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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时间:2018-09-15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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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一篇_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方法研究开题报告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方法研究

学 院: 会计与金融学院

专 业: 会计学

学生姓名: 陈 婷

指导教师: 张银管

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二篇_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

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

近年来,一些IPO企业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粉饰业绩以达到闯关过会的目的。相关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则因审计失败,导致其资质、声誉及业务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因此,在IPO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关联方的认定,充分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确保审计质量,防范重大审计失败。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直接照搬照抄。

IPO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提示如下:

一、明确IPO企业关联方的范围

(一)关键点:IPO企业关联方界定有所扩展

(二)提示点

1、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要求,IPO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即IPO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关联方界定,需要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一致,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企业会计准则以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两者的差异详见下表: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均强调关联方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故IPO企业财务报告中关联方的认定是非常广泛的。

例如,根据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不构成IPO企业的关联方,但某些情况下重要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股东亦需要作为关联方披露。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关联方认定时,应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及审计证据后进行综合判断。

二、有效识别IPO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

(一)关键点

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充分识别并评估管理层异常变动、异常交易、显失公允的交易、舞弊等事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提示点

注册会计师在IPO审计全过程中,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指南、问题解答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发行监管函[2013]17号)等有关要求,充分识别并评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3.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是隐瞒关联方向被审计单位输送利益。如:被审计单位收到未披露的关联方捐赠的资金,关联方豁免被审计单位的债务,或者关联方无偿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或费用;

4.管理层认定关联方交易,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条款执行而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5.利用第三方隐瞒关联方交易而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6.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为解决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过于明显的问题,IPO企业通常将关联公司股权转让第三方,并与第三方公司进行大宗交易,比如:低价进货、高价售货等,交易价格显失公允;

7.与关联方串通舞弊而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8.管理层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特定关联方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隐蔽的关联方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三、有效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关键点

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充分运用分析性程序,在综合分析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及适当性的基础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独立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提示点

1、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审计与收入、成本、费用的审计息息相关,注册会计师在IPO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分析性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在对大额客户或供应商变动分析基础上,对异常变动客户或供应商及相关交易进行进一步核查,获取销售或采购交易真实性的充分证据,以检查是否存在与潜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2)注册会计师应对神秘客户保持警觉,针对IPO企业存在的未披露关联交易迹象,采取进一步措施核实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方的情况。若存在申报期内发行人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识别发行人将原关联方非关联化行为的动机,以及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剥离亏损子公司或亏损项目以增加公司利润的行为。

(3)通过同行业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分析、价格分析、产能分析、成本结构分析等,识别是否存在显失公允的异常交易,从而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操纵利润的情况。

(4)关注关联交易的变化趋势,判断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来消除关联交易。如,是否有通过股权转让、高管辞职等方式解除关联方关系,进而消除关联交易的情况。

2、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通过操纵关联交易,可以轻易的提升IPO企业的业绩。所以,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是一个关注要点。通过论证关联方的生产经营与关联交易的相关性,检查内部控制中的第三方证据,核实关联方的再销售情况等,可以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证实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3、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的不公允,将会带来利润输送的问题,论证公允性可考虑以下方法:

(1)同类或近似产品既有关联方交易又有非关联方交易的,直接对比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

(2)不存在同类非关联方交易的,通过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生成机制,论证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3)通过分析关联方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各自获取的收益水平的合理性,论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关注关联交易的重要性。关联交易的重要性体现在交易性质和交易比重两个方面,关联交易可以划分为持续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持续性关联交易,尤其是在销售、采购等核心业务环节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在性质上是重要的。交易比重指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应从交易性质上去判断其重要性。发生在核心业务环节的,应判断比重较大的关联交易对IPO企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是否存在影响。

5、关注关联交易的内控程序。健全的内控程序是保证关联交易合规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关注IPO企业是否制定了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并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审议规则、审批权限等,以验证内控执行的有效性。对于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交易的审计,应该获取IPO企业履行相关程序的证据以及作价依据的合理性。

