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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时间:2018-01-26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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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第一篇_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如何做伤残鉴定?

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 李续杰

TEL:13608637958

1、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比较合适?

损伤治疗初期可能好转可能恶化,因此需要有一个医学观察期,以达到稳定状态,一般损伤最少三个月以后才可以评残,颅脑损伤严重的需要六个月以后。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鉴定时机的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法医说的三个月到六个月,是医学临床上的经验习惯,属于是医学上的规定。

当事人应该把握伤残鉴定的时机,在期限届满的同时,及时申请鉴定,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伤者的病情会逐渐恢复,如果不及时鉴定,可能使本来能够评定伤残的,评不上伤残,或评定的伤残等级降低。

2、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确定标准主要依据造成受害人器官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即不仅伤而且残,只有致残后,才可能构成伤残。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只要有以下情况的,一般都能构成伤残。1、肋骨骨折四根或以上的;2、骨折后动了手术,打了钢钉或者是钢板的;3、半月板受损,动了手术的(有的没有动手术,也可以鉴定上)。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的标准,具体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员伤残评定》。

3、如何确定伤残鉴定的项目?

伤残鉴定的项目有: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续医疗费鉴定、三期鉴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对于医嘱上写明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但当事人又想尽早起诉的,可以申请后续医疗费鉴定。

4、如何选择鉴定委托人?

交通事故案件中,伤残鉴定是关键环节,不仅选择鉴定机构非常重要,而且如何选择鉴定委托人也是非常有技巧的,伤残鉴定的委托机关有两种选择。

(1)起诉前由交警队委托鉴定。根据法律规定,交警队作为专门处理交通事故国家机关,有权就交通事故伤残情况委托鉴定机关进行伤情和伤残等级鉴定。交警队委托鉴定的结论,法院一般都予以认可。交通队委托鉴定的好处是可以自由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等级高,鉴定时间短。但对方当事人经常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所以有关交警队委托鉴定的证据要提前收集。

(2)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等级低,鉴定时间长,鉴定手续非常麻烦,花费时间和精力,但对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3)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有经验的专业律师都是安排受害人在三个月或六个月的期限届满的同时,自己选择鉴定机构,有力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并节省了案件处理的时间。

(4)自己委托鉴定的,这种选择非常不可取。我办案过程中遇到好多当事人不理解这一点,结果到了开庭审理,对方不认可,又需要重新鉴定,白花了鉴定费不说,还耽误了审理时间。

5、做伤残鉴定时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时,鉴定机构的法医需要对病人恢复情况进行检查,所以受害人做鉴定时要亲自到鉴定机构。

做伤残鉴定需要以下四份材料:(1)交警队出具的《伤残评定登记表》(委托书);(2)

医院病历;(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叫出院小结);(4)CT片,X线报告单等。

伤残鉴定 第二篇_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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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如何做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如何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要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认定的程序是怎样?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具体该怎么做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做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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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伤残鉴定】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的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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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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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第三篇_关于自愿放弃伤残鉴定声明书

关于自愿放弃伤残鉴定声明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在 受伤,经龙湾区人事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现本人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员工签字:【伤残鉴定】

单位盖章

【伤残鉴定】

年 月 日

伤残鉴定 第四篇_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同属于对身体健康状况的鉴别、认定,二者同时有其显著区别,如下:

(一) 申请鉴定主体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二) 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者的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三) 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机能、街跑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伤残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

(四) 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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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第五篇_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1]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127663 更新时间:2011-07-01 09:35:24 免费法律咨询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

[提要]车祸伤残鉴定标准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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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伤残鉴定 第六篇_最新伤残鉴定法律法规

《最新伤残鉴定法律政策全书》主要根据不同的鉴定程序对所收的文件进行了分类。鉴定是一个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伤残鉴定是一个笼统的说法,主要指各种人身伤害的鉴定,从内容或项目上说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以及伤残程度鉴定:从程序上说,包括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伤残评定,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医疗事故等级鉴定等。鉴定结论有可能作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中的鉴定、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的鉴定以及工伤事故中的鉴定都有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并成为司法鉴定的项目或对象。

第一部分“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包括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标准及相关程序法等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该决定对原来的鉴定管理体制作出了调整,颁布了新的文件,废止了相应的旧文件。对此,读者务必予以注意。

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委托人的委托接受鉴定事项,委托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鉴定委托书。鉴定的程序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执行。鉴定应当依据相应的标准。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依据的标准分别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与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问题的判断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本部分还收录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日的评定。前面已经指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也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但由于《最新伤残鉴定法律政策全书》已在其他部分将它们单独列出,并将相应标准收录其中,故本部分没有收录这相应的文件。

编辑本段目录

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伤残鉴定】

(一)司法鉴定程序与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30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9月30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0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8年7月25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8月7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2006年11月30日)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30日)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

(21007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1日)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9日)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9日)

(二)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1996年7月25日)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4月20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2004年11月19日)

(三)相关诉讼程序法及证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相关文书

司法鉴定常用文书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8月17日)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21005年3月8日)

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1999年12月13日)

(二)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2002年12月1日)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I-B18667-2002)

编制说明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闺值与检验(GB19522-2004)

(21004年5月31日)

三、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年7月19日)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19日)

四、工伤事故伤残鉴定

(一)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03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职业病目录

(21)02年4月18日)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伤残鉴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7日)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2007年3月21日)

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10月17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伤残鉴定】

(2005年7月26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10月27日)

卫生部关于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2006年9月20日)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2007年1月26日)

(二)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痛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2006年2月2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02年4月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7年3月6日)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IB/T15499-1995)

(1995年3月10日)

(三)相关文书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五、其他相关鉴定标准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1999年9月)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

(1995年9月15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004年11月5日)

六、附录

1.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查询方式

2.人体体表面积计算

3.肢体关节活动范围及测量方法

4.脊柱有关节段活动范围与测量方法

5.诊断证明书

6.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伤残鉴定 第七篇_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一、伤残鉴定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8667-2002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因此,治疗终结是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期,如果治疗没有结束,就不能确定伤势可能带来的影响。而不同的受伤情况也决定了治疗终结时间的不同,至于何时治疗终结,可以咨询主治医生。

二、伤残鉴定机构

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索赔的数额,因此,鉴定机构的选择有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做法:1)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2)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3)进入诉讼程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摇号的方式,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另外,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很有把握,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但是要考虑到存在的风险。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法院会准许对方的重新鉴定申请。

三、伤残鉴定事项

明确伤残鉴定事项,使索赔的依据更充分。一般可以委托如下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误工期限;3)护理期限(含护理人数、二次手术的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4)营养期限(包括是否需要加强营养);5)后续治疗费用(比如二次手术费、整容费等);6)医疗终结期等。

四、伤残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时,需要对病人恢复情况进行检查,因此,被鉴定人要亲自到场。主要准备以下材料:1)交警队出具的《伤残评定登记表》(授权委托书);2)医院病历;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4)CT片,X线报告单;

5)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薛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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