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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障

时间:2018-04-21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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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障 第一篇_论文:城市失业问题与失业保障体系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题 目:城市失业问题与失业保障体系

专 业:行政管理

学生姓名:张虎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城市失业问题与失业保障体系

摘 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失业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的失业保障体系整体发展速度和效果是显著的,然而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共性的内在缺陷,以及我国保障体系个性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安全网,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对失业问题的现状、原因及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失业问题;社会保障;现状;原因;对策

目录

前 言 ................................................... 1

一、失业保障体系的概念及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现状 ............. 1

(一)失业保障概念 .................................................. 1

(二)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现状 .......................................... 1

1.失业保障体系的发展史 ........................................................................................................ 1

2.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困难 ........................................................................................................ 2

3.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也不合理。 ................................................. 2

二、城市失业人口激增的原因 ............................... 2

(一)就业的社会环境不宽松 .......................................... 3

(二)我国正处在劳动年龄人口不断上升时期,形成持久的巨大的就业压力 .. 3

(三)法制化、制度化和专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 3

三、城市失业中存在的社会保障问题 ......................... 3

(一)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困难,管理不合理 .............................. 4

(二)失业保障给付水平低 ............................................ 4

(三)社会保障范围较窄,无法顾及全部 ................................ 4

四、解决当前失业保障问题的措施 ........................... 4

(一)扩大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 4

(二)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给付水平 .................................... 5

(三)多方面筹集资金,确保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 5

(四)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 5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 5

(六)解决就业问题,减轻社会保障负担 ................................ 6

参考文献: ............................................... 7

前 言【失业保障】

【失业保障】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呈逐年增加。

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目前失业情况已成为中国政府改革政策的一个决定性考虑因素,高估或低估失业率,都可能引致政策失当。特别是进入90年代,中国的失业下岗问题日益严重,城镇失业人口(不包括农村失业人口)逐年增加,所以如何解决失业问题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而目前我们对失业提供的保障还很小,在制度方面还不是很健全,失业保险的承受力也不够。因此要加强失业保障,提高失业保险金收入,加强各级财政的投入,扩大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给付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失业保险制度,解决就业问题、减轻社会保障负担。

总之,在当务之急解决城市失业人员问题,成为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失业保障体系的概念及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现状

(一)失业保障概念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为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现状

1.失业保障体系的发展史。1986年7月国务员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1999年1月国务员颁布和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是这一制度完整体系形成的标志。该制度自产生之日起便实行基金制,基金来源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年实践发现,该制度在宏观经济中作用显著,表现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都在大幅增加。

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统计司数据显示:【失业保障】

1

失业保障 第二篇_闲说失业保险利与弊

闲说失业保险利与弊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由此可知我国失业保险的范围并没有覆盖城镇所有的失业者,如城镇未就业的

大中专毕业生和原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等。

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但中小型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运营困难或投资运作时间短等原因,怠于缴纳失业保险费;运营效益好的大企业也抱着这是“劫富济贫”的心理不积极主动的帮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受宣传力度不够、失业保险优势不明显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劳动者只好权衡利弊,先顾及眼前利益,不愿为将来不确定的风险投资买单。社会保险的普遍性不仅要求覆盖面大,而且要求资金来源渠道多。由于资金来源狭窄,救济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

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及再次失业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症结,如是否会出现符合规定领取24个月缴费期限的人员早已重新就业,但是欺瞒不报连续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或者滋生失业者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这24个月内故意不去找工作的“养懒汉”现象?笔者认为这也是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筹措困难,单位和个人缴费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都是在预防贫困的产生,或者在贫困产生后,对贫困者脱贫有重要作用。但其中多数是对陷入贫困的居民暂时的补助,受之以鱼,为其“输血”,但没有受之以渔,帮助恢复其自身的“造血”功能,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其摆脱贫困。要解决城市贫困问题,从根本上说,还必须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经济杠杆,用活用好这种经济杠杆,形成了杠杆的整体效应,对推动再就业工作是有促进作用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行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和标准。按失业期限长短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失业时间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例如法国规定,最初的失业金待遇为日基准工资的57.4%,其后则每4个月调低一次。这样有利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另外,为了使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发挥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对不同年龄的失业人员实行不同期限的失业救济。对于逾期仍未能就业者,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给予救助。对工龄长短不同,工作业绩不一,缴纳社会失业保险费用数量不等的失业者,发放的失业保障金也应有适当差别。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失业者尽快就业,节约基金开支,另一方面考虑到了大龄失业者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社会公平。

(2)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员工。美国实施的“浮动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做法是,按联邦政府规定,企业为员工交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本比率一般为

企业工资总额的5.4%,但同时还规定企业可按员工就业稳定性记录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性缴纳办法,有些州最高提高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5%。另外,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且失业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研究制定相应的返还政策,按一定比例给予一定数额返还。反之,则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比例。

(3)对自行组织起来的就业者以及有能力创业者,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地发给其作为启动资金,并可视情况给予创业补贴,同时在多方面给

予帮助,在其事业起始阶段给予跟踪服务。比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提供一

另外还可以发挥失业保险金中的专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等的作用来促进就业。

【失业保障】

在现代意义上,失业保险还应该拓宽其服务内容,积极开展一些外延服务,把服务拓展到与以构成因果关系的领域、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的经验,下面着重介绍以下当前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