6、关注关联方及其交易披露的完整性

(1)注册会计师可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和治理层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

①查阅管理层会议纪要;

②如可行,查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会议纪要;

③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外提供的宣传资料、网站主页等。

(2)如果识别出可能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7.注册会计师应在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基础上,综合分析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并确定或评价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从而据此情况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判断涉及重大专业判断,通常蕴含着重大舞弊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保持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管理层声明及相关证据的可靠性。尽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外部证据,必要时可以实施工商查询、实地走访、征询律师意见以及利用专家工作等必要程序,从而充分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确保审计质量,防范重大审计失败。

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三篇_2015年关联交易模板

关联交易模板

一、关联交易模板填写说明 (一)关联交易方

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三、四、五、六条。 实际中公司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主体包括: 表1-1

(二)关联交易界定

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八条。 表1-2

(三)关联交易事项分类

关联交易模板中,依据上条所列17项关联交易并结合公司实际,将公司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分为六类,六类关联交易具体填制要求及需要提交的附件后面章节均有详细描述。

1

表1-3

(四)需上会审议事项

表1-4

2

注:

1、本填制说明关联交易主体、金额要求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本填制说明关联交易主体、金额要求持续更新。

3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一)填写说明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包括:销售产品、商品,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建筑工程合同。

2、“公司名称”栏填写发生关联交易的湖北省XXXX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名称。

3、“关联交易类型”栏括号中选取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销售产品、商品,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建筑工程合同)。

4、“权属状况说明”栏填写交易标的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5、“定价原则”栏从括号中选择交易的定价原则(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定价,协商定价,评估定价)。

6、“定价方法”栏(当定价原则选取协商定价或评估定价时填写)从括号中选择交易的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评估定价法)。

(二)填写表格

表2-1

4

表2-2

表2-3

5

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四篇_关联交易、利润操纵及其披露与审计

[关键词]关联交易;利润操纵;披露;审计 [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出于各种动机,利用各种手段尤其是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采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识别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关联交易,限制和防范利润操纵。 一、问题的提出 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象。关联交易通常说能使参与双方受益,但关联交易中,由于一方能够对交易的另一方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交易往往是建立在非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例如,企业可能会取得比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销售产品或不动产更为优惠的价格、以非常高或低的利率借贷资金、或者能够免费获得研究和开发项目、商业信息、专门知识等。关联交易通常不会在无关联者之间发生。因此,关联方交易不能代表企业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创利水平。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违背公平原则,使质量低下、缺乏竞争能力的上市公司与真正绩优上市公司鱼龙混杂、优劣难辩,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破坏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此类公司股价处于高位而缺乏实质性要素支撑,易形成泡沫,加大市场风险,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为维护经济秩序,重新公平配置经济资源,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对这种机会主义予以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充分披露和审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报告质量,防止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二、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手段 利润操纵,也称利润包装。是近年来在会计界和证券界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新名词。目前,关于这个名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它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出于某种目的或出于某种动机运用各种手段对本公司实现利润情况进行人为调节的一种行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主要动机在于:(1)自身经营不善,力图达到净资产收益率所要求的最低10%的水平,便于配股融资;(2)注重壳资源的稀缺性,防止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低于面值而面临摘牌或特殊处理的威胁;(3)提高每股收益,为提高股价、下一步通过配股募集更多的资金作准备;(4)买壳上市,装人利润,改善壳公司业绩;(5)配合庄家炒作共同获利等等。 由于上述动机支配,利润包装手段层出不穷,钻进了法规政策空白和灰色地带。尤其是年度报告净资产收益率在10%-11%之间、每股净收益在0.05元以下,或发生了控股收购中小盘股的上市公司尤为突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利润包装主要是通过关联交易、“巧用”会计政策及地方政策“大力扶持”等三种方式进行的,其中关联交易可谓“行之有效”。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包装利润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有以下几方面: (一)关联购销业务[!--empirenews.page--] 不少公司在上市改组时由集团某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供、产、销及其服务方面的密切联系;有的由于业务重组的不规范,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存在着同业竞争的情况,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业务方面,包装利润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资产租赁:当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母公司调低租金价格或以象征性的价格收费,或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水平将资产租赁给母公司使用;有的上市公司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再转租给母公司的子公司,转移利润。 2、关联购销:ST苏三山1997年销售一批货物给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销售收入16002万元,销售成本14002万元,产生的净利润达2000万元,交易价格由协议确定。仅此一项交易利润就占公司1997年利润总额的23.5%。 3、转嫁费用负担:上市公司和母公司存在着产销和服务关系,在改组上市前,双方需签定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当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母公司或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调高上市公司利润水平的目的。 (二)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 由于我国对公司的价值评估方法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处理不够完善,主观上亦有地方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刻意

