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写作模板 > 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时间:2016-12-19   来源:写作模板   点击:

【www.gbppp.com--写作模板】

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一):公司章程修正案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为:第一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XXXX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现变更为:第一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XXXX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二、原章程为: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1、XXX 居民身份证 450702XXXXXXX0318

2、XXX 居民身份证 45070XXXXXXXXX0074

现变更为: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1、XXX 居民身份证 450702198109260318

2、XXX 居民身份证 452130198508283060

三、原章程为: 第八条 股东认缴用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1、XXX 25万元 50% 货币

2、XXX 25万元 50% 货币

(以上股东出资于2010年5月8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现变更为: 第八条 股东认缴用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1、XXX 40万元 80% 货币

2、XXX 10万元 20% 货币

(以上股东出资于2010年5月8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其中XXX于2011年7月28日接受股东XXX转让的人民币15万元(占注册资本

30%)的股权。

其中XXX于2011年7月28日接受股东XXX转让的人民币10万元(占注册资本

20%)的股权。

四、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1年9月20日

cc广西南宁XXXXXXXX

转让方(甲方): XXX

受让方(乙方): XXX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书

1、甲方自愿将其持有广西南宁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自愿认购甲方转让的股权;

3、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生效前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由甲方按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负责,生效后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则由乙方按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负责。

4、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11 年7月28日 2011 年7月28日

广西南宁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XXX

受让方(乙方): XXX

乙、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其持有广西南宁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自愿认购甲方转让的股权;

3、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生效前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由甲方按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负责,生效后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则由乙方按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负责。

4、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11 年7月28日 2011 年7月28日

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二):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局范本)

青岛道一空优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青岛道一空优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25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公司章程第四章 第五条 原为:

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郭金昌 232331197503060011 货币出资 臧文宝 370225196903280410 货币出资 宋成海

23102319730106181X

货币出资

现修改为:

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郭金昌 232331197503060011 货币出资 宋成海

23102319730106181X

货币出资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出资金额 700万元 200万元 100万元

出资金额 900万元 100万元

年 出资比例 70% 20% 10%

出资比例 90% 10%

月 日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5年08月25日召开股东会议,经全体股东讨论,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了本公司章程修改案。

二、全体股东免去原执行董事XX、原监事XX,选举 XX为执行董事,XX为监事,任期均为三年。 三、 以上事项经全体股东签字

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注:新股东签字) X年X月X日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5年08月25日召开股东会议,经全体股东讨论,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臧文宝将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郭金昌。转让后出资情况如下:

二、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以上事项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名:

2015年08月25日

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三):2016十四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1992年10月18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经修正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即行生效。

大会认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写进党章,对于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行动,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会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同志要坚决执行党章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四):2015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第1篇: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第2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第3篇: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4篇: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仓储(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国内商品(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酒类批发;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297860/

推荐访问: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公司增资章程修正案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