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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年检

时间:2018-01-01   来源:随笔原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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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年检 第一篇_原创干货民事律师(上海)调查取证指南

原创干货|民事律师(上海)调查取证指南 仇少明律师

与医生诊断病情及治疗需要借助于一系列医疗器械相同,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多种调查手段了解案件相关信息从而制定并实施最佳法律解决方案。笔者基于长期执业经验,汇总归纳了本指南,在羊年到来之际,诚挚分享给同仁以及感兴趣的朋友。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分为两类,企业基本情况(外档)和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内档)。

1、外档主要包括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状态、年检情况、登记机关、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等。

对于企业外档查询,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到基本的信息,个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也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2、内档包括:

(1)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2)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3)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4)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5)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对于企业内档查询,需委托律师进行,由律师持律所介绍信和本人执业证申请查询。“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的查询,律师须另持法院出具的立案证明或调查令。

二、银行账户信息查询

根据《行政诉讼法》授权,只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调查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情况。

调查银行账户信息主要依靠法院来进行(诉讼案件),这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1、注意银行通知被调查人

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时,一般申请调查方的律师会陪同,在调查时我们需注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本单位利益,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调查人通风报信,造成被调查人存款被转移。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可以明确拒绝,并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立即办理查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罚款或拘留)。

2、注意查询方法

对于执行案件,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要求其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存款账户。只有在系统不能按照姓名查询时才可以按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按照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而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没有身份证的登记或者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只有按照被执行人姓名查询以后再按身份证号码核对、确认方能避免被执行人有存款却因未登记身份证号码或登记为十五位身份证号码而没有查询到存款的情况出现。

在财产保全中只能靠当事人提供银行账户线索,有了银行账户线索才能申请法院调查被调查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3、注意各类银行账户

查询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对于企业当事人,应查询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金融机构从为客户保密的角度出发,或者为了取悦大客户,一般是不情愿向法院提供查询信息的。在实践中某些金融机构往往只向法院人员提供被调查人活期存款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以逃避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4、留意空头账户

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不能流出,虽然法院冻结的民事裁定书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也会知晓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但不能排除该账户将来会有大量资金流入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建议,即使是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尽可能的进行冻结。

5、留意账户存取明细

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时,要写明申请法院打印自银行账户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因为法院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印储蓄余额,而不涉及取款的历史记录,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

当然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还有一些自查的方法,比如在以往同债务人交易票据中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及合同、收据、公司宣传材料、名片等,都可能发现其银行账号;向与债务人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其他人查询。包括供水、供电公司等,供货商,及为其发布广告的广告公司等,通常与债务人用支票等票据结算相关费用和款项,故此可以发现其银行账号。

实践中,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途径、聘请商务调查公司调查的途径,但因此类途径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我们不建议当事人通过这些途径调查。

三、股票账户信息查询

1、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两个分公司调查取证,打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

2、根据资金对账单查找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

3、申请法院调查令到该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调查取证,打印所有的股票交易明细及银证出(入)资金。

调查取证前与目标证劵公司的营业部联系,问清楚除了律师证、调查令是否就可以调查取证,有些证劵公司的营业部还需要提供介绍信和律师本人身份证原件。问清楚是否需要2名律师前往。

四、房产信息查询

1、查询房屋产权信息

房屋坐落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持公民身份证原件,即可到房产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可查到以下10类登记簿信息:房屋、土地、异议、房地产抵押、预购房屋及抵押、建设工程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权利限制、地役权、文件。

2、查询房屋购置情况

当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时,当事人查询配偶在本地或外地的购房情况。

(1)当事人只知道配偶购买房屋的小区或楼盘的名称,不清楚具体坐落位置(门牌号码)。

在不想通过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私下通过所知小区或楼盘的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询问配偶购买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缺乏具体的规定,律师持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调查函)到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调查,物业公司或房地产公司不一定会配合。【上海律师年检】

如上述途径无法得知房屋的坐落位置,则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进行调查。一般对于法院的调查令,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在清楚房屋的具体坐落后,即可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具体信息。

(2)当事人不清楚配偶购买房屋的具体位置。【上海律师年检】

我国目前还不可以通过提供被查询人的名字而得知被查询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信息(以人查房),只可以通过提供不动产的具体位置而查到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房查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尝试从配偶资金流向上着手,如配偶的账户上每个月都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其缴纳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费用;配偶的账户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支出,那有可能是支付到房地产公司。