参与,使得资产转让和置换基本上表现的是不等价交换和转移利润。其主要表现形式是: 1、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母公司,金蝉脱壳,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和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 2、将不良长期投资转卖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通常的情况是:也许不良投资已损失不少,按市场公平定价恐怕连账面净值也难以收回,但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交易价格受到关联公司的计划控制,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仅可以完全收回投资成本,而且还能获得一块投资收益。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不等价交换(特别是在长期投资的购买和置换方面)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购买母公司优质资产的款项桂往来账,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上市公司自然一方面获得了优质资产的经营收益,另一方面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实际上代价是由母公司承担);二是违背市场原则,不考虑资产质量和获利能力,等同于按成本法来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公司价值评估应根据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不分具体情况采用成本法去评估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三是在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应何时纳入收购方投资收益或利润的问题上,会计处理得比较混乱,从而成为收购方调节利润的手段。从收购企业的过程来看,关键时间分为双方签订协议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东变更注册日和实际接管日,按国际惯例应从实际接管日开始,被收购企业的盈亏才纳入收购公司,而接管作为收购方的利润或投资收益。

[!--empirenews.page--] (三)计收资金占用费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现象比比皆是;两者之间也难以严格区分,虽属拆借也就法不责众。较为普遍的情况是资金占用的金额、收费标准均未公告,投资者无法对此合理性作出恰当的判断和预计。 1、向母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 浦东不锈1998年中期实现净利润2837.04万元,但应收母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就达559.73万元,而母公司报告期期末欠上市公司2916.52万元。 2、向被投资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 为增加利润,上市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目标往往是以下两种企业:一是虽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的股权,但该企业已转由他人承包经营,企业失去控制权,可以不进行权益法的核算;二是占股权20%以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也许上述两种企业严重亏损,上市公司存在着实质性的投资损失,但通过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形式和利用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本身的缺陷在年报或中报中却能反映一块利润。

(四)托管经营 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由于缺乏托管经营方面的法规规定及操作规范,托管经营的操作都是偏离惯例、纯属利润包装的形式:一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这样上市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又凭空获得了一块利润。二是母公司稳定、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由上市公司托管,直接装人上市公司[1][2]下一页 利润。 (五)合作投资 一旦发现净资产收益率难以达到10%的要求,或经营不善出现连续亏损,上市公司便倒推计算缺多少利润,然后与母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投资回报按测算的缺口利润确定,由母公司让给一块利润。 三、强化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计,限制和防范利润操纵 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利润包装,不仅在财务报告中提供虚假信息,而且给广大的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业绩作出合理评价。而注册会计师就有必要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行审计,以确定被审单位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揭示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向社会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一)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1、关联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2、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empirenews.page--]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两年期的比较数据是指各期的实际发生额或各期实际发生额占该交易金额的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披露至本期期未止的关联方交易累计未结算的金额或相应比例,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没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4)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二)关联交易审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专门审计程序以识别关联方,识别有关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关联方交易,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已作适当的记录和披露,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这些专门的审计程序:

