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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时间:2017-10-04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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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第一篇_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2010年08月23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

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的目的是证明采用的方法适合于相应检验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可视具体方法,酌情选择下列指标,拟定方法学验证的内容。

一、准确度

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第二篇_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2013

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

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臵。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 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检验机构作为抽样单位,承担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

抽样单位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抽样人员,具备完好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指定承检机构的能力。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

承检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报送检

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监督抽检过程的监管。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抽样和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监管。

第三章 监督抽检的实施

第一节 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在部署监督抽检工作时,明确对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的相关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选择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检的工作依据。

第十五条 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抽样过程和检验过程中相关记录的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节 抽样

第十六条 监督抽检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单位的成品库待销的产品中或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不

得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抽样。

抽取的预包装食品的样品应当是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 实施国家监督抽检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人员工作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向被抽检单位告知国家监督抽检性质、抽检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查验被抽检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质。相关资质符合法定要求的,抽样人员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检单位存在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

被抽检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抽样工作进行协助和配合。

抽样工作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

第十八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第三篇_2016年句容市监督抽检方案

2014年句容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依据《食品安全

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江

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

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及时完成餐饮环节食品抽检任务,紧紧围绕餐饮服务

环节食品致病微生物污染、化学危害物质污染、滥用食品添加剂

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危害因子开展监督抽检,总抽检批次不

少于所管辖餐饮单位数的30%,全市餐饮食品抽检不少于630批

次。对监督抽检发现问题的处置率达到100%。

二、工作原则

(一)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督检

查,针对所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进行定向抽样检验,及时

发现各种隐患苗头及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抽样与检验检测相分离的原则。监督抽样由监督

员实施,并严格按照监督抽样的程序和执法要求开展。抽取的样

本应及时送往句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江苏省理化检测中心

进行检验。

(三)监督抽检与监督执法联动的原则。要提高抽样的靶向

性和阳性率,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

格的样品,加大核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对抽检中发现隐患源

头在其他环节的食品,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环节的部门,

提请其开展溯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以便在餐饮环节

开展进一步的核查处置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抽检品种及批次

1、抽检品种:2016年句容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品种包括生熟肉制品、餐饮具等6个品种(见附件1),检测生

物性危害因子、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等28个检验项目。由

市餐饮安全监督所监督一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分局根据市餐

饮所的任务分配要求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完成抽检任务以及后续

核查处置、数据上报工作,同时市餐饮所应将每次抽检结果及时

反馈给各分局。

(二)抽检场所

监督抽检的场所应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旅游景区(含

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型餐饮单位为

重点,覆盖各类餐饮单位(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

小型餐馆等)。

(三)快速检测

三、采样工作安排:

(一)、准备工作

1、由句容市餐饮安全监督所与句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

江苏省理化检测中心协商联系确定采样时间、协作等事宜后报局

领导同意后执行;

2、请参加抽样的同志认真学习抽样方案,了解我市各餐饮单

位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样工作;

(二)、抽样程序

1、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抽样地点;

2、确定抽样时间安排,确定采样路线、人员分组等事宜;

3、抽样人员到预定的抽样点购买符合要求数量的样品,按

照无菌采样的原则分别装入三个消毒后的密封盒,即得送检样、

复检样、留样样;将样品编号和基本信息写在标签上,贴于样品

包装袋上;样品要冷藏保存,冷藏的样品除贴标签外,还应加系

一张标签,以防脱落和字迹退色;

4、抽样人员要按品种分类当场填写抽检样品登记表,填写

的抽样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楚。经相对人两名抽样人员签

字;

5、所抽取的样品(送检样、复检样)按规定的时间送检,

防止样品破损变质。熟肉制品要使用冷藏箱冷藏送检;

样品采样记录随样品上送。表格一式三份,一份随样品交送

检单位。一份市局留底备查,一份给被检单位,要加盖公章。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要求

市餐饮所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按照计划要求,认真

组织实施,尤其要加强对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监督抽

检,要严肃工作纪律,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同意,不

得擅自将检验信息对外公布;

2、规范抽检程序,确保抽检质量

市餐饮所要督促抽检单位,严格按照食品抽样程序和准则购

买样品,翔实填写抽样单,确保样品朔源,确保抽样程序合法,

检验结果的法律效力。

3、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查处

市餐饮所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对日常监督的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监督抽检的效能,一是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要依法、及时予以严厉查处;二是凡抽检不合格的,一律立

案查处。

附件:1、 2016年句容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计划表

2、 句容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编号规则

3、 样品抽检信息登记表

4、 非产品采样信息登记表

5、 不合格产品信息汇总表

6、 监督抽检发现问题的查处情况汇总表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2日

附件1:

2016年句容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第四篇_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为积极谋划“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深入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习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确保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持续、高效开展,加强数据整合,实现信息共享,提升预警水平,特制定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出发,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提高问题发现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舆情监测有机结合,将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与抽样检测工作有机结合,及时发现隐患,有效防范风险,为科学监管、评估现状提供科学依据,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的食品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统筹规划,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八项工程”考核指标“千人食品抽检率”的要求,以全市1060.4万人常住人口为基数(来自《2015年苏州市市情市力》),确定全年市级各类监测总量为49235批次。从地区人口分布、监管实际需要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统筹全市任务,确定市级各部门抽检总量9200批次,县区级抽检总量40035批次。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抽检监测经费,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弥补空白,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抽检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具体分配情况见表1。

表1:2016年苏州市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二)科学导向,合理安排食品安全抽检布局和重点。

