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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时间:2017-08-31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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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一篇_国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工作总结

国税局廉政个人党风建设工作总结

2011年以来,本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带头做到廉洁自律,较好的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任务目标。

一、加强学习,夯实自身思想政治基础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既是改进机关作风的需要,也是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因此,本人始终坚持以学习自警自励,以学习提高自我,以学习增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在加强学习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指示精神的基础上,以党纪党觃觃范自己的言行;同时加强科学知识学习,认真学习现代科学知识与时事政策,把握时事动态和政策方向,增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创造性,保持了健康向上的人生追求和廉洁敬业的工作作风,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勤勤恳恳为人民办实事的公仆意识。

二、严格要求,切实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要求,本人认真抓好了县国税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开展经常性党风廉政教育。利用检查指导工作、召开会议之机,见缝插针,教育全体机关干部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心一

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增强了他们勤政为民的宗旨观念;二是

深入实际,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基层,通过实

地调查、座谈、听汇报等形式,摸清有关情况,掌握廉政建设

第一手资料,以及时发现幵解决个别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

效地预防了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

三、严于律己,真正做到廉洁自律

作为局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

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将自己的言行始终置于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坚持“五严

格”,努力做到廉洁自律,我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

行职责,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

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无论是选用干部还是重大

事项决策,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办事,不搞暗箱操

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廉政建设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不收受有

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有关觃定,自觉

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保持积极向

上的生活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回顾一年的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上本人虽取得了一定成

绩,但我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

紧迫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求,加强学习,切实履行责任,真正发挥作用,扎实推进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和浩

然正气,团结和带领汶川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为建设新汶川

【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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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篇_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构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保证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之中,扎实推进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总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安排;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构建以内控机制为主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

(四)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廉政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制度,规范从政行为,促进廉洁自律;

(五)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预算执行,规范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管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和查而不处;

(七)加强作风建设,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优化纳税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推进税务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九)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十)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领导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组织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内控机制建设等重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部署安排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提出具体措施;

(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听取汇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单位、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五)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六)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改正;

(七)重视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和督办重要案件;

(八)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结合调研、部署分管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

大事项;

(三)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抓好内控机制建设;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五)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预警措施;

(六)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经常性岗位廉政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

(二)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之中抓好落实,并加强对下级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与督促,定期汇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推进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不廉洁问题的发生;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五)加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规范运行;

(六)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运行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三)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责任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目标管理,与依法行政、税制改革、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干部队伍建设及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十二条 ?每年召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反腐倡廉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应当成立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汇报,部署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应当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要负责人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职能部门根据所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明确具体目标,制定工作措施,确定责任人员,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分类指导,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抓好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本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带队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应当组织被考核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不低于应参加测评人员的80%。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应当与被考核单位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参加个别谈话人员不低于应谈话人员的80%。

第二十三条? 检查考核应当按照考核内容,查阅反映有关工作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党组会议记录、

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信访案件卷宗及资料、有关制度、相关工作文件、计划、方案以及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结果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检查机关。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应当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上一级党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三)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等制定检查考核具体方案。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应当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广泛接受特约监察员、行风评议、第三方调查、网络舆情等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未按要求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因工作严重失职,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普遍的或者重大的税收违法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疏于督促检查,不严格把关,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违反财经纪律、预算执行、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对本系统、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对政风行风建设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和税务形象的重大政风行风问题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在本系统、本单位通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畸轻畸重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三篇_区国税局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报告

区国税局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自查报告

2010年,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正确领导下,区国税局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构建符合国税实际的惩防体系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健全廉政制度,强化廉政监督,培育廉政文化,全面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青山国税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一、领导重视,科学谋划,全力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按照“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的要求,局党组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思路、方法和举措融合到依法治税、税收改革、税收管理、纳税服务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国税工作部署中,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纯洁干部队伍的头等大事和重要政治任务狠抓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区局从加强组织领导入手,明确各级一把手是主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相

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党组书记、局长与基层科所、科所长与科所干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明晰责任内容,建立“横到边,纵到底”,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全年,局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共6次。

二是细化目标任务,确保落实。区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不同职责分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内容分解为几十项具体工作任务,以年度工作安排表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并坚持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确保了各项目标的有效落实。

三是健全考核制度,严格管理。区局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每季将单位和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个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单位争先创优的重要依据,督促干部时刻绷紧党风廉政建设这根弦。严格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每年召开干部大会,接受考核评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票否决,对因抓工作不得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层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宣教结合,夯实基础,努力筑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思想防线

