办公讨论,在仔细核实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及生育政策适用条款后,由村计生干部和主要负责人在申报审批表上鉴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对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要将申报表和有关证件上报(镇)计生办,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申报表要退回本人。

3、一孩生育服务证由镇计生办登记发放;二孩生育以及再生育指标由计生局审批,发放《二孩生育证》及《再生育证》。

4、符合《收养法》规定,要求收养子女的,由收养人填写收养申请表,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经村委会、民政办、计生办签署意见后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三、户外公布制度

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公开内容有: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奖励扶助政策、违法生育的处理以及当年人口出生情况、办证程序,公开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计报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村计生专职干部、组计生信息员,一月开一次会,交流信息、安排工作,形成计生信息网络系统。

2、规范基础帐卡登记,按户口原则、居住原则、工作管辖原则填写育龄妇女帐卡,上门入户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出生证、手术证明,特别注意育龄对象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的跟踪服务,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错项、帐卡相符、变更及时、记录准确、字迹清晰、书写工整、墨迹一致、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3、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报表会议,仔细汇总统计数字、认真填写信息报告单,并与妇幼卫生、公安治保部门相核对,保证生育节育情况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不虚报,确保报表准确率达到100%。

五、“四生”服务制度

1、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坚持一个年度开展两次“三查(查病、查环、查孕)两补(补环、补救)一治疗(治疗妇科病)”活动,计划外怀孕早发现早处理,杜绝大月份引产,年补救手术例数控制在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2%以内,确保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坚持经常性工作,说服动员育龄妇女生育小孩后在三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既不能上环又不能结扎的对象,要及时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不发失效药和变质药。

2、开展“三结合”活动,为育龄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扶助计生户脱贫致富奔小康,培养“三结合”典型户,建一个“三结合”示范基地,安排计生户就业创收。

六、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入流出人口的计生管理,做好日常管理登记,填好流动人口管理报表。

1、流入人口的管理:首先要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的要坚持不留住、不留用的管理原则,并督促其回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对在本地务工经商的流入人口,要及时登记流入人口管理帐,详细

掌握其原籍地址、现住地址、从业地址及其婚育状况,对已婚育龄妇女坚持一月一查验制度,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禁止政策外生育;流入人口管理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的地盘、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流出人口的管理:对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出人口,首先要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流出人口管理登记,详细掌握其现居住从业地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建立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其外的婚姻、生育状况,督促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严禁借外出之机违反政策生育。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程序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核发机关是流动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1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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