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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责任承诺协议书
甲方:海安县中医院
乙方: (计生手术室工作人员)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特签订此责任保证书。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省、市、县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2.对乙方违反国家省市县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罚款、待岗、行政处分、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对乙方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监督。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宣传、指导,自觉执行国家省市县及本单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
2.积极参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职业道德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理论技术水平。
3.杜绝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严格遵守凭证引产、急诊引产通报制度。
4.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甲方相关的调查处理。
甲方(法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
县卫生局: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等相关法律、《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第8号令)及县卫生局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单位禁止“两非”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
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严格查验孕妇的相关证明并留存备查:其中对政策外怀孕的查验乡镇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对政策内怀孕的查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诊断意见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情况紧急、危及病人生命安全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在先行手术后及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县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全面规范运行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提交。【人工终止妊娠申请承诺书】
六、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对本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执纪执法部门做出的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决定。
年 月 日
两非行为承诺书
为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格禁止“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行为,我特向本医疗单位、大竹县集中整治“两非”领导小组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终止妊娠的手术;
二、严格遵守b超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育龄妇女依法进行b超检查时,对胎儿性别不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告知或暗示;
三、按照技术服务规定,对b超检查项目等进行实名登记,做到不漏登、不空项,以存档备查;
四、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时,认真查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受术者的身份证件,不做假手术,不开假证明;
五、如果本人违反规定,实施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终止妊娠的行为,对照《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本单位、集中整治“两非”领导小组各一份。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章):
承诺人 (签字盖章):
济阳县垛石镇中心卫生院两非承诺书甲方(医疗机构):济阳县垛石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工作人员):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精神,切实开展“两非”专项治理行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乙方自觉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对治理性别比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反对涉及“两非”的各类违法行为。
2、自觉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家庭、后代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打击“两非”的重要性。
3、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凭证终止妊娠制度、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
4、涉及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自愿接受降级、撤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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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禁止“两非”承诺书承诺单位(个人):
我(单位)向兴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郑重承诺: 严格执行《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不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及时报告人口出生、死亡、死胎、终止妊娠行为;不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承诺单位(个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报人领小组。
禁止“两非” 承诺书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 、女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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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医疗机构禁止“两非”承诺书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单位禁止“两非”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经批准为定点施术机构在施行引产手术时严格查验计生部门《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不违法违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县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非医学需要的取环手术。
五、认真落实“两非”管理黑名单、重点场所实时监控、b超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定期通报等“两非”防控机制。全面规范运行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提交。
六、自觉接受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对本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执纪执法部门的党纪、政纪、法纪处理和经济处罚决定。
市卫生计生委襄阳日报社合办
两非承诺书2016年甲方:羊场乡人民政府
乙方: 、 (夫妇)住址: 村(社区) 组
为了进一步抓好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省、地、县有关文件精神,使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人人知晓。
2、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加强对生育全程的跟踪服务,加强b超的管理,妊娠14周岁以上引产管理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二、乙方承诺
1、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禁止暗中向个体诊所、非医学机构和个人以不良手段进行鉴定胎儿性别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终止妊娠。
3、禁止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禁止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的妇女,擅自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追究处理。
甲方:羊场乡人民政府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注明:凡前来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贰孩生育证》的夫妇按照规定签订承诺书。
两非承诺书
根据市、区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单位禁止“两非”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为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严格查验孕妇的相关证明并留存备查:其中对政策外怀孕的查验乡镇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对政策内怀孕的查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诊断意见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情况紧急、危及病人生命安全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在先行手术后及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县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全面规范运行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提交。
六、自觉接受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对本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执纪执法部门做出的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决定。
科 室: 承诺人:
日期
卫生院医生打击两非承诺书一、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列》以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等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二、积极参加定期召开的计生政策和打击“两非”学习培训会议,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四、严格执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坚决不违法开展利用b超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不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科室存一份,单位村一份。
打击两非承诺书承诺内容
一、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 条例》 、 《凉州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关规定》 、 《b 超机计划生育使用管理人工终止妊娠制度》以及《综合治理出 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的 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 岗 位 职 责 及 实 效 承 诺 觉性;
二、 积极参加妇产科、 超室定期召开的计生政策和打击 b “两 非” 学习培训会议, 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严格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严格工作纪律,规 范医疗行为和计生工作程序。
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徇 私情,不谋私利,不出具任何虚假报告及证明。
五、严格执行打击“两非”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 坚决 不违法开展利用 b 超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不开 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 为的发生。
承诺人(签字) :
主管领导(签字) :
注: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存一份,科室存一份,医院存一份。
两非承诺书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工作人员):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精神,切实开展“两非”专项治理行动,根据《象山县卫生系统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乙方自觉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对治理性别比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反对涉及“两非”的各类违法行为。
2、自觉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家庭、后代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打击“两非”的重要性。
3、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凭证终止妊娠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
4、涉及参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自愿接受降级、撤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禁止“两非” 承诺书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 、女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 、 (签字)
年 月 日
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 方: 县(市、区) 乡(镇、办事处) 村(居、社区) 代 表 人:
乙 方:姓名: 身份号:
户籍所在地: 现居地: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我村(居、社区)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承诺协议如下:
一、 甲方承诺的内容
1、 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开发扶贫、农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扶持、项目扶持、普惠扶持、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2、 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障政策。
3、在教育、医疗、入学、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经营项目等发面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4、在项目、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5、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款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倾斜。
6、对生产、生活中需要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二、乙方承诺的内容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政策生育,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
2、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政策生育,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不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督促外出子女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3、自愿接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罚。
4、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的孩子和不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5、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6、积极向村(居、社区)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提请对相关干部进行处理。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自愿放弃有关政策的享受,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在办理个人业务受阻时,责任自负。甲方有权按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有权暂停承诺的兑现,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损失进行补偿。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乡(镇、办事处)备案一份。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甲方:xx县xx镇 xx 村
法人代表: xx-x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xx镇xx村 组 现居住地: xx镇 xx 村 组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计生家庭的有关奖扶政策
及我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甲方受xx镇人民政府委托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协议,承诺内容如下:
一、甲方承诺的内容
㈠代表xx镇人民政府承诺:
1、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项目扶持、普惠政策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2、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规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险政策等。
3、在教育、医疗、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4、对生产、生活中需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5、提供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㈡代表本村承诺:
l、在项目、资金、物质、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2、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落实诚信计生的育龄夫妇在发展种植业规模达20亩以上的项目,一个给100元的扶助金。
3、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发展养猪年出栏达50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助金。
4、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发展养鸡、鸭、鹅均年出栏达800只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助金。
5、凡持有效生育证生育一孩、二孩在及时率内(一孩90天内上环,是剖腹产的210内上环;二孩90天内绝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安排车辆接送。)
6、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并按期缴纳会费的诚信计生家庭:会员本人或其子女考上大学的(本科指二本以上) ,本科奖励100元,重点大学奖励200元,研究生奖励300元;是农村“两户”子女的,本科奖励200元,重点大学奖励300元,研究生奖励500元。
7、诚信计生夫妇计划外怀孕,主动落实人流、引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8、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并按期缴纳会费的诚信计生家庭,其家庭成员晚婚晚育的(男方26周岁,女方24周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9、凡是违约户一律不得享受低保和季节性缺粮救济等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10、会员每户每年自觉按时交纳会费10元。必须是入会家庭才能享受上述承诺。
二、乙方承诺的内容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按规定落实长效(一孩上环、二孩绝育)
避孕措施,按时参加妇捡,积极主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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