区局紧紧结合工作实情、行业特点和干部思想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国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三观”,筑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思想防线。

【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一是强化专题教育。区局坚持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认真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教育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深入开展《廉政准则》专题学习教育,通过学、讲、考、测等形式,确保准则内容入脑入心,自觉增强廉政意识。2010年,区局共组织129名党员参加《廉政准则》测试,取得了平均98分的好成绩;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邀请检察官、高校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剖析案例,告诫干部严以律己,秉公执法;深入开展典型教育,落实“季看一片、季议一案”宣教活动;制作展出了宣传展板,宣传勤政廉政知识,拓展了宣教阵地。此外,还结合阶段性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意识教育、文明执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进一步增强了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二是加强纪律整顿。及时落实“节假日”廉洁提示制,告诫干部洁身自好,加强廉政纪律;积极开展“一周双查”,对行业风范、行政效率等进行“明查暗访”,及时通报税风税纪情况;关注干部思想动态,认真落实交心谈心制度,根据干

部思想状况,进行日常性批评教育;积极开展“依法办事示范单位”、“优秀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标兵”、“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等典型评选活动,大力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使干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三是培育廉政文化。区局坚持以廉政文化传导尚廉鄙贪的价值取向,使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内化为每个干部的思想道德准则,自觉做到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从紧张经费中挤出万元资金购置廉政书籍;组织参加“清风作伴·读书思廉”征文活动,20多篇作品上报;发动干部通过书法、绘画、摄影、刺绣和剪纸等形式传播廉政思想,展示廉政成果,14幅作品入选“武汉市国税系统廉政文化作品展”,5幅作品入选省国税务局廉政作品展。

三、惩防并重,纠建并举,精心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防控体系

区局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积极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实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努力打造严密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防控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今年以来,按照“立、改、废”指导思想,区局对原有的廉政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清理和修改完善,废除制度2项,修改完善制度6项,新增2项,

初步建立起一套操作性强、便利管用的制度体系。同时,在局内外聘请廉政监督员31名,强化廉政监督,较好地保证了区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二是认真开展党务政务公开。以制度专栏的形式公开党组议事规则,保证党组决策的制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定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公开通报,落实群众监督权。把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发展、评选评优等重大事项完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坚持公示公开,“阳光操作”,有效防止了不正之风。此外,还将群众关心的基建、装修、公务招待和大宗物品采购等全部纳入公开范围,有效防范了廉政风险。

三是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2010年恰逢国税机构改革,区局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标准,讲究原则,把好关键环节,有效杜绝了事先打招呼、拉关系、拉选票等干扰改革的不良行为和歪风邪气,圆满完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轮岗。19个部门负责人,交流了18个,轮岗面95%;25个副科级干部,交流了17个,轮岗面68%;22名在同一部门连续工作多年的主任科员以下干部得到轮岗,在人力资源实现科学配置的同时,也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了腐败现象的滋生。

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四篇_国税党风廉政建设经验材料

国税党风廉政建设经验材料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中纪委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阐述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近年来 国税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工作能力,推进了 国税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一、创新教育方法,注重教育效果。教育是先导,廉政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根本性措施。我们从关心干部、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创新思路,改进方法,不断提高廉政教育实效。

第一,廉政教育内容具有针对性。坚持以点带面,抓好领导干部,带动一般干部。一是继续加强宗旨教育。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继续加强法纪教育。深入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增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三是继续加强道德教育。开展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主要内容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务职业道德水平。全县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廉政修养,培养和保持高尚的情操,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珍惜政治生命,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

第二,廉政教育形式注重多样化。一是构筑廉政“大教育”格局。建立起纪检监察、人教、办公室、机关支部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廉政教育的整体合力。二是把廉政教育纳入干部教育总体规划之中,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大局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的全过程之中,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课教育、干部培训以及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三是将“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和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相结合,拓展、延伸反腐倡廉教育阵地,构建好廉政教育新的平台。

第三,廉政教育方法讲究实效性。一是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结合。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特别是注重开展向系统内的、自己身边的先进典型学习,同时深化警示教育,利用近年来国税系统内发生的典型案例,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举一反三,警示