1、获取、复核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并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识别关联方,确定关联方关系的性质:(1)了解被审计单位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管理当局的职责分工,评价其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2)查阅以前期间的审计工作底稿。(3)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4)询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5)了解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6)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企业的重大交易事项一般都要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讨论通过。因此,对这些会议记录的查阅,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那些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7)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前任注册会计师。(8)审核所审计会计期间被审计单位的重大投资业务及资产重组方案。(9)检查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及报送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的其他相关资料。 2、实施以下专门审计程序,以识别有关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1)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询问管理当局有关重大交易的授权情况。该程序主要用于测试被审计单位关于关联及其交易的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健全并有效执行;同时,也有助于识别部分重大的关联方交易的存在与否。(2)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其主要客户、供应商和债权人、债务人的交易性质与范围。注册会计师对这些事项的了解是为了发现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线索。该程序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在商品购销及资金借贷中形成的关联方交易。(3)了解是否存在已经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因为对接受或提供产品与劳务业务若未作会计处理,其中可能忽略、遗漏或隐藏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关联方交易这一事实。(4)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异常的及不经常发生的交易或金额,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交易。被审计单位往往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和会计报表而进行这类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予以细致的检查。(5)审阅有关存款、借款的询证函和贷款证,检查是否存在担保关系。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对有关存款、借款询证函的审阅,证实被审计单位对这些款项的记录的真实性,以识别那些名为存款或借款,实为关联方购销交易的事项。在审阅时还应关注被审计单位和有担保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进行的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empirenews.page--] 3、实施以下必要审计程序,以确定关联交易是否已作适当记录:(1)询问管理当局,以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交易目的的了解程度通常应达到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充分理解该交易对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为止。(2)检查有关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这有助于证实关联方交易的实质与形式是否相符,协议数量与实际数量是否相符。(3)确定有关交易是否已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及管理人员批准。若未获批准,一方面说明该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有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则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审核该笔交易的披露情况,而且要重新评价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扩大审阅范围。(4)检查会计报表中关联方交易金额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合理性。(5)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账户余额,必要时与其他注册会计师沟通,核实关联方某特殊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关联交易。这有助于发现那些存在虚假记录的关联方交易。

【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检查有关抵押、质押品的价值及可流通性。若发现有抵押、质押品的价值与实际价值不待或可转换性差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对这类交易的对象做重点检查,以确定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相互之间的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 4.必要时,追加以下审计程序,检查重大关联方交易:(1)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并检查关联方拥有的相关证据。这主要是为了核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2)向有关中介机构询证或与其讨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对已识别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行复核,还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发现未知的关联方及其交易。(3)就重大应收款项及担保,获取关联方偿债能力的信息。若该关联方偿债能力较弱,而被审计单位却仍与其进行数额较大的购销活动或为其担保,通常意味着被审计单位可能另有目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与这类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做重点审核,以查明这类关防方交易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是否真实与完整。

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五篇_关联交易声明书

管理层关于关联方及交易的声明书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委托贵所审计截止 年 月 日的财务报表,并就上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为了表示对贵所审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充分合作,谨就有关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声明如下:

1、

本公司已提供了全部关联方的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本公司已提供了全部关联方交易及有关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2)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3)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

(4)公司从关联方接受劳务:

(5)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包括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6)公司从关联方购买资产(包括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7)债权、债务转移:

公司向关联方转移债权:

公司向关联方转移债务:

关联方向公司转移债权:

关联方向公司转移债务:

(8)公司向关联方出租资产

固定资产:

土地使用权:

(9)关联方向公司出租资产:

固定资产:

土地使用权:

(10)公司为关联方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

(11)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

(12)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代理:

【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13)关联方为公司代理:

(14)委托与受托经营:

(1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6)许可协议:

(17)公司与关联方往来余额:

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3、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皆已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披露。(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特此声明

公司(公章)

年 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六篇_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关联人;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本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日常关联交易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二) 与日常经营不相关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1、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 购买或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

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4、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 签订许可协议。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提供财务资助。

10、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11、租入或租出资产。

12、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要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独

【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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