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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时间:2018-01-10   来源:随笔原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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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第一篇_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流程图

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流程图

图一

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第二篇_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图表(原创最新版)

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版)。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第三篇_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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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第166条)

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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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结案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第一节 接收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 代理申诉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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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第四篇_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第一课时 立案

一、 立案

1、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侦查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有权立案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对军内刑事案件有立案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有立案权的监狱。

2、立案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本部门管辖

3、立案的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某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稱鄰居何某墜樓而死,公安機關立即派人到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如果此事要作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話,那麼在立案階段應當查明的事項是:

A.何某死亡的準確時間

B.何某是跳樓自殺還是他人謀殺

C.如果是他人謀殺,犯罪嫌疑人是誰

D.如果是他人謀殺,作案人的動機是什麼

答案及解析:B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故選B

二、受案

【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1、受案的概念

受案,是指侦查部门依法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项侦查活动。

2、受案的材料来源

(一)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二)报案

(三)控告

(四)举报

(五)犯罪嫌疑人自首

(六)秘密力量提供的线索

(八)其他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移送的材料

二、 初查

1、“初查”制度的含义。

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初”字有“初步”或者“初级”的意思,而“查”字则有“查究”、“查验”、“核查”、“查看”、“检查”之义。在刑事诉讼法语境论中,与“查”字相关的主要法言法语有“调查”、“侦查”和“审查”。那么,再将“初”与“查”个义相结合,“初查”则可解释为:初步调查,初步审查,初步侦查,初级调查,初级审查和初级侦查。刑事“初查”制度究竟做何种解释,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做出立法性的规定,根据对“初查”制度的相关司法性规定的考察,发现“初查”有立案前审查之义,也有初步(立案前)调查之义,但未发现有“立案前侦查”或者“初步侦查”之义,这也是高检院有意区分“初查”与“侦查”,初查不是初步侦查,而是自侦案件立案前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司法活动,以区别于立案后侦查活动。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探索“初查”则又是别具一格,多年来司法人员都已习惯了把“初查”当作“侦查”来对待,实质上“初查”也就是一种“准侦查”行为,一种有限的侦查行为(不可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硬性规定),换言之,除司法解释对初查行为禁止性规定外,“初查”与“侦查”并没有本质性区别。

2、初查的内容

(1)案件事实本身,即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涉嫌人员的有关情况。

3、初查的原则

(1)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原则

(2)秘密原则

(3)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原则

(4)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

3、初查的方法

接谈察访法;借车行路法;以案隐案法;内线侦查法

4、初查结果的处理

立案;不立案

第二课时 侦查强制措施

一、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拘传的特征:

(1)拘传是强制性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只是强制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其强制力仅限于从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拘传之时起,到讯问完毕这段时间。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的对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完毕,强制性随即解除,拘传也就自动消灭。拘传充分体现了强制措施只有预防性、强制性而无处罚性的特点。

(2)拘传只能在短时间内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无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也无法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因此,当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有继续犯罪或者发生意外事件的可能时,应当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包括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采取了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随时提审,勿需拘传。根据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

条的规定,适用拘传有两种情形:

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由于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的需要,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或隐匿证据、与他人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阻挠或妨碍诉讼活动,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拘传被告人。

b、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所谓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誓巳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内容同于通知,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不得对其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所谓正当理由指被传唤人患有重病、出门在外或因不可抗拒的理由被阻断交通等。拘传的目的是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以利于刑事诉讼及时进行。

(三)、刑事诉讼中采用拘传有以下意义:

(1)可以强制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2)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为了及时收集证据等,在不具备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适用拘传可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3)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程序法。本法作为程序法,具有与实体法刑法相同的效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不得违犯。

(四)、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

2.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拘传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4.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5.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五)拘传的时间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三、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

(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届满,必须立即解 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有义务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 位。

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解除取保候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四、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

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拘留的对象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这两种行为, 也包括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实施这两种行为。

(三)拘留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 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 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 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拘留的变更和解除。

变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条件有:

1、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变更时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 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 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同时,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所 检察部门。

五、逮捕

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第五篇_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快则半年长则两年。

一、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四、补充侦查-----30天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六、审判------一审-----30至45天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上诉或抗诉-----二审-----30至45天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 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第六篇_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

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五)行贿案(第389条);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399条第3款);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399条第3款);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 款);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410条);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案件到检察院程序】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侵权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二)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六)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七)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第四条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制作《提请批准直

接受理书》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由本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 本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

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本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本院侦查。

本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

院侦查。

第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本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对管辖

权有异议的,可以报请有和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应当接

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办理指定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

(二)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

(三)法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

(四)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

(五)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

(六)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七)从调查取证的或者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的;

(八)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八条 单位、公民直接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举报、控告或者自首的,应当受理。对于

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向其说明,也可先行受理,并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时移送

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

第九条 接受举报、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应当由科、处、局长或指定的专人接待,并填写

《受理案件登记表》。对口头举报、控告或自首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接受报案、控告、

检举笔录》或《自首笔录》。 接受单位、公民举报、控告,应当告知其必须实事求是,

如实反映情况以及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侦查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等非举报中心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三日内送

交举报中心登记、处理或备案。特殊情况,可以在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补送举报中心备案。 侦

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并建立线索库,实行微机动态管理。专管人员应当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逐件登记线索来源、涉案单位及人员、反映的事实、性质、侦查人

员对线索处臵情况,并定期核对、分析。

第十一条 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实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统一管理制度。本院应当

在线索受理后三日内报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侵害公民权

益事件线索应当在受理当日上报。 对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的重大贪污贿赂案

件线索,本院应当于发现或收到后十日内,逐件填写《检察机关要案线索备案移送表》,报

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对案件线索的处理,一般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和线索专管员等共同组成的案件线索

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案件线索评估后认为具有初查价值的,应当由

侦查人员制作《提请初查报告》并提供初查预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

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实施;认为不具有初查价值的,或者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或者

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移交举报中心处理;认为暂不具有初查价

值,但有待查价值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提出缓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缓查线索经检察长

批准后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并将相关材料送举报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对实名举报,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做好答复工作。

侦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的,应当制作《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第三章 初 查

第十四条 对案件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初查要案线索,应当坚持党

内报告制度。报告一般在获取一定证据之后、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之前进行。

第十五条 接受初查任务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检察长决定初查后三日内拟定《初查方案》,

报科、处、局长审批。 《初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涉案人员基本情

况和有关背景材料; 二、案件线索来源及涉嫌的主要问题; 三、案件线索成案的可行性分

析; 四、初查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初查方向及突破口的选择; 六、初查的步骤、

方法和谋略; 七、向侦查转换的条件; 八、初查任务分工及力量分布; 九、初查中的

办案纪律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初查可以询问举报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查询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帐户、存款、汇款;可以进行鉴定;可以对证据材料进行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等。 侦查人员询问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做好记录。征得其同意,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初查过程中不得直接出示举报材料,不得暴露举报人。 初查中,可以商请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部门配合调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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