教育干部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二是专题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在做好日常教育的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确定不同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专题,开展好廉政专题教育,如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知识竞赛、转变作风主题教育等。三是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结合国税部门特点和国税干部思想实际,在进行整体教育的同时,注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教育,对突出问题及相关人员采取重点教育,及时提醒、诫勉谈话,尽可能把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完善制度体系,注重源头防治。制度是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保证。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实践证明,我局近几年的各项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就是有一整套好的并得到了严格执行的制度。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一,规范税务人员廉洁从政制度。一是执行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二是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严格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三是全局人员认真执行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税务人员“十五不准”、文明办税“八公开”等制度,不断规范从政行为。

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一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不断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规定的自觉性。二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减少决策失误,防止滥用权力而滋生腐败。三是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正确实行集中,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班子团结,不断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流程,逐步实现“机控”,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或不当的税收执法行为,保证国税人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减少和杜绝以权谋私、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二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明确追究范围,不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而且严肃追究“疏于管理,失职渎职”干部的责任。三是明确责任划分标准,区分直接责任、连带责任、领导责任。

第四,处理好预防和惩治关系。预防和惩治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的纪律,使全体国税干部受到教育,促进廉洁从税行为。二是围绕治理“五股歪风”为重点,严厉惩处违法违纪人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净化国税风气。三是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综合效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进行剖析、举一反三、查找原因、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三、加强监督制约,健全监督网络。监督是构建惩防体系的关键。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对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是防止和克服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干部的最好办法。我们围绕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抓住重点环节,完善监督措施,健全监督网络。

第一、加强内部监督。一是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鼓励党员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更好地进行党内监督。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规定。三是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对基建项目竣工、领导干部离任、专项资金使用和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审计。

第二,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一是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并结合执法检查,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二是加强税务行政许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办情况的监督。三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办理税务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和行风义务监督员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监察、司法等部门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加强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一是在税收执法权方面要重点围绕税额核定、起征点以下业户的确认、“四小票”的管理、停歇业的审批、普通发票的代开、税务稽查处罚等重点环节展开监督。二是在行政管理权方面围绕大额经费审批、基本建设、大宗物品采购等重点环节展开监督。通过加强对“两权”运行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了腐败问题的产生。三是结合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按要求将“两权”运行的环节都臵于计算机的监

控之下,形成税务人员与计算机的双控机制,规范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坚决杜绝留“口袋户”,卖(开)“关系票”、收“人情税”。

四、以提高执行力、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立足点,确保反腐倡廉落到实处。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竞争力,更没有 国税事业健康发展的动力,只有坚持和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形成齐心协力反腐倡廉的良好局面,才能更好地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

第一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总抓手,形成反腐倡廉和整体合力。一是局党组以对 国税事业高度负责任的政治态度,切实负起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组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力量,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二是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切实负起相应责任。按照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明确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责、目标和要求,签订责任状,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三是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干部职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通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局面。

第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国税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也将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 县国税局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过和中做到与时俱进,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开拓新思路,探索新办法,积累新经验。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二是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到税收工作全局中去考虑,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来展开,为税收事业发展服务。紧紧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权。三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反腐倡廉评估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和腐败行为的苗头和动向,及时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措施制度,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国税局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方案】

五、优化政务环境,大力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积极打造 国税品牌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加快 发展,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狠抓

重大项目,谋求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县委、县政府把今年确定为项目年,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县两级今年继续开展政风行风评议评价活动。在当地连续六年被评为先进单位,在全市系统内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单位。

(一)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国税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在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 县国税局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深怀爱民之心,善谋富民之策、恪守为民之责,把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体现在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上,体现在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当中的实际问题上,体现在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动上,想方设法解决好损害纳税人利益突出的问题。把高效服务寓于依法治税、严格管理之中,通过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全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对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在行风评议中所提出的问题,按照“依法治税、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加以整改,而且整改到位,让政府放心、社会信任、纳税人满意;对反映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脱离国税实际情况的问题,多做宣传解释,耐心讲明政策、说明情况,使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融洽了税企关系。

(二)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风行风评议评价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部门各司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动员广大干部积极参与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既有整体打算,又有具体安排。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凡被市、县整治办、纠风办,省、市国税局受理投诉并查实的;凡被点名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凡被市、县行风评议代表或省、市局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并确认的,除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外,取消当事人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其所在部门也相应取消评先资格。对有碍于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有碍国税形象的人和事决不姑息,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近年来给予处理的干部三人次、经济惩罚4000余元。三是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系统内既搞好与省、市局的上下沟通,又搞好县局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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