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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时间:2018-08-15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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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第一篇_九江学院处级领导兼任班级辅导员情况表

九江学院处级领导兼任班级辅导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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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第二篇_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规招生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

进行选课。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开卷或闭卷笔试、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为20%-30%。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合格的课程,不获得学分。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根据《九江学院学分互认若干规定》,经本校确认后,可记入本人总学分。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详见《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补考。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课,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生未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字样,不能参加补考。

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处分;有考试严重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的,毕业前可参加清理积欠考试。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时,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缓考。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委托他人办理。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同时进行,成绩照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能补考,直接参加毕业前清理积欠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自修者除外),考勤列入平时成绩,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获得批准。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课,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生处批准。学生无故缺课(含请假未被批准的),根据所缺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课”,须重学。

包含实验内容的课程,实验部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须重学。

学生经批准参加竞赛、社会活动,可以按照《九江学院学分补偿管理办法》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75%,所有学期的不及格公共英语课程免予补考。全国大学英语等级四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60%,第一、二学年不及格《大学英语》课程免予补考。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能力考试的专科生,第一学年不及格《大学英语》课程可免予补考。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即省级考)二级(含二级)以上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者,第一学年不及格《计算机基础》课程免予补考。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期末考试则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复查。任何教师不能擅自改分,确有差错须改正时,由有关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批准和教务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十四条 各类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准予补考。补考课程的试卷要求、难易程度与正常考试一致,不得降低标准。补考由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必修课必须参加补考,选修课可选择补考也可以放弃。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进行。补考及格课程,成绩记入补考栏。选修课只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于毕业当年的5月份参加毕业前清理积欠考试。必修课如毕业前清理积欠考试仍不及格者参加下一届清理积欠考试。

第十五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的二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升级、学业警示、留级。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有下列情形者,应下达学业警示通知书,并进行警示谈话。

1、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9学分者。

2、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门次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 应予以留级:

1、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每学年初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8学分者。

2、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每学年初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次者。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专业完成学业;转专业应以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原则,转学应以促进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招生的院校(专业)之间进行;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学生应当在同招生类别(艺术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军事、公安、国防生等)院校(专业)之间进行。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学(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学(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学(专业):

(一)入学后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跨学科类别的(文理学科、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专业与非体育专业、地方与军队等);【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的;

(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小语种、预科生、民族班、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等);

(六)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的(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

(九)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大一学生转专业程序: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和考试。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每学年11月份,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学生须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教务处网页上可下载),由转出二级学院和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后,交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由二级学院汇总后12月10日前交到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二)学籍科将于第二学期开学初公布转专业名单。

(三)名单公布后,转出的二级学院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转专业的后续工作。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初到转入的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转入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类别、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转出的二级学院在跨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籍卡上注明学生跨二级学院转专业情况,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学籍卡、信息卡、成绩卡)移交给转入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本科大二学生转专业程序: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和考试。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学年11月份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本院领导批准后交到所在的二级学院教务科。

(二)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于11月份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交给拟转入的二级学院。

(三)拟转入的二级学院于11月底到12月初(具体时间自定)对递交申请表的学生组织相应专业基础科目考核,考核课程一至两门且与拟转入专业密切相关,考试成绩在良好(或75分)以上且所有课程(含申请学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且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学生,方能取得转专业资格。

(四) 12月10日前,各二级学院对转专业考试合格的学生的汇总表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

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第三篇_学生11位长学号

【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编号:

学生11位长学号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指导、答辩

工作记录表

论文题目

A Tentative Study on the Uses of

English Euphemism

××× 外国语学院 外A0611 外A0611××

【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

姓 名 学 院 班 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九江学院教务处制

九江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申请表

(由指导教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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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

任 务 书

开题论证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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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工作表(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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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第四篇_试题库管理系统简介 - 九江学院

一、功能结构

二、应用模型【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三、软件特点

1. 试题的开放性:

题库的试题必须不断得以补充,好的试题加入和质量差的试题淘汰,形成库内试题

不断更新,不断完善,我们将试题库的控制权最大程度交与用户 2. 系统的灵活性

允许用户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定义试题的题型、难度级别和要求程度;允许用户自己定义课程和对课程的知识点结构进行灵活设置;也允许用户自定义试卷类型和对套卷档案进行归类管理

3. 全面的功能和简洁的结构

系统在保证强大的功能前提下,力求软件的实用和简洁,从试题管理->试卷管理->

套卷档案管理, 整个系统结构清楚,便于用户的理解和使用; 4. 适合不同场合的应用

系统的三个不同版本为教师和单位提供了不同场合的应用支持,保证了应用的不间断性

5. 教学资源的高度共享

系统提供的试题导入和导出功能允许不同版本之间、各教师之间以及各部门或各教学单位之间进行方便的资源交流和共享

四、功能特色

1. 强大的试题编辑器

除了具有普通文本编辑器具有的字体、段落等编辑排版功能外,系统提供了图片、对象等的高度支持,可以说,只要MS WORD支持的对象,都可以在本系统中实现。 2. 自然合理的知识点结构(教学大纲)设置功能

实际教学中,知识点结构或者是考试范围会不断调整,要求试题库结构也要能够相应变化,系统使用树型结构体现各课程的知识点层次结构,符合知识点大纲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教师的使用习惯;用户可以随时调整知识点结构,保证试题库资源与教学大纲和考试范围同步。

3. 试题资源导入和试题审核轻松快速

历年考试卷,Internet上的共享试题资源,或者学校往年整理的试题试卷,以及教师日常整理积累的试题资料等,都可以通过系统提供的[试题资料导入]功能迅速快捷存入试题库中,同时完成试题的审核过程,大大降低了录入试题的工作量 4. 试卷生成灵活透明,成卷效果优异

提供自动出卷和手工组卷2种成卷方式,自动出卷只需要设置题型、难度、考核范围等参数,系统会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并且允许在抽卷过程中让教师对试卷进行手工调整,既提高了组卷速度,又将组卷的控制权最大限度的交给了教师,保证了试卷的质量。 5. 套卷档案存档管理

系统生成的套卷或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试卷文挡,允许以MS WORD的格式存档到系统中,既便于教务管理人员管理试卷档案,又可作为教学资源供教师参考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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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第五篇_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九江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 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的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 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

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

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费转为公费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

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 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

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 (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

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 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

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勤工俭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九江学院教务系统 第六篇_九江学院处级干部请假条

九江学院处级干部请假条

№:

备注:1.处级干部请假经领导审批后,需将请假条复印一份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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