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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大事项报告

时间:2017-06-25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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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大事项报告(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3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明确公司 各部门、 营业部、 其他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人员 重大事项报告的职责和程序, 确保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地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 治理准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子公司 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00-24001-30/E) 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范围( 2013 年版)》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情形或事件 ( 以下统称 “重大事项”)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 ( 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主体”),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向外部主管单位报告的制度, 分为内部报告和对外报告两个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须向监管及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或行政许可的事项, 不适用此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以下原则:

( 一) 谁主办、 谁报告。 根据重大事项的类别和报送主体的要求, 公司重大事项由相关业务办理或管理( 牵头) 单位( 以下简称“主办单位”) 负责或牵头负责实施报告。

( 二) 各司其职、 协调一致。 主办单位应根据各自 权属和事项性质, 明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报告职责, 做好沟通与协调, 确保报告工作的有效衔接。 ( 三) 按规办理、 高效准确。 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办事, 不得越级办理或随意调整报告流程, 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 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地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主体” 包括:

( 一) 公司各部门、 营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 二) 公司 各部门、 营业部及其他机构中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 ;

( 三) 涉及重大事项报告的其他相关人员 。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及其各部门、 营业部及其它分支机构。

第六条 负 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 现时, 相关单位应及时、准确、 真实、 完整地向主办单位报告, 并经相关程序后由主办单位向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予以报告。

第八条 股东单位发生的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及行为

( 一)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二) 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 三) 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 四)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 五) 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 六) 变更名 称;

( 七) 发生合并、 分立;

( 八) 解散、 破产、 关闭、 被接管;

( 九)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决策及变更事项

( 一) 人事管理类事项, 包括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 、 任免及其报酬事项; 对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业绩考核评价; 人员 费用总额的确定。

( 二) 财务和审计管理类事项, 包括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调整年度财务预算; 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聘任和解聘承办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未列入当年财务预算的单笔购买、 处置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

( 三) 经营管理类事项, 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经营计划; 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组织形式变更; 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动; 发行股票、 债券等有价证券;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四) 项目 管理类事项, 包括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公司; 超出当年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规定的融资规模的融资需求; 对外提供担保。

( 五) 报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展新业务的方案和其他事项。 ( 六) 其他决策及变更类重大事项。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项

( 一) 发生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挤提或其他债务挤兑事件;

( 二)发生与公司业务或人员 有关的金融诈骗、 盗窃、 抢劫、涉枪、 凶杀、 爆炸、 绑架等案件;

( 三) 客户 集体投诉、 上访、 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四) 因自 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引 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第十一条 重大经营风险指标变动及风险事项

经营风险事件指公司 在业务经营中 因内外原因出 现风险情况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收入变化、 预期收益下降、 发生经济或声誉损失的事件, 主要包括不良资产、 经营违规、 被诉及其他造成资产和声誉损失的事件。

按照经营风险发生后的影响范围和损失程度将经营风险事件分为: 一般经营风险事件、 较大经营风险事件和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 一) 一般经营风险事件 一般经营风险事件指经营风险迹象已经暴露, 影响范围小,风险程度轻, 通过采取及时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避免事

态恶化, 防止发生损失的事件。 具体包括:

【做好重大事项报告】

1、 出现非正常类资产。 按照中国华融《经营资产风险分类试行办法》 分类出现次级类资产。

2、 商业化项目 执行中因政策、 市场或客户 原因造成已审批方案不能按预期计划实施, 需要降低原项目 实施条件或保证措施,可能影响预期收入和收入实现的保证程度。【做好重大事项报告】

3、 项目 操作不当或在合作项目 中各单位衔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操作风险。

4、 发生被诉或仲裁事项, 预计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5、 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控制指标单项或部分突破。

6、 市场和媒体对公司某项业务有负面报道或公司客户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 二) 较大经营风险事件

较大经营风险事件指经营风险发生后影响范围较大,已危及资产安全,影响收入实现, 采取及时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化解和处理后仍有造成损失可能的事件。

具体包括:

1、 出现不良资产。 按照中国华融《经营资产风险分类试行办法》 分类出现可疑类资产。

2、 商业化项目 执行中因政策、 市场和客户 等原因造成原定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或中止, 不能实现项目 预计收入。

3、 项目 操作不当或在合作项目 中各单位衔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 操作风险且造成项目 不能实现预计收入。

4、 发生被诉、 仲裁事项标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预计公司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 50 万元。

5、 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控制指标单项或部分突破且幅度超过 20%。

6、 监管部门定为违规进行调查处理的事件。

( 三)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指经营风险发生后涉及的资产规模大, 影响范围大, 即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和法律手段仍将形成损失的事件。

具体包括:

1、 出现损失类资产。 按照中国华融《经营资产风险分类试行办法》 分类出现损失类资产。

2、 商业化项目 执行中因内外情况变化导致项目 不能实施且已造成公司财务损失。

3、项目操作不当或在合作项目 中各单位衔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操作风险且已造成公司财务损失。

4、 发生被诉、仲裁事项标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预计公司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控制指标单项或部分突破且幅度超过 40%。

6、 发生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技术安全事项

( 一) 主要业务网络、 系统发生故障, 导致服务中断的事件;

( 二) 重大窃(泄) 密、 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 三) 重要业务网络、 系统升级改造。

