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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17-12-06   来源:厨房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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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篇_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知识问答

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知识问答

2009-06-30 02:51:00 来源: 天津网-天津日报(天津)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有关业主大会的相关知识,我们在下面以问答的形式向广大业主做一下宣传讲解。

1、新建物业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2、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哪几种形式?有何要求?

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3、业主大会决定哪些事项应有“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哪些事项应有“双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

答:业主大会决定以下2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 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5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5)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4、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谁负责召集?

答: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5、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哪些部门的代表可以列席?

答:根据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6、对业主大会开展活动有何要求?

答: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篇_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

— 1 —

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 2 —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

— 3 —

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4 —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5 —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篇_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类别:保洁指南 点击数:38376 发布日期:2008-02-29 信息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乐无忧天津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原有住宅和原有非住宅的物业,根据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民政、物价、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规定缴存或者续缴房屋维修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纳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备设施、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权力:【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决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代表按照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大会的权力。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三条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成立筹委会。筹委会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委会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委会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筹委会在业主大会筹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的条件、方式、人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和人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五)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六)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委会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终止。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六)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形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根据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

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单数组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人,其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篇_天津物业管理条例考核试题

考生姓名: 考核日期: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考核试题

一、 填空题:

1.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其配套的共用的 、 、 。

2.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

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3.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

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4.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

路灯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 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5.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

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 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

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6.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

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 或者 等形式。

8. 新《条例》规定,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 和 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2. 对物业的维修责任是如何区分的? 简单题: 1. 什么是物业管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篇_2016企业信用承诺书

企业信用承诺书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本企业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产品的期待和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二、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品标准,不制假、不售假,杜绝虚假宣传,坚决抵制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等失信违法行为,不侵害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出厂和储运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建立质量安全事故主动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的质量投诉,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召回、“三包”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承诺书

致:光明新区高新土地开发中心:

由:深圳盛迪嘉集团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我司为弘扬企业文化,推动品牌“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原定于2016年11月15日对光明1号楼盘开盘销售,当天举行相关大型活动,临时借用科发路项目右侧做停车使用,就该路段使用管理本企业作出以

下诚信承诺:

1. 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保证经营合法、安全、守信用。

2. 承诺配合政府执法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切法律责任。

3. 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科发路临时路段区域提前进行封闭管理并做好临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生产型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xx-xxx的质量方针和xx-xxx-x的环境方针,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发展、信守合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做出如下诚信承诺:

1.提高诚信经营意识。我公司将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做诚信守法的企业。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坚持自主创新,拒绝生产及接受委托生产和经营侵权产品。

3.坚决杜绝伪劣产品 。我公司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生产和经营,保证生产和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不生产和经营伪劣产品,杜绝以次充好,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

4.加强企业自律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我公司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5.规范合同,公平交易。我公司积极参与本行业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重合同,守信用。 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承诺 二0一二年元月五日

企业诚信承诺书范本

为弘扬邳州“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

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成若:

1. 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重合同,守信用。

2. 承诺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销售,发现假冒伪劣品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 承诺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5. 承诺积极参与邳州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物业企业诚信承诺书

在全民构建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作为天津市的一个物业企业既承担着依法经营、服务业主的光荣使命,更肩负着遵守市场规范、构建和-谐物业的历史重任。为此,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牢固树立物业管理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规范服务行为,遵纪守法。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竞争,努力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三、自觉增强合同意识,做到诚实信用、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实施物业管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随意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四、各类管理服务人员尽职尽责,热情主动,服务及时,便民利民,尊重、关爱、善待业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五、企业撤出项目时,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做到交接及时、资料完整、态度和善。

六、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履行职责。

企业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6.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企业近两年无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拟参加投标或办理直接发包的项目负责人已有在建工程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司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和苏州高新区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苏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我司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以上十三项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苏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参与苏州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二○ 年 月 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篇_2016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篇物业管理调研报告。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这篇由资料站为您提供的文章。

物业管理调研报告1——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矛盾集中体现的领域,规范的物业管理是和谐社会建设总体战略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区政协的安排,我们开展了xx城区物业管理的调研。

一、xx城区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

总体看,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步阶段。二是物业管理总体水平较低。三是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四是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

(一)xx城区物业企业现状

我区物业管理从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至今已有近10年的发展。据调查,截至2016年底,在我区注册的物业企业共有197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3家,二级资质企业15家,三级资质企业179家,从业人员12000余人,管理人员1897人。外区物业企业在本区开展服务的约50家,从业人员约2850人。

(二)xx城区物业发展现状

目前,全区共有物业管理小区389个,管理房屋3575万平方米。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90%,新建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1、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我区新建住宅小区共有389个,房屋建筑面积为3075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34万余套,住宅成套率为100%,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其中有龙湖花园等6家单位6个住宅小区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天骄俊园等11个住宅小区获得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富悦新城等32个小区获得区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

2、老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老小区主要有单位自管房、社会集资房、直管公房及“农转非”安置房四类。