(1)完善国家就业服务制度。就业服务体系应包含以下功能:一是提供全国各地的职业培训计划及实施机构情况,再就业服务项目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二是对求职者进行评估和测试,以帮助其选择适合的职业培训计划;三是开展职业介绍,进行工作匹配;四是宣传、介绍失业保险规定,帮助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五是接待与就业有关的一切咨询,并协助解决问题。这类中心有效的提高了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以及培训后的就业率。

(2)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教育职业培训。把职业培训作为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在职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职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以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强化再就业培训,根据就业需求的变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掌握再就业的技能和本领。搞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咨询,提供开业指导,提高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

总之,解决城市贫困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积极投入,并且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的。在解决城市贫困这条道路上,还需要更多的群策群力,想出更多更好的办法,并且更好的实施,才能让贫困的城市居民越来越少,直至基本消除城市贫困。

失业保障 第三篇_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姓名:xxx

年级:xxx

学院:xx学院

专业:xxxx

学号:xxxxxxxxxxxx

2013年1月8日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状况,从失业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以及各职业之间失业保险金缴纳、各地区之间失业保险金发放差异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资金筹集渠道 失业保险标准管理体制统筹层次 覆盖范围 立法层次

【失业保障】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可以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目前,中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再就业的制度主要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然而,随着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十几年前制定的这部法律明显不适应发展的要求。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以下是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失业保险资金筹集筹措渠道单一,征缴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是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中的绝大部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从劳动者方面筹集。这种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资金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的方式,其结果会使得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造成失业保险的发展缓慢。

第二,失业保险金的缴纳不合理。中国的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确定一个最低缴纳数额控制线,各类企业采用统一的缴纳比例,没有考虑缴纳人的实际状况,如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就业者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这种看似公平合理的“一刀切”的方式导致了实际上的不公平、不合理。同时,不考虑就业者的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差异和收入差异,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也会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失业保障】

第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不合理。目前中国失业保险金领取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确定标准,各地按照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地方标准。这种形式难以避免随意性,加之人们易受平均主义影响,导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违背失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水平标准太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

第四,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效果不佳。一种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只充当事后消极救助的角色,而应当扮演着保障失业工人生活和促进失业工人重新就业的双重角色,其显示了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意识和新的社会目标。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仅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就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紧张,还存在着部分地区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现象,导致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经费不足。

第五,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查也还不够规范。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

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人员就业情况无法真实的掌握,使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就业”问题,失业保险金发放缺乏公正公平。

第六,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实施范围过窄。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根据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了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有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也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至于国家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也不在涵盖范围内,其覆盖范围依然过窄,既不能体现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本应促进公平的失业保险却在地区、职业差异上造成着新的不公平。

第七,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率存在较大差距,而统筹层次低则可能导致一些失业率较高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出现了失业保险金严重短缺的局面,难以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率较低的经济发达地区则出现了基金储备较为充足的现象,结果是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八,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过低,法律责任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管理等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保险费的筹集、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其仅仅是一种行政法规的形式,始终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的立法高度,这就影响了其实施的权威性,法律效力不强、稳定性较差。

针对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和解决问题。

一是要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的水平,建立多渠道的失业保险筹资方式。在我国必须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失业保险金,实行个人缴费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二是需要提高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立法上应当在统筹制度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由市县级统筹扩大到省级统筹,甚至到全国统筹,避免出现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出现资金收支不均问题。从整体的角度去解决整个问题能够避免过于片面。

三是要强化促进再就业功能,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在生活保障方面,可适当拉大失业保险待遇差距,使失业保险待遇与领取时间挂钩,随着领取时间的推移,失业保险金额呈逐渐下降趋势。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

四是要减少失业现象的发生,避免企业对职工权利的践踏。在其他方面,可运用失业保险机制来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比如根据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五是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制度的监管。于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应当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核查。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实行不定期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状况,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

六是要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过窄,应当考虑将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种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使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比如说新增的大学

生失业群体。

七是要加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查并细化资格审查条例。我国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与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进行补充和完善。比如把失业者是否履行求职登记、是否参加求职指导和技能培训、是否积极寻找工作,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查条件。如果消极等待就业和拒绝介绍工作,就应通过缩短失业保险金期限等惩罚手段,来刺激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八是需要完善失业保险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将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这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必然选择。需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的立法层次,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由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发展,因而需要由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改变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低、原则性强、权威性和强制性较弱的局面。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比较复杂,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各方面的统筹配合,各地区的整体调控,提高重视程度,从立法上、从根本上去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林嘉、杨飞、林海权:《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3、孙思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载《经济师》2007年第2期

4、郑淑荣:《中国现阶段失业保险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5、朱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6、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网/2j.asp?id=19&cid=38

失业保障 第四篇_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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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陶于华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年第11期

失业保险是解决失业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它可以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具体制度上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缓解经济改革中遇到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该文指出了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对策。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当然,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但失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镇就业格局及就业方式的重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

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不合理,不能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水平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即失业者在失业期内所收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即失业者最多可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待遇。我国在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上不合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过低。依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各省、市最低工资的70%-80%。如果将失业保险金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做个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而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失业前工资的40%-7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也不足以支付求职成本,不能促进转岗就业,使得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和反失业功能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过长。现行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得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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