五、婚姻档案信息查询

1、婚姻当事人可持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查询自己的婚姻档案,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实践中,查询机关的具体操作要求不一,有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函)、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即可;有的需提供委托人(婚姻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律师执业证;有的需提供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调查协助函(调查令)、律师执业证;

4、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5、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六、出入境记录查询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出入境记录查询分为因私查询和因公查询:

因私查询,仅限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查询出入境记录必须本人到场,不接受委托查询。

因公查询,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上海律师年检】

如想查询诉讼案件中对方的出入境记录,则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调取出入境记录。

七、电话详单信息查询

对本人电话详单的查询,可以到电信运营商的营业厅或网上营业厅查看打印。

对诉讼中有关当事人的电话详单查询,需要申请法院调取,但在实践中法院在到电信运营商处调取被调查人电话详单时,电信运营商也不一定会配合,已经有多起电信运营商拒绝向法院提供电话详单而受到法院罚款的案例。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查询

上海律师年检 第二篇_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

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3月13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 (89)沪发律管字第81号

第一条 为做好律师国内见证工作,保证见证质量,特制定下列暂行规定。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包括法人、公民下同)的委托,对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增强履约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

第三条 律师见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见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委托见证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见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见证的内容发生争议,在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仲裁、诉讼时,见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条 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章程、协议的见证;

(二)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见证;

(三)财产继承、赠与、分割、转让的见证;

(四)遗嘱与执行遗嘱的见证;

(五)招标、投标、开标、拍卖的见证;

(六)文件原本同副本、译本、影印件是否相符的见证;

(七)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公安机关处理或人民法院裁决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说服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第六条 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或者派代理人持委托代理证件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合同见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当事人如有特殊原因,律师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见证事务。在签定合同前,律师事务所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律师见证的性质、作用基本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见证合同内容应包括:

(一)委托见证事项;

(二)委托合同双方的法律责任;

(三)费用;

(四)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的委托后,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

见证律师不得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或委托办理的见证事务,也不得办理与本人或配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事务。

担任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不得为被代理人进行见证。

第九条 见证律师接受任务后必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对委托的见证事项作下列审查:

(一)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内容的合法性;

(四)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见证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见证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整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当事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 见证律师审查委托见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要求,应草拟见证书稿,送请本律师事务所分管主任审查批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要求的,不予见证,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对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完整的见证,应在委托见证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出具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应包括:

(一)参加见证的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和见证律师姓名;

(二)见证事项;

(三)见证过程;

(四)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五)见证结论;

(六)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四条 见证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当事人各执一份;如当事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第十五条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一)当事人请求见证的函、电和接待谈话记录;

(二)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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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单据;

(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笔录;

(五)见证律师调查、访问笔录和搜集的证明材料;

(六)律师事务所讨论、审批材料;

(七)见证书文本与底稿;

(八)决定不予见证,应附不予见证的决定文稿和同当事人说明情况的笔录。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应当对当事人的见证事项尽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或者它的上级、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见证文书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要求,应当撤销。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差错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事务,应当按司法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法规编码:08078911

上海律师年检 第三篇_上海驾照如何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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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驾照如何进行年审 2012年5月1日公安部的新规定:A1、A2、A3、B1、B2,除二年提供身体体验信息外,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驾驶证审核(本人在车管所打印驾驶证副证)。那么上海机动车驾驶证年审?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如下:

一、驾照年审手续与流程

1、如果不能及时到车管所办理,可以迟点再办理,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2、驾照年审所需资料:提供驾驶证副本原件、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

3、进行试卷测试(要交1元钱)。

二、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新规定,其中最大的变动是:驾驶证无需年审,在有效期满后按新规定换证。

2、根据新规定,对于有效期为6年内的驾驶证,在换证和审验业务上,由市车管所下放到各县(区、市)级车管所。对于持超过审验有效期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人,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不处罚,只是对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注销其驾驶证。

3、对于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或驾驶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初领证日期)结束后向县级车管所提供身体检查结果。超过一年未提供的,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结束时,要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如果累积分达到12分,执勤民警查获后应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车管所。需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相关项目的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发还驾驶证。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应在相关教育考试后,加考科目1、3的考核,合格后才能按规定清分。对于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交纳的,记分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对于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交警部门注销。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上海律师年检 第四篇_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㈠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㈡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㈢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㈣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㈤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 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㈠耗费的工作时间;