(1)单位自管房:包括机关自管房、群团自管房、事业单位自管房以及企业单位自管房,房屋物业管理面积共计324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30871余套,住宅成套率为97%。这类房屋的物业管理除了少数的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外,其绝大部分仍由单位自行管理。由单位聘请人员进行小区的简单的物业管理。产权属职工私有的房屋,其住房及室内水、电、气的维修均由职工自己负责;产权仍属单位的房屋维护则仍由单位负责,整幢房屋较大设备、安全、水电方面的维修或公用部位的维修一般由单位负责。

(2)社会集资房:从1992年开始,我区开始推行社会集资合作建房,建筑档次低,单体楼占了绝大多数比例。据统计,现在全区社会集资建房共894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74550余套,住宅成套率为99%。这部分集资房的物业管理覆盖率目前达到了90%。

(3)直管公房及“农转非”安置房:直管公房,就是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政府和社会公共团体所有的房屋。这类房屋在我区共有约14万平方米。“农转非”安置房是政府对征用土地的“农转非”拆迁户进行安置的房屋,其中又包括两类:一是政府将征地费按政策规定付给拆迁户自建,产权属自有;二是由政府统一建房安置拆迁户租住,住户按规定缴纳租金,产权属国家所有。从1987年开始,根据原江北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凡以征地经费修建的拆迁户住房,系国家投资修建的公房,属公产性质,全部移交给房管局,纳入国家公房管理。”因此,区房管局对全区的“农转非”安置统建房进行全面接管。截至2016年底,区房管局共管理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共计77幢,7.55万平方米。这部分房屋几乎都没有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的清洁卫生及水、电、气费的收取都由业主自行负责,室内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公用部位的维修则由区房管局负责。

3、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从1999年开始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来,累计归集专项资金8.23亿元,使用300余万元。

(三)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现状

截止2016年底,全区共成立有小区业主委员会181个。在调研中发现,

90.5%的小区业主对物业状况漠不关心,造成业主大会召开困难。23.7%的小区在全部入住几年后仍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状态。个别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因缺乏沟通渠道而无法解决。65.4%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规范,未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58.3%的小区即使按规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未能起到应有作用。

(四)xx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机制现状

在《物业管理条例》及《xx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区房管局人手不足,对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疲于应付;街(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很难插手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无法制约,物业公司通常对其不理不睬,对工作不配合甚至是阻扰街(镇)、居委会的正常工作。

按照《xx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6]280号)和《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6]548号)文件中有关职能的划分,城区物业管理涉及到经委、建委、市政、环保、安监、物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区内各相关部门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相关的应急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物业管理问题突出。

1999年以来,我区针对物业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xx府发[1999]129号)等5个文件,为理顺城区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老住宅小区物管水平、发挥业主自治机构作用、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xx城区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xx城区物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公司小、弱、散突出。我区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来物业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从总体看,发展参差不齐。现平均每个物业公司管理面积仅20万平方米,由于企业管理规模过小,综合实力差,专业化水平低,造成物业服务社会资源浪费,效率低、效益差,也难以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物业服务行业。

2、物业企业服务意识不强。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物业企业主动上门服务率为32%,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人员的综合满意度为61%,这表明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不是很强。

3、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一是少数企业以牺牲业主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小区环境为代价,产生的各种污染等负面影响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如:金港国际小区业主投诉门市油烟污染过重,物业公司缺少环保措施。二是少数物业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擅自在小区公共部位开展经营,全部收入归企业方所有。如:乡间城小区收取业主停车费引发纠纷。三是少数物业企业存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压低服务标准。

4、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缺乏客户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用语不文明,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二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人员。例如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使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

5、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环境存在缺陷,经营困难。一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据调查我区247家物业企业、1625个项目的结果表明:有213家企业亏损。很多企业硬撑不下去了,只有被迫撤离所服务的楼盘。二是政府没有建立物业服务调节机制和平衡机制。例如:同一职能机构管理着水电气的价格与物业服务价格,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当水电气的价格不断上升时,物业服务成本随之增加却没有“消化”来源。同样,其它成本费用价格上涨时,物业服务成本仍然没有“消化”来源,导致了收入支出的“剪刀叉”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危机日益突出。三是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报酬低。调查表明,我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平均报酬低于社会平均工资24%,平均福利水平不足国家规定的26%,劳资双方潜在矛盾十分突出。

(二)xx城区物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费收取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到位,导致住户有意见而拒绝缴费。二是物业收费规定不合理。不同价格的物业费具体的服务项目不明确,存在同质不同价或者同价不同质的现象。三是农转非人员增多,住户无力缴费。如空港园区农转非安置房,业主很多是低保户,以生活水平低为由拒交物管费。四是工程遗留问题随着物业交接,将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成为住户不缴费的借口。五是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如业主内部纠纷、业主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缴费不及时等。

2、建设遗留问题引发物业纠纷。有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质量遗留问题。主要表现有:①尽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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