第十三条 其他如监管部门或所在地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 或相关单位认为事因或影响重大必须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要求

第十四条 各部门、营业部及其它分支机构职责范围内发生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件时, 必须立即填写《紧急重大情况专报》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营业部和其它分支机构应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实行一把手责任制, 应明确各单位负 有综合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员 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 报告主体应在发生或发现本制度第十条所述重大事项时,于事发后 4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综合管理部。 情况紧急或信息掌握不完整的,应先口头报告,于事发后20 小时内书面报告;先报告初步情况,再根据进展情况补充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在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应及时将经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 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进行整理,按照程序提交公司 相关决策机构研究。 待公司 研究决定相应应对方案后, 立即组织、 协调相关单位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后, 相关单位应在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的同时, 根据情况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综合管理部应在接到报告后, 全力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做好相关组织、 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调查和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影响公司 稳定经营的各类重点和热点问题, 特别关注重点岗 位和要害部门, 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 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重大事项对外报告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列重大事项时, 应由主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 对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及时将需要公司 履行对外报告义务的信息向公司 领导和相关决策机构汇报,履行相应程序后, 按规定对外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外部接受单位分为 中 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等证券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金融监管及其他职能部门、 中国华融等股东单位共三类主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时, 应向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 机构报告;

发生本制度第九条、 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事项类别和相关要求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华融报告;

发生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事项类别和相关要求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金融处、中国华融报告;

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事项类别和相关要求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金融处报告;

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时, 相关单位应根据要求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 由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牵头负 责按要求报告。

公司发生第九条第( 一)款人事管理类事项,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告; 发生第九条第( 二)款财务和审计管理类事项, 分别由计划财务部、 审计监察部牵头负 责报告;

发生第九条第( 三) 款经营管理类事项, 原则上由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牵头负责报告, 涉及分支机构设立的,视情况由主办单位报告;

发生第九条第( 四) 款项目 管理类事项, 由计划财务部牵头负 责报告, 或根据具体事项经请示公司领导后确定牵头部门负 责报告;

发生第九条第( 五) 款开展新业务、新产品等需要申报的事项时, 由相关业务主办单位牵头负 责提出申请;

发生第九条第( 六) 款其他决策及变更类事项时, 由相关主办单位根据公司 领导和决策机构的决定牵头负 责报告。

发生第十条重大突发事项时, 相关单位第一时间报送至综合管理部, 由综合管理部牵头负 责报告。

发生第十一条重大经营风险指标变动及风险事项中第( 一)、( 二)、( 三) 款中第 1、 2、 3 类事项时, 由相关业务主办单位牵头、 合规审查部配合负责报告; 发生第十一条重大经营风险指标变动及风险事项中第( 一)、( 二)、( 三) 款中第 4、 5、 6 类事项时, 由合规审查部根据监管要求牵头负 责报告。

发生第十二条重大信息技术安全事项,由信息技术部牵头负责报告。 发生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由相关单位或其总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报告实行一事一报。

所有报告事项均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报送。

涉及重大突发事项的,报告内容包括: 报告机构名 称, 事发机构名 称、 时间、 地点、 起因、 经过、 涉及单位及当事人、性质, 影响范围, 危害程度,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可能造成的损失, 事态发展趋势以及其它与 本事件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 发生本制度第二章各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 治理准则》、《证券公司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及其他证券业法律法规的要求, 由主办单位及时根据公司 领导和相关决策机构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所指事项时,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的相关要求, 由主办单位根据公司 领导和相关决策机构决定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所指事项时, 应根据中国华融《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经营风险事件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及时向中国华融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 二) 款重大事项时, 须按照有关规定, 由综合管理部牵头负 责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金融处报告或提出申请。

【做好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应经请示公司 领导同意后,由指定的主办单位参照本制度报告原则负责对外报告。

做好重大事项报告(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规定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规定

及时准确地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对于全面解决矛盾,推动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报告的范围

1、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各种上访事件;敏感热点问题的重大紧急事件或虽有少数人员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事件;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2、重大工作、重要活动、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主要包括各部门和基层单位承办的本月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由工作引发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意见较大的问题。

3、外出离岗。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及其他原因离岗的(县境以外)。

4、接待接访。上级有关领导到景区检查指导工作;县以上新闻媒体到景区进行采访的。

5、贯彻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决策的思路、安排、部署、措施;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后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6、其它情况。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

二、报送时限和相关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要确保第一时间报送,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1、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半小时内要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景区领导,事态进展情况要随时报告,最终结果要及时上报。

2、外出、离岗要提前1-2天书面或口头报告景区领导,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做好登记。

3、中央、省、市、县及景区内重大决策出台后,各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多侧面不定期地收集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办公室。

三、大事报告程序

1、出现大事要及时报主管总经理,主管总经理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经理阅批;特殊紧急的情况可先报总经理。

2、部门负责人离岗要向主管总经理请假,副总经理离岗要向总经理请假。

3、贯彻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各部门将完成情况报办公室。

四、责任认定与追究

1、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故意隐瞒真相瞒报、谎报、少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先请假,擅自外出离岗,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造成工作延误,产生消极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由于工作延误,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损失的,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出现迟报、漏报和瞒报的,给予责任科室通报批评,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做好重大事项报告(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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