㈡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㈢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㈣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㈤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订,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㈠婚姻、继承案件;

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㈢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㈣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

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帮助委托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㈠婚姻、继承案件;

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㈢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㈣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㈤国家赔偿案件;

㈥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可参照市律师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上海律师年检】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结算上述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以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㈠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㈡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㈢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㈣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㈤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㈥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㈠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㈡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㈢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㈣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

规定的;

㈤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市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指导,依据行业规则对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的通知》(沪价费〔2001〕084号)同时废止。

上海律师年检 第五篇_2016遗嘱委托书范本

遗嘱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张大帅,男,汉族,住上海市下南路9802弄39号6306室,身份证号:310**********

委托人因遗嘱事由,特委托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谭红琳律师、赵海根律师为本人的遗嘱见证人。

特此委托。

委托人:张大帅(签字)

年 月 日

遗嘱委托书范本 [篇2]

甲方:张大帅,男,汉族,住上海市下南路9802弄39号6306室,身份证号:310**********

乙方: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

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谭红琳律师、赵海根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谭红琳律师、赵海根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见证人。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四条遗嘱见证律师费为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张大帅乙方: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年月日

遗嘱委托书范本 [篇3]

委托人:张大帅,男,汉族,住上海市下南路9802弄39号6306室,身份证号:310**********

委托人因遗嘱事由,特委托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谭红琳律师、赵海根律师为本人的遗嘱见证人。

特此委托。

委托人:张大帅(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律师年检 第六篇_2016实习律师 实习周记

实习律师 实习周记

第一周

一周马上就要结束,但现在仍得第一天去xx事务所报到的时候的那份紧张的心情。为了这一天,我提前一个礼拜我就开始做各种准备,包括服装、心理等。对于事务所,我有一种莫名的情愫。现实生活中从没踏入过律所,所以视频中律所的形象在我脑海中留下了唯一的印象。为了避免迟到,第一天我便早早到了办公室门口等待。当有人来时,还以为是主任方老师,结果是宋姐,才知认错了人,但随着闲聊,我们渐渐熟识,就这样我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活。

方律师是律所的主任,她为人和蔼,亲切,并且还很年轻,但却给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虽然她一直让我把她当作大姐姐看待,但是我却不自觉的会把她当作是可以教我很多东西的前辈,给予了足够的敬重。然而缺点就是这样子我跟方老师不能轻松的谈论话题,每次在她面前都会缩手缩脚。

宋姐是律所的实习律师,初入门时就由宋姐教我一些简单的实务,例如写法律文书、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虽然所里有固定的模板,但是由于是根据判决书等写法律文书,故在实际写作过程中,我仍出现了不少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宋姐的指正和帮助。

在实习的第一周时间里,我的主要工作就是适应。适应律所的节奏,适应我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为了适应,我每天就都会跟在宋姐后面看她如何进行实际操作。可以说,第一周的日子比较闲适。

第二周

在上周的基础上,本周我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写法律文书。当然,也有一些突破,我开始走出办公室,跟宋姐一起踏入那些跟工作有关的场所,比如去工商局调取对方公司的资料,去公安局调取户籍资料,去民政单位调取相关资料等。这些工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与繁琐,当然,持有律师证或者实习律师证就更方便了。这是对于户籍在奉献南桥的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是当地人,我们还要去很远的地方调取相关证据,曾经有一次我们几经周折才调取到户籍资料,只因两镇合并后有一些麻烦之处。还有一次,我们为了证明对方公司在奉贤有实际营业地而方便在奉贤法院对其进行起诉便找到公司地址对其进行拍照取证。过程很辛苦,但结果很开心。

在这周里,主任不在时,宋姐就想让我自己接待一下来的当事人。她刚有这个想法,就有当事人上门进行咨询。因为自己在学校里成绩比较好,虽然心里很忐忑,但自信可以抵挡一段时间 。然而事情发展远不如我预料当中的好,当当事人问出关于工伤的问题时,我竟然发现脑子里没有任何的信息可以供我调配。最后只能由宋姐接待,这对我而言是很大的打击。也直到此时,才深刻的理解了理论和现实的差距。故决定从那天开始按照实践的要求扩充自己在相应领域内的知识,当晚便在书店买了工伤、合同、交通事故方面的书籍进行学习,希望借此机会能够使自己跟得上实践的脚步,可以符合律所对于一个实习律师的要求。