各地、各部门结合季节特点、整治重点和监管需要,每月实施覆盖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监督抽检要进一步向基层乡镇延伸,持续扩大覆盖面,以人体摄入食品量化品种比例,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各地食安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利用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沟通,遵循科学性、代表性原则,及时发现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真实反映各地区的食品安全整体状况。

(三)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抽检针对性和不合格检出率。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要以发现问题、挖掘隐患为导向。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抽样检验流程管理,充分发挥快检优势,积极探索联动模式,特别关注本地中小企业、餐饮单位、批发市场等高风险单位,加大食用农产品及消费量大、风险较高的上市食品抽检力度,进一步提高抽样的针对性、靶向性,提高抽检经费使用的绩效水平。

(四)加强联动,依法依规做好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

构建监管闭环机制,及时有效地消除危害和控制风险,要准确、高效、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好不合格及问题产品后处置工作。各地各部门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和风险监测问题产品所涉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处理处罚、核查流转、跟踪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地食安办要及时掌握动向,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溯源追查,一旦出现代表性、群体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迅速出击,高效处置。

(五)延伸触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快速检验网络体系。

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全市要充分调研现有快检点,整合一批资源,形成一个体系,建立一套流程,加强统一管理,真正把快检设备用起来,快检数据联起来,快检信息报出来,快检优势显出来,发散食品安全预警触点,提升食品安全预警时效性。

(六)探索机制,强化人群导向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机制,各司其职,快速高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进展和结果要及时上报,严肃杜绝不报、漏报现象。全市选择26个医院计划完成2000例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实现与苏州市疾控中心的数据对接,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各地社区完成1200人左右的食源性疾病负担调查,掌握我市食源性疾病负担。

(七)共享数据,积极拓展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为根本,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以重点工作为切入点,在苏州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网络平台基础上,升级拓展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串联食品安全法检和快检数据,开拓在线抽样、在线监管、自动流转、科学预警等模块,将应用服务推向基层,实现市、县、乡(镇)食品监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信息化与监管工作高度融合。

(八)惠及民生,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科学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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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及时收集市、区各部门食品安全日常抽检监管信息上报市政府,经政府同意,在地方主流媒体统一对外发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邀请专家科学解读,正确引导市民理性消费。各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定期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市食安办备案。

(九)规范制度,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水平。

制定出台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快检体系网络化建设,推进法检体系互补式发展。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承检机构遴选工作,制定承检机构工作规范,实施持续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监督评价制度、考核淘汰制度和交流合作制度,督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检验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积极应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十)探索机制,完善督查与飞行抽检双向联动机制。

市食安办将联合农委、粮食、公安等部门,将基层督查与飞行抽检双向结合,对全市重点区域、风险产品以统一方案随机抽样,统一标准采样送检,将评估结果和督导意见适时通报各地,进一步深挖风险隐患,强化属地责任意识。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是食品安全的先行关,贯穿了农田到餐桌的整个产业消费链,始终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协调,紧密配合,保证层层布局、环环相扣,每月开展抽检、处置、公告等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到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方案,配套相应人力、财力、物力,确保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完成全年目标。

(二)加强培训,提升能力,丰富监测手段。各地、各部门和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要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抽样、检验业务水平。充分考虑群众需求,科学研究监管需要,灵活实施监测计划,将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扩大覆盖面;将专项整治和靶向抽检相结合,提高针对性;将隐患排查与风险监测相结合,加强信息沟通;将飞行抽检与督查评估相结合,增强突击性。利用科学的检测手段严查不合格产品,利用有限的执法资源解决突出问题。

(三)数据准确,程序合法,做好信息公开。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要确保检测数据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积极配合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信息化升级建设,做到数据真实上传,审核及时有效。加强人员和信息管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做好抽检信息公开工作,科学评估正确解读,指导市民理性消费。

(四)科学考量,适时督导,做好绩效管理。不以食品安全合格率为唯一考核指标,各地、各部门应提高抽检经费使用效率,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切实提高靶向抽检针对性,提高不合格食品检出率。市食安办将适时联合市纪委(市监察局)开展案件督查督办,适时联合市财政局督办资金落实使用,确保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顺利开展。

来源:

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第五篇_201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4篇

第1篇

一、工作目标

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责任,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工作顺利完成。

二、组织结构

为确保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区食品药监局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三、工作内容

(一)抽检

在辖区围内选择自制熟肉制品、餐饮具、自制饮料等7个必检品种和凉拌菜(含沙拉)、盒饭2个限选品种(附件1)。第一期计划抽验38批次,第二期计划抽验49批次,第三期计划抽验49批次,第四期计划抽验40批次;早餐工程计划抽验4批次(2月-11月),总计200批次。

(二)快速检测

根据抽检批次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快检标准以抽检(次)比率15%为准,快速检测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5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以季报告形式上报食品监管科。

四、工作安排

(一)抽检范围

按照2016年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附件1)和2016年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工作分解表(附件2)进行样品采集,抽检场所应尽量覆盖各种类型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旅游景区(含农家乐)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及放心早餐为抽检重点。

(二)抽检实施

抽样工作人员要按照抽样计划的时间安排实施抽样,采样和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相关规范操作实施,避免包装破损或外部污染,将符合要求的样品在有效期内送达市食品药品检验,做好样品交接工作,确保抽样任务顺利完成。

(三)抽检时间

本次监督抽检的抽样任务除早餐工程外分四次实施完成,第一期4月1日-4月30日;第二期5月10日-6月10日;第三期7月1日-8月10日;第四期9月20日-10月30日;早餐工程抽样任务从(2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8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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