第三周

在上周工作的基础上,这周终于开始接触较为完整的卷宗。刚开始较为简单,只要按照之前观察后学到的顺序进行整理即可。印象较为深刻的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在奉贤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均递交了相关材料,档案比较厚重且繁琐,而且时间跨度较大。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整理一份档案上交给他,还须整理一份档案由律所自己备案。由于档案袋里文件重复、缺漏较为严重,故要识别有用材料,并须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补缺漏文件,于是学会了收发邮件,学会了怎样借助其他机构或单位满足律所的需要。工作完成后,又按照律所要求进行了归档,该案整理极考验做事者得耐心,不过庆幸的是自己做到了。

本周的另外一项工作便是登记案号。登记案号指的就是只要对方当事人是保险公司的案件,我都必须记录在案,根据判决书体现出来的信息,记录钱款事项等,并在特定时间即将来临时提醒律所的主办人员查证是否收到对方当事人的款型。整体来说,较为简单。

第四周

本周的主要工作仍然是整理卷宗,但整个过程中仍需要做之前几周的工作,因为本周卷宗的整理是完整的、体系的,而之前我都是单独的、孤立地做着律所老师交代的任务,如法律文书写作、调取证据等。但整理卷宗以后我的这些工作就连贯了起来。比如一个案子,在起诉之前,我写了起诉状,调取了该案所需要的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归类排序,交通事故的案子还需要列出详细的损失清单、对其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还需要归类整理。记得有一次助理让我把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进行粘贴,我以为都是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单据、病历卡等,没有什么性质差别,但后来才知道自己犯了错误,一些证据不得不裁剪开重新粘贴。因为这些证据本应是按照营养费、住院费、护理费等性质不同的费用进行归类整理的,而不应混杂在一起,这样计算损失清单时才会更明了,更有说服力。等到案子结束后,所有的材料又都交到了我的手中,接下来我便是按照顺序对其进行整理,以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熟记卷宗流程以后,不仅可以帮助快速整理卷宗,同时在案件诉讼期间还可以帮助自己查漏补缺,把需要的文件材料都准备好,或提醒其他实习生把文件准备好。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第五周

这周我终于能够走出办公室,更多的与法院、法官等接触。我主动开始要求陪同办案律师一起去开庭,当然,我是旁听人员。在刚开始的一两次旁听中,因为我的要求比较突然,他们并未来得及跟我讲案件概况,所以在法院旁听时感觉云里雾里地摸不到头绪。但在之后的旁听中,我基本上都是事前了解了案件概况,庭审中又做了较为详细的记录,回来后又上网查相关问题,故对案件便有了较深的了解并收益颇多。记得较为清楚的一次,是一起工伤案件,因为对方代理律师与方老师曾有过合作,再加上法官从中斡旋,大家便选择了调解。在调解时,我跟另外一个实习生积极献策,再加上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努力,最终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亲身参与审理中的案件,对于我来说是一件值得兴奋的事情。这不同于校内的模拟法庭。在校时,我们始终想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并且基本上所有案件都是以判决结束,故失了真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灵活性。同时,因为大部分真正案件中都有律师,他们都熟悉庭审流程,故在审理中,往往简化了一定的程序。即使如此,旁听并参与案件还是给了我很长时间的积极性。

实习律师 实习周记 [篇2]

实习律师周记

实习人员姓名: 王 书 楷

实习证号:A20162110020525

实习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实习时间: 2016 年 08 月10 日— 2016 年 08 月 10 日

2016年2月第一周

受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马云新律师指派到工商局查询某企业工商档案。内容涉及企业创立信息、历次变更信息、历次年检信息、股东情况一览表、董监事信息、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信息、年检报告及信息、审计报告信息以及工商登记的一般信息。

2016年2月第二周

参与调解张某与上海某广告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张某原为上海某广告公司员工,2016年3月入职,7月与该广告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2月辞职,离职后向原公司提出补缴2016年3月至6月的社保金并支付期间双倍的工资;广告公司不允;一周后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中心征询双方意见安排了一次调解。

做为广告公司的代理人,我们认为广告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是2016年7月建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广告公司按时支付了劳动报酬并依据法律法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6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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